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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总第228期)

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马克昌 宋建立

作 者 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2;

宋建立,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武汉,430072。

关键词 贝卡里亚 刑法思想 犯罪 刑法 刑罚

提 要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刑罚目的

论与刑罚的公开性、及时性、必定性与适度性等原则,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

深远的影响。

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1764年他的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著作。他在这部不朽的著作中提出的一系列刑法原理,为后来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奠定了基础。下面拟从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理论、刑罚理论三方面对他的刑法思想加以论述。

一、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贝卡里亚所处的那个时代,犯罪和刑罚笼上了浓重的宗教色彩,罪刑擅断、刑罚残酷、惩罚的任意性以及身份刑法同社会文明的进步形成鲜明的对比,要求变革刑法的呼声也日趋强烈。在这样的形势下,贝卡里亚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里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刑法应当是成文法,什么是犯罪和对该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为了避免法律用语的含混不清,将人们变成捉摸不定的法律随意操纵的对象,他主张,法律用语应当明确、通俗,只有这样,一部公共神圣的法律典籍,才不会变成一本家用私书。只有“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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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在法律的解释权上,他坚决反对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而只有立法者才是唯一、合法的解释者。立法者根据全社会的总体利益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法官根据法律判断行为实际上是怎样的,即对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法官无权过问行为应当怎样,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立法者也无权判定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法官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超越法律滥施刑罚,都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本质就是痛苦,它之所以施加于犯罪人身上,是为了防止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且认为,刑罚也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否则,就是多余的,是对社会的新侵害。如何精确地确定刑罚量,达到既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又要不能剥夺或限制公民的自由的目的,他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刑对称”是贝卡里亚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它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危害的大小相适应。他写道:人们“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犯罪阶梯的建立为人们对不同的犯罪采取相应不同的对策奠定了基础,自然“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对危害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危害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罪与刑的对称”。他说,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他打比方说,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就抹杀这些罪行之间的区别,在人们心目中就会造成,与其犯轻微犯罪会受到严厉的惩处,不如犯严重的犯罪的变异心态,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样成了一句空话。

第二层含义是指刑罚的种类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应当针对犯罪人所追求的不同利益设置不同的刑种。对于走私犯罪的刑应当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为公正的刑罚”#;对于盗窃犯的刑罚应当是“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罪犯的劳作和人身受公共社会的奴役,以其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约任意的非正义践踏。”?;对于那些在盗窃活动中增加了暴力行为的强盗,刑罚应当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对于那些想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狂热之徒不能适用身体刑,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的,这种刑罚用观众的高傲约束狂热者的妄自尊大。

第三层含义是指刑罚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适应。贝卡里亚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刑罚是因犯罪行为而带给犯罪人的一种痛苦,这种痛苦正是通过犯罪人的“肉体感受性”来达到抑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目的,他把罪刑对称视为使刑罚发挥最佳效益的策略。如何使具有“易感性”的刑罚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那么就必须注意刑罚的方式。“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相反,如果公开惩罚那些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与已无关的和不可能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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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发生影响的重大犯罪,则只会被视为是表演,而起不到刑罚的作用。

(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贝卡里亚从刑罚的人道主义出发,对封建社会的严刑苛罚作了猛烈的抨击。他指出:“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怵目惊心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的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 贝卡里亚主张刑罚应当宽和,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只要刑罚的惩罚后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收到了它的效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限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而且会造成有害结果,即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或犯下更多的罪行。

二、关于犯罪理论

在贝卡里亚的那个时代,犯罪是道德评价的范畴,道义责任成了刑事责任的基础。罪孽、意图均成了衡量犯罪的标尺,思想犯这种缺乏客观基础的犯罪,限制了人们的言行,制约着人们的自由。而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强烈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实现自身的独立。在犯罪理论上,他提出了一系列观点,现分述如下:

