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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ppt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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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责任保险的定义、分类、发展及作用

一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1iability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从事各项业务和日常生活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补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风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在各国保险市场上,通常将责任保险作为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二责任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涉及面广,险种繁多。依据不同划分标准,责任保险可有不同的分类。

1、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2、以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和承保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三大类。

3、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

4、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性状为标准,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承包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等等。

三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初叶的法国。1804年,法国正式公布了一部《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首次出现了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如果其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则应对他人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任何人不仅要就自己的行为

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就其疏忽或轻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法律责任风险的存在,法国率先开办了责任保险,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

19世纪中叶后,责任保险在欧美国家的许多领域开始实施。1855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提单法—《1855年英国提单法》,承运人因而面临着相关法律责任风险,同年世界上第一家船东互保组织在英国成立,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而产生,该组织承担会员船东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责任和船舶保险人不保的1/4船舶碰撞责任,。与此同时,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也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75年,英国沃顿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张载有公众责任的保险单,同年还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80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英国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1886年英国在美国开设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而美国自己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在1889年才出现3。此外,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年首先开办了汽车责任保险。对于其它责任保险,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开始是以附加责任险的方式承保,并逐渐以新险种面孔出现,以后随着各国法制的健全而获得迅速发展。如承包人责任保险始于1886年,制造业责任保险始于1892年,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之间,航空责任保险始于1919年,会计师责任保险始于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始于1932年,农户及店主责任保险始于1948年等等。值得指出的是,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可以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紧跟着的是1928年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新西兰。20世纪70年代,大部分责任保险产品均已产生并形成了独立的保险产品体系。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进入了黄金发展期。在这个时期,首先是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其次是雇主责任保险成了普及化的责任保险险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赔偿事故不断增加,最终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服务领域十分广阔,形成了门类齐全、险种众多、专业性强的特色,真正成为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乃至政府机关等都必不可少的风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美国的责任保险早在20世纪70

年代末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40——45%左右,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约占其整个非寿险业务的30%,日本等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也占其非寿险业务的20——30%。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之所以得到蓬勃发展,主要归功于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每个人接触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多,使得人们开始用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嫁自己的不确定责任风险。正如台湾学者吴荣清所言,“当今社会,权利义务的观念,日益彻底而发达;各项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一个人的行为,在有意或无意中加害他人的可能性随着增加。责任保险应该随着发展,以发挥其效能。”

其二,无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事责任传统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在19世纪到了鼎盛,但同时也遭受到了压力,主要来自于工业灾害和铁道交通事故。随着意外事故的急剧增加和损害填补必要的凸现,无过失责任也由原先的特别法领域渐次扩张,迄至今日,已成为与过失责任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运用无过失责任虽然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也应该看到,其结果势必加重致害人承担责任的负担,不利于个人资源、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责任保险的介入,将损失分散于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上强化了致害人的赔偿责任,提高了致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力,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的发展是与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保险制度成功地减轻并分散了加害人的负担,为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责任保险的作用

责任保险在各国得到广泛发展的实践表明,它不仅是保险业在发展中形成的重要分支,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致害人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往往由于赔偿责任超出致害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原因,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免受承担赔偿责任的利益

损失,而且可以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从而在制度安排上起到了保障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作用。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风险的功效,将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导致损害的责任风险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上增强了致害人赔偿损害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政府通过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可以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重大突发性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

3、有利于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企业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从而保持了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同时,

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等服务,可以有效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实现安全生产。

4、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等众多的民事赔偿纠纷,起到安定公众心理、降低事故影响的作用;同时责任保险也分担了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繁杂事务,减轻了政府财政和事务的压力,政府可以改变过去作为“最后负责人”的角色,转而通过经济手段分散、转移社会管理风险,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政府社会管理效率。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

第二部分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2006-2010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及支出的增长情况

年度保费收入

(亿元)保费收入增

长率

保费支出

(亿元)

保费支出增

长率

保费收入占

财产保险收

入比

2006 56 24.4% 22 22.2% 3.5% 2007 67 19.6% 26 18.2% 3.2% 2008 81.8 22.1% 33.1 27.3% 3.3% 2009 92.2 12.7% 38.9 17.5% 3.1% 2010 115.9 25.7% 44.0 13.1% 2.9%

