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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法治化之路径选择

[收稿日期]2009-11-10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法学会科研项目 行政协助过程规制研究 (SF H 2008C 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1 黄学贤(1963 !),男,江苏省扬中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 廖振权(1982 !),男,江西省赣县人,苏州大

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9年1月第25卷!第1期

学习论坛TR I BUNE O F STUDY

Jan 2009V o l 25!N o 1

行政协议法治化之路径选择

黄学贤1

,廖振权

2

(1、2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虽然目前行政协议广泛存在,但是总体上行政协议却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了保障行政合作的顺利进行,把行政协议纳入法治化轨道势在必行。行政协议的法治化首先应当遵循相关行政法原则,同时还受契约自由、情势变更等私法原则的支配。在规则层面,行政协议既受行政实体法控制又受行政程序法控制,在必要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私法规则。

[关键词]行政协议;法治化;原则;规则

[中图分类号]D 922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09)01-0071-06!!放眼全国,行政主体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协议来开展行政合作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以区域合作为例,作为改革开放先锋的 珠三角 地区已经和内地其他省份及港、澳地区展开广泛的合作(又称泛珠三角9+2模式),已经签订的行政协议不下百个, 长三角 (3+2模式)、东三省、环渤海等区域合作地区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协议,这些行政协议对区域之间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互不隶属的行政主体之间针对某项行政具体事务也可以签订行政事务协议,如行政主体之间为了完成某种共同的或者不可分割的行政事务签订行政执法协作协议,又如行政主体之间为了明确行政事务的管辖权订立行政事务管辖协议。行政主体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协议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进而实现行政目的。然而,目前学界对行政协议的关注不够,对行政协议理论研究不够全面、系统。由于理论研究的不够深入,导致行政协议法治化程度不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有些行政协议还游离在法治的缰绳之外,可喜的是一些地方法规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已有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为行政协议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立法借鉴(后文将详述)。在行政合作蓬勃发展的今天,特别是不同区域之间需要互相合作,将作为行政合作主要桥梁的行政协议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尤其显得重要。行政协议的法治化为行政协

议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不仅有助于保障行政合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法治政府。因此,笔者在此尝试对行政协议法治化作初步探讨,以便为行政协议尽早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些许参考。

一、现行行政协议法治化的缺失

虽然行政协议在我国呈现如火如荼之发展趋势,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对行政协议法治化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虽然行政合同一直是近年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学者们对行政协议关注不够。综观目前学界关于行政合同的研究成果,学者们有明显的研究偏爱,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 不惜笔墨 ,而对行政主体之间的合同却只有 只言片语 (关于行政合同学界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仅仅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即狭义的行政合同,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合同即广义的行政合同。为了不产生混淆,笔者把狭义的行政合同仍然称为行政合同,把行政主体之间的合同称为行政协议)。在应松年、姜明安、马怀德三位教授拟定的三个?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关于行政合同的界定除应松年教授的版本外采用的都是狭义的行政合同概念。即使在应松年教授版本的?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合同在外延上包含行政协议,但是在行政合同的适用领域、适用规则等方面几乎看不到有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至今,学

界只有少数学者对行政协议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仍然不全面、不系统,对行政协议的概念、性质、范畴等一系列问题尚缺乏足够的认识。理论研究的不足是行政协议法治化的障碍之一,笔者以为,行政系统内部缺乏法治理念也是阻碍行政协议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原因。自20世纪末以来,依法治国在我国一直是强势话语,甚至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把依法治国纳入宪法,在2004年国务院更是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备用十年左右时间建立法治政府。然而依法治国的效果不甚理想,行政机关违法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可见行政系统内部对法治缺乏认识。因此,行政协议的法治化还需要行政系统内部进一步增强法治理念。

当然,行政协议法治化不足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协议无法可依。行政协议法治化的前提是行政协议的法制化,即有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行政协议。纵观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规范,几乎找不到规范行政协议的相关法律的 身影 。首先,从宪法层面来看,现行宪法并没有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像?美国联邦宪法#有行政协议的 专门条款 ,其第1条第10款第3项规定: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它州或外国缔结协定和联盟。 有学者认为, ?宪法#虽然没有出台明确的行政协议条款,但同样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实际上暗示或间接授予了缔结权,只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管理权限内,地方政府之间就有可能缔结行政协议 [1]。从上文引述可知,该学者认为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某项行政活动的明确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就可以从事该行政活动。这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众所周知,公权力一贯有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这条公法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依法行政将形同虚设。行政法定原则已经是行政法学界普遍的共识,它要求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协议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当然,这并非要求我国行政协议必须有美国宪法那样的 专门条款 ,但也不能使行政协议缺乏宪法基础,否则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也将形同虚设。其次,从行政组织法层面来看,无论是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规范行政协议的 只言片语 ,仅仅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则制定权、行政规章制定权、行政管理权等(?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作为规范行政主体权限最主要的法律,没有规定行政主体之间的协议缔结权无疑是其一大缺憾。再次,从行政程序法层面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协议程序的法律也就无从谈起(这里的 法律 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按目前公布的?行政程序法#草案,即使通过了也没有行政协议的相关内容)。值得欣喜的是湖南省最近通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已有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但是该条仅仅笼统地规定该省地方政府有行政协议缔结权,至于缔结的程序、协议纠纷的解决等其他内容却没有规定,同时它仅仅规定了行政主体之间有缔结行政区域合作协议的权限,未规定行政主体之间有缔结行政事务协议的权限,这些规定的缺失无疑是该法的缺憾。加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只是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较低,对目前大量省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协议未有丝毫的规范作用,因此其推动行政协议法治化进程的作用有限。

