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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法律风险要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法律风险要点

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一、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和控制对策

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具体地讲,施工企业在应对风险上,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施工企业规避风险,必须首先解决好“防”的问题。

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到在顺境中居安思危,在逆境中居险思变。

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要做好风险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序,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

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2、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利益能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场。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被动地位”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略和技巧。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

脸皮、伤了和气。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对拒不讲理、一意孤行的合作方,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坚决诉诸法律。

二、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

1、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

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发包资格”和“发包的能力”2、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相邻关系处理(土地附着物的拆除及居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交通与周边环境等等)情况,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主要开发业绩和企业社会信誉,尤其提防一次性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的就是施工单位的主意(据我所知,许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只投入20%-40%资金,总承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钢材商、水泥商、建材商、租赁商等整个工程建设的一整个产业链承担了其余60%-80%的开发成本。建筑工程债务案件中,1个亿的工程甚至可以打出六七个亿的官司,从开发商到农民工,一条产业链的人都被牵扯进来。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许多公司都想“空手套白狼”。一般开发完毕就关门走人,留下一个空壳。如果是受托发包,就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

案例:安徽火炬大厦案、海南国泰大厦案、Apex公司案件等均属此类。

三、预防投标及报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应谨慎投标报价。招投标活动是法律行为,投标行为在合同法上叫“要约”,投标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施工企业而言,中标后不能兑现投标报价承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种先中标进场,再指望进场协商变更的想法,具有很大风险!

案例:扬州江苏油田“鲁班奖”承诺案,当时扬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为了中标并排斥其它潜在竞标人,破天荒地向业主承诺该工程如由他们承建,将确保创鲁班奖,并捧出300万元人民币质押给业主。结果事与愿违,工程中标了,鲁班奖

却没有拿得到,300万元质押金也就打了水漂。

2、串标(围标或陪标)的法律风险。串标的风险不仅在罚款,弄不好还会“不幸中标”或触犯刑律。

案例:(昆山)串标导致弄巧成拙(2005年6月28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公司的瓦浦河路工程在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八家投标单位投标,其中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两家投标单位。开标时,当公证员拆开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投标文件时,发现其函袋内封装的电子文本是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文本,通过对电子文本导入,进一步确认了电子文本内容也确实是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故当场确认这两家投标单位投标书无效,作废标处理。经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检查,发现上述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还有许多雷同之处。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的上述投标行为,经确认属典型的串通投标。)案。去年全国最大的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数家建筑公司代表竟然频频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其他人收“好处费”,先后拿下三大工程,总标的金额近3亿元。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一审宣判,所有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据了解,串标案的三个工程分别是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和第二标段,中标标的额共1.5亿余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工程标的额是1.46亿余元。而在这三个工程中,参与串标的人员仅“好处费”就收取了上千万元。2002年6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张某等人经过多次密谋串通投标,最后商定“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被告张某等则支付其他5家投标单位各100万元的“好处费”。2003年7月和8月,这些人又同样参加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和第二标段的投标。“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后,又拿出500多万元分给那些串通者。)

四、防范承包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自身能不能承接的问题)

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超越施工资质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是:合同双方原则上按实结算,承包方的利润不受保护,(在约定计价标准高于高于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时按低标准计价),合同约定发包商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就谈不起来。

因此,我们建议并提醒我们的项目经理可要特别注意防范此类给所在企业带来灾难性的风险发生!

第二部分:签约中的风险防范

一、施工合同在签约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有:

1、合同条款不全面有漏洞,没有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表达清楚,引发履行争执。

例如,缺少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乏材料差价调整是否包含所有材料的具体约定;缺乏通货膨胀条件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的约定。

2、文字不严谨,不严密,书写不规范,前后冲突。

例如,发包商供货,没有写清送达地点,没有写明“送达施工、安装现场”,导致场内运输争议。

案例:(珠海金图大厦系争案焦点,材料差价的争议100多万,官司从99年至今,材料价格约定有两处,江苏华建珠海分公司第一工程处承建合同承包范围,约定钢筋、水泥、木材以工程期间信息价的平均值计算,其他材料以93年3月信息价计算,一处在造价结算条款里,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期间同期信息价计算。两审法院认为前后矛盾,做出了对顾问单位不利的裁决,法院还认为,把材料价格的约定写在合同承包范围的条款里,书写不规范,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二、谨慎对待发包方草拟的合同草案中的风险条款,切忌不要盲目接受,否则风险可能会转化为损失,应有理、有利、有节的协商解决。

常见的风险条款主要有9种:

1、工程师的权利、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的条款;

在专用条款中,业主往往会对工程师的权利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即约定某些决定的作出或批准必须由业主确认,任何未经后者确认的上述决定,都是无效的;

工程延期、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一般都要由业主确认。施工单位对此要提高警惕,防止出现工程师与业主串通,故意拖延时间、推诿责任。

例如,约定工程量变更在5%的范围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该范围内工程量增加则是承包商的风险。

2、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的条款;

例如,约定对通货膨胀、工资和物价上涨、税收增加等,合同价款不与调整,那么该情况出现,承包商须承担全部风险。

3、固定总价下的工程范围不确定;