第X节、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外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二)政府政策有待加强

(三)责任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索赔意识不高

二、责任保险内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产品研发能力偏弱,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二)产品销售渠道单一

(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

第三部分对策和建议

第X节、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

(一)完善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二)确定政府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角色

1、保险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2、各级政府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二、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内部环境建设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

(二)我国责任保险的销售渠道建设

(三)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第一节、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外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从大类划分,目前除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外,其它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充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极大地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政府政策有待加强

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兼具有社会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特征,因此除了完善法制环境、对部分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外,责任保险的发展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

责任保险发展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但是也要看到,各地区在推进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措施与支持力度不同,造成各个地区之间责任保险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很多地方的政策及支持还有待加强。比如在推行的险种方面,大多集中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少数险种上。并且在推行责任保险过程中,还出现一些部门的权力寻租行为,直接或变相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的手续费,从而造成了部分保险公司因无法承受高额手续费而主动退出相关领域责任保险业务的拓展。

(三)责任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索赔意识不高

目前,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

首先,很多企业单位或个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对相关的责任风险认识不到位,对于发生风险后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即使某些单位或个人对自己的责任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对责任保险转嫁责任风险的机能缺乏了解。而此时,对于这些巨大的潜在需求者,保险宣传的力度不足导致了巨大的潜在需求没有转化成有效需求。

其次,对保险责任的认识不清,认为只要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索赔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认定保险责任时,需要从事故风险、事故期限、事故损失和赔偿金额等不同方面进行考虑。二者对保险责任的理解不一致容易产生保险纠纷,严重影响责任保险业务的销售。最后,我国公民的索赔意识有待提高。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原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

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责任保险内部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之所以发展缓慢,最主要的原因不能归结为需求不旺,而是由于保险供给与需求变化相比存在滞后。虽然我国现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但责任保险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市场的供给主体即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起责任保险发展的重任,因此,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还是要责任保险的内

部环境建设。

(一)产品研发能力偏弱,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险收入的比重不高,一般在3%左右。从另一方面讲,说明责任保险没有引起我国财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导致目前责任保险产品的研发能力偏弱,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究其原因可总结以下两点:

1、在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总体效益较好、承保利润率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市场上的大部分保险公司过多地强调当期的保费收入和利润指标,把业务重点放在车险、企财险、意外险等少数效益型险种上。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保险公司片面强调市场份额的增长,忽视对业务结构的优化,公司的主要力量也是集中在车险、企财险等业务上,对责任保险的研发、营销和宣传支持力度都不足,一些新开办的险种如意外险等反而对责任保险形成冲击,挤占部分责任保险业务。

2、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险种,涉及保险、法律、贸易和医疗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特别是由于我国中资财险公司起步较晚,缺乏责任保险风险损失的经验数据,致使一些责任保险现行费率与经营风险不匹配,费率的厘定不够完全合理。当责任保险的费率无法反映保险标的风险的大小时,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与风险较小的标的,制定了较高的费率,尤其是于外资财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

(二)产品销售渠道单一

我国责任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代理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比例较小。目前各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营销渠道上忽视代理渠道,对零散型业务缺乏投入力度。对家庭、个人的责任险种销售渠道不甚畅通。并且,当前开发的责任保险产品主要适合于直销模式下的对公业务,缺乏适合代理模式下零散销售的产品。

(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

目前,各产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过程中,首先是缺乏控制被保险人和相关主体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责任保险涉及面广,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控制相关

主体道德风险的难度比较大。如雇主责任保险中,雇员工伤入院治疗,部分医疗机构在得知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后,可能采取不必要的诊疗手段,增加医疗费用开支。其次,在核保核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通融情况。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少数机构把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提供优惠的渠道,推动企财、机损等险种的销售,因此在核保核赔过程中,往往存在的一定的通融现象,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三是责任保险保费较低、投保人逆向选择倾向突出,基层管理者和业务员不愿积极拓展业务,使得责任保险规模小而赔付率高,业务发展缓慢。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比如,责任保险市场营销人员不仅要懂得一般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和规律,而且要了解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对于责任保险的不同险种所针对的行业或企业也要有所了解,对于责任保险市场,更应该有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来,这方面人才缺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