二、原则支配下的行政协议

法律原则是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依据或出发点 [2]。反映在行政法领域,原则就是指 效力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中,集中体现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反映现代宪政精神与立法者所奉行的行政政策,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规制作用的根本法律原则 [3]。行政法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础性原理,任何行政行为都不能违背行政法原则,都必须与行政法原则相适应,否则无效。行政协议作为行政主体之间的共同行政行为,自然也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同时,行政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合同行为,自然也应遵守合同法律中的共通性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之间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或者促进共同发展而展开行政合作,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特别是不同区域之间更需要行政合作,因此在其法治化过程中应当更多地给予激励。按照平衡论者的观点,行政法不仅需要 控权 ,即要控制权力(利)的滥用、恣意行使,同时也需要 保权 ,即保障权力(利)的正常运行,既要建立制约机制也要建立激励机制。笔者以为在行政协议的法治化过程中,在对其进行规制的基础上更离不开激励机制的建立。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之间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针对这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平衡论者认为 原则支配和规则优先是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 , 原则支配是保证行政法对激励机制进行调整的基线,任何行政行为都不能脱离行政法原则的调整 [4]。因此,笔者以为,行政协议的法治化应当受下列原则的

支配。

(一)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法定原则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其内涵是指一切行政权力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这一公法理念在行政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宪政精神的体现。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行政法定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越权无效等内容[5]。所谓职权法定就是要求行政权力的来源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受制于法。行政主体之间签订行政协议,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协议的性质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效力相当于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行政协议的内容必须 根据 上位法且 不得抵触 上位法,即遵循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同时,行政协议不得规定只能由 法律 规定的内容,这也是行政保留原则要求的体现。越权无效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之间签订行政协议必须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不得超越职权签订行政协议。由于行政法定原则是行政法最为基本的原则,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协议应当受行政法定原则的支配。

(二)正当程序原则

自20世纪末以来,在行政法中确立行政程序观念尤其是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共识。目前学界认为,正当行政程序应当实现以下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公开性。反映在行政协议中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公开性和程序的参与性两方面。所谓程序的公开性是指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6],即行政公开,其目的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行政协议不仅仅对行政协议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同时还间接地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如行政事务管辖协议中管辖权的转移对行政相对人就产生间接效力。因此,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之间在订立行政协议之后,将行政协议向社会公布,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程序的参与是以程序的公开为前提的,只有公开行政协议的相关信息,才能使公众更好地参与,从而达到参与的效果。程序的参与性要求受行政协议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协议的相关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协议的形成发挥有效的作用。在区域合作中,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协议一般都涉及本地区的重大决策,对本地区将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社会公众能够对该行政协议表达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参与到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来。如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就有重大决策社会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其第三十五条规定: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由此可见,行政协议的法治化不可能缺少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协议的支配。

(三)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原本是私法中支配合同行为的原则,但是行政协议本质也是一种合同行为,也必然受契约自由原则的支配。按照私法契约自由理论,契约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和内容自由,具体有以下几点: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但是行政主体之间订立和履行行政协议是公法行为,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具有私法性质,不可能享有私法意义上的自治,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上不可能享有私法合同意义上的契约自由,这里所谓的契约自由受公共利益、公权力等因素的限制。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下,参与方必然要签订更为具体详细的合作协议,并不能因为在订立行政协议过程中对合作权限的划分、合作费用承担及利益分配等协议内容有不同意见而不订立行政协议。又如?浙江义乌与东阳地方政府之间的水资源转让协议#,双方为水资源的转让展开旷日持久的谈判,该协议最终是在浙江省政府出面多次协调下订立的。由此可见,支配行政协议的契约自由受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权力等多方因素影响,其缔结协议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协议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自由等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就行政协议来说,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表明行政协议并没有丧失契约的自由属性,还受契约自由原则支配。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本是私法中的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的 帝王条款 。在民法中,诚信原则要求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应符合 善意 、 诚实 、 信用 。 善意 按照民法有关过失责任的规定,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注意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诚实 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能有欺诈行为。 信用 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7]。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律原则,也是道德原则,它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法律的一般原则不仅适用于私法,也适用于公法领域。诚如台湾学者所言, 诚信原则是一自然含有道德规范色彩的基本原则共通于所有法领域之间,其属于超越成文法之上位法理,付诸各种法领域,故诚实信用原则并非私法所持有,同样为行政法领域所适用,只不过诚信原则在不同法领域因为各法领域的特殊性有所调整 [8]。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行政协议中,就要求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之间在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不能有欺诈的心理和行为,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注意防止损害他人利益,尽量将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行政协议作为行政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更加要求当事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行政法领域,支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无疑对我国打造诚信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也是民事合同中的私法原则之一。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丧失,合同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同样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 行政程序法 中有情势变更原则的体现,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内容所依据的关系,如在合同成立后作出显著变更,以致遵守原合同对当事人一方不合理的,该当事人可要求将合同内容作出符合变更关系的调整,或不能调整的,作出解除合同通知[9]。我国台湾地区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契约缔结后,因有情势重大变更,非当时所能预料,而依原约定显失公平者,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适当调整契约内容。如不能调整,要终止契约。前项情形,行政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人民时,行政机关为维护公益,得于补偿相对人之损失后,命其继续履行原约定之义务。第一项之请求调整或终止与第二项补偿之决定,应以书面叙明理由为之。相对人对第二项补偿金额不同意时,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诉讼。 情势变更的原因体现在行政协议中主要有:(1)法律修改。如行政事务管辖协议中,法律修改规定行政主体不在行使该事务的管辖权。