(一)客观主义的犯罪论 所谓客观主义,指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罪行的评价都只能以客观的事实为标准。在衡量犯罪的标准问题上,贝卡里亚主张客观主义或事实主义。他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使社会遭受的危害,而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他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他坚决反对意图(即一个人的内心邪恶)是衡量犯罪的标尺。他写道,有人认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看来他们错了。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迅速发展,在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一个人内心邪恶,如果没有实施外部的危害行为,他是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至于宗教的罪孽能否成为衡量犯罪的标准,他指出: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他强调衡量犯罪时,考虑的应当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二)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 贝卡里亚在“关于债务人”一章(《论犯罪与刑罚》第三十二章)中认为,故意破产者和无辜破产者在受刑罚处罚上应加以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应该着重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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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这四种情况中的一种。他认为,应该将1.故意和过失相区别。过失构成的犯罪应处以比故意犯罪稍轻的刑罚; 2.严重过失和轻微过失相区别。他认为,对于严重过失的犯罪除处以较轻的刑罚外,还应剥夺其自由; 3.过失和完全无辜区别开来。他论述道,对于完全无辜的破产者应当为其保留选择恢复元气的方法的权利,如果破产的原因是由于他人的作恶或不仁或是人的谨慎所无法避免的不测风云,就没有必要将其投入监狱,否则就是野蛮的、毫无理由,而过失破产者仍然不能摆脱债权人的控制,并应承担相应的刑罚后果。在“关于债务人”一章中论及的故意和过失只是贝卡里亚针对当时惩罚破产者一概而论的不公正性而闪现的思想火花,并未隐含着上升到犯罪构成理论的高度,但这一思想的火花,为今后人们建立完整的、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犯意外化的行为、既遂 贝卡里亚认为,法律不惩罚犯意。法律只惩罚犯意客观外化的行为,即使犯意刚开始表露为行为时,也要处以比实施该犯罪达到既遂时要轻的刑罚。这表明贝卡里亚已经注意到对犯意外化的客观行为的处罚与对既遂行为处罚要加以区别,对前者要轻,后者要重,区别处罚的意义就在于能引起行为者的后悔。他说:“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

(四)关于共犯 贝卡里亚认为,如某一犯罪中有共犯多人,但并不都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那么,对他们的刑罚也可以有区别 ?。也就是说,对直接实施者处罚要重,对非直接实施者处罚要轻。他特强强调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对冒着巨大风险分享较多报酬的实施者处罚比一般实施者要重。理由是:既然他获得了一份较大的报酬,那么对他的刑罚也应当相应增加。增加对此类人的刑罚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预防性,一方面,是因为此类犯罪人甘愿冒巨大的风险,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重,理应承担较重的刑罚;另一方面,对此类人处罚较重,能尽可能少地促成犯罪同伙之间的团结,减少因共同结伙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五)关于犯罪的分类 从《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我们可将贝卡里亚关于犯罪分类的划分可归结为二类: 1.从总则上的分类,可将犯罪分成二类:(1)是包括杀人罪在内的一些罪大恶极、凶残的犯罪;(2)是罪行较轻的犯罪。2.从分则上的分类,可将犯罪分为三类: (1)是直接毁坏社会或社会代表的犯罪,如叛逆罪;(2)是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个人安全的犯罪,如杀人、盗窃、侮辱罪等;(3)扰乱公共秩序或公民安宁的犯罪。即指公民违反公共利益要求的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的行为,这是一类较轻的犯罪,相当于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所称的“违警罪”。

三、关于刑罚理论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封建社会末期,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的体系,并且刑罚极为残酷。针对这种情况,贝卡里亚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要求刑法应彻底摆脱宗教观念和封建伦理观念的束缚,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刑罚原则、刑罚的人道化、刑罚权的根据、刑罚的目的等富有创造性的刑罚变革理论。

(一)刑罚权的根据 所谓刑罚权的根据,指统治阶级根据什么拥有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在贝卡里亚之前,存在着“神意”说,即认为统治阶级之所以拥有刑罚权,是神的旨意。贝卡里亚则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刑罚权的根据。他认为刑罚权是基于人们相互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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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契约而产生的。在他看来,人们原来为你争我夺的战争所困扰,自由得不到保障,于是缔结契约,让出各自的部分自由,以便能享受剩下的部分自由。也就是说,每个人为了能够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就互相缔结契约,将自己的一小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的统治者,由统治者处罚违反契约的犯罪人。“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由此,他认为,凡是超过这个根据(即各个所让出的很少一部分自由的总和)行使刑罚权的,都是刑罚权滥用,因而是不公正的,无需服从。

