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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笔记

2016税法笔记
2016税法笔记

第七章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资源税同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一样,都遵循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签订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或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合同,在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4.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

5.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七个税目。

征税范围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煤炭(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般在税目税率

表上列举了名称——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卤水)——

6.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除天然气征收13%的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17%的增值税。

7.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采用比例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除稀土、钨、钼以外)、盐采用定额税率。

8.2014年12月1日,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至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9.非跨省煤田的税率确定,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税率确定,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0.和主矿伴采的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但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应税矿产品,按主矿或视同主矿的税目征税。虽然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开证或缓征,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11.收购未税产品矿产品的单位或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性质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

税率标准

收购的数量

其他收购单位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

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规定的税率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

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

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

气一并销售的,按实际销售额(不

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

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12.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基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3.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及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输费用不计入价外费用。

14.汇率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15.有销售又有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产品,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16.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

17.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即实际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数量。

18.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9.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镜框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20.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1.凡同时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2.煤炭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或自用于除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其他方面。视同销售。按照销售额或移送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徐选美销售额诚意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3)原煤销售额不包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的运费。销售洗选煤的同上。

(4)原煤与洗选煤销售额应分别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2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稀土、钨、钼(适用从价定率计税)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镜框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精矿销售额不包含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制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原矿销售额也不包含相关运输费用。原矿销售额要折算为精矿进行计算缴纳资源税。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24.纳税人同时以紫菜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视同以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25.资源税计税依据对比表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特殊规定

从价计征不含增值税的

销售额(1)煤炭依据原煤销售额,洗选煤要用折算率折算成原煤销售额计税(2)稀土、钨、钼依据精矿销售额,原矿要用换算比换算成精矿销售额计税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从量计征按照原矿的销

售、移送使用

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无法精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26.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的计算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27.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应按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8.从量定额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29.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税金的范围之内。

30.资源税的减税、免税优惠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减按40%征收

(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7)七类减免税项目:①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增值税;②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③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④对低丰度油气田暂减征20%;⑤对深水油气田资源减征30%;

⑥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⑦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得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1.纳税人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免税产品的当天;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32.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33.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4.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5.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36.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

37.自行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8.土地增值税应征、不征及免征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不征或暂不征收免征或暂免征收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

(6)改制重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1)房地产继承

(2)房地产赠与

(3)房地产出租

(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6)房地产评估增值

(7)改制重组中,与房地产开发

企业无关的投资、整体改建、合

并、分立、将房地产转移到被投

资企业、改建后企业、合并分立

后起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

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

房自用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

(4)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

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20%

39.土地增值税四级累进税率表单位:%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30 0

2 超过50%至100%的部分40 5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60 35

40.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41.准予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及适用情况包括:

可扣除项目适用情况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开发成本新建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开发费用新建房转让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新建房和存量房转让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存量房转让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转让

不同转让主体的不同转让行为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企业类型转让房地产情况可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

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

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

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1、2项按发票所载金额并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3.转让环节与缴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④

购房时缴纳的税费(仅适用于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及孙扣除且能

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各类企业

单纯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42.增值额可通过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求得

4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4.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 (1)计算收入总额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以确定适用税率的档次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5)套用公式计算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45.配比行计算方法归纳

46.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47.纳税人应进行土地清算的三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8.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征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成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49.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偿债、换取非货币型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以上两项,视同销售的,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确定。

(3)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50.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公共设施: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扣留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3)支付的契税,应视同“你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拆迁补偿费、

(5)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低价及有关费用总额 未开发(不可扣)

已开发 建造成本 建造总支出 已完工

未完工(不可扣) 已售出(可扣)

已售出(不可扣)

51.可核定扣除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52.不可扣除的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扣除。

53.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五种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4.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

55.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诚意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5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57.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58.(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2)国家应公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其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60.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相关合同手续。若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若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当时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且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错题集:

3.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标准

B.独立矿山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

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标准

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答案:

解析:

