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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释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释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释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1952年,是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倡导的,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1952年春,美国在侵朝战争中,对朝鲜和我国东北等地区发动了细菌战。为了保家卫国,毛泽东主席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的号召。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号召,迅速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不仅粉碎了美国发动的细菌战,而且大大改善了城乡卫生面貌。同年的12月31日,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周恩来总理任主任。60多年来,爱国卫生运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誉。

我省和全国一样,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群众,倡导移风易俗,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水厂4649个,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4855.6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达100%,水质合格率达%;累计改建农村卫生厕所1428.1万户,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0.89%;建成国家卫生城市23个、国家卫生镇(县城)88个,国家卫生城镇数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和健康城市联盟颁发的健康城市奖项26个;所有市建成省灭鼠、灭蟑、灭蝇先进城市,有灭蚊先进城市5个。2012年全国爱卫会表彰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先进集体,省爱卫办获得“全国爱国卫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追求生命质量和健康,更迫切需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健康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面临着生态环境、生活方式转变、人口老龄化以及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双重负担

等新问题。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这是党对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江苏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提出:“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持续推进农村实事工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大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等要求。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要将创建健康城镇的核心指标纳入卫生城镇创建与考核的内容,赋予爱国卫生运动新的时代精神,并以此为平台,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行动,推进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仅仅是“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而是要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通过制定本条例,依法开展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生活生产环境,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深入挖掘爱国卫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

二、立法依据

立法依据是指制定条例的上位法依据,一般包括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按照宪法、立法法等关于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规定,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层级。

国家对爱国卫生工作没有立法。制定条例的直接依据是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制订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通过立法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制定条例的间接依据,是与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政策,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依据。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DB32/950-2006)等。

此外,制定条例时还参考了其他省、市、自治区有关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和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又称条例的效力范围,主要是指条例生效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即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有责任、有义务,依法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当地爱卫会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时间效力: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条例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具有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条例对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和内容

爱国卫生运动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和重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对健康需求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从上世纪50年代的除害灭病,60、70年代的“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井、改厕所、改畜圈、改炉灶、改造环境),80年代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到90年代的创建卫生城市(镇、村)、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再到21世纪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健康城市建设等等,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控制疾病滋生和蔓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条结合江苏省实际,对爱国卫生工作作了定义。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准则。

一、政府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爱国卫生工作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作为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力抓手,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各级政府要加强爱卫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健全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保证人员、工作经费,为爱卫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使爱国卫

生工作与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紧密结合,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

二、部门协作

爱国卫生工作是涉及到全社会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不是靠哪一个部门单独能够完成的。要树立社会大卫生的理念,站在全社会系统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也就是全社会都应重视、支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每一个人都要有讲卫生的思想,讲卫生的习惯。因此,各级爱卫会要依法履行好议事协调作用,通过建立委员会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督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完成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三、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属地管理的含义是:按行政区划划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爱卫会,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性文件,对所管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宏观的规划、部署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微观上予以实施,接受所在地爱国卫生组织的动员、检查、监督,并积极发动辖区单位内的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确保完成爱国卫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四、全民参与

动员群众、全民参与是爱国卫生运动的优良传统。爱国卫生运动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是因为它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它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紧密相连、休戚相关,没有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就无法深入开展下去。要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不断强化全民卫生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使爱国卫生工作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工作中,要重点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卫生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给群众带来实惠,使群众享受到爱国卫生工作的成果,增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号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五、科学治理

爱国卫生工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复杂和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用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评估指导爱国卫生工作,才能取得投入少、产出高、见效快的效果,让取得的成果巩固和发展下去。在科学管理上,要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内容,明确工作任务,年中组织监督检查,年末组织考核评估。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开展科学的健康诊断,发现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促进健康的行动,实施分类指导,稳步发展;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展爱国卫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科学开展。

六、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越活跃、越有力,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推动和促进就越大。社会监督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即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

力,尤其是难以使监督及时进入具体的执法过程,监督的效力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监督的效果滞后等。因此,爱国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机制,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爱国卫生问题,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让群众真正受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领导职责的规定。

爱国卫生工作是促进国民健康,提高国民素质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爱国卫生运动与深化医改相结合、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美好城乡建设行动、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相结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消除健康危害因素,营造健康环境,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在新起点上努力开创全省爱国卫生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爱国卫生事业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总体目标任务要求,下达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任务,以及完成任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科学分解任务,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按照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奖惩,促进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和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可以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本条是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爱国卫生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本地区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通过表彰,树立典型人物和事例,营造先进的示范效应,调动其他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鼓励典型,学习先进,帮助后进,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爱国卫生工作氛围。省爱卫会要组织开展全省性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应付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成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省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的规定。

