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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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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

第1篇:2016司法考试复习计划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总体的指导思想:先打基础,然后主攻5大法,照顾好其他小法中的大的得分点,在此基础上力求全面复习!解释如下:

第一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5月1日(第一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选用的参考书是:20XX年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三卷本),(很多人总是问我需要买09年的三大本吗?我可以告诉你因为新的三大本明年5月份才出来,一个零基础的人等到那个时候已经很晚了)此阶段复习流程:法理学(1个月时间)——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经法——三国法——宪法、法制史。为什么这么安排呢?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通过法理学你对法的很多本质性的问题会有一个深入理解,对于分科的学习都很有帮助。复习思路: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即先从刑法、民法这些熟悉的实体法着手,可以培养自己对法的兴趣,如果直接先学习行政法,三国法,那么其中的难点问题、枯燥的问题足以让你丧失对法律的兴趣。第二阶段:20XX年5月2日——20XX年7

月1日(第二轮复习)在这一阶段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主攻方向是5大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诉讼法)],五大法占司考总分的70%!(1)看书:以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反复的看!(2)做题:如果不习惯在网上学习的就做“白皮书”。(3)听课:5月中旬到7月初,可以跟着法律教育网的系统强化班的课件,通过老师讲课,帮助你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注意: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不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第三阶段:20XX年7月2日——20XX年8月10日(第三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1)看书:依然选择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不要变),要适当侧重看重点法条!(2)做题:历年真题(此时采用一套一套的历年真题,不要用分知识点的那种,每天训练一卷,定时训练,争取在8月10日前把历年真题训练完,并且每天要将训练的题目认真分析一遍!最大限度的挖掘出每一道题目的考点)(3)听课:可以跟着听法律教育网法条班的课件第四阶段:20XX年8月11日——20XX年

9月1日(第四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分知识点归纳总结),此阶段要相当重视总结归纳。(1)看书:依然选择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要有计划的重复前段时间的知识点,不断重复看过的重难点,每天花费一点时间翻翻前段时间的复习内容,温故而知新!)(2)做题:这个时候使用历年真题的分科目的版本(3)听课:如果没有听完前期的资料,请继续听,如果听完了,可以选择听一些名师的分科目课件。第五阶段:20XX年9月2日——20XX年9月考试前(适当休息,心态调整)时间步入了9月份,此时建议大家听听冲刺班的一些资料,调整心态准备考试,如果前期复习没有完成的,请继续前期的流程!在整个5阶段复习流程里面,始终应记住:作为一个零基础的人,要看书——听课——做题相结合,光看不练,你很难看出书本中包含的众多知识点,也不知道考点如何设置,但是仅仅是自己死记硬背闭门造车也是不可取的,所以听听老师的讲课就是不二选择!

第2篇:2016年司考复习计划一、真正了解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题目的设置,主要针对三个

