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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 *ST博元回应称“符合规定”

董监高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 *ST博元回应称“符合规定”
董监高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 *ST博元回应称“符合规定”

北京商报讯(记者马元月董亮)由于公司董监高在年报中做出“无法保证真实性”的表态,*ST博元(600656)被称为最奇葩的年报。昨日晚间,针对上交所的监管问询函公司终于做出了回应,而令市场再次大跌眼镜的是,公司称其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的表态“符合规定”。

公司在昨日发布的上交所问询函回函中称,公司董监高履职时间不长以及新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年报中诸多数据无法核实导致了公司董监高在年报中做出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的声明。公司表示,公司的现任董监高系经2015年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除监事徐旅、程靖、周辉朋外,其余人士作为候选人此前均未曾在公司履行任何职务,总经理陈栩、财务总监李红系本届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何进系经本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并完成相关程序经公司聘任后方开始履职。而徐旅、程靖此前没有在公司任职,同时由于之前公司治理的问题,很多事情上述两人并不清楚。此外,在前任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公司重新聘请了新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2014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及内控工作,但由于在核查一些票据过程中未得到有关银行许可,故造成了无法查证相关信息。而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2011年以来的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但相关各方无法提供查证资料,因此公司董监高才做出了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的声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番陈述后,公司最终表示董监高做出上述声明是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并且不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过,公司给出的理由则并不能让投资者信服。“新选举的董监高有义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财报,让投资者真实地了解公司目前的运营状况。”在北京一位投资者看来,投资者需要依靠真实的年报去做投资决定,而公司董监高的行为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作文300字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9159056.html,/zt/128/ 编辑:dmchd

外派干部管理办法

外派干部管理办法 外派经营管理干部管理 办法(试行) 起草部门: 主要起草人: 企业制度 外派经营管理干部管理办法(试行)1. LI的 随着子公司在公司整个发展战略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外派到子公司任职已逐步成为干部培养的一个重要途径,为加强对外派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外派干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公司:指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2、子公司:指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 定程序取得股权,被投资公司就成为中兴通讯的子公司。 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联合关联企业投资,以特殊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视为公司的子公司。 2.3、外派干部系指由公司派往子公司(含其他合作单位),在子公司经营班子 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经营管理干部,也包括其他确有必要派往子公司的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 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后,到子公司工作,无论是否是经营班子成员,均不纳入外派干部管理。兼职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管理办法参见《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对子公司的分类,外派干部人员分为派往公司级子公司外派干部和事业部级子公司外派干部两类。 公司级子公司外派干部在外派单位一般应全职工作,事业部级子公司外派干部特殊情况下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可以兼职,但仅限于本事业部内部。3.外派干部选拔 3.1事业部级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候选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提名,人事中心薪酬部与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后,报公司领导确定。其中,对原任四层干部 和三级业务主任(其他同级职务)以下职务的,需按公司内部干部管理程序进行竞 聘。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依法定程序向子公司董事会推荐,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子公司正式任职。 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III子公司经营班子提出,事业部总经理批准,报人事中 第1页共8页 企业制度 心薪酬部与投资部备案。跨事业部、中心(办)的,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山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讨论,报公司经营委员会裁决。对于公司关键岗位上的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报请公司领导决定。3.2公司级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候选人,根据子公司经营规模与拟任职务的责任、能力要求来确定适当的层级或专业职务,一般由公司二层以上领导提名,特殊情况山相关中心(办)主任提名,涉及层级或专业职务变化的,按公司内部干部管理办法进行。候选人在人事中心薪酬部与投资部备案后,由公司依法向子公司董事会推荐,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子公司正式任职。 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III子公司经营班子提岀,与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所在事业 部、中心(办)协商后确定,意见不统一时,由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讨论,报公司经 营委员会裁决,对于公司关键岗位上的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可报请公司领导决定。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 一、关于董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精心整理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及要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成柱律师 一、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345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全国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五)关于挂牌公司管理层诚信的要求

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完善——基于ST博元信息披露违规退市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 课程论文 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完善——基于ST博元信息披露违规退市案例分析 学生姓名 专业财务管理 学号 二〇**年*月

摘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与壮大,以及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成为政府部门及各方学者关注的重点。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数量持续增加,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就在刚刚过去的三月份,证监会做出了终止ST博元上市的决定,它也成为了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此举也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划时代的一举。本文将着重介绍和分析该案例,从理论联系实际,揭示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的原因以及严格遵守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对策。