第二节、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

(一)完善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任事故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规定,才能增强有关责任方的法律风险意识险意识,并产生相应的责任保险需求。当今世界上凡是责任保险发达的国家和然具有健全的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例如,美国、日本、及欧洲各国的法律在许确并强化了企业的民事责任,以及会计师、律师、金融等自律组织颁布的行业大的促进了企业

及个人购买责任保险。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发推动立法和行业规章建设,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责投保行为,是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责任险,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最有效的途径。(二)确定政府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角色

发展责任保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责任保险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经营主体转嫁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保险,政府责无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1.保险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和服务的双重职能,针对我国保险发展现状及加快责任保险发展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1、加强责任保险的监管工作

目前,在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对于责任保险的监比较巨大的挑战,要善于借鉴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监管的经验,同时要立足本国定责任保险相关监管条例。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业务的理,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严格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条款以及

等方面的审定制度。

1.2、建立行业指导性费率条款制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指导性费率条款制度,确保主体条款费率的公平行业的经营行为奠定一个基准。目前,我国主要的责任保险产品,缺乏指导性费率,经营机构在具体业务过程中没有基准,容易导致以费率降价的恶性竞争险监管部门应吸取我国保险业在业务发展初期的经验教训,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格大战、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和短期性效益的行为。建立行业指导性费率条款制于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有利于责任保险的发展,同时,辅之以行业自律手段险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3、做好保险监管的同时,大力支持责任保险的创新行为

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平衡责任保险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自身职责;另一方面,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创新行为,应该持积极支持为保险经营机构创造宽松的外部监管环境。

2、各级政府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2.1、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责任风险危机处理的一种

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由于责任保险具有正外部性险、逆向选择的经济特性,以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

导致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因此,为了发挥责任保险

快责任保险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目前,机动运输工责任强制保险已于2004年5月正式实施,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也已出台

任保险发展的经验同时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应适当推行强制责度。

2.2、制定相关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

国家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对保险公司开展任险种及新型险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引导,同时可以给予税收方面的优营业税、所得税等;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者和潜在需求者,也可以可以采取税政策,比如通过用保费抵减税费的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支持部分事业单位(如保险)的责任保险需求等。

2.3、建立保险业与各级政府部门的配合、互动机制

现阶段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推动。保门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要发挥主导性作用,形成保险业与各部门的配合制。比如,与公安部联合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建设部联合推程质量责任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保险等。同时,实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

(三)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保险产品属于非“渴求”商品,人们难以自发产生购买欲望。业内认为不是被卖出去的而是被推销出去的。社会公众如果不了解责任保险产品的功能识,那么潜在的保险需求将很难转化为现实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宣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多种渠道宣传责任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吸意力。同时,保险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应抓住有利时机,有针对与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并就责任保险的作用、社会重大保险事故和产品向社会公众进行

适当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通俗易懂地宣传责任保险大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和理解度,纠正有关部门对保险的偏见,逐步提用保险转嫁企业和个人不定性风险的意识。

二、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内部环境建设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

责任保险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按照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以社会向的创新产品体系,针对企业经营特性和责任风险分布等细分市场、划分消费究出富有创新意义的保单。产品创新,主要包括开发新险种和改进旧险种两方面。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经营实务的研究,加快责任保险产品开发的步伐,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骤的开发新险种;并根据市场需要和法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科学的精算分析竞争力的条款,以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适当引进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国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创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险种体系。加快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措施与建议

1、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要紧跟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因此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要与当法规相适应。比如雇主责任保险方面,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方面,巩固已开办的律师职业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等业务,并根据社会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围绕建筑、卫金融、财会等相关职业责任积极研究和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师责任保险、医券商责任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等新型产品。

2、产品组合策略要求设计组合型保险产品

某些企业或个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可能不止一种,有时会有多方面的保险时就需要保险企业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以餐饮场所为例,餐饮企业不止需要责任保险,还需要雇主责任保险、停车场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等,此时设计一份组合型保单即可包揽诸如公众责任、财产损失、现金盗抢、雇员的人多重保障内容,也就是将多种责任保险及财险的融合,方便客户的自由选择。品方便客户,满足

他们的需求,将会不断赢得好评,赢得客户,占领市场份额人保财险推出的家庭综合保险就包括房屋保险、室内财产保险、监护人责任保责任保险、家政服务保险、家庭雇佣责任保险等保障。