(2)情势发生根本性变化。如在行政区域合作协议中,发生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履行行政协议。(3)协议当事人不具有特定行为能力。如在行政机构改革中,行政协议中的一方行政主体被撤销导致行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具有契约性的行政协议同样受情势变更原则的支配。

三、规则控制下的行政协议

按照平衡论者的观点, 原则支配 与 规则优先 是统一的, 原则支配 只是保证法律原则对行政协议进行调整的 基线 ,倘若同时存在更明确、更有效的与行政法原则相适应的规则,就必然要保证规则调整的实效,即 规则优先 ,这是由规则的特点所决定的[10]。由此可见, 原则支配 只是在规则出现哈特所谓的 空缺结构 时才对行政协议起规范作用,对规则更多的是起指导和补充作用,因此, 规则控制 才是行政协议法治化最直接、最主要的方式和路径。针对行政协议 规则控制 的路径选择,叶必丰教授认为应当先制定单行的行政协议法,然后再纳入行政程序法[11]。何渊博士提出地方立法模式、行政协议法模式、行政程序法模式等路径,认为理想的选择是统一行政协议法主要规定实体内容,行政程序法主要涉及程序内容,地方行政法规规定具体实施细则[12]。上述二位学者提出的路径都有一定的合理、可行之处,笔者在此无意赘述行政协议的立法模式之优劣,而行政协议法治化最为重要的是法治的效果,其中规则的设计直接涉及法治效果优劣。因此,笔者以为无论选择何种路径模式,行政协议的 规则控制 都离不开实体法控制和程序法控制,同时在行政法规则出现缺位时,可以援用私法规则进行规制。

(一)实体规则控制

自行政法产生以来,实体规则就是行政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实体规则一直是控制行政权的 杀手锏 。行政协议的法治化自然也离不开实体规则的控制,笔者以为,行政协议的实体规则控制应当包含以下规则:

1.主体和权限规则,即对行政协议的缔结主体和权限进行规制。前文已述,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可以签订行政协议,它们并未授予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的权限。这就使得目前广泛存在的行政协议无论是行政区域合作协议,还是行政事务协议都具有违法之嫌。在域外如美国、日本、西班牙等法治发达国家就有行政协议缔结权的相关规定,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52条规定, 地方政府可以与另一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将一部分事务委托给另一个地方政府处理 , 地方政府间通过协议设立协议会来处理地方跨区事务,联络、协调和制定跨区域的计划 , 地方政府之间可通过协议共同设立委员会并安排专职委员 ;第284条第2款规定, 地方政府之间可通过协议,共同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地方政府部分事务的组织部分事务组合 [13]。在借鉴域外先进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应当规定 行政机关之间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结行政协议开展行政合作 ,以使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协议有法可依,消除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协

议的违法之嫌。

2.行政协议内容规则,即规范行政协议条款的范本。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就规定了民事合同的必要条款,为民事合同的缔结内容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然而纵观我国目前的行政协议没有范本可以参照,协议文本比较混乱,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和履行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域外法如?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行政协议的主要条款就作了明确规定: 协议文本应按照以下内容格式化: (1)签署协议的机构及各方的法律能力;(2)各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3)资金来源;(4)为履行协议所需进行的工作;(5)是否有必要成立一个工作机构;(6)有效期限:如缔约各方同意,所确立的有效期限不妨碍协议的延长;(7)前项所述原因之外的终止以及因终止而结束有关行为的方式。 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民事法律规则,笔者认为行政协议的范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签署协议的机构及各方的法律能力;(2)协议的标的;(3)各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4)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有效期限;(6)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7)违约责任;(8)监督和纠纷解决机制。

3.协议适用规则,即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规则。在我国台湾地区 行政程序法 中就有行政契约适用范围的规定,其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公法上法律关系得以契约设定、变更或消灭之。但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约者,不在此限 。应松年教授编写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合同的适用领域,但遗憾的是并未规定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行政协议主要适用于行政区域合作和行政事务处理两个领域,因此行政协议的适用规则应当根据我国的实情并结合域外经验进行制定。

4.协议的效力规则。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及我国台湾地区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都规定了行政契约的无效情形,因此控制行政协议的实体规则自然也少不了协议的效力规则,应当对行政协议的效力情形如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作出规定。

(二)程序规则控制

随着程序控权的作用日益凸显,正当程序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 运用程序控制行政权力 已成为行政法公认的原则,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自不例外。程序规则既有控权的功能,也有保障行政权力顺利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在行政协议的缔结、变更、履行、解除的整个过程中,笔者以为下列程序必不可少:

1.订立程序。综观目前行政协议,都是通过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来缔结的,如 长三角 区域合作中16市的市长联席会议、经协委(办)联席会议和职能部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泛 珠三角 区域合作中的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虽然行政协议的程序平台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但行政协议作为合意行为,它的缔结过程类似于民事合同,也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这里的要约是指一方行政主体向另一方行政主体作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一方行政主体同意另一方行政主体作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2.信息公开程序。设立信息公开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协议中的体现。前文已述,行政协议不仅仅对行政协议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同时还间接地对外产生法律效果,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之间在订立行政协议之后,将行政协议向社会公布,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同时,行政协议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其效力相当于规范性文件,就更加要求行政协议遵循信息公开程序,这也符合我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立法精神。可喜的是泛 珠三角 的行政区域合作协议基本通过网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不仅为公众参与行政协议的缔结提供了前提,也是公民、社会监督行政主体之间缔结、履行行政协议过程的重要手段。

