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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收费标准通知

抄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印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价费[2004]28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检测收费标准

抄送: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四川省物价局2004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序号检测类别检测(试验)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混凝土1、配合比设计个250

2、特种配合比设计个360 掺外加剂

3、抗渗组600

4、抗冻组80 每循环

5、收缩(90天) 组800

6、立方体抗压组30

7、抗折组80

8、弹性模量组400

9、拌和物凝结时间组200

10、钢筋粘结力组650

11、快速测强组200

二建筑砂浆1、配合比设计个250

2、稠度个50

3、密度个60

4、分层度个120

5、抗压组36

6、抗冻组60 每循环

7、收缩组500

8、凝结时间组140

9、抗渗组400

10、回弹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每测区25 射钉法与回弹法相同

11、筒压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组600

12、点荷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组500

三建筑用卵石、

碎石

1、颗粒级配组54

2、表观密度组45

3、含泥量组45

4、泥块含量组36

5、含水率组50

6、吸水率组54

7、堆积密度,紧密密度组60

8、有机质含量组60

9、压碎指标组75

10、针片状颗粒含量组54

11、坚固性组405

12、硫酸盐硫化物组150

13、抗压强度组80

14、密度组40

15、碱集料反应组1000

四建筑用砂1、颗粒级配组54

2、表观密度组50

四建筑用砂3、含泥量组52

4、泥块含量组60

5、含水率组50

6、吸水率组50

7、堆积密度,紧密密度组50

8、云母含量组100

9、轻物含量组100

10、有机物含量组100

11、坚固性组400

12、硫酸盐硫化物组100

13、氯离子含量组150

14、最大干容重组120

15、三氧化硫组100

16、空隙率组100

17、比重组50

18、密度组40

五混凝土外加

1、凝结时间之差组200

2、减水率组200

3、含气量组150

4、泌水率比组200

5、收缩率比组200

6、抗压强度组240

7、钢筋锈蚀组400

8、限制膨胀率组700

9、细度组100

10、含水率组50

11、强度比组200

六混凝土外加

剂匀质性

1、含固量组120

2、氯离子含量组100

3、硫酸钠组100

4、砂浆减水率组100

5、密度组100

6、PH 值组100

7、坍落度增加值组180

8、坍落度保留值组200

9、常压泌水率比组120

10、净浆安定性组100

11、48h吸水量比组180

12、凝结时间组200

13、渗透高度组600

14、28d收缩率比组1000

15、抗冻性组80 每循环

16、压力沁水率比组200

17、静浆流动度组100

18、表面张力组100

19、碱含量(K2O,Na2O)组200

七水泥1、强度等级组250

2、沸煮安定性组60

3、细度(筛余法) 组40

4、标准稠度组60

5、氯化镁组100

6、三氧化硫组100

7、烧失量组100

8、膨胀组120

9、凝结时间组40

10、流动性组30

11、白度组20

12、比表面积组60

13、密度组60

14、收缩组120

15、耐磨度组100

16、氧化钙每样本100

17、三氧化二铁每样本100

18、三氧化二铝每样本100

19、氧化钾每样本200

20、氧化钠每样本200

21、二氧化硅每样本100

八烧结普通砖1、外观尺寸组60

2、尺寸偏差组60

3、抗压组160

4、抗折组60

5、吸水率组100

6、抗冻组300

7、石灰爆裂组80

8、容重组80

9、泛霜组180

九砌块1、抗压组

600 加气砌块

200 其他砌块

2、抗冻组120 每循环

3、材料容重组90

4、空心率组100

5、块体重量,体积密度组60

6、抗折强度组200

7、含水率组120

8、吸水率组120

9、软化系数组300

10、抗渗性组150

11、抗碳化性组30

12、干缩率组800

13、尺寸偏差组100

14、外观质量组200

十烧结空心砖1、抗压组200

2、石灰爆裂组80

3、泛霜组180

4、吸水率组100

5、抗冻组300

十一混凝土路面

1、尺寸偏差组80

2、外观质量组80

3、抗压强度组150

4、抗折强度组300 含加工费

5、抗冻性组450

6、耐磨性组600

十二石油沥青油

(弹性体沥

青防水卷材、

塑性体沥青

防水卷材)

