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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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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邯职改办字〔2008〕10号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普查登记、换证

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职改办:

省职改办决定自2008年起,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开展更新换证工作;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普查、换证和建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登记范围

凡是在我市管辖的行政机关(含党、群、团)、各类企事单位(含民营、个体)工作,并获得过国家和我省、我市专业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含离休、退休),均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民营企业和农村中,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违反评审政策,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又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人员,其原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经我市职改办审核认定的,不在普查登记范围。工人职称、政工职称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二、证书更换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卫生专业微机测评试点考试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取得的“省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一律换发成2009年新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须换发新版证书。

三、组织领导

省职改办统一领导全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市职改办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统筹安排,认真抓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采集、数据录入、登记造册、材料汇总、资格审核、建档建库和证书换发的基础工作。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的初审单位,负责查阅档案、收集材料、采集信息、录入数据、登记造册和审核验证的具体工作。

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工作,是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且关系到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化建设,关系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决策和公信力。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力争一个不漏的普查登记,确保一个不错的建档建库,以保证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操作步骤

1、全市开会部署

市职改办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议,一并部署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

2、主管部门布置

全市部署以后,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向管辖、管理的基层单位开会布置,要组织到位,贯彻到位。

3、基层单位初审

基层单位初审要在8月10日前开始,9月1日前结束。

初审单位要尽心尽责,传达到人,落实到人,抓紧查阅资料(文件、档案),收集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表格、证书),采集信息,录入数据,审核验证,填写表格,公示之后汇总上报到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复审

主管部门复审要在9月1日前开始,10月10日前结束。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对基层单位采集的信息、录入的数据、收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材料,和汇总的表报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审验。在公示之后,将本部门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汇总上报到市职改办,同时要借机建立起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5、市职改办审核

市职改办审核受理,将在10月10日前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完成复审工作后,可以提前上报。

市职改办对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验证。在公示之后,将全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呈报省职改办审核;将全市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表报等,呈报省职改办备案;同时更规范更完善地建好邯郸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五、规定与说明

1、材料问题

(1)在全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审档换证工作的全过程中,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坚决打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审查出的假证书、假材料等一律扣留,不予登记和换证,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协助者的相关责任。

(2)普查登记所需表格,必须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规范填写。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细致的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申报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填写和粘贴《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专页》(附件5)一分,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彩色免冠近期照片(小二寸)二张。

基层单位要准确无误地填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

记汇总表》(附件3)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公示表》(附件4),并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提交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收集整理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3)按规定上报的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后要加盖公章。

(4)涂改、刮抹、污染、损毁的证书、材料、表格、资料等。原则上不予认可,但通过相关文件、资料能证明其正确性、准确性而不是故意弄虚作假的,可予以登记和换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编号,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中唯一有效的识别代码,故在普查登记中,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编号必须按照公安部新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的规定填报。

没有更换新身份证的人员,可以从户口簿上查到自己的新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也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进一步确定。

(6)普查登记表格,可以从邯郸人事信息网上下载。表格纸张尺寸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普查登记有关问题

(1)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只在民营、个体企业范围内有效。此次工作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注:符合现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改评或直接晋升。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改评或直接晋升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有效。

(2)在普查登记中,发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含考试登记表、初聘确认表)与资格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评审表的记载为准。

(3)按政策允许有“双职称”的人员,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的任职资格可作备案并可更换新版证书。

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评委会评审、不同专业职称考试)两个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的任职资格可作备案并可更换新版证书。

同系列(同专业评委会评审、同专业职称考试)而不同级别两个以上任职资格的,只登记最高级别的任职资格,其低级别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4)职称改评人员,按改评后的任职资格普查登记。改评前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5)初聘确认过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初聘确认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6)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普查登记和换发证书,不得多头参加。发现多头参加者,将按弄虚作假追究责任。

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普查登记;参加了人事代理或办理了失业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档案存放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在民营企业保管档案的,民营企业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通过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或驻地县(市、区)职改办)普查登记。

民办学校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或驻地县(市、区)职改办普查登记。

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职改办,申请普查登记。

3、更换证书有关问题

(1)从2009年7月1日起,河北省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正式启用;旧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停止使用。

(2)2009年新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设计制作;2009年新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统一设计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造和伪造。

(3)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暂按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0]40号(邯价费字[200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新版任职资格证书每本收费8元。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一定要把收费问题上升到反腐倡廉、端正行风的高度来认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专业技术人员加收费用。

(4)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的内容,要求全部采用打印模式。手工填写不予加盖钢印;涂改、刮抹、污染、损毁的证书无效。