9.某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某煤矿2015年2月销售自采原煤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用自采未税原煤连续加工成洗选煤1000吨,销售600吨,每吨售价0.1万元,将洗选煤100吨无偿换取某保洁服务。已知计算资源税时洗选煤折算率为90%,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为()万元。

A.47.2

B.44.32

C.45.04

D.45.6

答案:

解析:[500+(600+100)*0.1*90%]*8%=45.04(万元)

18.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如下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期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共计1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共计4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10万元及加收的罚息4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征免;管理费用中记载与转让房产有关的印花税3.5万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则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A.550万元

B.396.5万元

C.1100万元

D.400万元

答案:

解析: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但不包括超期加收的利息、罚息

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10-40)+(1000+2000)*5%=250+150=400(万元)

20.北京市某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1月转让一块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42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则该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A.37.76

B.38.6

C.38.12

D.38.23

答案:

解析:可扣除的金额=420+6+(560-420)*5%*(1+7%+3%+2%)+560*0.5‰=434.12(万元)

增值额=560-434.12=125.88(万元)

增值率=125.88/433.84*100%=29%

应缴土地增值税=125.88*30%=37.76

2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栋别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建此别墅支付地价款和相关费用200万元,开发成本400万元,销售时加纳印花税1万元,该企业利息支出无法准确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已知该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该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A.412.3万元

B.420.2万元

C.422.1万元

D.422.35万元

答案:

解析:可扣除的金额=200+400+(400+200)*10%+2000*5%*(1+7%+3%+2%)+(400+200)*20%=892(万元)增值额=2000-892=1108(万元)

增值率=1108/892*100%=1.242

应缴土地增值税=1108*50%-892*15%=420.2(万元)

26.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A.全国平均预征率为5%

B.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

C.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1.5%

D.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1%

答案:

2.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的有()

A.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联合企业

B.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集体炼铁厂

C.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

D.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

答案:ABCD

5.下列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资源,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纳税

B.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资源,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核算地纳税

C.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D.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案:AC

7.下列选项中,符合资源税有关规定的有()

A.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B.未税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

C.海盐原盐、井矿盐按照固体盐品目计征资源税

D.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结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案:AC

10.以下关于资源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开采和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B.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C.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该矿产品产地的税额标准计征资源税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BD

19.下列各项中,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A.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

B.个体户在改制重组时将自有建筑物投资给某工业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将接受投资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

D.房地产企业将其建造的商品房做股投资给某社会团体

答案:ACD

解析: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国内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级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非房地产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23.下列项目中,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有()

A.土地出让金

B.开发间接费用

C.公共配套设施费

D.借款利息费用

答案:BC

解析:

2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A.将房地产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赠与公益事业的

B.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而房地产尚在抵押期

C.将房地产直接赠与希望小学

D.以出地、出资方式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全部转让给其中出资一方的。

答案:AB

29.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包括()

A.10年以上的借款利息

B.境外借款利息

C.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上浮幅度的利息部分

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

答案:CD

3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下列费用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A.建房贷款超期支付的利息

B.开发小区的排污费、绿化费

C.出售旧房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

D.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的手续费

答案:BCD

33.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仅涉及内资企业和个人

B.某单位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某块土地50年的土地使用权,该支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C.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或转让的,均暂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D.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案:

解析:

34.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错误的是()

A.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B.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评估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C.某房地产公司将待售的一栋花园别墅赠送给某影视明星,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收入,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

答案:

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包括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具体规定: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加油站罩棚、露天游泳池等都不属于房产,征收房产税。开征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农村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税率归纳表

税率税率适用情况

1.2%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12% 出租房产(非居住房)取得租金收入

4% 个人出租住房(用途不管)

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种及税率归纳表

税种税率

营业税3%税率减半

房产税4%

个人所得税10%

4.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

从价计征1.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后

的余值,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政府确定

2.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3.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在进行10%-30%的扣除

前先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确定:

(1)工业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

为应税房产原值

(2)为商业及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年税

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房产原值包含地价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

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租计征1.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

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3.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

关规定计税

12%

(或

4%)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5.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应纳房产税的规定: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从租计征。

投资联营方式相关税费规定归纳

参与投资分红、共担风险营业税:不征收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转移、变更到被投资单位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上述政策,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计算缴纳契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营业税,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的5%的税率计征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视同房地产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视同房地产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

房产税: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6.融资租赁的房屋,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7.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单独核算记账,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可将差值计入房产原值;对易损坏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价值也不扣除。

8.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从价计征,没有和其他房产准确划分开来的,由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从租计征。

9.对出租房产,双方签订合同有免租期限的,免租期内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10.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这些单位的出租房产或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如附属工厂、招待所、商店等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提示:注意时间规定:强调“次月”-取证、使用、交付、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12.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镇、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当其不再当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纠纷权属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各方分别纳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期限

要素基本规定详细规定

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定

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注,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

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降低有度,提高报批(财

政部)

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由省~~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定的,但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

(3)尚未核发的,先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缴纳,核发后再做调整

(多退少补)

(4)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书

确认的土地面积征税;未取得的或取得证书上未标明的,按地下建筑

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分为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自用劈山填海的土地(5-10年内)免税,购买的纳税;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由纳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看使用人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拥有人使用人纳税人

无偿使用土地纳税单位免税单位免税

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纳税单位(使用人)

有偿使用土地纳税单位免税单位纳税单位(拥有人)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纳税单位(拥有人)

1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等证书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合同约定日或合同签订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

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

当月末

18.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9.关于转让房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

转让方承受方

(1)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土地增值税(1)印花税(2)契税

(4)印花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0.契税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而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受让方。

具体情况是否为契税征税范围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是

3.房屋买卖(含以房产抵债、投资、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等视同房屋

买卖行为)

是是

4.房屋赠与法定继承不是,除此之外都是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公益性赠与、继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

5.房屋交换是是(个人交换居住用房,经核实可免税)

21.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2.以自有房产入股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缴契税。因此,只要房屋权属发生变化,除法定继承的,都要照章缴纳契税。

23.契税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付出差价方,等价交换的免征契税;不等价交换的,依交换价格差额征税,实物交换的,全额计税,税率都为3%-5%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划拨方式相同,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4.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房改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

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

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

家庭唯一住房

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5.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特殊行为具体情况契税政策

企业改制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

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出资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

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

地、房屋权属

免征

公司分立公司按规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

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规定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

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

减半征收

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规章、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免征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

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划拨用地出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征税

让或作价出

公司股权(股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份)转让

26.契税的征收管理

基本要点主要规定

纳税义务

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签订当天,或取得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27.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下手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28.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29.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30.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税额标准的5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31.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强有力(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老弱病残(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2)减征:铁路、公路、飞机场、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根据实际需要,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情形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等生活困难的,对新建住宅缴纳占用税确实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2.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错题集:

1.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域使用土地,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是()

A.在纳税人注册地纳税

B.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C.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纳税地点

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答案:

解析: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某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000万,其中以价值30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将价值为1000万元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收入为1200万元。债权人获得房地产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取得额外补偿为500万元,上述行为中,当事人各方合计应缴纳契税()万元。(假定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

A.15

B.36

C.51

D.126

答案:

解析:(1200+500)*3%=51(万元)

3.下列各项中,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B.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用地

C.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D.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纳税单位的土地

答案:

解析: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有免税的规定存在,但是属于法定的范畴。

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1.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2.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适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不包括销售行为。

3.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4.增值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辨析:

行为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销售、捐赠、

投资、偿债

√√×

自产、进口大卡车、大货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自用√√√

进口卡车、货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自用√×√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小汽车、卡车、货车、电车、

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自用

××√

5.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6.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应税行为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完税)/(1-消费税税率)

其他自用车辆的具体计税规则

计税依据其他自用车辆类型具体计税依据

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

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

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

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

此政策只适用于已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

辆底盘发生更换的情况

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或核定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

