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待遇
1、门诊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
在职人员:1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300元
其他退休人员:700元
建国前老工人:2010年7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
2、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
二、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
住院起付标准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
注: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2010年7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三、家庭病床
●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
1、脑血管意外,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晚期者;
4、长期卧床不起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申请建床登记手续
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附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结算和报销
1、建床周期
一般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2、结算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
(2)不设起付标准;
(3)病人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家庭病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4)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