目录 一、引言 (1) 二、理论分析 (1) 三、公司背景 (2) (一)案例背景 (2) (二)案例公司简介 (3) 四、案例分析 (5) (一)ST 博元财务舞弊的原因 (5) (二)烂股为何能成为“不死鸟” (5) (三)上市公司为何频频出现信息披露违规 (6)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7) (五)相应的对策 (7) 1.从企业内部角度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7) 2.加强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8) 六、结论 (8) 参考文献 (8)

一、引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然而,纵观国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多种乱象:信息披露姗姗来迟、部分信息前后矛盾、信披中提及的承诺未履行、信息披露避重就轻以及上市公司财报热衷“打补丁”等等。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这些现象?信息披露违规又会给上市公司以及社会公众带来哪些影响?上市公司自身以及监管部门能通过哪些方法改善目前出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理论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会计实务管理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供信息的要求越来越趋于严格,要求企业提供的信息也日益增多。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化、及时提供信息的需求以及愈益强调会计数据的经济后果。 企业信息披露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广泛。以上市公司为例,根据现行法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首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告是最为常见的信息披露形式,其主要内容往往也包含在其他披露形式中。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信息披露并非要求所有信息事无巨细,一概披露。充分披露的应当是重要信息,所以,信息披露还要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并无绝对标准,须凭会计人员判断。同时,在信息披露中还应遵循真实、公允这一原则,即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披露的信息要有凭有据,不能凭空捏造。 充分披露信息受到提供信息成本的制约。从理论上说,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不应该超过该信息所产生的效益。然而在现实中,提供信息的成本尚易于计算,然而信息所产生的效益往往难以确切衡量。 对于财务报告应披露的信息量,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人为财报应当“适当”披露企业信息,即适当披露原则;另一种则认为财报应“充分”披露企业信息,即充分披露原则。适当披露的含义是消极的,意味着为了不致使人误解而只提供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下列规定: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从事证券工作是指:1、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 2、在证券公司任董事、监事; 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工作; 4、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等证券相关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6、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 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

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

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 管理 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外派干部管理办法

外派经营管理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外派经营管理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随着子公司在公司整个发展战略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外派到子公司任职已逐步成为干部培养的一个重要途径,为加强对外派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外派干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2.1、公司:指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2、子公司:指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股权,被投资公司就成为中兴通讯的子公司。 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联合关联企业投资,以特殊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视为公司的子公司。 2.3、外派干部系指由公司派往子公司(含其他合作单位),在子公司经营班子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经营管理干部,也包括其他确有必要派往子公司的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 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后,到子公司工作,无论是否是经营班子成员,均不纳入外派干部管理。兼职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管理办法参见《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对子公司的分类,外派干部人员分为派往公司级子公司外派干部和事业部级子公司外派干部两类。 公司级子公司外派干部在外派单位一般应全职工作,事业部级子公司外派干部特殊情况下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可以兼职,但仅限于本事业部内部。 3. 外派干部选拔 3.1事业部级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候选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提名,人事中心薪酬部与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后,报公司领导确定。其中,对原任四层干部和三级业务主任(其他同级职务)以下职务的,需按公司内部干部管理程序进行竞聘。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依法定程序向子公司董事会推荐,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子公司正式任职。 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由子公司经营班子提出,事业部总经理批准,报人事中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廷凯 一、关于企业董监高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审计报告意见

审计报告意见 审计报告作为公司上市、年审等相关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颇受股东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而审计报告意见又是重中之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审计报告意见的相关内容,欢迎借阅。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主要分为两种,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由此又可以分成以下六种类型。 l 标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股东:弟兄们帮我看下我公司财务报表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坑我钱? 审计民工:大哥,兄弟们查了一个月了,没查出什么大问题,或者查出问题他们马上改了,我们觉得现在这报表已经没问题了,我们可以出报告了。 此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也是最常见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l 非标准报告-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

股东:弟兄们帮我看下我公司财务报表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坑我钱? 审计民工:大哥,兄弟们没查出问题,但是这已经连续亏损5年了啊大哥,明鉴啊~ 此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这种类型报告在实际审计过程中也算较常出现。 但是对于强调事项段内容则有着严格要求,主要为亏损、或有事项、对可持续经营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 l 非标准报告-保留意见: 股东:弟兄们帮我看下我公司财务报表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坑我钱? 审计民工:大哥,弟兄们查了,其他地方都没有问题,就去年收入明明只有3个亿,他非要写5个亿,然后影响了资产与利润。 此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就应当为保留意见报告,审计报表不能客观的反映财务期间和财务时点的真实财务状况,审计人员秉持着公正客观的态度对相应报表如实披露。

此类审计报告在实际的审计业务中很少会出现,如果将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划分至此类,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也不会出具正式的纸质报告。 企业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继续执行审计业务,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可拒绝接受委托。 )或其他方式来解决,使其最终正式版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l 非标准报告-否定意见: 股东:弟兄们帮我看下我公司财务报表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坑我钱? 审计民工:大哥,这报表全有问题,没法看啊!