要素:1、记忆要素司法考试最大的困难在于记忆,考的最多的也是记忆,特别是精确记忆。

解决记忆问题,常见的方法如下:(1)缩减记忆量,比如采用标注关键词,做记忆口诀的方式。(2)及时复习,通过即时回顾来强化记忆。(3)复合型记忆,有的人利用听觉记忆效果好些,有的人利用视觉记忆效果好些,但是大多数人边听边看或者边说边看记忆效果最好;所以听法律敎育网司考课程时,重要部分要在提纲或讲义上做标记,看书的时候,关键的字句最好能读出来。(4)总结归纳、制作表格分析图、用彩色的笔划出重点记忆的词句等,用多种方法记忆,形成立体印象。面对这么多的记忆方法,其中一定有适合你的,或者你能受到启发创造新的记忆方法。2、分析要素在一道题里面考察不同的知识点,或者在一道题里面考察相似知识点的比较,这就需要平时加强对此类问题的思考。更多的情况是,在事实和法条的比较对照中,搜索相应的法条,以及将事实转化为法条对应的情形等。司法考试难度逐年加大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大题目的分析要素。也就是今年所谓的“客观题主观化”的倾向。其实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难度在于是否适应这种考察方式。熟悉了也就不觉得难了。3、技巧要素(1)司考历年真题:很多技巧真的是别人告诉你了你也不会的,特别是第四卷的真题,做上一遍的真题,你一定会发现自己忽略了重点,而纠缠于不得分的地方,所以从司考真题练习中总结技巧是很正要的。(2)模拟考场。完全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考试模拟,让自己提前适应考场状态。(3)学习他人做题经验。借鉴他人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提高复习效率。(4)临场应试一些问题:先检查试卷发放正确与否;条形码要按规定贴好;答题卡的填涂要规则;卷四的作答要仔细,避免涂抹。争取不要在这些形式问题上失分,影响成绩。二、备战司考的指导思想司考成功的关键是自己要通过分析自身的特点及优劣势,安排好自己的复习计划。成功与否不在于有无明确的目标,而在于是否找到了一条实现目标的可行之路,成功永远属于目标明确而又辛勤努力的人。指导思想:一个字“熟”,熟能生巧。一熟教材(即: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册,俗称三大本),二熟历年真题,三熟法条。备考计划一定要围绕着教材、真题、法条来进行安排。司考只是一场资格考试,以过关为原则。司法考试每年都有大纲和辅导用书,出题范围不会超出大纲。所以,找到一种适应自己的学习方法,以熟悉教材为中心,抓住历年真题和法条这两个基本点,让自己朝着读熟、读透教材这个中心走下去,那么通过司考是很有希望的。三、科学复习备考很多人也的确知道司考该学习什么,也的确知道很多复习的好方法,但是就是考得比别人差,屡考不过,关键在于学习效率。如何提高复习效率呢?要注意以下几项:1、保持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复习司法考试真正重要的是:“学到的就是要考的知识”。读司考书籍、听老师讲课、做练习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考,直接目的是掌握司法考试要求掌握的知识。所以,高效的学习特别需要针对性、目的性。司法考试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有两大来源:一是历年真题,重者恒重,对哪个部门法无从下手时,看看历年真题吧,无非就是那些知识点,有时还可以依据历年真题推测尚未考过的知识点。二是今年的考纲,因为今年的考纲对每个知识点都标注了掌握程度、内容,到目前为止,司考大纲还没有出来,(2016年度村委会工作计划)建议大家可以及时关注法.律教育网的信息,因为我去年就是在法律敎育网第一时间看到司考大纲的,整理的非常漂亮到位。学习方法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之分,也是讲针对性的问题。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同一个知识点,看书、听课、做题完全都能达到掌握的目的,只要你能理解书的内容,听得懂老师的讲授,题目做得明白。每个人都不一样,有的人光看书就知道了,有的人听老师讲课比