3、产品差异化策略要求扩大险种的可保范围及保障范围

目前,责任保险产品的相对匮乏使得许多客户想投保的险种没有,可投保不能完全满足其保险需求。因此,对于某些险种,应扩大其可保范围,如产品可以考虑电及其它无形的工业品,天然品及农产品等。美国已经将电列为产品于可报范围,我国所未作规定,但从其性质来看,电作为一种人类制造并能有

产、运输、销售、使用)的能源,尽管无形,但与其他工业产品并无本质的不入产品范畴。对于天然产品如原油、原煤、各种野生动植物,天然产品只要出上,就必然有直接的销售者。若天然产品的提供者或销售者没有把好检验关,入市场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对于农产品,现代营上规模化、高科技化、自动化、大批量地生产。尤其是大型农牧企业在农产畜禽饲养中的现代化程度很高,其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特征已无异于工多起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人们逐渐认识到初级农涵的风险已经变的不可预测,致害的严重程度并不亚于工业品。

对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目前很多责任保险的险种都将精神损害赔偿例

任,但是现实是很多的责任赔偿都涉及到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并且此类案件越赔偿的额度也在增加,因此,保险企业在设计险种时应该考虑如何把精神赔偿偿范围内,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我国责任保险的销售渠道建设

传统销售模式中,财产保险企业以直销渠道为主,间接渠道为辅。这种模性业务的拓展非常有效,但是对于分散性业务而言,依靠公司的有限的销售人业务不仅成本高而效率低,而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以及个人代理人在销售财的积极性和效果上也远不如寿险业务,因此分散性业务的市场覆盖率低,大量样化需求未被满足。随着责任保险业的发展,责任保险产品的日益丰富,与老日益密切的分散性业务产品的发展空间将会很大,发展分散性业务对于保险企利润增长的重要作用也将日益突出,因此保险销售渠道无论是直销渠道还是间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做好新渠道的创新。

(三)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1)采取激励机制,提高对责任保险工作的认识程度

相对于企财险和车辆险,责任保险具有险种多、业务分散、展业难度大、对业务人员素质要求高等特点。大部分业务人员对拓展责任保险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只有让基层单位领导和员工在思想上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才能使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采取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展业积极性,制定科学的《责任保险考核办法》,在工资考核和基层公司薪酬分配上对责任保险实施政策倾斜。用政策引导员工多做责任保险业务。

(2)实行差异化战略,提高投保人的业务技术含量

未来的责任保险工作应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责任保险的时候,应该贯彻目标市场管理理念,采取细分战略,制定责任保险发展的短期、中期、长期发展的规划,将潜在的保险资源变为切实的承保资源。各单位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主攻方向,确定重点发展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要加大宣传的力度。

(3)整合优势,实现专业化服务,提高竞争力

整合人才优势,先要练好内功,培养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的业务精英,建立精英业务档案,培育责任保险的品牌公司。整合产品的优势,开发新的险种,积极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实施营销组合策略。积极开辟新的业务渠道,应对挑战。采取施应对各种法律法规对责任保险产生的影响。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对物业责任保险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加大物业管理条例的推广工作,整合资源优势,扩大业务增长。

(4)加强网络化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信息化资源采集,及时了解本地其它公司以及外埠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同时加强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保险信息的沟通,及时推广成功的经营。整合客户的需求,强化对公司核心顾客的服务。责任保险对大多数客户来说都是陌生的险种,所以在帮助客户分析风险的同时,还要提供给客户菜单式的保险建议书。