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的决定》规定,建立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强化大卫生观念,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群众意见最大而又可能解决的一两个社会性卫生问题。同时,能通过爱国卫生月的活动促进经济性卫生工作的开展,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共同改善生存环境的意识。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爱国卫生月的活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消灭卫生死角,清除病媒生物防制滋生场所,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等。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全国爱卫会的要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以爱国卫生月活动为载体,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集中解决当地的环境卫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省、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设在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组织或者人员承担爱国卫生的具体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爱卫会、爱卫办的设立

一、爱卫会的设立

爱卫会是同级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本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同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常规管理方式之外的重要补充手段,在处理综合性、协调性的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共同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成员的调整。

二、省、市、县(区)设立爱卫办

爱卫会自1952年成立以来,下设办公室,为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多次强调加强爱国卫生办事机构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中指出“全国和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全国和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明确规定了爱卫办的性质是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机构几经改革,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一直保留。本条规定:一是省、市、县(区)爱卫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二是爱卫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三是爱卫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爱卫办设立或人员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履行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协调落实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爱国卫生工作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条包块管,以块为主,所有爱国卫生工作最终脚点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环境整洁行动的目标,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围绕广大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确定爱国卫生工作分管领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独立设置爱卫办,或确定组织,配备专职

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没有条件的,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爱国卫生事事有人管,件件抓落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铁路、民航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爱卫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爱卫会的组成和爱卫会的职责

一、爱卫会的组成

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多、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参与。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铁路、民航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爱国卫生工作需要,由政府确定成员部门。

二、爱卫会主要职责

本条规定了爱卫会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各级爱卫会必须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公众普及爱国卫生法规和爱国卫生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各个单位能遵章守法,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规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爱卫会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民政府战略任务、工作重点等,制定爱国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发展措施和对策。围绕规划目标和要求,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落实年度工作任务,组织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标准、规范,推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3、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爱卫会的最基本职能。各级爱卫会要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实际,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和动员群众,开展社会卫生活动,实施爱国卫生工作。上级爱卫会对下级爱卫会、部门爱国卫生组织对所辖单位

爱国卫生组织,在安排部署工作的同时,负有指导责任,指导下级爱国卫生组织规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是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爱卫会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实施爱国卫生工作过程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难题、提高工作效率。对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比、竞赛,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5、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交流合作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经验,应加强开展国际、省际、市际、县际和部门、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平衡发展。爱国卫生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特别是在新时期,如何提高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促进等水平和成效,需要进一步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更多更好的适宜技术,更好地为爱国卫生工作服务。

6、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爱国卫生工作涉及面很广,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也比较多,重点有:一是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同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任务;二是与其他部门联动的工作任务,如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三是公共卫生有关任务;四是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第九条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做好爱国卫生专项规划立项审核;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组织师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监督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城乡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预防和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

(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殖业、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农田灭鼠工作,做好寄生虫病等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八)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健康教育;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和技术方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和重大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和工作职责的规定。

一、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爱卫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多职能部门组成,必须实行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爱卫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落实措施,完成各项任务。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本条规定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精神,主要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职责如下:发展改革部门: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爱国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做好爱国卫生专项规划立项审核;和资金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制定学校健康教育计划,设置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师生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宣传活动。

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投入机制,把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加强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城乡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法制监督,保持城镇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绿化、美化。

水利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和农村河道清理保洁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预防和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做好养殖业、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及其它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农田灭鼠,加强对杀虫灭鼠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健康教育。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制订爱国卫生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负责,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和重大疫情的发生与流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各级爱卫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能,制订当地的爱卫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具体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爱卫办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配备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爱卫办人员和工作条件的配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中指出“全国和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全国和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生活福利等方面,都应得到妥善的解决。”明确规定了爱卫办的性质是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国卫生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科学性、知识性和群众性的特点,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配备同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十分重要。一是人员数量配备要同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做到有人干事。各地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配备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数量,人事管理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二是配备的人员素质要与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做到能够干事。由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爱卫办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求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良好的职业道德,踏实的工作作风,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在心理素质方面,要有高尚情操,广泛的兴趣,坚强的意志;在知识素质方面,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知识、管理知识;

在能力方面,要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社交能力、创新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等。三是人员结构与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做到干得好事。在人员配备时,要充分考虑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的合理性,适应爱国卫生工作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爱卫办人员的管理,按政策规定,解决好爱卫办工作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生活福利等待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履行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协调落实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是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围绕广大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确定爱国卫生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独立设置爱卫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员的配备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层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单位卫生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爱国卫生工作主要是通过组织各基层单位建立卫生制度,完善卫生设施,发动、动员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以达到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大量的工作需要基层单位去组织、发动和实施,是爱国卫生的“细胞”工程。因此基层单位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关系到爱国卫生整体管理的水平。只有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村卫生搞好了,达到标准要求了,社会的整体卫生才能达到整洁、有序。根据本条规定,各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达要到的规定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和管理网络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并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环境整洁优美,庭院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道路、下水等基础设施完好,环卫设施符合要求,公厕、垃圾收运等有专人负责,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卫生保洁落实到位。