较兴奋,还有的做做题就明白考点是什么。这个因人而异,根据自己的特点灵活掌握。2、定计划计划很重要,“预则立、不预则废”首先,司法考试考察内容繁多,没有计划,下手难,进度更难以掌握,这就像工程一定要有蓝图一样。其次,有的人读着读着突然发现还有好多没念而时间却不多了,马上就手足无措,剩下的时间就在惶惶中度过了。所以有个计划就会不慌不忙,可以稳定军心,平静心情。再次,一步步完成计划,可以不断增强自信。最后,制定计划并经常核查检讨,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紧张感,保持高效的学习状态。当然,计划要留有余地,以便宜行事;计划不适合自己目前的状态,也应及时更改。3、心理上的准备(1)心理暗示。不断跟自己说积极向上的话,激励自己。但是注意要同时保持两种心态:必胜的信念、轻松的心情。前者从以前的成功或自我暗示而得到的自信中获取,后者可以从时刻暗示自己不在乎输赢中获取。(2)平静应考,正常发挥。付出不一定成功,但成功必然需要付出,我们必须保持一颗平常心,坦然迎接司考。良好的心态有助于我们在考场上的发挥。四、司考复习规划(司考计划一直到考前)第一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 年4月1日(1)看书:从1月中旬,距离司考还有8个月,可以说时间还是很充裕的。在这个阶段认真、全面、仔细的把“三大本”即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册)仔细阅读一遍,全面夯实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后期全面铺开的司法考试复习奠定基础。部分考生可能不习惯读三大本,觉得太过枯燥,重点不突出。这部分考生可以选用一些条理性强、分专题的辅导教材,这样能提高阅读兴趣,我去年使用的是《梦想成真司法考试应试指南辅导书》,他最大的优点就是把历年真题和司考考点有机结合起来,而且可能是由于编者的缘故,对真题的解析答案非常到位详细。(2)做题:在此阶段,您可以辅之以一些单元练习,分学科的练习题,把单个知识点弄清、弄懂。通过练习来检验自己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第二阶段:20XX年4月2日——20XX年7月1日(第二轮复习)此阶段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主攻方向是5大部门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诉讼法),五大法占司考总分的70%](1)看书:建议选用按“重点法条+考点解析+真题演练”的结构编排的辅导教材,这种教材的编排体例适合考生在此阶段的复习,内容主次分明,将法条、考点与真题结合讲解,如前述我推荐《梦想成真司法考试应试指南辅导书》。(2)做题:还是做近几年的历年真题。建议您选用真题归类解析,就是按学科进行练习,每一学科的真题练习都能让您熟知司考的考点及考查方式。积累应试经验。注意: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不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商经也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学科,务必要十分重视!20XX 年卷四就又出了一道商法的大题!第三阶段:20XX年7月2日——20XX年8月31日(第三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1)看书:司法考试以法条为本,更进一步说,就是以重点法条为本,因此,此阶段应当辅之以重点法条解读来结合看书,这种类型的教材以“重点法条+法条精解+真题示例”的结构编排,能够帮助考生直击考点。(2)做题:历年真题这一阶段的真题训练应该采用完全的考试模拟方式,严格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做完整套试题,然后评分,对照解析仔细的评析。既把握司考的考点所在,又要积累应试技巧,同时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及时修补。第四阶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考前(第四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的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同时保持考试状态(1)看书:建议将前几阶段的复习教材再翻看一遍,进行知识的温故知新。巩固已经掌握的知识点。(2)做题:这个时候建议做一些模拟题,适当练习几套,保持考试状态就好,不要求多。同时适

时翻看前段时间做过的真题评析。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时间步入了9月份,建议您调整心态、适当休息,信心满满的准备参加考试!考试包括备考和考场发挥两部分,不可偏颇,只要在考场上将应由水平发挥出来,您一定能顺利通关!对于基础比较薄弱的考生来说,要看书—听课——做题相结合,光看不练,你很难看出书本中包含的众多知识点,也不知道考点如何设置,但是闭门造车也是不可取的,要和考友及时交流,关注网上的信息和最新动态,辅助自己的复习。