格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纠结个

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

计税价格

进口旧车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价格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

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

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初次办理纳税

申报时确定的

计税价格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适用年限未满10年,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适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7.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包括国产车、进口车<购买别人进口的车辆>)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税款)。包括工具件和零部件、车辆装饰费、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但不包括支付的控购费和增值税税款。

8.凡由代收单位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指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9.自己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报关和完税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进口车辆的完税证明资料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如果进口车辆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0.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纳税人未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差额计算补税。

公式: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11.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具体规定

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解放军和人武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

(1)防汛和消防用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4)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关审查后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2.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具体规定

纳税申报一车一申报

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1)纳税人身份证明;(2)车辆价格证明;(3)

车辆合格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环节在最终消费环节,即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车辆,应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购买之日起60日内;进口之日起60日内;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之日起60日内。

缴税管理(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缴

退税制度可申请退税情形(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退税的情形

13.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14.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车船税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再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解释:在现实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船舶中除电车和非机动驳船外都不是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15.车船税法规定,对应税船舶实行定额税率。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征税。其中,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16.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17.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应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相关标准,再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18.购置新车船,购置当年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应纳月份数

应纳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月份+1

19.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丢失期间的税款。

20.已缴纳税款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能办理申请退税。被转让人也不用纳税。

21.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优惠级别具体规定

法定减免(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渔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

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进行车船登记的车船(机场、港口、铁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

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2.车船税征收管理

基本要素主要规定

发生时间当月(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

纳税地点自行申报,车船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不需要办理登记,车船所有人所在地

税款征收征收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代收代缴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章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代缴凭证

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

证原件,将相关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代征税款税务机关可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等在办理年检时代征车船税,同时向纳税人出具代征税款凭证

23.印花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双方当事人)、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立账簿人(营业账簿)、领受人(一个房子一个地,还有商标和专利、营业执照别忘记)、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24.与专利有关的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目

类别行为适用税目

专利类转让专利权产权转让书据专利申请转让技术合同

非专利类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产权转让书据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

25.税率

税率档次应用税目

比例税率0.05‰借款合同

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让合同、营业账簿中

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公积)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5元定额税率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26.2008年9月19日,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为1‰。对卖出方(出让方)征收。

27.印花税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合同或凭证计税依据税率

购销合同购销金额万分之三

加工承揽合同(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原材料和加工费金额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

花,未分开的,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受托方只提供辅料的加工合同,按加工费和辅助材料之和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万分之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的费用万分之五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万分之三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千分之一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金额,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万分之五

仓储保管合同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千分之一

技术合同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数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营业账簿

记载金额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

其他每件5元

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计税每件5元

2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具体形式计税方法

(1)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以此或分次填开借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2)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规定期限和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4)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按借款合同贴花

(5)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就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计税

贴花

(6)银行及其他金额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

合同

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喝哦国内计税贴花

(7)银团贷款各方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8)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签订包含分合同的总借款合同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29.统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0.未标明金额的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计税贴花。

31.外币这算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

3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33.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票。

34.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35.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补贴花;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税贴花。

36.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37.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

38.国内货物联运,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国际货运,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39.印花税税收优惠:

(1)应税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同正本)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设计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6)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设计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40.印花税缴纳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或汇缴(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41.违章处理的特殊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追缴,并处该部分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任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制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税或价款数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2)妥善保存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1年。

错题集:

10.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使用同一货币单位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A.结算当月月初1日

B.结算当月月末

C.申报纳税之日

D.车辆购买之日

答案:C

解释:

13.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货车车船税年税额计税。

7.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B.车辆购置税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C.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包括应税车辆登记注册地、纳税人所在地

D.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只能自购买之日起30天内申报纳税

答案:ABC

解释:

8.车辆购置税缴纳税款的方法主要有:自报核销、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

9.以下符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A.进口自用的应税大卡车,其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