3、室内公共区域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条理有序,空气流通清新,设施配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明显禁烟标志,控烟措施落实,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各项综合防制措施落实,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5、食堂或公共场所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工艺流程、从业人员等符合卫生要求。

6、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有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每一个公民是爱国卫生工作最基本的主体。条例明确公民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要履行两项义务。一是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义务。二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爱国卫生运动之所以能卓有成效地开展,一是这一运动本身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得到群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参加,有扎实的基础和强大生命力。二是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历来重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来参加这一活动。把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健康教育在内的宣传教育,由群众自己起来同自己的文盲、迷信和不卫生习惯作斗争作为主要任务。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依然需要广大群众自己起来与不卫生习惯作斗争,共同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生产环境。同时,要求每个公民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在公共场所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饲养宠物要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等,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全社会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爱卫会应健全工作机制和在有关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职责。

一、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政府组织领导、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是爱国卫生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爱国卫生组织建设、环境卫生整治、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落实工作运行、部门协调、目标管理、考核督查、行政执法、评比表彰等机制,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二是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落实爱国卫生任务,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爱卫会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督查、考核,实行科学管理,落实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三是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爱卫会协调各成员单位,依靠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广泛动员和宣传,发动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促使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二、在有关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发生时爱卫会职责

(一)基本概念

本条所称的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本条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包括台风、地震、干旱、洪涝等。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爱卫会的职责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迁徙流动频繁,各种与之相关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爱卫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行动、协同作战,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并积极配合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的爱卫会的职责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台风、洪涝等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和人员伤亡。台风或洪涝灾害后,可能造成的主要爱国卫生问题:一是生态破坏。生活区会出现大量的垃圾、污物、冲积物,严重污染环境;粪便、垃圾运输、污水排放系统破坏,粪便、垃圾堆积,污水横流;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死亡,尸体腐败,产生恶臭,污染环境;二是水源污染。供水系统中断,道路阻塞,群众不能饮用清洁的自来水;大量的垃圾、粪便、污物污染水源,水质恶化;三是食品污染。群众存放的食品被污水污染,缺乏食品防护设施和餐具清洗消毒条件,食品易被污染;四是病媒生物孳生。灾后环境污染,各水不能及时清除,大量孳生苍蝇、蚊子、老鼠,容易造成疾病的流行;五是传染病流行。特别是易发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甚至造成暴发流行;六是心理创伤。灾后导致家园破坏、财产损失、亲人伤亡、身体受伤等,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爱卫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爱卫会的优势,加强部门协调,明确有关成员单位的任务,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落实各项灾后爱国卫生工作,尽可能地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灾后爱国卫生重点任务:一是组织、发动灾区群众,清理环境,清洁家园,尽快清除污染物,组织消杀队伍,开展对被污染的环境和重点环境进行消毒;二是清理水源或选择临时性水源,对饮用水进行消毒,确保饮水安全;三是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清理污染食品,保障有效供给,做好食品卫生指导和临时饮食供应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管;四是灾民临时居住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修建简易厕所,垃圾、粪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保持居住地室内外清洁卫生;五是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采取清理孳生地、药物喷杀和个人防护相结合的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和危害;六是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编印、发放卫生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当地大众媒介和多种形式,宣传灾后防病知识,提高灾民的自我防护和健康意识。

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流动人口聚居区,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治理以及重点场所与区域环境卫生治理中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二是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二是完善环境卫生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五是重点场所与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

一、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城乡统筹”,是把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及相互关系综合起来研究,通盘考虑、统筹加以解决,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形成城乡互动共进、融合发展的格局。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明显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环境卫生状况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环卫)是指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环卫管理主要包括城镇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保洁,城镇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保证。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包括固体废物收运与处置系统规划、城镇保洁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新农村环境卫生建设规划、环境卫生管理规划、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近期环境卫生建设规划、项目实施与投资估算、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确定不同时期环境卫生发展战略目标等,在本地范围内系统、规范、有序地开展环境卫生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加快环境卫生行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提升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为重点,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措施,对城乡环境进行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的工作。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内容主要包含城镇市容容貌、村容村貌、