1、拉力每样本100

2、不透水性每样本100

3、低温柔度每样本80

4、耐热性每样本120

5、吸水率每样本80

6、单位面积浸涂含量每样本200

7、外观每样本80

8、断裂延伸率每样本100

9、撕裂强度每样本80

十三建筑用普通

石油沥青

1、针入度每样本180

2、延度每样本180

3、软化点每样本180

4、溶解度每样本300

5、闪点每样本120

6、水分每样本100

7、蒸发损失每样本200

8、蒸发后针入度比每样本250

十四水性沥青基

防水涂料(聚

氨酯防水涂

料、聚合物乳

液防水涂料、

聚合物水泥

防水涂料)

1、固体含量每样本100

2、拉伸强度每样本100

3、延伸性每样本100

4、低温柔性每样本90

5、耐热性每样本120

6、不透水性每样本100

7、粘结强度每样本100

8、抗冻性每样本200

9、紫外处理每样本350

10、碱处理每样本240

11、热处理每样本300

12、试样处理每样本50

十五建筑防水接

缝材料

1、耐热性每样本120

2、低温柔性每样本90

3、粘结延伸率每样本90

4、回弹率每样本90

5、浸水粘结延伸率每样本90

6、挥发率每样本90

7、试样处理每样本60

十六高分子防水

卷材

1、外观每样本80

2、不透水性每样本90

3、热处理尺寸变化(加热伸缩)每样本90

4、抗拉强度每样本90

5、断裂延伸率每样本90

6、柔度每样本90

7、吸水率每样本90

8、撕裂强度每样本90

十七水泥波瓦1、外观尺寸组150

2、横向抗折组100

3、纵向抗折组100

4、抗冲击组40

5、不透水性组120

6、吸水率组120

7、抗冻性组2000

8、样品处理组90

十八装饰石膏板1、外观质量组100

2、尺寸组100

3、含水率组90

4、单位面积重量组100

5、断裂荷载组200

6、受潮挠度组200

7、吸水率组80

8、护面纸与石膏芯粘结组80

十九粘土1、有机物组30

2、含砂率组30

3、最大干容重组200

4、密实度组30

5、含水量组20

6、可溶性组30

二十石灰1、熟化速度组30

2、含砂率组30

3、容重组30

4、产浆量组90

5、细度组50

二十一钢材化学分

1、钢材元素化学分析每个元素100

二十二钢材1、钢材冷拉、冷弯(φ为钢筋

直径)

组70 φ≤22

组120 φ=25

组150 φ≥28

2、反复弯曲组30

3、比例极限组200

4、弹性模量组200

5、弯曲根25

6、压扁根25

7、扩口根25

8、断口根40

9、常温冲击根40

10、低温冲击根60

11、HB硬度(3点)件50

12、HR硬度(3点)件50

13、HV硬度(3点)件60

14、钢板抗拉组60

15、钢板冷弯组60

16、钢丝索抗拉组500

17、弹簧抗压每段90

18、钢链抗拉根90

19、钢铰线抗拉根150

20、锚杆拉力件80

21、地脚螺栓、预埋件、穿杆螺

栓拉力

件80

二十三焊接(机械连

接)件

1、抗拉、抗弯(φ为钢筋直径)

组70 φ≤22

组110 φ=25

组150 φ≥28

2、钢筋机械连接型式检验(反

复拉压20次,残余变形等项目)

组4000

二十四焊接节点1、钢板对接焊缝根50

2、钢屋架节点焊接,24m 榀450

3、钢屋架节点焊接,24~36m 榀600

4、钢屋架节点焊接,36m以上榀800

5、网架焊接球节点φ59以下个50

6、网架焊接球节点φ59~108 个60

7、网架焊接球节点φ108以上个90

二十五土工试验1、含水量项20

2、环刀法密度试验项20

3、环刀法密度试验(现场大体

积)