外派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人员选定 1、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在深圳地区范围内选定适合外派项目人员。 2、公司采取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项目需求与员工综合素质条件,向公司领导提交外派人选方案。 3、人力资源部将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自愿报名、四年内未外派两项条件优先的原则选择人员。 4、一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将与外派人员进行谈话,公司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二、外派工作职务级别与时限的确定 1、本规定的外派人员是指由深圳总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管理处、顾问项目工作的员工。 2、外派工作职务是指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外派工作职务不等同深圳相同职务的级别,即外派工作职务与深圳职务不是同名同级。 3、外派期间,外派人员的深圳职级调整与深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期间调整深圳职级的,须经公司按晋升程序考察、审批后才能调整。调整后,执行新定职级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4、原则上外派时限为派驻项目合同期的期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合同期延长造成外派时限随之延长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但外派最长不超过4年(自愿外派的情况除外)。 三、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1)外派人员自外派的下月起工资上浮一等。 自2004年8月起,连续外派每满二年,可将外派时上浮的一等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等级(即外派工作结束调回深圳工作后仍保留这一等工资),然后再上浮一等工资。该项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两次(即连续外派四年后工资将不再上浮)。 (2)上浮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等级时,根据员工外派时的深圳职级不同设定相应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

董监高任职资格梳理

董监高任职资格梳理 关于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首发办法》、《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规则中均有规定,本篇中对此进行了梳理,公式如下:“公司法基本规定+任一特别规定=特别条件下的任职资格要求”,例如:主板IPO 的董监高任职资格=公司法基本规定+主板IPO 董监高任职资格特别规定。 一、公司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董监高任职规定

董监高任职规定-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一般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法定限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法》对董事的有关规定 (1)董事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董事会成员;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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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明确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薪酬福利、考核等制度,确保集团公司与调入、调出单位之间的工作能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abc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下派到下属公司或下属公司外派到集团公司的管理层、骨干职员、一般职员。 三、定义 外派人员: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外派至调入单位的人员。 类别: 1、支援人员:集团公司外派到下属公司挂职锻炼、学习、调研、支援的员工,且外派时间为3个月以内(含)的; 2、常驻人员:集团公司外派到下属公司任职的员工,且外派时间为3个月以上的; 3、调派人员:下属公司外派员工到集团公司任职。 四、职责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五、管理规定

1、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 支援人员和常驻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公司。调派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下属公司。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原件由调出公司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或传真件。 2、外派人员的手续办理 外派人员到下属公司或集团公司任职,必须按流程进行审批,具体流程表格见附件。外派时间以综合办公室发布的任命时间为准。外派人员必须要经过劳资双方同意,并且在审批结束后,签订外派协议。 3、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政策 (1)薪酬福利标准: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均按照集团公司的薪酬福利执行。福利标准:如生日金、节日礼品等按派出单位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公司协商一致。 (2)薪酬福利的支付: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由调出单位继续支付和发放。调入单位不得发放任何薪酬福利费用。 (3)薪酬费用结算: 支援人员:支援人员的薪酬费用统一由集团公司支付,调入公司不需要向集团公司支付费用。如支援人员实际支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超过三个月部分的薪酬费用按常驻人员费用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常驻人员:常驻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调入公司于每年12月一次性支付给集团公司。