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食品与饮用水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环境卫生治理的过程中,要将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适应区域人口发展、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等各方面的需要。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重点是: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农村垃圾、污水、粪便等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以整治和建设村庄容貌为突破口,加大村庄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房力度,重点搞好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村道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建立起“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营造整洁有序、健康文明、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居民也能均等地享受到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在城镇整治重点是: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和门前“三包”(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责任制的落实。开展市场环境治理,对各类摊点、农贸市场进行整治,规范设置各类专业市场,清除占道经营,治理游摊、游贩;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对城镇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堆乱摆、乱拉乱挂进行规范;开展建筑工地的专项治理,所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打围作业、堆码有序、整洁有序、进出口道路硬化和建筑车辆封闭运输;开展沿路、沿河、沿沟的专项治理,清除卫生死角、规范废品堆放场点;开展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的治理力度;加强对主次街道两侧门额牌匾、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和破旧建筑改造以及各种堆积物的清除,确保城镇主次道路、街道畅通有序。

三、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是城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其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间、废物箱、运输专用车辆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垃圾焚烧炉、专用车辆停放场等;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城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要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合理布局自来水厂、集贸市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粪便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建设,同时加快城乡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容器、机械化清扫车和运输车辆、高压水冲车等环卫设施的建设步伐。在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截污纳管率和机械化清扫率的基础上,促进城市自来水、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鼓励中心镇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完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村镇生活污水的收集与无害化处理。要统筹城乡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提高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要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地、城中村、城(镇)郊结合部等重点场所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活设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要加快完善村镇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美化、完善上下水设施等,对位置偏僻、运途较远、运输困难的乡镇,要统一规划、临时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区域性垃圾处理场。

四、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都有重大作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含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监督管理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环境卫生治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群众监督、专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查处群众举报各种事件,促进环境卫生制度的落实。

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实行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全民参与机制,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健全基层自治机制,发挥基层组织职能,推进居(村)民公约自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基层社区志愿服务队和社区文明习惯劝导队。三是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将乡镇、居(村)委会、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等投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是建立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坚持规划先行,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以及村庄整治规划并实施。五是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乡镇、各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发挥各种热线、投诉等的作用,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门前三包”和物业管理责任不落实以及各种“脏、乱、差”情况进行曝光;健全督查制度,实行集中督查与日常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将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各级部门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在治理工作行动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重点治理重点场所与区域的环境卫生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建筑工地等,因卫生基础设施差、流动人口众多、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容易成为“脏、乱、差”的突出场所;许多征而未用和拆而未建的闲置空地往往成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临时集散地;背街小巷则往往是居民杂物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集中的地方,这些区域、场所是影响城镇的整体形象,给群众健康带来潜在的危协,也是环境卫生工作的重点,需要统一组织、集中进行整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建立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管理体制,从城乡规划入手,以规划为引导,做到城镇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卫生管理相同步,改变重城市建设、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现象,防止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留有盲区、薄弱区。要以卫生创建等为抓手,组织开展重点地段、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地段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要完善废品资源再利用机制,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废品收购贮存点,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废品收购贮存点的规范化管理;建筑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监管,结合优质工程创建等,落实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要加强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点)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采取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等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不予准许实施。对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实施;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释义]本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主要职责重点包含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二是加强城乡供水工程建设;三是强化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实施监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

水源水质量是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以保护群众健康为出发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工作。

1.水源卫生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学评价符合相关要求。

2.水源保护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水源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1)地表水水源保护: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2)地下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米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米,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米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

3.饮用水水源治理要求: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全面推进河流、湖库、河网以及地下水水源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严防城乡饮用水有机物污染,饮用水源上游不得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毒高危原料和产品的项目。加快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加快形成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种植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工程,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水

产养殖污染防治,严禁施肥养鱼。加快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

二、加强城乡饮用水工程建设

加强城乡饮用水工程建设,让群众都能饮用安全、卫生的自来水,是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大经费,加快城乡饮用水工程建设。

1.继续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为适应城市化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的需要,应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集中供水的稳定性。加强制水工艺改造,提高常规处理能效,推广深度处理和膜处理技术,提高供水水质。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采取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定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点推进分质供水。水源建设和引水有困难的海岛及沿海地区,要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2.加快实施区域集中供水,以城带乡扩大农村受益范围。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化程度比较高、具备相应地理条件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城乡一体的供水规划,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人口覆盖面。城镇集中供水企业要在提高供水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供应半径,通过延伸供水管网将自来水直接输送到周边农村。要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注重提高集中供水设施运营的规模经济水平。

3.改选农村分片供水工程。加强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规范管理水平,落实各项净水措施,确保供水水质。要优先解决资源性缺水、取水难度大等地区的供水问题和高氟水、高污染、介水性传染病高发地区农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

三、强化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卫生监管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卫生学评价。

