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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学习资料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学习资料

1.目的

通过本程序的实施,及时对总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实际存在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审和处置,防止不合格品误用、转序、安装等非预期使用和交付。

2.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及供方和顾客提供的不合格材料的控制。

3.职责和权限

3.1分管质安副总经理

3.1.1依据施工规程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法规,负责组织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安部、工程部、项目经理(或专业公司经理),必要时邀请顾客、监理、质量监督、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和处置,并责成有关人员做好记录,形成评审报告。

3.1.2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复查整改情况。

3.1.3批准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和技术措施。

3.2总工程师

3.2.1负责组织质安部、工程部、项目经理(或专业公司经理)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置,由质安部负责评审记录。

3.2.2负责对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3.2.3制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和技术措施,协助质安副总经理复查整改情况。

3.3质安部

3.3.1制定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置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审核,分管质安副总经理批准,复查整改情况。

3.3.2参加分管质安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的重大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置工作,负责质量事故处置的评审记录。

3.3.3对应采取纠正措施的不合格品,要督促或协助项目部专业公司制定纠正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3.3.4督促各专业公司、项目部或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本程序,检查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审和处置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将报请总公司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3.4各专业公司、施工项目部

3.4.1负责进货、施工、竣工各阶段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

3.4.2

1)项目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负责材料不合格品和质量瑕癖点的评审和处置,批准材料不合格品和质量瑕癖点的处置方案,负责向总公司及时报告本单位出现的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2)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材料不合格品和质量瑕癖点处置方案的审核。3)质安科负责材料不合格品和质量瑕癖点处置方案的制定,负责工程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并向总公司质安部报送材料不合格品和质量瑕癖点的有关控制记录。

4)材设科负责材料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隔离,并参加评审和处置。

3.4.3项目经理组织人员按已批准的不合格品处置方案或纠正措施实施整改

3.4.4各专业公司、项目部发现顾客提供的产品中的不合格品,要及时向顾客书面报告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4. 工作程序

4.1不合格品分类

不合格品分为材料不合格品和工程不合格品,工程不合格品又分为质量瑕癖点、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指总公司在水利水电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质量瑕癖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质量问题,可以不作处理或稍作处理即能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且费用不足一般质量事故标准者,定为质量瑕癖点。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一般土建工程<1.0万元,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5.0万元,基础处理、河道湖泊疏浚及吹填、金属结构和机电安装工程<2.0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般土建工程10~1.0万元,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50~5.0万元,基础处理、河道湖泊疏浚及吹填、金属结构和机电安装工程20~2.0万元)或较长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2不合格品的标识

各专业公司、项目部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的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

标识

4.2.1各专业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科负责记录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中的不合格品。

4.2.2施工中的质量瑕癖点需填写《质量瑕癖报告》。

4.2.3材料不合格品,须填写《不合格品报告》。

4.2.4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须填写《质量事故报告》。

4.3不合格品隔离

4.3.1对有条件集中存放的原材料、构配件中的不合格品,各单位应在专门仓库(场地)集中存放,对无条件集中的不合格品,由各单位就地进行隔离,并标识明显,必要时应派专人看守。

4.4不合格品评审

4.4.1评审职责

1)按本程序“职责和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2)对顾客提供的不合格品,项目部(专业公司)须按《顾客财产管理程序》规定,在1-2天内报告给顾客,当由此涉及合同变更时,应报告总公司市场部,并按《招标和施工合同评审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4.4.2评审结论

经评审后的不合格品,可是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1)返工(含加固)、返修。

2)使用、放行或接受不合格品。

3)改变使用方式和用途(如降级或改作他用)。

4)报废(如退货、调换、推倒、重建)。

4.5不合格品的处置

4.5.1处置权限

1)按本程序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评审结论进行处置。

2)必要时,由评审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监督处置过程。

3)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意见,擅自处理。

4.5.2处置程序

4.5.2.1对采购来的不合格材料,项目部(专业公司)应及时通知供方(必要时通知顾客、监理、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验证,然后再按评审结论进行处置。

4.5.2.2当顾客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时,按(4.4.1.2)条规定,由项目部与顾客协商解决办法后,材料设备科组织实施。

4.5.2.3对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按下列程序处置:

1)属质量瑕疵的,由项目部签发《质量瑕疵报告》并组织人员整改,整改完成

后,由项目部质检员进行验证签字。

2)属一般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组织人员按总公司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由质安部派员会同项目部质检员进行验证,再请监理进行验收,最终验证结果,报总公司质安部、顾客、监理单位备案。

3)属重大质量事故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质安部、工程部相关责任单位会同顾客、监理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代表)组织质安部、工程部、责任单位进行验证,然后会同顾客、监理单位或设代按验收程序重新验收。

4.6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不合格品控制记录应包括不合格品性质(不合格情况、类别、属

性等)、处置情况等,并按《记录控制程序》控制。

4.7工程项目交付甚至使用后开始发现不合格时,总公司仍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问题。市场部应会同工程部、质安部、项目部采取与因不合格而给业主造成的影响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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