六、报送材料和信息数据地址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3118825;邮箱:zgb@https://www.wendangku.net/doc/329919734.html,;hd_zgb@https://www.wendangku.net/doc/329919734.html,;

附件1:《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提交材料目录》

附件2:《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申报审批表》

附件3:《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汇总表》

附件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公示表》

附件5:《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专页》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操作指南2011-02-24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1、登录地址:http://61.189.32.230:8888/ 在IE或其他浏览器地址栏输入上述地址,便可以登录本系统。 2、登录界面 3、用户分类:分用人单位最终用户和劳动局用户;劳动局用户统一注册,最终用户自行进行注册。 4、用人单位最终用户注册:特别注意组织机构代码中的‘-’ 4、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维护

(2)编辑设置 (3)编辑 (4)报表

(5)导出 (6)浏览 5、在岗职工工资调查 (1)编辑设置(略) (2)增加(逐个录入数据) (2)导入 A:下载模版:模版数据依据《劳动关系管理系统指标填写说明及编码表》进行要求进行填写。

b导入数据 (3)报表、导出等与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维护操作相同6、人工成本报表 (1)编辑设置 (2)编辑 (3)报表、导出功能同前 7、用人单位工资手册 (1)编辑设置 (2)编辑

(3)报表、导出功能同前 如果以前没有修改密码,则密码与用户名相同。 (1)为确保系统数据安全,登陆后请修改密码 (2)可以通过个人信息维护修改个人信息 10、有关问题说明:

(1)各项数据原则上由各用人单位录入。经审核无误后输出有关报表。 (2)劳动部门更具用人单位编号查询数据,并进行审核。 12、常见问题 (1)表如何填写? 按照《劳动关系管理系统指标填写说明及编码表2011-2-24》有关要求填写 (2)基本流程是什么? 第一次操作时,先进行“编辑设置”;在岗职工工资调查通过“增加”或导入添加数据。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在岗职工工资调查-〉人工成本报表-〉工资手册 数据填写完毕后,通过“报表”输出表报,输出到电子表格中。 对于电子表格格式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3)在岗职工调查输出的报表文件无法打开,提示文件是坏的? 因为你尚未录入数据,或者选择数据。请你录入数据后再导出。 (4)导入数据时,显示文件无法打开 可能您的文件没有关闭或者导入多次,要导入的文件可能在打开状态。 您可以先按“返回”,然后再进行导入操作。 (5)导出报表页面不合适 请使用“报表”功能输出报表,报表将输出到电子表格中,您在适当进行调整就可以打印。 “导出”输出的表格没有进行格式设置。 (6)“很抱歉,由于系统硬件所限,目前只能同时登陆150人!劳动局正在采购服务器,以尽快解决系统瓶颈!!” 为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对系统最多登陆人数进行了限制,等硬件更新后,进行调整。 2011年02月24日

财税121号文件

财税〔2010〕1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0〕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 人(含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办公厅2 印发170 份2010年12 月29 日印发

发改委585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标 签】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 发[2012]4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规定实施后的部分公告类文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2012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年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2012年14号公告。 按照国税办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税务机关应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并同时配发了这三个公告的解读文件。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

辽宁:沈阳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 (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 (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3、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由于国家从2001年开始,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形式进行安置,所以沈阳市也存在对自主择业的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稳定安置政策,明确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把每一名军转干部安置好,使其各得其所,人尽其才,达到部队组织、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和其下设的“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生活、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300多名,他(她)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

2016财税36号文件(全文带附件)

2016财税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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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发文日期】2012-12-11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8%执行。其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和五桂山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位于其他镇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 2 号)、中山市国家税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中关于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2015)21号 ★ 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2015年榆林市兰炭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榆林市发改委: 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新庙村(庙沟门兰炭工业园区),2007年经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07】1542号文件批复,建设了年产60万吨兰炭,配套建设1× 6MW+1×15MW兰炭尾气发电项目,总投资4.6亿元。目前项目已全部投产,并已通过各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被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生产项目(发改委气候【2010】172号)。2014年12月经国家工信部组织专家评审,我公司成为陕北首家焦化行业准入企业(2014年第79号第九批公告)。公司现有员工210人,2014年实现产值1.1亿元,实现利税0.2亿元。 为切实做好兰炭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研发与科技创新工作,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共同研发粉煤外热式连续低温热解工业示范装置,工程于2014年7月16日开工建设,2014年12月15日开始点火生产,投资1961.2万元,于2015年3月24日完成一期中试试验。二期工业化示范装置