第3篇:2016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计划抓好基础就是要稳扎稳打,早动手,早准备,司法考试可谓是一场持久战,多一点时间,就多一分把握。各省的状元无一例外的经过了至少1000个小时的高效学习。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考前胸有成竹,考场上挥洒自如,考后心情舒畅。从现在起至明年4月底,是备战20XX年司法考试的黄金时期,其重要性对于基础薄弱或法学零基础的考生尤甚。在此阶段打好基础,可以在后续的学习中顺风顺水,时刻居于主动,对于20XX年可能进行的司法考试全面改革也可随机应变。进入5月份,各大培训机构的业余强化班会相继开课,主要是远程视频教学,授课内容的录音均可在网络上收集到,届时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选择参加辅导班或者下载听录音自学。另外,20XX年,刑事诉讼法会有较大调整,其中的新增知识点,必将成为20XX年的考试内容,所以要加倍关注。《行政强制法》、《婚姻法解释三》也将纳入考点,需引起重视。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文章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出自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9948754.html,/article/wk-32382497441981.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还有很多不可预知的情况,需要随时对复习方案进行调整,因此,只有及早准备,打牢基础,才能时刻居于主动,最终取得20XX年司法考试的全面胜利。综合当前各大辅导机构的培训模式,分阶段学习法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能够做到循序渐进,步步为营,以点带面,由浅入深,最终达到考试要求。现以万国、众合、指南针、三校等国内顶级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为参考,将备考时间适当提前,对20XX年司法考试备考方案提出如下计划。(一)预热阶段(20XX 年10月-20XX年1月)此阶段侧重民法、刑法的学习。民、刑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要加强对基本概念的理解,逐步建立起知识体系。1、20XX年真题解析司法部网站免费浏览:http://www.moj./2、授课录音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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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万国先修班)+丁绍宽(众合重点学科班)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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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指南针强化班)(二)强化阶段(20XX年2月-20XX年5月)以听课为主,辅以教材,区分理解性内容和记忆性内容。1、教材司法部辅导教材(每年5月中旬出新版)或万国/众合《专题讲座》。2、授课录音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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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建章(众合)3、配套练习将历年真题(20XX-2011)完完整整做一遍。重点掌握历年真题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对错得分并不重要。(三)提升阶段(6月-7月)5月中旬,司法部会引发《司法考试大纲》,此时,各大辅导机构会推出很多关于《大纲》解读讲座和20XX 年考试方向和重点预测,适当关注,并据此及时调整个人学习重点。1、巩固提高对于强化阶段所学内容,认真归纳总结,形成知识体系,以减轻后期的记忆负担。2、查缺补漏每周进行一次模拟测试,及时发现强化阶段掌握不够扎实的薄弱环节及重难点,利用大量时间进行“围剿”。在此阶段,一定要将其全部消灭,否则到了突破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对于这些内容只能选择放弃。(四)突破阶段(8月)适当放松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学习,温故即可,保持一种稳定状态。合理安排时间复习民诉法、刑诉法,反复强化记忆,可以适当做一些案例题。最后,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三国法、宪法、经济法上,做专项提高,并适当关注卷四当中的论述题。(五)静默阶段(9月-考前)按照司法部惯例,具体考试时间会安排在9月份的第三个周末,这十几天可以适当关注考前信息,最重要的是稳定状态,一定要避开难点和偏题怪题。对于诉讼法和卷一,要强化记忆,熟烂于心,确保在考场上可以发挥自如。时刻牢记:司法考试满分600分,我们的目标是400分,而360分亦可通关。三、学习资源学法网:法法网:知法网:bbs.

第4篇:2016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参加司法考试需要准备一批复习资料,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这套书原来是司法考试的指定教材,后来

国家规定考试不能再指定教材,于是改名为《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这套书是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编写的,是复习司法考试的重要依据,所以绝大多数的考生都会根据新的“三大本”安排自己的复习计划。那么在教材出版之前我们应该如何复习呢?如何把这段时间利用起来呢?首先,利用旧书。司法考试的大纲是每年都会变化的,但是变化往往不会很大,尤其是卷一中涉及的小法,每年的知识点基本不会有什么变化。所以考生们在新版教材出版之前,可以先用14年版本的教材。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科目的复习都用14年的教材,根据以往的经验,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都不会有什么变化,所以可以在这个阶段重点复习上面所说的科目,这样在4月底5年“三大本”出版后就有充裕的时间去复习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这些大头了。其次,研习历年真题。考过司法考试的人都知道历年真题的重要,对于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用好历年真题实在是使复习事半功倍的好办法。为什么这么说?通过对近四年的司法考试真题的分析,真题的重复性比较高,当然这里说的重复性并非是一模一样的、简单的机械性重复,而是重点考点的出题模式基本上是一样的。而且,通过研习真题,就可以知道哪个考点是经常考的。所以把历年真题做透,不仅可以找一找司法考试的感觉,更主要的是对重点考点所涉及到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第三,复习重点法条。司法考试的重点是考察考生对法条的运用,可见法条在司法考试中有多么重要了。尽管今年的司法考试有加大考察理论基础的趋势,但是法条仍旧是所占比重非常大的一部分内容。司法考试中有句名言——“轻者恒轻,重者恒重”,重点法条永远是考试的重点。当考生研习完历年试题后,对重点考点就会有一定的了解,结合这些重点考点去复习重点法条,就能很容易的找到重点,从而去复习、记忆。法律教育网整理有些考生还是有疑问,我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本来就没有什么法律知识,那么我应该如何复习呢?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欠缺的就是专业知识,所以我认为在“三大本”出版之前,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除了利用旧教材学习小法之外,还应该学习一下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这些“大法”中的基本知识。比如可以找一些新版的高校教材,对“大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进行初步的学习,这样在新教材出版后就不会出现“不知所云”的情况,不仅可以取得很好的复习效果,更可以节省宝贵的时间。我推荐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找一些北大·高教版的本科教材,这套教材说理清楚、论述缜密,完全可以用1月到4月这三个月的时间来一个“速成”。除了这套教材外也可以选择自考教材,自考的教材理解起来比较容易,但是一定要注意,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因为自考教材一般都比较滞后,有些法律规定是过时的,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收入,所以用大量的时间结合自考教材去学习某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就有些得不偿失了。上面是我给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在4月前的复习建议,大家可以选择使用,不必硬性要求,毕竟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才是最好的。