3.公众参与程序。其实行政协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事务的处理,非协议当事人是不可参与其中的,但行政协议间接地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对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行政区域合作协议。行政区域合作协议一般都涉及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有必要给予公众参与机会,甚至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但目前,无论是泛 珠三角 还是 长三角 ,在缔结行政协议时并未给予公众参与机会,公众的意愿和要求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和反映,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市场与政府的互动很不充分。公众参与程序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行政协议的科学性、可行性。

4.同意和备案程序。前文已知,美国州际之间的行政协议需要联邦国会的同意,所以有学者认为 对于可能改变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平衡或者可能侵害中央政府的既有权力或利益的政治性行政协议,应由协议的成员方递交给国务院,由后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4]。笔者基本同意该学者的观点,认为只要涉及上级行政机关职权权限或者法律法规要求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协议,都应当提交上级机关批准,对于涉及上级行政机关职权权限法律法规要求由上级机关备案的行

政协议应当交由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协议,上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程序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私法规则的援用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早在20世纪初,就提出私法规则可以在公法层面适用的观点。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私法规则在公法领域的适用已成为理论、立法和实践的共识(其实在学界对于行政关系是否可以适用私法规则产生过不同意见,有 肯定说 、 否定说 和 折中说 [15]),因此行政协议的法治化适用私法规则不存在任何障碍。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为行政协议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提供了前提性条件,加上民事合同法律在立法上比行政法更加完备和成熟,使得行政协议适用私法规则更具合理性。但是,行政协议适用私法规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规范行政协议的行政法规则不足;二是私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则可以适用并且与支配行政协议的法律原则相适应。基于此,笔者以为,下列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

1.合同拘束力规则。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合同也不例外。

2.行为能力和代理规则。行政主体作为 依法行政 的主体,在缔结协议时,自然应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不可能亲自作为,只能通过具备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公务员或依法委托的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代为订立协议,在法律上则视为行政主体所为,这与民法上的有关行为能力和代理的原则相通。

3.免责事由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对于不可抗力理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可适用于行政协议。

4.合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即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或合同语言文字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多意性,往往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文本得出不同的理解,由此而引发分歧的产生,因此需要有关单位依据双方认可的规则对合同作出权威性的、公正的解释。

四、结语

在行政合作蓬勃发展的今天,特别是不同区域的行政主体之间需要合作,行政协议的广泛存在,既是现代契约行政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行政主体应用契约的方式来处理公法领域事务的一种体现。行政协议的法治化为行政协议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不仅有助于保障行政合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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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长艳]

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教案)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理论成果专题: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6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本专题是根据第一章的教学内容所做出的延伸,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国人在面临民族危亡之时为救亡图存所做出的选择,开启了中国现代化的道路,在近170年的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中,中国现代化进程缓慢,经历了重重的坎坷、曲折,希望通过本专题的教学,让学生明白选择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选择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现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确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进而坚定这一信念。 教学重点、难点 在近170年的历程中,为什么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缓慢,会遇到如此多的坎坷?教学方法 历史文献法、讨论法、多媒体演绎法等 思考题 1、中国开启现代化道路的背景 2、辛亥革命为什么爆发? 3、五四新文化运动给中国的现代化带来的影响? 4、中国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5、中国为什么从经典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进入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 主要教学内容 前言 一、第一阶段:现代化的准备阶段(1840年—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前) 二、第二阶段:现代化的启动和道路抉择阶段(1912年—1949年10月) 三、第三阶段:经典式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1949年10月—1978年) 四、第四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1979年至今) 总结

详细教案 前言 实现现代化是当今中国的最大任务,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日新月异的步伐向前迈进,令世界瞩目。但亦因社会、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利益关系的剧烈调整和腐败现象的出现,有人困惑,有人迷惘。如何使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更加顺利而稳健地向前发展,如何使人们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前程更加坚信不移?回顾中国现代化的整个历程,总结成功经验和挫折教训,明白从资本主义现代化转变为苏式经典社会主义现代化、再转变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过程,是十分有益的,即所谓“鉴往而知来”。 如果说1840年的鸦片战争开始把中国卷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使中国传统社会逐渐发生新的变化,标志中国现代化的开端,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已经历了170年的时间。在这170年中,从社会环境和发展道路来说,中国的现代化经过了四个阶段和三种发展道路的变化,这是中国现代化已经经历的历史事实,我们不仅不能脱离这一事实,而且要对这一已经存在的历史的必然性进行解释,说明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过程,总结其中的规律所在。 一、第一阶段:现代化的准备阶段(1840年—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前)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潮流和规律,它以资本主义社会因素在欧洲的产生和初步发展为起点和早期形态,随着资本主义向全世界的扩散和社会主义的出现而形成和发展。 (一)1840年前的中国 当17世纪至19世纪上半叶之间欧洲和北美的现代化从暗潮涌动到形成澎湃之势,并开始向东方潜流,这时的中国,已在传统的封建制度和农业文明的社会形态下缓慢地发展了两千年,虽然传统的社会形态依然保持着,但是其内部构成和对外交往已经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比如资本主义萌芽开始产生、商业和商人群体已有一定的扩展、商业资本已有一定的积累等,从而使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既存在着与现代化相抵触的因素,也产生了一些潜在的适应因素。 举例:广州十三行 17世纪后期,大清帝国进入了康熙盛世,在平定三藩之乱和收复了台湾岛之后,审时度势的康熙帝,为了振兴沿海地区长期凋敝的经济,决心解除明朝以来300余年的海禁,实行开海通商政策。清政府开放海禁,并在广州、漳州、宁