追加投资850万元,工程于2015年6月19日开工,于2015年10月16日点火烘炉,计划12月16日开始生产。 一、项目提出背景及意义 针对目前兰炭市场需求持续低迷,兰炭产业陷入了全行业亏损的境地。全力开拓兰炭应用市场,加快企业走出困境,是促进兰炭产业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兰炭产业必须转型升级唯一出路。针对神府粉煤不能在直立炉干馏的现状,积极走科技创新之路,共同研发粉煤外热式连续低温干馏技术装置,实现粉煤资源的高效、清洁、综合利用,提升粉煤的附加值,为榆林地区兰炭产业和府谷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开辟新的发展之路。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粉煤外热式低温热解工业示范装置。主要建设2×3门连续外热式粉煤热解炉、蓄热室、煤气净化系统、干馏炉基础、DCS控制系统等。 三、项目投资资金 项目总投资2811.2万元。(第一期1961.2万元,第二期工程追加投资850万元) 四、外热式低温干馏结构 外热式低温热解工业试验示范装置炉体由炭化室、燃烧室、蓄热室、交换机等组成。炭化室与燃烧室占据炉体一侧,炭化室沿炉体纵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 息系统操作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企业用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而成。此次填报工作的是为了完成人社部2010年企业薪酬调查任务,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也为我市每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线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一、访问系统 在浏览器地址栏录入:http://61.189.32.230:8888/回车就可访问系统。 二、账号注册 如果是老用户可以直接凭以前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如果是新用户,需要首先进行账号的注册。注册时要如实填写用户和企业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系统的使用。账号名应由字母、数值和下划线组成(不能包括“\/*?〃<>:|”等字符),且在系统中保持唯一。为确保数据安全性,不能将账号作为密码,密码长度不能少于5位。单击“马上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记住账号和密码。 账号注册完成后,要做好记录,以后每次进入系统操作都要凭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三、系统登录 凭刚才注册的账号和密码,完成系统的登录。登录系统后出现下列界面:

?界 面 左 侧 为 系 统 功 能 区 ,右侧为数据处理区。 ?功能区包括两级菜单,点击一级菜单获得二级菜单项,单击二级菜单进 行相应的操作。 四、操作程序 要完成此次信息填报工作,需要完成四个步骤。 第一步: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填报。点击“用人单位管理”菜单后,再点击 “用人单位注册与变更”项,完成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工作。具体操作界面如下 图所示。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 资格预审文件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 资格预审文件 一、建设单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工程项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 三、工程地点: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内 四、设计单位: 五、监理单位:中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七、投标单位: 1、报名条件:要同时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和园林绿化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不同时具备以上资质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但须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总包单位,并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三级企业必须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进场证) 2、投标单位2003-2004年竣工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以《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为准,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3、如满足以上条件的报名企业超过8家,则由建设单位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择优选取8家为入围单位。资格预审办法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八、工程概况: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包括:停车场改造、周边环境绿化及三楼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其中停车场改造、周边环境绿化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造价约为250万元;

三楼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建筑面积400平方米,造价约为50万元。 九、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概况所述内容,具体以招标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修正为准。施工招标承包内容的项目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为准。 十、投标申请人须知: 1、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具备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所有投标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所规定的申请书及附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允许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截止前自行增加补充更能全面反映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资料。 2、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预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3、投标申请人须提交资格审查有关资料,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前对提供的资料澄清或补充,否则将可能导致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4、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详细,以便资格预审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形,其申请将被拒绝。 5、申请书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法人印章。没有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法人印章的申请书将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