审议资产捐赠议案

2月2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12月28日将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公司股东郑伟斌关于资产捐赠协议的议案。此前的12月12日,*ST博元公告称,公司与一位仅持股1400股的自然人股东郑伟斌签署了资产捐赠协议,郑伟斌拟将其持有的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旷宇)95%的股权无偿捐赠给公司,而这一资产估值高达8.59亿元。这一公告引起了上交所的注意。上交所发来问询函,询问郑伟斌捐赠的理由、与公司高管的关联关系,并披露捐赠资产的具体状况。12月18日,在对上交所关注函的回函公告中,*ST博元解释了捐赠部分资产的估值合理性,同时也披露了郑伟斌是公司董事长许佳明的中学同学,赠予原因则是不愿意看到公司退市,自愿向公司无偿捐赠。对于福建旷宇368.39%的高估值,*ST博元则解释称,福建旷宇2016年已经确定收入为9.49亿元,评估机构万隆资产评估公司也认为福建旷宇增长态势良好,资产稳定,采用收益法评估估值合理。在公告中,*ST博元表示,因涉及个人隐私,郑伟斌不愿意披露个人资产状况。而据媒体报道,郑伟斌所要捐赠的资产是在12月初才刚刚过户到其名下,而彼时,福建旷宇的工商资料都还未来得及变更。2016年3月26日,*ST博元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暂停上市。如果无法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公司股票将被上交所终止上市。这意味着其必须在2016年3月26日之前恢复上市,才能成功保壳。2016年,上交所有两家公司处于退市工作进程,分别是*ST二重和*ST博元。在5月29日,上交所曾刊文《上交所顺利完成*ST二重和*ST博元的退市处置工作》,在该文中,上交所指出其对*ST博元高度重视,成立了退市工作小组,*ST博元的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样本则对净化市场环境、树立市场信心有标杆意义。

3公司财务人员外派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人员外派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人员外派管理,明确财务一体化管理后外派财务人员的产生、外派、轮岗、职责及权利,规范外派财务人员的流动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1.外派:指按照财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经公司领导同意,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向 各下属子公司及其它需要实施财务统一管理的经营单位派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财务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的行为; 2.财务外派人员:指按照公司规定,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经公司审批同意,在一 定时间内到下属子公司担任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其他相应职 务的公司员工。 三、职责 1.财务管理部职责 1.1 负责财务外派人员管理,监督管理财务外派人员日常工作; 1.2 制定和落实财务外派人员各项管理政策和规范; 1.3 协调人力资源部等各方面力量组织安排财务外派人员竞聘工作,审核财务外 派人员任职资格、安排外派人员轮岗调动、协助办理外派、外派期间工作调 动、结束外派手续; 1.4 协助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财务外派人员职能管理; 1.5 记录子公司相关财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作为对外派人员的考核依据; 1.6 培训子公司财务人员,指导子公司财务工作的开展。 2.人力资源部职责 2.1按照公司规定和财务管理部的要求组织财务外派人员竞聘、资格审核、外 派信息发布、轮岗等工作; 2.2协助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日常的外派财务人员管理; 2.3协助财务管理部建立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体系与业绩记录档案; 2.4协助财务管理部制定外派财务人员的薪资管理和职称管理有关实施细则。 四、外派人员的管理 1.外派资格

1.1 遵循公司核心价值观要求,富有工作热情,坚守诚信准则,将公司利益放在 第一位,勇于承担责任。 1.2 具有三年以上财务相关工作经验,在集团公司至少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1.3 近两次半年考核记录良好(考核等级“A”及其以上)。 1.4 职称和技能认证等级达到外派财务人员的最低要求,即具备集团公司业务中 级职称,并达到财务专业技能认证3级以上的水平。 1.4 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至少在其中一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职业技能与较深厚的专业功底。 1.5 具备较强的统筹策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 1.6 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查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外派人员。 2.工作职责 2.1 工作定位: 2.1.1 外派财务人员在各子公司负责管理其财务体系工作,属子公司经营管 理核心层成员,全面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直接向子公司总经理负责; 2.1.2 具体管理职能包括对子公司财务体系人员的管理管理、业务规划与开 展、组织架构管理等; 2.1.3 外派人员在子公司工作一年后,由财务管理部按照外派财务人员的职 称、资历、能力、业绩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向子公 司董事会推荐其担任子公司副总经理职位。 2.2 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子公司财务工作,参与和支持子公司经营决策,构建 和规范子公司内控流程,贯彻和执行集团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的管理要求; 2.3 负责对象: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监事会、集团公司财务管 理部部长; 2.4 报告对象与内容: 2.4.1 定期向子公司总经理做业务决策支持汇报; 2.4.2 定期向子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数据和财务分析报告; 2.4.3 定期接受子公司监事会工作检查; 2.4.4 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财务报表和工作汇报。 2.5 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决策支持。根据子公司短、中、 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相应的财务计划和控制标准并监督执行;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一、关于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同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关于董事任职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根据该条规定,本所律师建议,在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中,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要超过公司董事人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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