论行政决策的法制化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3)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然性 (5) 三、行政决策的拟定需求 (7) (一) 科学化水平 (7) (二)民主化水平 (8) (三)理性化水平 (8) 四、行政决策法制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 (10) (一)决策规范 (10) (二)信息公开 (10) (三)公民参与 (10) 五、行政决策法制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12)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 (12)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 (12) 六、行政决策法制的实施 (14)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 (15)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 (15)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 (16)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 (16)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 (16) 总结 (18) 参考文献 (19)

摘要 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所体现出的是普遍性与必然性的特征。法律对于政府的功能在于将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原则性与基本性的规定与监督,目的在于提高决策部门的程序意识,改变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传统性思维,增强既定的法定程序的权威性。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面对的是在转型期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与矛盾冲突,这就要求行政决策必须保持较高的、透明化的参与机制。本文就在法制范畴内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政策选择的信息等相关因素的研究,为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制化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政府智能决策选择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知识点

2.2.1夯实法治基石 ◇随◇堂◇笔◇记 一、选择法治道路 1.法治:依法治理。 2. 法治的重要性 (1)个人: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2)国家和社会: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3. 法治的要求 (1)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良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2)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描绘法治蓝图 1. 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1)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科学立法),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严格执法),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 (2)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 依法治国 (1)地位: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基本要求:科学立法(前提)、严格执法(关键)、公正司法(防线)、全民守法(基础) ◇思◇维◇导◇图

2.2.2凝聚法治共识 ◇随◇堂◇笔◇记 一、法治政府 1.政府的作用 (1)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 (2)人们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2.政府的工作宗旨和原则: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 人民谋利益。 3.怎样建设法治政府? (1)政府:①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权。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公民: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厉行法治 1.怎样厉行法治? (1)公民: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做尊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全体公民共同守法。 (3)社会: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正义。 2.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3)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思◇维◇导◇图 凝聚 法治 共识 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全民守法,法治宣传 法德相辅,规范与教化并行厉行法治 上行下效

解读乡土中国

《乡土中国》读书笔记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姓名:杨瞻菲 学号:S2*******

《乡土中国》解读 内容摘要:《乡土中国》是费孝通的代表作之一,通过对《乡土中国》的写作背景目的,特点,内容,意义的解读,让我们更能加深的对它的理解 关键词:乡土社会格局 报告主线:通过《乡土中国》的内容,了解自己社会本身的特殊性,本民族文化传统,本国国情。 正文结构: 引言:大家都读过费孝通的这部著作了,通过阅读让我们了解了乡土社会,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作者本人。 一、写作背景和主要目的: 1、写作背景: 《乡土中国》这本书是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后期,根据他所讲“乡村社会学”一课内容整理结集而成的,全书主体共十四篇文章站在上个世纪四年年代,了解了那时的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中国。一个以农业这种生产方式为基础而产生的聚居,由于聚居,便会有群体间“熟习”的关系;这种“熟习”再联结血缘与地缘等因素,乡土社会的结构才会是“差序格局”;因为“熟习”和“差序格局”,所以维持乡土社会结构的就必然是“礼治秩序”;乡土社会的本色——经验性社会有决定乡土社会的变迁是很缓慢的。。

2、主要目的 《乡土中国》成书缘由正如费孝通先生在《重刊序言》中所说,他是想借“乡村社会学”这个讲台来追究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 二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乡土社会 乡土社会是在自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以家族为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的社会大结构。(结合特定的领域,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文化或特定的民族)从基层上看,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而土头土脑的乡下人是中国社会的基层。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好,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手段。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珍贵。城里人可以用土气来藐视乡下人,但是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在数量上占着最高地位的人,无疑是土地。 作者首先是从中国社会的基层入手,一语道破中国乡土社会的乡土性,所谓乡土就是指进行小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村,那里居住着中国绝大多数农民,他们黏着土地,与土地相依为命,在辛勤劳作的耕耘下,靠大自然的风调雨顺来获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古谚语“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典型的描述了乡土社会对大自然和客观环境的依赖。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有几点,无论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 (二)乡土社会的特点 1、等级性:差序格局 作者通过比较中国社会和西洋社会,认为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就好像捆柴一样,而中国的社会格局犹如石头丢进水面泛起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是一个差序格局。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个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即每个人的网络,都有个自己在作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都不一样,网络的范围,依中心势力的大小而定,具有伸缩性。 2、血缘性:乡土社会以血缘为基础构造 在缺乏变动的文化里,长幼之间发生了社会的差次,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 C.鞭刑D.流刑 2.商朝初期的立法有() A.《吕刑》B.《禹刑》 C.《政典》D.《汤刑》 3.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 A.罚金B.杀 C.鞭刑D.徒刑 4.西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须向官府交纳() A.束矢B.钧金 C.路鼓D.肺石 5.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 C.大司寇D.士师 6.上古时期拥有土地最高处分权的是() A.国王B.诸侯 C.卿大夫D.士 7.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 A.赵鞅B.赵盾 C.荀寅D.子产 8.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 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9.中国古代将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称为() A.五刑B.六赃 C.七杀D.十恶 10.最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的是() A.西周时期B.秦朝 C.汉朝D.唐朝 11.秦朝时,乡一级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官吏是() A.三老B.啬夫 C.有秩D.里典