农村饮用水工程卫生学评价是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长期发挥卫生防病效果的重要基础。卫生、发展改革、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办公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开展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由供水单位申请,生学评价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评价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来实施:

1、设计供水能力≥3000m3/日的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全爱卫办发〔2008〕4号)及时组织卫生学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书,并报省爱卫办备案;

2、设计供水能力<3000m3/日的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由市级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

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二、开展项目实施前卫生监管

项目实施前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工程技术卫生审查等形方式,来开展卫生学评价。

1、水源选择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并符合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条件。同时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

2、厂址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厂址应选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3、水处理方案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和水质检测设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供水规模3000m3/d及以上的水厂应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

4、供水管材和配件应符合卫生学要求。供水管材和配件需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采用金属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三、开展项目实施中卫生监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实施

1、加强取水构筑物监管。取水构筑物分为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和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

2、加强地表水处理构筑物卫生监管。地表水在我省内,一般江河水、湖水或水库水,可采用混

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1)混凝。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2)沉淀(或澄清)。沉淀池(或澄清池)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沉淀出水浑浊度一般小于3NTU,特殊情况不大于10 NTU。

(3)过滤。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滤池不得少于两组(格)。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一般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滤层厚度和滤料级配应符合要求。过滤后水浑浊度一般不大于1NTU。

(4)消毒。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方法。加氯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及净化要求选定。若需采用液氯进行前加氯时,应合理控制投加量,并注意出厂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设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采用液氯消毒时,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必须设固定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加氯间和氯库的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墙下方设有通风设施,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应不超过0.7mg/L。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必须耐腐蚀,宜用无毒塑料管材。

当地表水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或深度处理。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②深度处理。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联用、投加氧化剂、生物氧化预处理+常规处理等方式进行深度处理。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的水质要求、必须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及含量,经活性炭吸附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加强地下水处理构筑物卫生监管。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当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

(1)地下水除铁、除锰宜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曝气+氧化+过滤等处理工艺。当原水含铁

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完成市创建卫生城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2、教育和引导全体员工遵守国家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东台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和共建工作,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卫生设施。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保健宣传教育活动。 4、有计划地增添和改善卫生设施,保证公共厕所、垃圾箱、道路、下水道、窨井等各项基础卫生设施的建造和管理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5、实行卫生划区包干责任制,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要保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绿化完好,车辆停放整齐。 6、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做到门前无乱堆放、无占道经营,环境整洁,绿化完好。 7、实行周末卫生劳动日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卫生检查,并评出优胜部门(科室、车间、班组)。

全年保持卫生先进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将由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实行卫生考核奖惩制度。单位将员工履行卫生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评为爱国卫生先进个人或卫生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或奖励。不认真执行单位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和卫生责任区保洁不达标的员工,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履行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责任,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制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计划,明确领导分管,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 2、设立固定性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安排卫生报刊阅览室或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画廊,订阅卫生报刊等健康教育资料,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3、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内工作场所、会议室张贴禁烟标志,明确专兼职人员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劝阻吸烟。 4、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健康教育和环保教育;对接触有毒有害物体的工人进行的职业卫生教育;对女职工进行妇女保健教育。三种教育普及率分别达95%以上。 5、单位职工健康教育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率100%(含上列三种方式进行的教育)。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 6、安排能够满足本单位员工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保健需求的工作经费。 7、完善各项健康教育工作资料。

爱国卫生责任书

爱国卫生暨创建文明卫生科室和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了贯彻《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宝鸡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我办爱国卫生工作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地做好各项爱国卫生工作,持续做好创建文明卫生单位活动。我办决定与各科室工作人员签订2016年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综合管理指标 1、坚持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宝鸡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及创建文明城市相关要求做好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2、爱卫组织机构健全,有主管爱卫工作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坚持经常性卫生健康宣传和职工教育,养成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维护公共卫生。开展活动要有资料、有记录、有效果。 4、建立卫生值日表,坚持每天班前一小扫,周末一大扫,工作室内不存放私人东西,无杂物,室内整洁,平时保洁好。 5、积极参加爱卫办组织的月末卫生日活动,参加局安排的各项社会性活动和进行的各项卫生活动。 6、坚持做好消灭“四害”工作,经常性开展爱国卫