60

4、灌砂(水)法密度试验点

600 灌水法

250 灌砂法

5、击实试验样800

6、砂相对密实度组300

7、颗粒分析项90

8、比重项60

9、液塑限项60

10、无侧限抗压强度项50

11、直剪(快剪)项50

12、直剪(固剪)组120

13、直剪(慢剪)组200

14、压缩试验组35

15、压缩试验(测固结系数)每级40

16、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组300

17、三轴固结不排水剪组700

18、三轴排水剪组1300

19、贯入(钢筋贯入法)点30

20、贯入(轻便触探仪N10贯入

法)

点300

二十六门窗1、钢门窗樘800

2、PVC塑料门窗樘800

3、铝合金门窗樘800

二十七预应力多孔

1、外观、尺寸偏差

承载力、挠度、抗裂

600 长度<4.2m

800 长度≥4.2m

二十八建筑内外墙

涂料

1、容器中状态组30

2、低温稳定性组90

3、遮盖率组90

4、颜色及外观组30

5、干燥时间组30

6、耐洗刷性组120

7、耐碱性组60

8、粘度组40

9、细度组40

10、白度组60

11、附着力组50

12、耐水性组50

13、耐干擦性组50

14、粘结强度组150

15、耐冷热循环性组150

16、透水性组120

17、耐沾污性组120

18、施工性组30

19、骨料沉降性组50

20、制样、养护组40

二十九内外墙腻子1、耐水性组60

2、耐碱性组60

3、打磨性组60

4、粘结强度组180

5、耐水粘结强度组200

6、制样、养护组90

三十陶瓷砖粘结

1、凉置后抗拉强度组120

2、调整后抗拉强度组120

3、压剪强度(标准)组500

4、浸水后压剪强度组800

5、耐热后压剪强度组800

6、冻融后压剪强度组1500

7、收缩率组80

8、制样、养护组180

三十一水性胶粘剂1、外观组20

2、固体含量组90

3、粘度组90

4、PH 值组50

5、游离甲醛组120

6、180。剥离强度组500

7、低温稳定性组90

8、灰分组90

9、蒸发剩余物组90

三十二饰面砖1、吸水率组80

2、耐急冷急热性组100

3、抗冻性组300

4、弯曲强度组90

5、外观质量组65

6、尺寸偏差组60

7、中心弯曲度组60

8、翘曲度组60

9、饰面砖粘结强度组600

10、边直度组50

11、直角度组50

12、抗龟裂组180

13、耐磨性组120

14、耐酸碱组270

15、边弯曲度组60

三十三建筑石板材1、吸水率组70

2、体积密度组70

3、压缩强度组100

4、弯曲强度组100

5、光泽度组60

6、外观质量组50

7、尺寸偏差组90

8、平直度组60

9、直角度组60

10、夹角度组30

11、肖氏硬度组30

12、放射性每样本600

三十四轻质隔墙板1、外观质量组90

2、尺寸偏差组90

3、密度组90

4、抗折强度组180

5、抗折挠度组120

6、抗压强度组180

7、横向抗折组60

8、纵向抗折组60

9、吸水率组90

10、含水率组90

11、湿胀率组90

12、热收缩率组800

13、垂直抗拉组60

14、螺钉拔出力组60

15、导热组250

16、不燃性组350

17、抗冲击性组300

18、不透水性组150

19、企口尺寸组20

20、面密度组60

21、抗弯破坏荷载组90

22、单点钓钩挂力组300

23、试样状态调节组120

24、样品处理组180

三十六水泥板块1、外观尺寸组90

2、单位面积质量组60

3、含水率组90

4、吸水率组120

5、断裂荷载块60

6、浸水抗折强度块90

7、受潮挠度块80

8、受潮变形块90

9、浸水膨胀组90

10、泛霜试验组60

11、耐磨度组250

12、光泽度组90

13、样品处理组150

三十七粉煤灰1、需水比组120

2、强度比组150

3、含水量组50

4、细度组45

三十八水泥包装袋1、外观组45

2、尺寸组90

3、牢固度组400

4、包装适用温度组300

5、材质对水泥性能影响组200

6、防潮性能组350

三十九水泥花砖1、外观尺寸组80

2、尺寸偏差组120

3、抗折力块60

4、耐磨性能组450

5、结构性能块50

6、吸水率组90

7、样品处理组50

四十地基与基础

工程质量检

测(费用仅为

试验费用,不

含运输、吊

装、反力装置

等费用)