12.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 A.秦朝B.汉朝 C.隋朝D.唐朝 13.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 C.司寇D.大理寺 14.唐朝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是() A.门荫B.征召 C.科举D.察举 15.唐朝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物后,要() A.上交官府B.归还原主 C.自行占有D.任意处分 16.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法律沿袭的是()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 C.宗祧继承D.封爵继承 17.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 A.唐朝B.元朝 C.宋朝D.明朝 18.《暂行新刑律》正式公布于() A.清末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是() A.《大清民律草案》B.《中华民国民法》 C.《商人通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 A.三级二审终审制B.三级三审终审制 C.四级二审终审制D.四级三审终审制 21.清末第一次正式肯定了律师活动合法性的法律是()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B.《法院编制法》 C.《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D.《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2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公布于() A.明朝B.清末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D.北洋政府时期 23.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A.《重大信条十九条》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4.《中华民国约法》俗称() A.“贿选宪法”B.“袁记约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和人民的选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一、正视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是与其历史发展走向密切相关的,都有其历史决定性。邓小平同志指出:“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中国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人民是不是也能站起来,中国是不是也能翻身?让我们看看历史吧。国民党搞了二十几年,中国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是不能成功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毛泽东思想,走自己的道路,也就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把中国革命搞成功了。”这一表述,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走什么样的道路就已经成为先进的中国人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他们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试图按图索骥,依照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来改造中国,把中国富强的希望寄托于实行和发展资本主义。从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革命,到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戊戌变法,以至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国民党也曾在大陆搞资本主义,最后留下的是一个四分五裂、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使中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历史以其血的代价告诉我们,在中国,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一方面,封建主义不愿意走资本主义道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两、三千年,在中国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也最顽固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虽然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不允许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在近代中国,封建势力还与帝国主义相勾结,压迫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势力不允许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毛泽东同志曾说:“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的目的,决不是要把封建的中国变成资本主义的中国。”它们的目的,就是要占领中国的市场,掠夺中国的资源,使中国变成它们的半殖民地和殖民地,并以其强大的经济势力排除和压迫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它们决不允许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也不具备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由于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性,由于他们同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并未完全断绝经济上的联系,所以,他们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勇气,更没有推翻封建统治,推翻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能力,只有完全依附于国际资本主义才能得以生存、发展。因而,靠中国资产阶级的力量,中国最终也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封建主义旧统治又延续不下去。中国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正当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而感困惑的时候,十月革命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的先进分子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看到了中国新的出路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人民选择了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历史性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才找到的,是中国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

第一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节导引】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事件回放】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 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主体内容】 一、中国为什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律知识:什么是法治?

《乡土中国》整本书阅读能力测试(二)(含答案)

《乡土中国》整本书阅读能力测试(二) 一、判断(每小题1分,共10分) 下面各项中,正确的在后面的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乡土中国》中的“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中国乡土社会,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一个人的“圈子”是固定的。() 3.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4.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5.乡土社会是安稳的社会,没有社会冲突,其权力结构以同意权力为主。() 6.中国的家扩大的路线是单系的,就是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除了少数例外,家并不能同时包括媳妇和女婿。() 7.乡土社会中阻碍着共同生活的人充分了解的却是个人生理上的差别,永远划分着人的生理差别的是男女两性。() 8.横暴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统治者要用暴力来维持他们的地位以及经济利益。() 9.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有不民主的横暴权力,也有民主的同意权力,在这两者之外还有教化权力,后者既非民主又异于不民主的专制。() 10.现代社会是理性的时代,理性是指人依了已知道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去计划他的行为,所以也可以说是科学化的。() 二、填空(每小题2分,共8分) 1.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就不同于现代,乡土社会是“”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而法律与其不同的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政治权力的执行,而礼靠的是无形的传统。人们只需“学而时习之”地享受积累出的经验。 2.文化和政治的区别是在这里: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是的;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共同接受一套规范,各种意见纷呈,求取临时解决办法的活动是。 3. 是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有时可以掩盖世代原则。亲属原则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长幼原则的重要也表示了教化权力的重要。 4. 是建立在教化作用之上的,教化是有知对无知,如果所传递的文化是有效的,被教的自没有反对的必要,如果所传递的文化已经失效,根本也就失去了教化的意义。 三、阅读(共30分) (一)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问题。(每小题3分,共9分)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论中国对外贸易的道路选择