生宣传教育活动。 7、积极开展无烟室活动。办公室要有无烟标志,真正做到公共场所不吸烟。 8、各项指标落实有检查,并达到所规定标准,半年和年终有总结。 9、有健康教育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二、职能任务 1、以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为先导,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住宅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各建筑工地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工地活动。 2、对市区公厕、垃圾站点、绿化景点有专项规划,使建成区各街道、路段环卫设施、公用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3、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搞好市区主次干道的亮化、美化工作。 4、对市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美化、亮化;对新建住宅楼电梯设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使其符合卫生应急救治要求。 5、积极实施健康保障工程各项工作。 三、责任书的履行 1、目标责任书由单位(甲方)和各科室工作人员(乙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确保给辖区居民以清洁、健康、文明、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进而推进我镇爱卫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爱国卫生机构。镇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任组长,由分管环保的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三创办、卫生院、中心小学、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单位和各村(居)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下设镇爱卫办,三创办主任为爱卫办主任,全面负责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上级爱卫组织分配的相关工作,以及各村(居)和镇属各单位的爱卫创建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活动,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实施爱卫长效管理,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开展除四害综合防治。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 第三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领导全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制定卫生工作相关制度,部署检查、落实卫生工作任务,使全镇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镇环境卫生划分责任区。由镇爱卫办牵头,相关村(居)委会配合。做到“五无”,即无暴露垃圾、无滥贴广告、无杂草枯叶、无污水积存、无蚊蝇滋生地。 第五条单位内各办公室做到整洁、美观、文明。 第六条由镇爱卫办加强对清扫人员的督促和管理,做到任务落实、分工明确、清扫彻底。 第七条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 第八条镇爱卫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全镇爱国卫生运动,贯彻国家、省、市、县的有关卫生法规,按上级要求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镇的爱卫工作。 (二)坚持做好定期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创造一个清洁、健康、文明、和谐的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环境。 (三)配合上级防疫部门,做好灾后消毒、除“四害”、灭鼠工作,确保“四害”、鼠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检查标准: 1、镇村卫生:每日一小扫,每周一中扫,每月一大扫; 2、环卫人员做到每天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3、临街门店无出店经营现象。 4、交通工具停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二)检查制度:由镇爱卫办进行检查,定期对镇属各单位、各村(居)卫生状况打分排名,对卫生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卫生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履行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责任,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制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计划,明确领导分管,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 2、设立固定性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安排卫生报刊阅览室或卫生 宣传与健康教育画廊,订阅卫生报刊等健康教育资料,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3、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内工作场所、会议室张贴 禁烟标志,明确专兼职人员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劝阻吸烟。 4、对新干部职工进行岗前健康教育和环保教育;对接触有毒有 害物体的工人进行的职业卫生教育;对女职工进行妇女保健教 育。三种教育普及率分别达95%以上。 4、单位干部职工健康教育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率10 0%(含上列三种方式进行的教育)。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

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及卫生小常识

2009年爱国卫生工作活动方案 根据郑州市教育局《2009年教育系统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的要求和精神,为了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的光荣称号,部署我校2009年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处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建办) 办公室主任: 二、活动内容 1、大力宣传学习《郑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成果,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参与整治校园环境的系列活动,促进校园环境卫生面貌的改善,促进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发展。 2、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美化校园环境卫生,保持校园整洁、明亮,优化育人环境。 3、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食堂卫生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学校食堂的操作规程,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设备、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4、根据省和学校关于健康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健康教育内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课和宣传教育活动。要

充分利用学校广播、宣传栏、黑板报、横幅、专题讲座、主题班会、课外活动、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认真开展春季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防止疾病发生。各单位要结合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四害”孳生场地,严密组织、科学开展春季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降低“四害”密度,预防和减少病媒传播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三、宣传发动 1、创建办负责组织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和安排2009年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2、团委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广播、宣传栏、横幅、专题讲座、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参与整治校园环境的系列活动,促进校园环境卫生面貌的改善,促进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 四、组织实施 1、采取有力措施,优化育人环境。 (1)创建办负责贯彻落实《2009年爱国卫生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课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各种传染性疾病知识的宣传防治工作,预防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 (2)总务处负责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学校食堂的操作规程,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设备、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3)各职能部门负责辖内办公区域的卫生工作。 要求:地面、桌面无污迹,门窗擦洗洁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墙无灰网,玻璃明亮,无卫生死角。 (4)各教学单位(含图书馆)负责辖内办公区域、教室、实验室、阅览室、机房、学生寝室等卫生工作的管理。学生处负责开展“文明教室”、“文明寝室”的检查评比及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等工作,加强督察、规范学生日常文明、卫生行为。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

卫生工作制度 一、院爱卫会要宣传“除四害、讲卫生”知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树立讲卫生光荣、不卫生耻辱的良好风尚。 二、各科室都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三、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突击卫生活动。地面卫生要长期保持清洁,随时打扫。 四、爱卫会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五、有计划地植草、种树、美化环境。 六、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保洁制度 一、妇幼保健院卫生区分片包干,责任到科室。科室要认真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除每天上、下午清扫一次外,清洁员要随时清洁,保持卫生清洁。 二、每周五下午为卫生突击日,各科室要参与全院范围内的清除杂草、垃圾和污水、污物的无害处理活动。 三、每周五下午由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在全院进行卫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和奖惩。 四、有计划地植树、种草、美化环境,逐步向花园式的医院目标迈进。