B.购买的免税轿车使用期限已超过8年,免税条件消失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C.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D.车辆购置税采用一车一申报制度

答案:ACD

解释:

10.关于租赁船舶缴纳车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B.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C.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不征收车船税

D.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答案:AD

解释: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13.下列有关车船税计税单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客车以“每辆”为计税单位

B.货车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

C.三轮汽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

D.机动船舶以“载重吨位”为计税单位

答案:AC

解释:载客汽车以每辆为计税单位,货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三轮汽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

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类型

具备条件

在中国境内成立

(注册法人)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国境内

居民企业是否否是是是

非居民企业否否

3.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今个你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有设立,但所取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类型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机构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部门确定

5.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税率

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税率

居民企业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

构、场所有联系的地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

中国境外但与其在我国境内所设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收

取得所得与设立的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的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低税率20%(实际

按10%的税率征

收)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

境内的所得

6.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7.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

8.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金额确定)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金额不能马上确定)

9.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①合同签订,与商品有关的风险报酬已转移;②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按完工百分比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能够可靠的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企业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10.税法规定的各类收入确认时间表

一般收入的确认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收入(1)托收承付,为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付款,为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

商品时确认收入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时,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在确认完工进度时确认收入;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应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根据制作广告的

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可区分的,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等: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

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员费+另行收费: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会员费+免费或低价销售: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2016年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表 序号 纳税人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1 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3% 2 原增值 税纳 税人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3 1.粮食、使用植物油、鲜奶 13% 4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5 3.图书、报纸、杂志; 6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7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8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9 出口货物 0 10 销售交陆路运输铁路运输服务 11%

11 一 般 纳 税 人服务通 运 输 业 服务 其他陆路运输服 务 公路缆车 索道地铁 轻轨 12 水路运输 服务程租业务特定航次 13 期租业务配备操作人员的船 14 航空运输 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 业务 配备机组 人员 15 管道运输 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 业务 气液固等 16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 服务(包 括邮票报 刊汇款) 函件 信印刷物 卡邮政小 包 11% 17 包裹不超 50KG一边不超1.5M,长宽高合计不超3M 18 邮政特殊 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机要、盲人 读物等 19 其他邮政 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

20 一 般 纳 税 人电 信 服 务 基础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语音通话、 带宽等 11% 21 增值电信 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彩 信、数据传 输、互联网 6% 22 建 筑 服 务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新建改建 11% 23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各类设备、台梯架、电话水汽等出装费等 24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补固养改等作业 25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修饰美化 26 其他建筑 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钻、拆、平、 绿、爆、清 等 27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贷款 利息、及利 息性收入 6% 28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A卖给B再从B租回 29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 其他所有 相关收费

营改增2016年6号文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来自于:姜昭楠发布时间:2016-04-05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1

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2

2016年最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范围 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营 改增你知道该如何办税吗?它的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怎样进行 的呢?下面小编奉上2016年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办税指南。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016年营改增政策文件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汇编 (夏晨华整理 2016年4?月) 目录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 (2)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2)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7)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66)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 公告(2016年第15号) (70)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 公告(2016年第15号) (77)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 (85)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 (89)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93)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 (95)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96)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 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1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 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 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地房地产项目,年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地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地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万元(包括销项税额). ()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地销售房款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地有效凭证.b5E2R。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万元. ()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年月日之前地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万元. ()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地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p1Ean。 要求: .作出业务()业务()地会计分录. .计算甲公司年月份应纳地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地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DXDiT。 业务():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通知》(财税〔〕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地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地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地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RTCrp。 业务()销项税额÷(+)×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开发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地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地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地土地价款后地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地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地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第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地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

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 财税36号文件营改增新政策提到哪些内容呢?改革后有哪些事项发生变化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 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 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 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 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一、税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36号文件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36号文件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是什么意思】,房地产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指南对36号文中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归纳,随着行业办法等规定的出台,我们将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二)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

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征税范围(一)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2、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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