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要求,结合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而成。本系统无须在客户端安装,只要用户能连接互联网,就能访问和操作系统。本系统由基本信息维护、劳动用工备案、工资基金管理和系统管理四大部分组成。 1.基本信息维护部分由用人单位管理和单位职工管理两个模块组成。主要用来对各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单位招用工信息进行基本情况的录入和维护。 2.劳动用工备案部分为具体功能模块,用来实现企业招用工手续的办理和查询功能。主要功能有:企业招工备案、劳动合同续签备案、劳动合同变更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等,并具有相应的查询功能。 3.工资基金管理部分为具体功能模块,用来实现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和查询功能。主要功能有:企业人工成本报表的填报、职工工资统计和工资手册办理等,同时具备对各报表进行查询的功能。 4.系统管理部分由业务处理和信息系统两个模块组成。用来实现对业务办理情况的查询和对个人信息的维护。 一、访问系统 (一)访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沈阳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访问。 (二)在浏览器地址栏录入:http://61.189.32.230/web/WebMain.dll回车就可访问系统。 二、用户注册 如果是以前使用过系统的老用户,可以直接用以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老用户不要重复注册,否则在后续操作过程中容易发生错误)。 如果是新用户,需要首先进行用户的注册。注册时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后续系统的使用。用户名应由字母、数值和下划线组成(不能包括“/*?〃<>:|”等字符),且在系统中保持唯一。为确保数据安全性,不要将用户名作为密码,密码长度也不要少于5位。单击“马上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用户注册完成后,要做好记录,以后每次进入系统操作都要凭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特别提醒:如果用户名和密码遗忘,可以致电所在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或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进行查询。(详细电话见通知公告栏内的《系统升级说明》) 三、系统登录 用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完成系统的登录。登录系统后出现如下界面: 界面左侧为系统功能区,右侧为数据处理区。 功能区包括两级菜单,点击一级菜单获得二级菜单项,单击二级菜单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基本信息维护 基本信息维护是后续各功能模块实现的基础,是整个系统的基本信息入口。基本信息的维护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企业基本信息的维护(“用人单位管理”菜单下“用人单位注册与变更”的填报),另一方面是对单位职工信息的维护(“单位职工管理”菜单下“职工基本信息补入”和“新增职工信息录入”等报表的填报)。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管理 点击“用人单位管理”菜单项后,再点击“用人单位注册与变更”项,然后在右侧的数据编辑区内,将所有项目填写全,完成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工作。具体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指标填写说明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急件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清国税发〔2008〕41号 关于调整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由于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市国税局决定调整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范智强(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罗建文(党组成员、副局长) 伍勇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阳世展(办公室主任) 张绍钧(政策法规科科长) — 1 —

毛朝雄(税政管理科副科长) 莫铁毅(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魏胜扬(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 曾吉(计划统计科副科长) 欧小玲(财务管理科科长) 张传娣(人事教育科科长) 邓桂明(监察室主任) 陈文汉(稽查局局长) 卢俊辉(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刘建军(信息中心主任) 郑桂明(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宋伯能(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主任) 二、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阳世展(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雷广阳(监察室副主任) 林玉海(办公室科员) 成员:廖清(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江木伙(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邹志芳(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副科长) 陈礼光(稽查局副局长) 刘俊宇(信息中心副主任) 苏辉(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副主任)— 2 —

曾俊青(税政管理科副科长) 陈敏(计划统计科副科长) 邵娟(财务管理科副科长) 陈慧丽(人事教育科副科长) 徐华东(政策法规科科员) 欧敏儿(机关服务中心科员) — 3 —

(此件只发电子件) 主题词:文秘工作政务公开机构调整通知 抄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排版:罗燕琴校对:办公室林玉海 — 4 —

天津市“建立”工程前期手续要件明细及办件指南

一、项目立项备案(行政许可发改委窗口) 所需材料如下: A.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带公章窗口填写) B.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C.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D.项目简介 E.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F.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当天,取得立项红头文件(计划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规划局窗口) 所需材料如下: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窗口领取) B.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C.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法人签字) D.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E.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F.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计划文) G.核定用地图2份、现势地形图2份、光盘【DWG和SHP两种格式】(测 绘大队出2套,办理详规时用一套) 三、环境影响评估(行政许可环保局窗口) 所需材料如下: A.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万㎡以上]/表[10万㎡以下](找环评单位花钱出 需要向环评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a)计划文(复印件) b)出让合同(复印件) c)总平面图(带经济技术指标、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d)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B.区县环保局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大厅环保局窗口出)

四、合理用能评估(行政许可工信委窗口) 所需材料如下:(窗口给发邮件,填写完整后,回传邮件预审,通过后打印) A.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C.《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 D.项目申请报告书 E.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审计院图纸相关) 五、文明施工措施费缴纳 文件依据:(行政许可大厅86号窗口勾姐领取指南) 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 质安[2005]121号) 2.《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的通知》(建质安[2005]991号) 全称: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明施工措施费 账号:120001195 行号:1 开户行:建行天津海河东路分理处 用途:文明施工措施费-01(市管项目) 付款方式:电汇 2、最高限额以一个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

税收政策汇编及分析文件

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 预收款也要缴税 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往常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案讲法 股息红利依旧工资薪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 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 ●编读往来 ●小考场 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 ●广而告之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方法》的通知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各纳税人: 依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各纳税人可依照各自采纳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税凭证》: 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款。 3、《电子缴税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4、各有关银行对《电子缴款凭证》保存时刻为半年。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得年份: 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 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 所属行业 职务职业 在华天数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 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已缴(扣) 税额 抵扣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税 额 应退税额备注境内境外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 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 2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填写纳税人办理自然人注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3、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4、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5、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6、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7、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8、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9、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具体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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