(5)加强数据管理,健全和完善保险核保核赔的系统

加强对电子信息的管理,通过对承保、理赔、分险种、分阶段历史资料的采集和分析,为完善保险核保核赔系统提供资料支持,为科学制定营销方案提供依据。财产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以资料集中带动管理集中的方式,逐步强化对责任保险的核保核赔等主要业务环节的管理,减少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通融现象。同时,在产品设计中,适当的引入免赔额或者免赔率,让投保人承担一定的风险,以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另外,对于医疗机构等相关合作主体,要引入竞争和考核机制,对于合作方经手的理赔案件,强化事后的核查,采取奖优惩劣的措施,剔除道德风险高的合作方,尽量减少道德方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产险的比例不到4%如达到欧美的责任险占比水平,责任保险的险种将要翻10倍以上。虽然现在责任保险在展业中存在各种问题,开展业务比较困难,但保险公司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责任保险必将迎来发展的高潮,保险公司应有所准备,并积极引导这一进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五、投保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你该知道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你该知道的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9年8月,应急管理部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等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1.两大功能: ◆事故预防服务; ◆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2.两个强制 ◆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投保“安责险”;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1.政策不同 “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2.功能不同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 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1.“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 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2.“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鱼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 企业扣牢保险带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意见》取消原先的安全生产风险打押金制度,推行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风险分级评定的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具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专业机构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救援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均表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实现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强化事前事中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2017年4月,安监局在经济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共签约投保企业114家(投保企业占开发区企业总数的100%),保费总额近

153万元,投保企业涵盖机械、纺织、电子等多个行业(绝大多数为非高危八大行业),为12000多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主要做法有: 一、充分酝酿,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16年,我区启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区坚持充分酝酿、审慎推进,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被广泛接受:一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参保企业提供多重服务和保障,既有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风险分析,又为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标准化管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还承担投保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发生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应急救援等费用。二是公开选择承保公司。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选择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招标确定承保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承保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三是合理拟定保险费率。根据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把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收取每人每年80元到200元的不等保险费,并相应确定社会化服务次数。保险理赔与工伤险相统一,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全覆盖,并分别确定每人每起3000元至30万元赔偿额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1500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1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保险合同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被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免除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保险人不负偿: (一)被保险人及从业人员以及第三者的任何财产损失、医疗费用;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恐怖活动; (三)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从事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该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而未取得,或在政府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期间擅自生产经营; (五)自然灾害;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八)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 (十)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非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责任限额 第五条本保险的限额包括每人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限额。各项限额的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协商并载明。 每人死亡限额为山东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每次事故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者死亡责任各项责任限额为从业人员死亡各项责任限额的一半。 投保方式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000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1、基准保费 (注:以每人死亡/残疾限额20万元为基数) 、企业人数调整系数

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1.0/20 万;1.3/30 万;1.5/40 万;1.8/50 万; 2.0/60 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100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50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 数为:1.0/50 万元;1.3/100 万元;1.5/150 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2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 0.90 ;省级0.95 ;市 级0.98。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 50%。 八、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费x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x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 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8000元,其它类型企业5000元。

第二部分非煤矿山 、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如下: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限额调整系数 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 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时:

救援费用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 (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100 万) 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200万元) 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时: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一10000 )四、调整系数 1、安全等级系数 2、区域系数 3、费率浮动

安全生产责任险

-- 第一部分统保示范产品介绍 一、产品概述 (一)保险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及其附加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附加险包括: 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三)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化工、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均可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障范围 (一)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在保单载明 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 2.附加险 (1)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 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方案

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雇员】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一部分统保示范产品介绍 一、产品概述 (一)保险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及其附加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附加险包括: 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化工、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障范围 (一)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残疾,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 2.附加险 (1)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其它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463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Safety Produc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解读 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 我国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最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赔付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激励投保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三、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险种,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基金,聘请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会同企业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保险公司会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次年的保险费率挂钩,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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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统保示范产品介绍 一、产品概述 (一)保险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及其附加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附加险包括: 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化工、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障范围 (一)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 2.附加险 (1)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其它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费计算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 一、保险费计算公式 基本险保险费=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企业风险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 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企业风险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 总保险费=基本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注: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安全管理水平调整因子+上年度事故记录调整因子;且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降幅不超过20%。 二、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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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介绍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寥寥数字却字字千钧压在每一位从事安全工作人的心头。的确,只有安全当头,大家才可以享受幸福的生活,才有机会领略大自然的壮美。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确保生产安全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着实不可磨灭。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介绍 该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发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井下施工人员等高危行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效增强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无论是对于个人而言,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所起到的作用都是其它险种所无法替代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其广泛的保险范围。该保险不仅可以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应对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等等,有效减轻受害人经济负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险责任 投只人在事故发生后,欲成功理赔或者获得赔偿,很一重要前提便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范围内。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责任有哪些呢? 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在日后的工作当中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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