卫生检查制度 一、搞好爱国卫生工作,努力创造一个清洁、整齐、舒适的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院内环境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到科室。 三、每周五下午为全院爱国卫生日,要做到窗明几净,室内外无果皮、纸屑;道路旁无垃圾、无积水、无蚊、蝇滋生地,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季节在全院范围内投入灭蚊、蝇药物、消灭老鼠。 五、搞好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重视候诊宣传,根据季节做好常见疾病、多发疾病和健康生活常识的宣传。 六、医院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按卫生考核标准对全院进行考核、检查、评比和奖惩。

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最新版

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在院爱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管理。 1.认真,熟悉掌握有关爱国卫生的业务知识,,做好爱国卫生的各项 工作。 2.遵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发动、协调、 督办和检查工作。 3.积极宣传健康教育有关的卫生知识,遵守市民文明守则,“十不” 规范,充分利用宣传工具,提高干部职工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4.积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做好“除四害”、消杀工作,并开 展禁烟劝烟活动。 5.实行室内外卫生包干制度,保持室内外卫生、门前三包的整洁、美 化。 6.坚持开展卫生自查、评比活动,做好年初年终计划和总结工作。 7.努力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卫生制度 按照全国城市卫生、省文明卫生城市中机关单位卫生的要求,实行科(办)卫生包干保洁制度;搞好“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1.保持院内环境清新整洁,无蚊、蝇孳生地和不卫生死角,物品、车 辆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2.保持室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四壁和顶棚无灰尘、无蛛网,地面 无痰迹、无烟蒂、无纸屑、无果壳。办公室用品堆放整齐。 3.室内应合理养殖盆花,美化室内环境。 4.公共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烟控烟标语。 5.厕所经常保持清洁,每天有专人清扫,定期消杀,做到无蛆、无蝇、 便后无垢。 6.坚持室内外卫生每日一小扫,周末一大扫。 7.工作人员讲文明、爱卫生、穿着整洁、仪表庄重。 8.坚持开展经常性除四害消杀活动。

厕所卫生制度 1.厕所由清洁工负责,做好清扫和四害消杀工作。 2.洗手槽、便槽做到每日一次清洗,保持壁净地洁。 3.冬春季节每半月一次消毒杀虫,夏秋季节每周二次喷药消杀,做到 无蛆无蝇无蚊。 4.任何解手人员及时做好便后冲洗,做到无异臭味、无尿垢。 5.凡用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做到节约用水,反对浪费,随手关 闭水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

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66190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院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医院卫生环境,提高员工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

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医院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医院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医院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六条、医院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医院道路两侧、食堂周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赤峰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赤峰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知识竞赛题.docx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 60题 1、《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自(A)起施行。 A、2013年12月1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3年12月31日 2、每年(B)月为江苏省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A、三月 B、四月 C、五月 3、(A)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 A、县 B、省 C、地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 )确定组织或者人员承担爱国卫生的具体工作。 A、不应当 B、应当 C、都可以 5、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A )A、分工负责制B、自我管理C、协商制 6、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C)要求,实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不予准许实施。 A、环保 B、建设 C、卫生 7、(A)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 A、卫生行政 B、爱卫部门 C、水利部门 8、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应当符合(A )

A、《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 B、《中国农村卫生厕所技术指南》 C、《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9、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C )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A、市场化保洁 B、集中整治 C、长效管理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引导全民建立( A)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A、健康文明 B、科学卫生 C、讲营养讲科学 11、(B)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网络。 A、省级 B、县级 C、地级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健康教育与促进财政投入,保证健康教育与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百分之(A)。 A、五 B、四 C、八 13、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A)课程。 A、健康教育 B、爱国卫生 C、心理健康 14、(A)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A、爱卫会 B、控烟办 C、疾控中心

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

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 世界卫生日的目标是要在促进在全球范围内对WHO所致力于将全人类健康问题提升到重要地位并予以优先考虑达成共识。你想知道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是什么样的吗?接下来就一起分享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吧! 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一昨天,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转发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开展“整治环境、关注健康”爱国卫生活动月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落实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改善生存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泛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整治环境、关注健康”爱国卫生活动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落实全国和全省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防治非典型肺炎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在全市城乡深入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普及卫生知识,降低四害密度,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总体水平,全力做好预防