(二)刑罚的目的 贝卡里亚以启蒙思想为指导,承认刑罚是有目的的,他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有的学者认为贝卡里亚的刑罚目的论是双面预防的理论,即刑罚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还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贝卡里亚实际上只主张一般预防,通过刑罚造成犯人痛苦来阻止他人犯罪。我们认为,贝卡里亚也谈到了特别预防,但他强调的是一般预防,他对“如何预防犯罪”作了专章论述,提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要想预防犯罪,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使人们了解法律,知道违反法律将要受到痛苦惩罚的恶果,造成人人畏惧法律并且仅仅畏惧法律。此外,他还从其他方面论述了对犯罪的预防,表现了他对预防犯罪的重视。

(三)刑罚的地位 刑罚在预防犯罪中究竟占什么地位?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是必要的、重要的,但不是主要的。人们为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运用或不运用刑罚,也可以这样运用或那样运用刑罚。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唯一方法。他指出,预防犯罪,除了应将法律制定得明确、通俗,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外,更主要的是奖励美德,改善教育。贝卡里亚的这种刑罚并非是主要的预防犯罪方法的观点,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意识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是受经济的、社会的、自然环境、人的生理需求等方面影响。因此,要预防犯罪,就必须查找犯罪的根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惩罚、教育、奖励、改造等各种手段来综合治理。

(四)刑罚的原则 贝卡里亚讲刑罚效益,在他的刑法理论中就如何发挥刑罚的功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做了简要的阐述。

1.刑罚的公开性原则。贝卡里亚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公开、刑罚执行的公开,才能真正起到刑罚的威慑作用。

2.刑罚的及时性原则。贝卡里亚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能否得以及时惩罚影响到刑罚效果的实现。他认为,犯罪一经发生,社会即刻作出惩罚性反应,将犯罪者迅速控制起来,其再犯意念便失去了外化为再犯的时间条件,刑罚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的功效便显现出来。

3.刑罚的必定性原则。即犯罪一定要受刑罚处罚。贝卡里亚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总令人心悸” %。要想充分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必须做到有罪必罚,使一切犯罪都不能逃避刑罚的制裁。

4.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又称刑罚的经济原则。所谓刑罚谦抑性,即指以最少量的刑罚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只有在不得已的时候才适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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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刑的就不要处刑,能不用重刑的就无必要用重刑。

5.刑罚的适度性。贝卡里亚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是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刑罚的严厉程度,一定意义上体现着国家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力度。刑罚过轻,国家对犯罪的否定力度不足,犯罪者会认为犯罪之“得”大于受刑之“失”,从而助长犯罪;但刑罚过重,刑罚的威慑功能看似得到了充分发挥,但其消极影响却会随之增大。同时,过重的刑罚超出了保护社会利益的量的必要,因而有悖公正原则和等价观念,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也失去了其赖以存在及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所以刑罚不能畸轻畸重,必须做到适度、平稳。

6.刑罚的法定性。所谓法定性,即指法律没有规定的刑罚,法官就不准使用。贝卡里亚指出,任何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和公共福利”为借口,不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刑罚的种类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对付犯罪的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因此,刑罚的种类也应该是多样的,主要有:

1.死刑,贝卡里亚并不主张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他认为在两种情况下,死刑是必要的:第一,当一个人被剥夺了自由以后,他还拥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或正在恢复秩序时,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唯一的防范手段。除以上这两种情况之外,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说,它是非正义的和不必要的。他指出死刑存在许多弊端:(1)死刑的威吓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任何额外的刑罚都是非正义的;(2)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他指出,由于死刑执行的残酷性,使死刑的威慑作用降低,却带来了围观者对受刑人的同情,因此,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只不过是一种表演而已;(3)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

(4)死刑具有纵容人类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他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杀人犯,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以暴行镇压暴行,只会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2.没收财产。贝卡里亚认为没收财产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财产性犯罪中,根据犯罪的程度,可分别给予剥夺全部、剥夺部分、不予剥夺三种不同的处置。若在财产性犯罪中使用暴力的,还可以使用身体刑。

3.驱逐。贝卡里亚认为驱逐主要针对违反公共安宁或公共秩序的人使用,既可驱逐出地区,也可驱逐出国家。他指出,“对于那些被指控犯有凶残罪行的人,如若只是有重大嫌疑,但还确定不了他们就是罪犯的话,看来应该将他们驱逐。” &