1、堆载竖向静载荷试验(P为

试验的最大加荷值)

点6500 P<500kN

点8000 500≤P<1000kN

点10000 1000≤P<1500kN

点14000 P≥1500kN

2、锚桩竖向静载荷试验(P为

为试验的最大加荷值)

点15000 P<1500kN

点20000 1500≤P<2000kN

点25000 2000≤P<2500kN

点30000 2500≤P<3000kN

点40000 P≥3000kN

3、深井载荷试验(井深≤15m,

若井深大于15m,每增加1m,

费用增加10%,P为试验的最大

加荷值)

点8000 P<2000kN

点12000 2000≤P<3000kN

点16000 P≥3000kN

4、基桩高应变检测(P为承载

力设计值)

根800 P<1000kN

根2000 1000≤P<5000kN

根4000 5000≤P<10000kN

根6000 P≥10000kN

5、基桩低应变检测(R为桩径)

根200 R<500mm

根300 500≤R<800mm

根500 R≥800mm

6、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P为

试验的最大加荷值)

根5000 P<500kN

根8000 P≥500kN

7、动力触探(不含取土费等)

每米90 I类土

每米120 II类土

7、动力触探(不含取土费等)

每米180 III类土

每米200 IV类土

8、静力触探

每米90 I类土

每米120 II类土

每米180 III类土

每米210 IV类土

四十一非破损检测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组1000

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测区35

3、超声回弹检测混凝土抗压强

测区50 4、钢筋探测(位置,规格,保护层

厚度,板厚)

测区200

5、超声波测缺每一对点30

6、拔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组500

四十二建筑幕墙1、风压变形性樘10000

2、雨水渗漏性樘10000

3、空气渗透性樘10000

4、平面内耐震性樘8000

5、结构胶粘结强度检测组800

6、预埋件抗拉强度组1000

7、现场化学螺栓、膨胀螺栓拉

组700

8、幕墙验收检测每平方米10

9、现场淋水试验每平方米 2

四十三铝、塑型材1、壁厚,氧化膜厚度组300

2、硬度组250

3、物理力学性能组1500

四十四硅酮结构胶1、下垂性组200

2、挤出性组120

3、适用时间组200

4、表干时间组120

5、即折硬度组150

6、拉伸粘结标准组800

7、拉伸粘结90。C组1000

8、拉伸粘结-30。C组1000

9、拉伸粘结浸水组800

10、拉伸粘结水——紫外组2000

11、热老化组2000

12、剥离性组600

13、相容性组5000

四十五木材与人造

1、含水率组25

2、容重组25

3、顺纹抗压组250

4、弯曲强度组350

5、顺纹拉力组350

6、顺纹剪力组350

7、弹性模量组400

四十六热工1、导热系数组800

四十七金属无损检

1、射线探伤(d为金属厚度,L

为焊缝长度)

L≤300mm60 d﹤16mm

L≤300mm 100 16mm≤d<30mm

L≤300mm 150 30mm≤d﹤42mm

L≤300mm 200 d≥42mm

2、焊缝超声波探伤(d为金属厚

度,L为焊缝长度)

L≤1m 40 d﹤20mm

L≤1m 60 20mm≤d﹤50mm

L≤1m 80 d≥50mm

3、钢板超声波探伤100cm210

焊接件组织分析增加

20%

4、焊缝着色探伤(L为焊缝长度)L≤1m 60

5、焊缝磁粉探伤(L为焊缝长度)L≤1m 40

6、角焊缝磁粉探伤(L为焊缝长

度)