第5篇: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在这一段时间,我们所要做的有以下两点:1、上网查找他人过关的经验和感受,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备战方法。磨刀不误砍柴工。从1月初开始复习,时间差不多够了。那时我整天上网搜索人家的心得体会,然后down下来慢慢分析,最终形成了一整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呵呵,现在看来,那一个多星期的时间没有白花。

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方法,别人的方法再好对我们来说也只是借鉴而已,别人用这个方法能过,不一定你就能过,关键还是要博众家之长,形成适合自己的一套方法以及少走弯路。当然对别人的心得体验也更不能走马观花,过眼烟云。2、收集一些有用的学习资料打仗还得用武器。思路定好了,就得准备一套配合得当的复习资料了。因为20XX的一些最新的学习资料要到当年4月份才能出来,所以现在只能收集20XX年的学习资料了(其实内容都是差不多的,大可放心使用)。你可以向你已过司法考试的朋友借,实在没有,就上网找了,还是蛮多的。需要注意的是,资料在于精而不在于多,多了反而会无所适从,浪费时间。现在网络上到处有资料下载,其实多数是重复的,有的也不权威和可靠,建议选好了再下载。有的人,下载了好多资料,其实用到的很少,图个心理安慰。资料选用篇司法考试资料真的是太多了,特别是网络上可供免费下载的更是让人选得眼花缭乱。市面上的资料也是鱼目混珠、良莠不齐,这一点参加过司法考试的朋友都是深有体会的。我当年就购买了一些对学习用处不大的资料,现在看来,浪费了不少银子和感情。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5篇工作计划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9948754.html,jihua.html。如果您现在着手准备10年司法考试,个人认为比较有用的资料有:(1)09年的辅导教材(总共三册,司法部出,俗称三大本)。关于要不要买辅导教材的争议很大,不过通过历年的司法考试内容来看,辅导教材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不要舍不得口袋中的银子。不过建议目前先搞一套20XX年(09年要到4月份才能出来)的辅导教材,足矣。看看二、三两册,第一册可以暂搁。刑法的分则目前也是不要看的。(市面上的《白皮书》建议不要购买,向来反映不好)(2)09年的一些司法考试辅导学校的讲课录音资料(必备)对于我们绝大部分人来说,由于各种原因,亲自去北京报班学习的可能性不大;参加函授学习,效果也不好。最现实的就是弄到一套09年的音频资料了(每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几乎没什么变化)。这是必不可少的,我很少发现有不听讲课录音资料就能过司法考试的朋友(特别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要有的话,那也是法学高人了!听录音资料好处很多

①可以有效的明确和把握司法考试重点、次重点和非重点,节省大量不必要花费的时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上有1/3内容是根本没有必要看的);

②可以在老师的讲解下,迅速把握知识点(对第一次考或非法本很有帮助);

③可以通过老师的讲解有效解决自己遇到的疑难问题(司法考试的疑难问题特多的,否则怎么只有10%的人能通过司法考试呢);

④对于难以把握的知识点,还可以反复的听;