4.耻辱刑。即指使犯罪人感受到耻辱的一种刑罚。主要是针对那些从别人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一类犯罪人,对这类犯罪不适用痛苦的身体刑,相反,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的。耻辱刑的执行有鞭打、戴枷示众、强制劳动等方式。使用耻辱刑的原则,贝卡里亚认为有三条:(1)耻辱刑不能适用于轻的犯罪;(2)耻辱刑不能频繁使用,因为如果过于频繁使用耻辱刑,反而会削弱威慑力;(3)耻辱刑不应当适用于一大批人,如果耻辱刑一次施用于一大批人,大家都被羞辱就等于谁也不羞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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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刑罚的种类还有身体刑、苦役、监禁等等。

(六)关于时效 贝卡里亚主张应当建立时效制度。他指出法律应该为犯人的辩护和查证犯罪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以便与刑罚的及时性相联系。如果不在法律上限制辩护时间和查证犯罪的时间,那么,这种制度上缺陷就有可能导致被追诉人无限期地被追诉,造成众多冤假错案的出现。如何确定时效的长短,贝卡里亚指出:法律应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也就是说,罪行重的,时效规定应该长一些。反之,就应该短一些,时效的长短应与犯罪的轻重成正比。然而,对于凶残的犯罪,事实确凿的在逃犯,不应规定时效。

(七)关于恩赦 贝卡里亚主张刑罚的必定性,即犯罪必定受到刑罚处罚,他反对恩赦。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指出:有些人免受处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犯罪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 ?他认为,在过去的混乱制度下,因为法律荒诞离奇,刑罚严酷,仁慈和宽恕就变得必要了。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刑罚变得日益宽和,恩赦反而会带来一系列的副作用: 1.如果让人们看到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 2.恩赦会使人感到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而是强暴。

贝卡里亚由于受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刑法思想的影响,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法制度的蒙昧本质,并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不足之处,从刑法学体系上看,还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其理论基础上看,也未摆脱以社会契约论这一虚幻的理论为其理论基础。但是,他的刑法思想毕竟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 释:

!?#?%& ! ? # ? % & ? 贝卡里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5、65、66、66、80、78、57-58、57、42、67、40、40、9、42、59、52、59页。

(责任编辑 车 英)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摘要:刑罚目的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一元论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通说地位,但这一观点近年来不断面临挑战。科学的刑罚目的的确立必须廓清一些基本范畴,同时必须明确刑罚目的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与内涵。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刑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我国刑罚目的是多方面的,而且目的与目的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应否认刑罚目的的层次性,更不应对我国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避而不谈。笔者主张三层次说的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是: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保护法益。 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从18世纪开始,经过19世纪,直到现代,一直是刑事立法的支柱。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费尔巴哈曾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做了表述,即:(1)无法律则无处罚;(2)无犯罪则无刑罚;(3)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中“无犯罪则无刑罚”现已成为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用之义。刑罚就是惩罚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国家明确地以罪行法定原则来保障人们享有的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我国现行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行刑法的三个条文均分别表明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之一即是惩罚犯罪。 惩罚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其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现代法治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健全的机制遏制立法者和司法官员的恣意。承认并且标志“公平、正义”的刑罚,也只有将其发动的强度归咎于客观的犯罪行为,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和认可,并由此获其尊严与威慑。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律威信的强调,因为惩罚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同时,“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奠基于将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念之上,不容置疑地构成对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性的尊重,具有与社会公正观念相吻合的一面”[2]。对于刑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惟一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著名思想家康德是如此论述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在这里,康德从犯罪人是人,而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这一前提出发,反对把刑罚仅仅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肯定了刑罚应该以惩罚为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推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沈家本