L≤1m 80

7、碳钢、结构钢组织分析个120

四十八金相1、不锈钢、耐热钢组织分析个200

2、低倍宏观个40

3、渗层深度个150

4、脱碳层个150

5、晶粒层个150

6、4”显微照片张30

7、非金属夹杂物个180

四十九市政道路1、弯沉测试点20

五十建筑排水用

硬聚氯乙烯

管材

1、外观套80

2、弯曲度套70

3、规格尺寸套70

4、拉伸强度套100

5、断裂伸长率套100

6、扁平实验套100

7、落锤冲击实验套400

8、纵向回缩率套150

9、维卡温度套100

10、样品加工处理套200

11、烘箱实验套180

12、密度套110

13、连接密封实验套600

14、不透水性套80

15、三氯甲烷温度套250

16、氧指数套240

17、拉伸强度套100

18、冲击强度套250

19、腐蚀度套180

20、液压实验套600

21、尺寸变化率套150

五十一建筑用绝缘

电工套管配

1、规格尺寸套60

2、外观套50

3、跌落性能套200

4、耐热性能套80

5、阻燃性能套90

6、耐电压套240

7、绝缘电阻套100

8、加工费套100

五十二钢筋混凝土

排水管

1、外观质量10件1000

2、尺寸偏差10件1000

3、内水压力2件1800

4、外压2件1900

五十三建筑用绝缘

电工管套

1、外观套50

2、壁厚均匀度套50

3、规格尺寸套50

4、抗压性能套80

5、冲击性能套400

6、弯曲性能套80

7、弯扁性能套100

8、跌落性能套100

9、耐热性能套80

10、阻燃性能套80

11、耐电压(24h)套200

12、绝缘电阻套80

13、样品加工处理套90

五十四门窗框用聚

氯乙烯型材

1、硬度套80

2、拉伸强度套80

3、断裂伸长率套80

4、弯曲弹性模量套80

5、低温落锤冲击套200

6、维卡软化点套80

7、加热后状态套80

8、加热后尺寸变化率套80

9、氧指数套240

10、高低温反复尺寸变化率套300

11、常温简支梁冲击套80

12、低温简支梁冲击套150

13、耐侯性小时 5

14、尺寸公差套120

15、样品加工处理套90

五十五高处作业吊

1、拆装验收台1200

五十六附着升降脚

手架

1、资料检查机位10

2、性能参数测定机位40

3、与建筑物连接处检查机位11

4、超载性能测定机位20

5、失载性能测定机位20

6、防坠装置测定机位40

7、控制操作装置机位30

五十七岩石1、岩石抗压强度组100 不含加工费

五十八螺栓、锚杆、

岩土锚杆

1、抗拔力组800

五十九钢模板1、全项检测块150

六十钢结构1、钢网架每平方米9

2、钢结构塔座7000

3、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组600

4、连接副滑移系数组1200

5、型钢拉力件100

6、型钢冷弯件100

7、型钢焊接拉力件100

8、型钢焊接冷弯件100

9、螺栓球组合抗拉件250

六十一碳纤维1、碳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根70

2、碳纤维弹性模量根200

3、碳纤维极限延伸率根200

六十二构件1、梁

根600 长度<6m

根900 6m≤长度<9m

根1400 长度≥9m 2、屋架

榀1500 长度=9m

榀2000 长度=12m

榀2500 长度=15m

榀3000 长度=18m

榀3500 长度=24m

榀5000 长度=36m

六十三市政桥梁1、30m跨以内静载试验座20000

2、30m跨以内动载试验座15000

3、30~100m跨之内静载试验座40000

4、30~100m跨之内动载试验座30000

5、100m跨以上静载试验座50000

6、100m跨以上动载试验座40000

六十四天然饰面石

材(天然石

材)