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城市和县城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镇标准》组织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突击治理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重点工作是: l.彻底清理整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各种垃圾、污物、白色污染,消除死角死面,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达到标准:室内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物品摆放整齐;楼道无痰迹,厕所洁净;院落路面平整,无乱堆乱放,垃圾密闭存放,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彻底清理整治居民生活区(城中村要作为重点)环境卫生,清除街巷、院落、楼道、楼顶、小房顶、地下室通道和储藏室及街道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地等处的杂物、垃圾,清除乱贴乱画,消灭卫生死角,健全卫生组织,落实管理措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达到标准:垃圾密闭存放,日产日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园林局、市城管局

2020年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精品

2020年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精品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卫生、环境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并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订本行政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二)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 (三)传染病防治; (四)环境污染和职业性危害的防治; (五)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 (六)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 (七)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的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制订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和批评、处罚;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 (六)开展国内外的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法,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所在地区爱卫会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其中四月和九月为“爱国卫生月”; (二)城镇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 (三)城镇单位实行按责任区清扫冰雪、清理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农卫[2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2011年,以县为单位规范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比例要达到70%;2012年提高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村卫生室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 二、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管理 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村卫生室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举办,其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村卫

珠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珠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珠海市卫生局 珠爱卫办…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流感、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社区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爱卫办、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当前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当前,我市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一是手足口病报告发病率处于较高水平,重症病例在短期内连续出现;二是全市BI指数监测结果持续升高,登革热疫情风险加大;三是世卫组织宣布全球进入流感大流行阶段,我市已报告发现输入性甲型流感确诊病例。对此,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的疫情形势,要将手足口病、流感、登革热等当前重点传染病防

控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二、广泛动员,组织到位 要加大防控力度,形成群防群控的防控局面。各区要制定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要以社区为基础,实行属地负责制,确保组织协调到位,人员到位、防控措施到位。 三、建立社区防控巡查机制 要充分利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与社区居委会密切配合,建立社区防控巡查机制。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整治、除四害、托幼机构晨检、辖区单位卫生、社区儿童健康、社区医疗机构首诊、转诊、来自疫区人员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管理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追踪观察的紧急通知》(珠卫…2009?144号)的文件要求,按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居家医学观察的相关措施,减少疾病传播风险,防止社区的暴发流行。 五、切实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宣传和爱国卫生运动 各区、镇街近期要迅速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活动,清洁环境卫生,做好社区爱国卫生、除“四害”工作。要通过派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巡查走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知识竞赛《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知识竞赛考试卷模拟考试题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知识竞 赛》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自()起施行。( ) A.2013年12月1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3年12月31日 2、每年()月为江苏省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 A.三月 B.四月 C.五月 3、()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 ) A.县 B.省 C.地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组织或者人员承担爱国卫生的具体工作。( ) A.不应当 B.应当 C.都可以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

5、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 A.分工负责制 B.自我管理 C.协商制 6、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要求,实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不予准许实施。() A.环保 B.建设 C.卫生 7、()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 A.卫生行政 B.爱卫部门 C.水利部门 8、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应当符合()() A.《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 B.《中国农村卫生厕所技术指南》 C.《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9、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A.市场化保洁 B.集中整治 C.长效管理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引导全民建立()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6.30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

动。 第三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第四条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在本省境内的个人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职责与机构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和饮水卫生,公共卫生,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二)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和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五)开展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制定规划、措施; (二)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

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医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制度

医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运动是创造两个文明的重要内容,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单位之一,是人口流动较多相对集中的场所,更是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康复的地方,加强爱国卫生运动不但可以促进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为创建卫生城市作出贡献,同时更重要的为病人提供良好的诊疗康复环境。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参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医院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制定本工作制度。 1、医院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医院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如总务科、院办、门诊等)负责人和部分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所组成,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设1—2名副主任委员。 2、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医院宣传防病、除害、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最高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 (1)对医院的建筑、发展规划、布局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评议和讨论,使其符合美化、绿化的要求。 (2)制定医院的爱国卫生运动的发展规划,并据此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督促相应的职能部门落实。 (3)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爱国运动知识,一方面向病人宣传环境的保护,和防病治病的有关知识,同时提高全院工作人员讲文明、讲卫生的意识和素质,使医院成为绿草成茵、环境优美的场所,同时又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 (4)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拟订医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和评比工作。 (5)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监督有关部门做医疗垃圾与污水的处理,使其达到有关部门的排弃要求,定期监测其消毒效果,降低医院感染率。 (6)审核和批复每年爱国卫生和灭害防病的经费,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向办公会作汇报。 (7)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容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爱国卫生运动的检查和评比,为创建卫生城市作出贡献。 3、总务科作为爱国卫生运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爱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4、爱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前一年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在此基础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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