⑥有时讲课老师有时可以猜到司法考试的题目哦;

⑥可以通过听录音了解最新的司考动态等等,好处很多,不再列举。

录音资料内容还是比较多的,09年的就有30个G左右。你现可以上网购买的,挺便宜的,也可以向你的朋友、亲戚、同学什么的借过来用一用。不管何种方式获得的录音资料,都要

保证齐全(就像看一半电影总是不爽的),更不要贪多(基本上有个两、三个的就够了,这样可以做到师资上的互补),多了的话一要浪费你的银子,二是你没那么多工夫全部听,三是有些学校的教学质量根本得不到保障!你或者还可以加入我们20XX年VIP会员活动,这样可以得到09年录音资料,同时你还可获得10年最新的讲课录音和相关的电子笔记、习题什么的。(3)《新版重点法条解读》(必备,建议到5月份购买最新版的)这本书个人感觉还是相当不错的,当时主要就是靠这书和录音过五关斩六将的。这本书对法学功底不实的同志们也是很有帮助的。它包含了司法考试的精髓,内容设置和编排也很合理,把相关的知识点和法条归为一起,节省了我们大量的复习时间。你大可不必要去买司法部的《法条汇编》了。因为我认为,要想成为那10%当中的一员,不在于我们多背了几个法条和多学了几个知识点的,而在于你对重点法条的理解和把握。(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张能宝主编的,建议也到10年5月份购买最新版)这套资料也是相当好的,分门别类归纳整合了历年的真题,对答案的解释分析也很到位,相信会对提高我们的考试水平很有帮助。(5)单元练习册(现在可以购买09年的)这种书市面上有的是,只是良莠不齐而已,要多做比较,当心选择,能找一本适合自己的来来练练就再好不过了。用单元练习题可以查露补缺,加深对法条和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把握。其对于初次和非法本都能起到很好的开窍作用。这种练习在开始复习时可以用用,但是不可多,适量即可。(6)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空白卷(必备,建议考前两个月开始使用)从来没有人否定真题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其含金量远远高于市面上任何习题。我曾整理了一套历年真题空白卷,打印出来,与《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结合起来,反复做,效果良好。切忌,虽然有时司法考试会原版不懂的重复考以前的题目,但是更多的是变化花样考以前的考点,所以仅仅记得答案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庖丁解牛,深挖每道题的知识点,做到融汇贯通。以上就是我备战司法考试用到的比较有用资料,相信对大家的帮助都很大,希望也能对你在准备XX考试资料的时候有所参考。还是一句话,资料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在于你如何科学有效的运用这些经典资料。请不要老担心自己比别人少学了多少,而恨不得要穷尽天下所有与司法考试有关得材料。试想想,360分的过关线(600分的总分),我们要错多少道题目啊(至少被扣掉240分呐),所以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注重重点知识的理解、把握和记忆。

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D 【考点】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 【解析】ABC三项,从学理上看,基金会法人属于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所从事民事活动范围以捐赠人的意思为限。财团法人一经设立就拥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捐赠人或遗赠人没有社员权,独立于财团法人,无权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法人的宗旨和目的。D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10条的规定,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登记的必备事项,而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根据第15条的规定,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题中,甲欲改变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即要修改基金会章程,应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即应经过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欺诈和重大误解的认定;可撤销行为的效力;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析】本题中,甲在明知机动车里程表错误显示的情况下,以高于市价7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不知情的乙。《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A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3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可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项,如果乙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可以行使减价请求权。《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

2015年司法考试卷及答案分析

2015年司法考试卷及答案分析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8分) 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

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带答案和解析

1、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3、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4、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5、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 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使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 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 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 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 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 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 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 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 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 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 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 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 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 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 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 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 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及参考答案

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微博]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4。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5。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7。 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8。 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7条)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加害人实施(天星司考)了加害行为; ?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2. 法定的无过错责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32条); ?用人单位责任(第34、35条); ?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43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 ?环境污染侵权(第65-68条); ?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69-77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79条); ?建筑物倒塌(天星司考)致人损害(第86条);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第59条); ?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三)公平“责任” 1.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 公平责任的承担 ?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3.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 ?由加害人承(天星司考)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真题】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答案:AD)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真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201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下载