1、外观质量组120

2、尺寸偏差组150

3、压缩强度组300 未含加工费

4、弯曲强度(干燥、水饱和)组300 未含加工费

5、体积密度组100 未含加工费

6、吸水率组100 未含加工费

7、光泽度组60 未含加工费

8、抗压强度组100 未含加工费

9、抗折强度组100 未含加工费

六十五整体提升式

脚手架

1、结构试验单元3500

2、架体高度、架体宽度、跨度单元50

3、悬臂长度单元100

4、架体附墙系统单元100

5、剪刀撑单元50

6、架体需要加强的部位单元100

7、附着保险单元100

8、防倾装置单元400

9、防坠装置,防坠保险单元600

10、提升系统单元600

11、控制系统单元600

12、安全网单元100

13、栏杆单元100

14、高跨积单元100

六十六弹簧1、压力试验个50

1、张拉应力测试个150

六十七预应力构件

2、预应力筋用锚、夹具孔1500~50000 60m~100m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15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辽价函[2007]37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价函[2007]37号 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厅的申请,2005年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辽价函[2005]15号),对我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 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试行一年。根据省 交通厅《关于申请核定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 准的函》(辽交质监[2006176号)的要求,以及2005年交通部陆续修订出台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分册)和材料试验规程,对2005年制定的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 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本规定适用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和技术 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三、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试验

检测机构应本着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在用户填写“试验检测委托书”后,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对工程量较序号试验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元) 备注 小、投资规模小的工程,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 四、本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如 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 务票据,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①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②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吨/时。 ③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④进出口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1.2%收费。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①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出厂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0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300元。 ③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④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⑤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⑥进出口压力容器按其出厂价的1.2%收费。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8%收费。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①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

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造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②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 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①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②压力管道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且没有工作平台的,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③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附件: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800—1000元/日 备注: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元/日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00—600元/日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200—400元/日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 项目 500万以下 500-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 2.5 2.5—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10 8000元 5.5折 5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5 1.5—3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2—4 5000元 5.5折 5折 估算投资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 元-1亿元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亿元以上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较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5折 5折 4.9折 4.9折 4.8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5折 4.8折 4.8折 4.8折 4.8折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4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1号2003年1月7日) 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

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陕价电发(1999)79号文中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规定为准。 五、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电量的电费仍由各电厂(站)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除供电部门按规定向地方小火、水电厂(站)每千瓦时收取2厘的调度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六、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附件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境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公示牌(栏)的监制工

作,并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人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三、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推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本《办法》。各单位在实行收费公示的同时必须公布本《办法》,以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对逾期未实行收费公示和违反公示实施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 五、中央及省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文件复印件并按规定格式填报《收费公示表》和《收费公示备案表》报送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报送《收费公示表》时须附软盘。 各市、县(区)收费公示资料报送工作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新计价费[2002]8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建设系统近年来检测试验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我们本着“保本微利,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参照内地有关收费标准制定本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本文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根据自愿和委托单位(个人)付费的原则,建筑行业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检测,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对检测规程规定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质量检测的,复检从第二次起按70%收费。 第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30~50%;超出规定的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50~100%。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测费。 第七条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测费和样品费均由检测机构支付。 第八条检测单位与受检项目不在同一市区或路程在10公里以外,检测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委托单位(个人)(同一城市有多家委托单位(个人)采取分摊)负担。检测单位自备车辆交通费:1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1.00元计收,检测期间交通费按每天120元计收,委托单位(个人)出车接送或路程10公里以内的不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检测人员到现场后由于委托单位(个人)的原因而不能按期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收取。 第十条本标准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如组、点、批、樘、测区,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作价公式确定。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一、计算项目 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测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七项。 (—)材料费(低质易耗品) 原值 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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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民建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综﹝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买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一费制”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川教计字[2002]91号)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以及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标准,均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中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属纸质证书的每证5元;属集成电路证的,其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3号)执行,即: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IC 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按每证(卡)10元收取。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1-12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 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 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 /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 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 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 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川价费[2003]294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9]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电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预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 城乡居民用户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所列标准均为最高限价,电力 用户和服务提供单位可协商下浮。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降到本标准,低于本 标准的,保持不变。本通知中未规定的供电有偿服务项目和专线专变用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电力 用户和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定额协商确定。 属于电力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委托供电企业等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维护管理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对于日常供电业务过程中属于用户原因发生的供电重复性服务,由 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供电服务中,坚持用户自愿委托、自愿选择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2、供电服务中所需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采购,按市场合理价格结 算。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向用户提供材料、设备。 3、提供供电服务和收费的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自觉接 受用户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 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服务收费的监管和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1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10千伏用户户次533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1066 2 复电费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户次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户次15 其他低压用户户次50 10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320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贴2006-7-11 10:11:10] 字号:大中小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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