沈家本法律思想 1、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 是以爱国、治国为目的的“法律救国”论! 原因: 近代中国,是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时代。是华夏各民族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是保国保种与亡国亡种之间的矛盾。所以抵御、反抗外来侵略,保国保种,救亡图存,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目标。而沈家本是一个忧国忧民,具有民族自尊心和爱国心的封建开明官僚。他生活在中华民族遭受列强欺凌的年代。沈家本身上也具备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爱国救国思想。 而沈家本从青年时期即入清朝刑部学律,并“以律鸣于时”,尽人皆知。沈氏在治理律中,比同时代法学家的视野要宽,考虑的问题要深。在研读旧律的同时,早就究心对外的法律问题。他的“法律救国”思想种根于此。 奉命修律以后,沈家本非常赞誉子产“救世”之苦心。效法子产,在“国弱邻强”的时代,负起修律救世的重任。由于他的“法律救国”,以采西法改造旧法为归指,所以,这个时期他的大量奏疏、论说、序跋等等,处处强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采西法之善,去中法之弊。 2、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 (1)究其真是,何旧何新 不管从官僚家庭出身还是从幼年便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指导思想。但是,受命之时,时局已变,对于痛惜山河破碎,期望民族兴盛,国家富强,开明爱国而以精通西方法律的封建官僚来说,他虽然必须执行请朝廷的立法宗旨,但是又不可能不把自己的治国救国的识见注入新律,并以自己的识见去理解、执行朝廷的修律宗旨。 对于新学旧学(或西学中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学者不应以新旧之名而立门户。“但期推行尽利”道出了他研究新旧学说的目的。这种态度,最终构成他“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这一宗旨,集中体现了他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以制定最新最善之法,治理中国,挽救危亡的思想。 (2)中西法律、同异参半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课程 刑法总论 专业 年级 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分考 试方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以下是所有犯罪均需要的构成要件(D ) A 故意 B 犯罪目的 C 精神智力完全正常 D 主观具有罪过

3.在下列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中,属于所有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是( A )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4.甲在15周岁时盗窃他人2万元人民币,但在其17周岁时案件被侦破,对甲应( D )。 A按盗窃罪从轻处罚B按盗窃罪减轻处罚 C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处罚D不负刑事责任 5、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 A )。 A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B以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 C一律实行双罚制D一律实行单罚制 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故意杀人的,( D )。 A构成故意犯罪但应当从轻处罚B构成过失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处罚7.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小孩遇到危险,甲(会游泳)怕连累自己未救,致使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是( D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职业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8、.按《刑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D )。 A.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 B.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C.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 D.行驶在外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9.以下判断正确的是(c ) A《刑法》第14、15条规定的结果是物质实害结果 B故意犯罪均要有结果才是既遂 C司法实践需认定危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指物质性结果 D过失犯罪的结果均是物质实害结果 10、周某14岁生日那天,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庆贺生日。饭后约晚上10点回家途中,周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装有数千元钱的包抢走。周某( c )。 A.构成抢劫罪B.如被害人重伤则构成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来不及停车的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 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 (三)刑法的结构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总论试题2