201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下载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 ) A、军法 B、祀 C、刑法 D、士师 2、夏朝解释和谁罪与刑的基本依据是( ) A、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B、“明德慎罚” C、“亲亲”、“尊尊” D、“行刑,重其轻者” 3、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 ) A、“刑名从商” B、“听命于神” C、“敬天保民” D、“明德慎罚” 4、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偶犯称为( ) A、非眚 B、非终 C、唯终 D、眚 5、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这是中国历史上( ) A、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B、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C、第三次公布成文法 D、第四次公布成文法 6、战国时期,史称“改法为律”者是( ) A、李悝 B、商鞅 C、韩非 D、吴起 7、秦朝九卿中负责司法审判之官是( ) A、卫尉 B、廷尉 C、少府 D、奉常 8、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 A、律 B、令 C、科 D、比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10、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死于律首,起提纲挈领作用的律典是( )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1、“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 A、北魏 B、北齐 C、东魏 D、西魏 12、“官当”之名始出现于( )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南朝陈律 13、第五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变化是逐渐形成了( ) A、二省制 B、三省制 C、四省制 D、五省制 15、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 )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6、唐代的律书始作于( ) A、武德年间 B、贞观年间 C、永徽年间 D、开元年间 17、唐代最早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减刑的是( )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 18、宋代将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 ) A、编敕 B、编例 C、条法事类 D、《宋刑统》 19、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 A、《皇统制》 B、《续降制书》 C、《大定重修制条》 D、《泰和律义》 20、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在宗正府 C、宣政院 D、审刑院 21、《大明律》共有( ) A、6篇 B、7篇 C、9篇 D、12篇 22、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是( ) A、《大清律例》 B、《大清律集解附例》 C、《大清律集解》 D、《大清新刑律》 23、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文件是( ) A、《天朝田亩制度》 B、《资政新篇》 C、《十款天条》 D、《太平刑律》 24、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是( ) A、《大清现行刑律》 B、《大清新刑律》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8条解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8条解读 (一)《物权法》第28条(★★★) 1.《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天星司考)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 2.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3)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天星司考)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①该生效判决为给付判决,所以2012年7月1日判决生效时,乙还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需待甲依照生效判决向乙履行完毕汽车的交付义务时,乙才取得汽车所有权。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判决为何不能包含确认判决呢?因为确认判决仅系对物权归属的确认,确认判决不包含物权变动的内容(见例3)。 【例3】甲投资50万元在批准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三层楼房,于2013年4月1日封顶。房屋盖好后,甲的弟弟乙主张该房屋系甲、乙按份共有。甲于2013年7月1日起诉,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该房屋系甲单独所有。①根据《物权法》第30条,甲于2013年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决系确认判决,内容系对甲于2013年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事实的确认,就不能说于2013年12月15日发生物权变动。 特别提示(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虽系形成权,但《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判决并不包含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生效胜诉判决(天星司考)。原因: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此后的判决均系对解除效果的确认,属于确认判决!如此看来,《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形成判决应仅限于那些只能通过起诉行使的形成权。(见例4和例5)。 【例4】甲向乙出售一辆汽车并交付。因乙迟迟不支付价款,甲因此获得约定解除权。甲发给乙的解除通知于2013年4月1日到达乙。乙认为甲不享有解除权,于2013年4月15日起诉,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乙败诉的生效判决。①根据《合同法》第96条,甲解除的通知到达乙之时(2013年4月1日),甲、乙的买卖合同解除,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回复汽车所有权。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决系确认判决,不能说于该日发生物权变动。 【例5】甲向乙出售一辆汽车并交(天星司考)付。因乙迟迟不支付价款,甲因此获得约定解除权。甲于2013年4月15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起诉状副本于2013年4月20日送达乙,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乙败诉的生效判决。①甲虽直接以起诉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仍自解除的通知到达乙之时(起诉状副本于2013年4月20日送达乙之时)解除。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决仍系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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