论中国对外贸易的道路选择

摘要: 本文主要是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加之与中国以前所作出的决策与目 前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对贸易保护道路与自由贸易的比较,分析出中国 目前以致将来的发展,必须要走自由贸易道路,这才是中国的贸易王道! 关键词:自由贸易,贸易保护,道路选择,利弊 前言: 本文主要对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的理论利弊分析,再结合美国发展的历史,中国和现在世界的目前状况,分析出中国必须走自由贸易道路。 一、理论部分 1.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奉行市场开放准则,通过消除贸易歧视和 限制,实现商品、资金、劳务、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以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贸易方式。换言之,各国在商品、资金、劳务、技术、信息等要素方面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比较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就可以把 自身的要素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当然,这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 进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必须是独立自主的,能够把握住自己的经济命脉;二是这 个国家必须具有一定的要素优势。否则,自由贸易的结果必定是以卵击石或血 本无归。 1.1主要观点 亚当·斯密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创始者,他的绝对利益论认为,不同国家生 产同样商品的成本总是不同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应放弃成本绝对高的商品或选 择成本绝对低的商品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彼此进行交换,这样两国的劳动生产 率都将得到提高,成本都会得以降低,劳动和资本才能得到优化配置和利用, 才能实现本国(或贸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1.2自由贸易的利弊 1.2.1.自由贸易的好处 (1)实行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可使得贸易双方从贸易中获得利益,从而促进各国乃 至整个世界福利水平的提高。自由贸易能够使各国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自身 所稀缺的商品或服务,使得本国可以从贸易创造中获得利益。而一旦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贸易创造所引起的利益增加须抵消因贸易转移所引起的利益减少,从而 使福利的增加量减少。 (2)能够使得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自由贸易政策的实行,使得资本、劳动、技术等要素在国际间实现了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对于贸易各国吸引外资,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运行 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可编辑版】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关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关键,是基础。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新一轮机构改革势在必行。要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就是,加快推进决定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决策的法治化进程,以此的带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开展。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现实背景——行政三分制在十六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这是我国致力于建设政治文明的一段论述。这34个字的深刻内涵在于,我国将按照二战后各国对“大政府”进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并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普适性管理模式,重新审视我们政府的职能定位,以此来指导和推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这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行政三分制”。有消息说,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已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各职能部委将再次合并。“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内容,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其目标是建立“现代公共型政府”,在这一管理体系下,政府职能将从全能型转为有限型,从权威行政转向服务行政,从人治行政转向依法行政,从“部门性”转向“公共性”。加强决策机构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单独提出,已充分体现

党和国家对决策这一决定事业兴衰成败关键环节的高度重视。在对决策正确性的各种促进方式的不断探索中,继民主化、科学化之后,又提出法治化,依照法定程度、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决策,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方法、内容和标准上,都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尤其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交融的背景下,领导干部尽快地提高法律素质就成为当务之急。这是因为: 一是领导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过去几十年在封闭条件下进行领导工作。而现在县、市以上领导干部经常要在国内、国际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强同国际间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国外资金,处理各种涉外关系,都离不开法律和国际惯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不懂得国际交往规则,在对外交往中就难以赢得主动,获得成功。二是领导内容发生了变化。全党工作重心已从过去的搞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能健康发展的,没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也是难以驾驭市场经济的。三是领导对象发生了变化。现在领导干部的对象呈多元化,各种经济实体都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象过去那样单靠行政命令就可以随意调动和指挥,只有法律才能真正规范和引导其行为。在公民中,那种对权力的服从,已更多地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在人际关系协调中作用越来越大。领导干部如果缺乏法律素质,在这方面落

乡土中国 法律

在我们读完乡土中国这本书之后,我们了解到了乡土层面中国人的道德上的愚与私,也了解到了男女有别的两种文化模式,费孝通先生用比较研究法向我们呈现了一个中国乡土社会。经过讨论我们小组大多数成员对于书中的礼治秩序、无讼和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这四节产生了比较大的兴趣,我们认为这四节的内容让我们联想到了一个词“法律”但似乎又与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法律一词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对其展开了深入了研究。 我们先从现实出发对于现在中国的法制战略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在党的十八大上就已经提出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而在今年召开的十二届人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政治文明必然首推法治文明,民族精神必然首推法治精神。查阅了诸多资料之后我们发现法治文明法治精神的传播是重中之重,现存法律大谈民主平等,与此同时我们的法律也常常借鉴外国法律。 在对现在我国法制建设的了解过程之中在现实之中我们发现了现在中国法治推进已经陷入了一定困局。包括立法滞后,立法不完善,立法技术地下,司法腐败等问题,我们关注到了另一个问题传统观念制约着我国法治进程,中国人历来讲究以和为贵,它压低了个体权利,导致公民权利意识淡薄,为了追求”和“,受害者宁愿忍气吞声或者私下了结,不请求司法援助。 另一头我们开始着手理解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中感受到的“法律”我们发现其实书中提到的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叫做民间法。这些逐渐制度化规则通常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他不仅包括个人方面,也包括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中国作为典型的从农耕发展而来的国家,其农村社会必然是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农村的民间社会规范必然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从费孝通先生所著《乡土中国》来看,民间法对社会的法制秩序有着极大的影响。从现实看,在传统社会的乡土中国,中国人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由国家法直接控制或支配的,国家法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等民间法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青睐。人们的行为更多的是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规范秩序内。 例如《乡土中国》中那个兼司法官的县长所遇到的一个人因妻子外遇而打伤了奸夫的例子,在现行司法制度和民间法产生冲突下的特殊的副作用。又比如双十一大家在淘宝上买的商品不乏有不满意的,可是所有人都会去退货吗?当然不是,大多数人还是无奈的点了确认收货。或者前不久的南京虐童案判养母李征琴获刑6个月,但是大多数网友还是认为量刑过轻,但是这次案件审理仅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是罪名和刑罚,而不处理收养关系,这一点却少有人注意到。 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民间法局限是很大的。正如乡土中国中所言民间法就是这样一种根植于乡土上的地方性知识,是这个地域的人们通过无数次的摩擦、调试所发展起来的彼此都熟知的一种本地化知识,一般来说都是内容都是比较具体的但形式上却很朴素,讲究具体的变通,也具有很明显的地域性,区域和区域之间由于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同所用民间法也不同,同时更多依靠内控,也就是说更倾向于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违反民间法,也更多地是利用背后舆论、道德批判、名誉谴责,或者通过罚公映电影,请全村人吃饭,来达到维护社会协调的目的。一旦“送官法办”往往意味着纠纷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已无法在村内通过调解解决,意味着纠纷就要公事公办,意味着求情疏通轻办的机会没了,意味着纠纷双方不可能有双赢的结果。 一方面我们也知道现代法治世不可代替的,虽然中华民族历史上早就有《秦律》、《唐律》、《明律》这样的成文法,但真正开始近现代法制却是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中才开始了艰难的转变。存在了数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4、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 A.《具律》 B.《盗律》 C.《杂律》 D.《厩律》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宋 B、清 C、唐 D、明 8、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A、律 B、令 C、科 D、比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10.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 A.《大律》 B.《泰始律》 C.《武德律》 D.《大业律》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B.《晋律》C.《唐律疏议》D.《开皇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A.不孝B.恶逆 C. 大不敬D.不义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 近代中国救国强国的思潮非常多,为什么最后是马克思主义引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救国强国的梦想?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是否具有历史必然性?如何看待历史研究中的假设? 没有革命,中国是否会发展得更好?“十个结合”与中国特色是什么关系?如何才能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等。近日,记者就读者提出的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海鹏、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颜晓峰,请他们对这些问题作深入解答。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问:在近代中国,救国强国的思潮非常多,为什么最后是马克思主义引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救国强国的梦想? 张海鹏: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的确,在近代中国,各种救国思潮很多。教育救国、科学救国、实业救国、道德救国等等,在一部分知识分子和实业家那里是十分笃信的;自由主义、实用主义等等,在知识分子中也有一定市场;君主立宪、共和制度,也经过长期的辩论。国家主义、好人政府、联省自治、乡村建设等各种政治主张,有人提出,有人实践,但很快就烟消云散。最重要的思潮或者主义是两种:三民主义,社会主义。这两种思潮的传播和实施,都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在20世纪初的国际国内情势下提出来的政治思想主张,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纲领。这种主张或者纲领在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孙中山的重新阐述,反映了当时国共合作反对北洋军阀的要求。基本上说,反映孙中山社会改造思想的是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思想。民生主义思想首先来自19世纪末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启发,在一定意义上还受到马克思主义影响,又结合了中国传统的大同思想。孙中山在阐述他的三民主义理论时,内心中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的好感。孙中山去世后,随着中国国民党的分裂,三民主义思想也被不同的政治家所篡改。篡改后的“三民主义”违背了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学说,反对并屠杀共产党,镇压工农运动。国民党、蒋介石脱离人民大众的利益,违背近代中国历史前进的方向,终于在决定中国历史命运的大决战中彻底败北。三民主义不能救中国,就在这样的大决战中被证实了。能够救中国的只能是经过大决战检验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理论明确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是经过历史实践检验过的。 问: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有历史必然性吗? 张海鹏: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第一,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不是个别现象,不是偶然现象,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现象。马克思主义是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换句话说,它是资本主义成熟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工人运动成熟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乡土中国》带给我的一些思考

