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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到了一个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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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自6月9日至7月21日,我随教育部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建筑组在德国进行教育论的培训。在此期间,我们参观了德国的一些建筑企业与建材企业,在一些大学听了相关专业的讲座,感觉到我国建筑业与德国有相似之处,建筑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拐点。

在德国,现在建筑业室外施工的一些职业招工比较困难,而来企业报名的学生(这些学生经企业录取后需职业培训2 ̄3年),无论是学习成绩,还是动手能力和素质都比较差。

我国建筑企业现在基本没有自己的工人队伍,由劳务公司提供的农民工流动性很大,无论是技术,还是素质都在下降。例如国内的某一个对外劳务培训考点,以前考试的合格率都在70%~80%,而这两年的合格率下降至40%~50%。因为以前报考的农民工主要来自东部发达地区,他们在工地工作多年,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艰苦性,这些地区的农民已不愿意从事建筑行业中一线的职业,所以建筑劳务公司只能到偏远的、比较落后的地区招工,这些农民工的文化基础低、技术差以及工作年限短,导致建筑企业一线的工人整体素质下降。而且在每年的一定时间段(例如农忙时)还不容易招到建筑工人。在这种条件下,使得我国的建筑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要保证建筑施工质量,只有通过下列两种途径:

1 改革工艺,将人为影响的因素降到最低德国的建筑业现在已进入工业化生产,尽量使用工厂预制件,在工地进行组装。标准件可以随时在建材市场买到;非标准件可以事先订作,如构件厂根据施工图将钢筋下料、弯制后,编好号运往工地,或在车间焊接或绑扎后发往工地。例如图1为德国所有建材市场可以随时买到的楼板用标准钢筋网;图2为大规格的、含保温材料的钢筋混凝土墙,建筑企业将墙体图纸提供给混凝土构件厂,由他们直接生产;图3和图4为德国某市的四层楼的养老院工地,建筑企业将墙体图纸提供给砖厂,砖厂根据设计的选择,将墙体每层的大型砌块(25kg以上)下料下好,包括将砌块的角度切割好,门洞和窗洞留好,按砌筑顺序编号运往工地,瓦工在工地直接用胶刷涂粘接,砌筑缝约1~2mm(砌筑砂浆只用在因下料误差产生较大缝隙的位置)。

建筑工业化生产有如下几个优点:

①工厂设备齐全,可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优良,将人为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点。

②可以将工期至少提前20%~30%。③减少了工地的损耗,减少了材料的运输量,减少了工地的建筑垃圾。

④工业化生产,使建筑构件可以大规模、自动化地生产,例如德国的钢筋弯制已采用数控机床。

⑤各种建材厂和构件厂得到发展,同时也吸收了一批劳动力。

⑥降低了劳动强度,建筑业的一线职业也有了一定的吸引力。

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到了一个拐点

——由德国建筑业的现状展望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

杜渐

(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10019)

摘 要:分析了我国与德国建筑业的现状,指出我国建筑企业与建材企业即将到来的改革与发展前景。关键词:一线工人的素质 25kg以上大型砌块 钢筋预制件 工业化生产中图分类号:TU-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07)11(b)-0231-02

⑦由于建筑构件的工厂化生产,使得生产设备的需求增加,对机械行业也是一个促进。

2 改革培训模式与方法,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为了加强学徒的技能和提高其素质,德国

在职业培训中进行了改革。他们根据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职业之间的关系,将学习内容分成了若干个学习领域,在培训中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不仅培养学徒具有专业能力,而且还得具有社会能力和个人能力。

但是这个方法在我国比较难实现。因为我国建筑业的一线工人不是来自职业学校,而是来自散兵游勇式的农民。虽然有些劳务公司会对初学者进行一定的培训,他们更多地是通过在建筑工地的耳濡目染学习,操作不规范,水平参差不齐。

所以建筑业的工业化生产在我国尤显得重要。不过在推行工业化生产前,我国建筑业必须先完成下列任务;

①全国或地区的建筑构件标准化的制订。

②建材厂、构件厂和租赁公司必须提供产品详尽的数据,这在我国还很欠缺。例如在德国制作钢筋混凝土楼板时,技术人员需要计算模板的支撑数量时,他只要根据模板公司提供的表格由混凝土、钢筋、模板的重量,支撑

的类型、支撑的高度等就能很容易地查出所

需数量。德国的各个建材厂和构件厂都精心

制作了该公司产品的相关手册,主动地、免费赠送给订货单位、设计单位和学校。又如砖厂提供的数据有各种砖和砌块的毛密度、尺寸规格、每平方米不同砌法所需砖或砌块的数量等,使得工人和技术人员都很容易地在手册中查出。

③建材厂、构件厂和租赁公司的技术力量要适应这一变化,就必须加强引进能够根据施工图确定工艺、材料数量和工期的技术人

员及加工设备。这又对学校的教学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

④建立建材厂和构件厂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体系。

⑤调整建筑业的工人职业标准、建立新的职业标准,调整技术人员的工作范围。德国建筑企业土建的工种分为木工,石膏装饰工,瓷砖、板材、马赛克铺设工,地面铺设工,绝热、隔声工,干式结构安装工,瓦工,混凝土和

钢筋混凝土工,燃烧和烟囱耐火砌筑工,筑路工,

市政给水管道工,

市政排水管道工,筑井工,特殊地下建筑工,轨道交通安装工。我国

图4 瓦工在工地砌筑、矫平大型砌块

图3 工地上吊装25kg以上的大型砌块(石灰沙砖)图2 在构件厂生产的含保温材料的钢筋混凝土墙图1 德国建材市场中楼板用的钢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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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是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出台的又一部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律。这部法律,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弥补了十多年来企业用工呈现多样化的法律空白,对1994年《劳动法》起到了补充和细化的作用。

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具体而言,这部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劳动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双方权益的维护。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与这些用人主体之间如何适用法律,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鉴于上述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适用本法。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适用本法。

2 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支付高额的成本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用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新法实施后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3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门槛大大降低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

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企业必须改变以前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为了规避法定10年的思维定势,合理搭配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 试用期有了严格的限制,超期试用要承担赔偿责任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劳动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竞业限制事项当事人可约定,但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有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每月支付员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是具体数额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此外,对于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以及违约金的数额法律也没作具体限制性规定,但应当以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国境内企业用工的影响

贾梦灵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大准铁路公司 010300)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十八个方面与过去有巨大差距进行重点提示和强调,以使广大用工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减少不必要的用工成本和纠纷,依法用工、依法治企,打造和谐企业,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关键词:劳动 合同法 企业用工 影响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07)11(b)-0232-02

可以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制定,例如将钢筋工与混凝土工合并等。

⑥用工制度的变化。由于工地用工的减少、技术要求的提高,每个建筑企业就得保留一批长期合同工,减少临时用工。

如上所述,我国的建筑业已经到了一个发展的拐点,在不远的将来必定走上工业化生产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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