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每小题1分,共20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D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某种犯罪,犯罪分子却自认为能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犯罪的,(D A.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B.也应以犯罪未遂论 C.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D.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3. 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B ) A. 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4.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C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5. 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 D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6. 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C ) A.时效继续 B.时效中止C.时效中断 D.时效延长 7. 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方法或行为结果又触犯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其犯罪形态属于( C ) A. 想象竞合犯 B. 结合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C ) A.只能附加适用 B.只能独立适用C.可以独立适用 D.不能独立适用 9.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的关键是( D ) A.犯罪的主体不同 B.侵犯的客体不同C.行为的方式不同D.对他人死亡的结果能否预见不同 10.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D) A. 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 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 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1.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A ) A.有影响 B.没有影响C.有的有影响有的无影响 D.一般的影响是从宽处理 12. 我国刑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和数罪并罚原则是( A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C.估堆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C ) A.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B.犯罪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D.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联系 14. 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C ) A. 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 B. 甲在境外购毒品,乙在境外购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共雇一走私船回国,后被查获。 C. 甲乙共谋共同杀丙,但最终乙因病未去犯罪地,甲一人杀死丙。 D. 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 15.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C )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①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为学习刑法的必读经典书目。该书出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对旧有的刑罚制度提出了挑战,分析并批判其不当之处,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谴责,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他重新审视了刑罚制度,首次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无罪推定、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证据、诉讼时效等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公认准则。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中阐述的思想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因为资本主义的萌芽、文艺复兴最早出现在意大利。他们首先提出新的社会价值对人、人性的重新认识,要求肯定人、人性及人的价值,希望把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这一趋势下,贝卡利亚批判旧的制度,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借此提出了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经典、精炼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至高无上的规范和调控作用,是现代刑法文明程度最有力的表征。因此,当今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刑法中都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可以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两个方面。前者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后者包括: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②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不但明确提出了这一为现代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也在全书中多次论述了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任意解释,它完全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可能具体的含义,因此作出的解释也超出了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如果“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即类推解释),这样法官自认为合法的解释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因此,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受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时间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刑罚。显而易见,这都是由“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所造成的。据此,我们在定罪量刑时要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因此“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贝卡利亚还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而刑法文字所带来的适用上的“麻烦”只能由立法者作必要的修改,以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因此,当一部法典已经制定完毕后,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这样就可以与暴政专政相抗衡。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明确性原则,要求由成文法规定刑罚,禁止事后法。对法律进行自由解释是一个弊端,然而如果法律规定得含混不清就是另一个弊端。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③“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法律含混就会导致司法擅断,危害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此外,社会要稳定,必须要有成文的法律。而且,要想预防犯罪就应事先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每个公民都应知道怎样做是犯罪,怎样做不是犯罪。”这是一条普遍的公理。法律只有被越来越多的公民多掌握,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法律只有明确,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也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某行为是犯罪行为,才能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此外,书中还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是无权对公民科处刑罚的。因为“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最后,书中也论及了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的要求。这部分将在接下来的两个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中有论述,故在此不作赘述。 在进行一定的展开论述的基础上,贝卡利亚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一个精辟的总结,即: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 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 名词解释 1、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 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 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 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 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传统刑 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2、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一、从客观方面来说,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秘密 手段、方法,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 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洪伟(中共黄山市委党校, 安徽黄山,245000) 摘要: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二十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比以往修律更加实质,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和修律主持人沈家本的思想和活动是分不开的。本文尝试从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着手,来考察沈家本的法理思想。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情理沈家本 一 清末修律,无论如何,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月,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大清新刑律草案》由沈家本和俞廉三呈交清王朝。由于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从而遭到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沈家本会同法部,遵照清廷谕旨,对草案重加修改,将“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款从正文中删去。 《大清新刑律草案》宣统元年修改完毕,定名《修正刑律草案》奏呈清廷。在宪政编查馆核议过程中,江宁提学使劳乃宣继张之洞之后,再次发难,对《修正刑律草案》横加指责。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奋起反击。这就是清末修律中有名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的到了复活,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被重新搬回了法典。——————————————————————————————————作者简介:洪伟(1979—),安徽歙县人,中共黄山市委党校法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法制史。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法导论 2008 年08 月21 日10:46 I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B.刑法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狭义刑法体系仅指“刑法典”的体系 D.广 义刑法体系包括①“刑法典”;②单行特别刑法;③附属刑法 2?关于刑法典正确说法是:() A ?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B.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章 C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只颁行过一个单行刑事法,此后对刑法修订全部采取“修正案”形式D.目前已有6个修正案(截止于2007年12月底) 3?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含义是:() A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成文法,排斥习惯法B.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C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 ?刑法不得规定过分的、残酷的、不确定的刑罚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说法是:() A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B.犯 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C.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是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D ?不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的行为当然也不违反刑法 5?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B ?罪行指客观行为及其侵害性C.刑事责任指行为人主观意 识的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 D ?罪刑相适应仅仅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6?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地在我国,结果地不在我国 B .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 (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 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莱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9.(普遍管辖原则)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 ?对张某实行逮捕 B ?立即驱逐岀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 ?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10?甲某身绑炸药混上我国某民航班机。在飞机起飞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药,手持火柴,胁迫机组人员 将飞机开往韩国。机组人员与甲某周旋,称需要加油,在国内某机场紧急迫降后将甲某制服。甲某的行为: ()A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C ?构成爆炸罪(既遂)D.属于国际 犯罪 II ?下列哪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立我国刑法对案件的效力?() A ?甲某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市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市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未吃。 C?属于俄罗斯的一列国际列车行驶在我国领域内时,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数额较大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c ?依据中国刑法必须追究乙的刑事责任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某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某假释回国后:() A ?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某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 ?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 ?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莱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某再次审判时,不需考虑甲某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14.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城内犯罪或国内犯)应适用属地原则(即根据犯罪发生在中国)确立中国刑法对该罪行的效力,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地原则 C.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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