《乡土中国》带给我的一些思考 费孝通写的这本《乡土中国》确实是一本值得我们去阅读的好书,自觉从小生活在乡土社会中,对“乡土”有或多或少的了解,阅读本书时有一种很深的亲切感。为了对中国乡土文化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更好地理解中国的乡土文化,这本书成了我的不二之选。 刚开始看这本书时感觉书里面描述的内容通俗易懂,稍加查阅即能抓住文章主线,通晓全书大意,特别是前面几章,由乡土本色到文字下乡,再到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序”,谈到人们的“私”,再到维持私人关系的道德与家族,层层推进,相互联系。从第七章开始的最后几章主要讲述了乡土社会中的约束力即世俗意见对男女的约束、传统力量对社会秩序的约束力、故土情结及血浓于水对人的约束力。阅读第一遍时感觉有些吃力,很多很多不懂的地方,不过多阅读了几遍之后感觉好了很多,下面谈一谈我对这本书的理解。 作者在这本书的开篇<乡土本色>中论述了中国社会基层的乡土性这一特点,而乡下人正是这个社会的基层。乡土社会中的农民土气、人口流动性弱、人民喜欢群居。因为乡下人依靠土地谋生,生产生活离不开泥土,土在人民的心中占有很高的地位,人和土“粘”在一起,乡土人民“土气”由此而来。正是因为人民的这种“土气”促成了不流动的乡土人民,再加上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很难被外来的新事物扰乱。因为对世代生存的土地的依赖性,他们很难会选择迁移,即便是战争及自然灾难的发生,乡土人民依旧很难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子孙继承祖上的家业,村里的人户累计得越来越多,由于中国传统农业小农经营的特点,因为合作和保卫家庭的需要,人民开始聚村而居,逐渐形成一个个村落,由此形成乡土社区的基本单位。 接着谈到乡土社会具有地方性的这一特点,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因为流动性小弱,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社会学中描述的一种礼俗社会,人民平时接触的都是一些与生俱来的人,人民无需选择便拥有与周围人的各方面关系,人民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会里。 而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是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它与这种乡土社会具有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至5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1分,共5分)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 )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 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E、官府审核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三、1、CE 2、ABCE 3、ABCD 4、ABCDE 5、ABE 二、多项选择题 31.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 ) A.刑与战争分不开 B.兵刑同制 C.刑与战争无关 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E.兵起于刑 32.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法律的活动有( ) A.赵盾制定《常法》 B.范宣子制定刑书 C.晋文公称霰时作“被庐之法” D.邓析作“竹刑” E.赵鞅、荀寅“铸刑鼎” 33.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 ) A.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B.亲亲得相首匿 C.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D.先自告除其罪 E.准五服以制罪 34.太平天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在中央除天王为最高裁判者外,还有( ) A.各王 B.侯 C.丞相 D.检点 E.推官 35.抗日战争时期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收回土地( ) A.契约期满 B.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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