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投标时设计图纸不完整,承包商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也无法预测工程量,可能造成承包商严重损失。

4、业主和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所享有的“认可权和检查权”条款;

例如,合同约定“严格遵守工程师对本工程任何事项所作的指示和指导,达到其认可或满意”,那么,当投标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纸和规范不完备时,业主可能使用“认可权”或“满意权”提高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标准,而不对承包商补偿。这样承包商必须承担这方面的风险。

5、有关变更追加价款、索赔等期限要求的条款;

承包商如没在约定的期限提出追加、索赔请求,那么就意味着承包商失权,以后提出,无论证据如何确凿,都不会被接受。

6、发包方为转嫁风险提出的单方面约束性、过于苛刻的,对业主责任进行开脱的条款。

例如,合同约定“业主对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实验数据、工程环境资料的准确性不负责”,“业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不负责”,“业主对于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拖延不负责任”

例如,某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商同意在分包商完成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并在业主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后##天内向分包商付款”。这样,如果总包商在其他方面出问题,业主拒绝付款,尽管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完成工程,但仍旧得不到相应的工程款。

例如,某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商管理失误造成的违约责任,仅当这种违约

责任造成分包商人员和物品的损害时,总包商才给分包商以补偿,其他情况不予赔偿”。这样,总包商管理失误造成分包商成本和费用的增加就不在赔偿之列。

7、工程保险及其他费用。

总包必须承担合理的投保义务,依据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如果总承包商不按约定投保,业主有权自行投保,相关费用将从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自动扣除,因此与其被业主事后扣除还不如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来的主动。如在“非典”(汶川大地震、南方冰雪灾害、泥石流自然或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特大传染性疫情、特大人身损害事故、工伤保险等等)时期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和健康保险的问题,这个钱是必须要花的,因为一旦发生了疫情,承包单位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但也不代表施工单位不能向业主要回这部分费用。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可以适时地提出顺延工期和暂停施工的请求,如果业主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那么就应该与业主就特别防措施(比如保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分摊进行谈判,不能让施工单位一家来承担这些费用,应该说,这样的要求业主也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如果不及时地提这个要求,业主可能也就装傻了。那么,一旦出了事情,风险就完全在施工单位这边了。

8、工期。

工期是总承包商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业主往往对逾期违约金的规定非常苛刻,一旦不能如期竣工,施工单位每天都要承担违约金,数额几乎都会在万元/天左右。因此,对工期的承诺必须慎重,要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不能为了竞标而胡乱答应。另外需要非常注意的是,现在有些业主在签合同时还没有拿到施工许可,无法签发开工通知书,而迫于后期的销售压力,必须尽快竣工;为此他们会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合同中只约定进场日期和完工日期,不约定开工日期,让施工单位先行进场施工,这里其实有一个很大的法律陷阱:法律认可的开工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的,也就是说,在开工通知书签发之前,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业主完全可以不认帐的,甚至也是违反《建筑法》有关规定的,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要由施工单位一家承担。这种情况是施工单位应尽量避免的。

9、不可抗力。

法律虽然对不可抗力有相应规定,但那都是最基本的。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

我们有必要详细界定“约定的不可抗力”,比如暴雨、狂风、大面积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等等,这些算不算法定的不可抗力?如果不算,那么工期延误了,施工单位就不能免除责任;我们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将上述情况列入“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负担。

三、签约时,尽可能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比较通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是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深圳,造价管理站也推出了深圳本土的06版本),构成有3部分(简介,专用部分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规定)。该范本吸收、借鉴了FIDIC(菲迪克)条款,条款全面、严密、规范,权利义务对等、且界限比较清楚。尤其在当事人碍于面子,在专用条款不作详细约定(划线)的时候,作用非常大。而且在“通用条款”里有许多默认条款对承包商很有利,主动操作,能够转移风险。

例如,

A、工程师接到工程量核实报后7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B、工期延误事实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工期顺延请求,工程师收到后14日不答复的,视为顺延日期被认可。

C、工程变更被确认后,承包人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价款的报告,发包人收到后14日不答复,视为变更价款被认可。

D、竣工验收报告递交后28天内,发包商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报告被确认。

E、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28天内,发包商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开始承担付款利息和违约责任。

约定的默认,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的利用!

四、避免“黑白合同”的风险

“白合同”是指针对招投标工程签订的,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黑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且对备案合同作实质性变动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冠名为“补充协议”。“黑合同”因规避招投标法,对白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筑公司)与绍兴市山河

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针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宏伟建筑公司说:“按照‘白合同’,工程款为632万元。”山河针织公司称:“按照‘黑合同’,工程款仅410万元,你还要支付我115万元工程逾期违约金。”

两者所述,仅工程款一项比较,相差达222万元。2007年5月21日,宏伟建筑公司把山河针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绍兴市建管局对此备案确认。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07年1月25日工程款应付至合同价的90%,即被告应付合同约定价款6328370元的90%计5695533元。但截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仅付过329万元,尚有2405533元余额未付。原告催讨该笔款项未果,只得依法起诉。

接到起诉状不久,山河针织公司将一纸民事反诉状递到了法院。

山河针织公司反诉称,2005年10月1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人民币410万元。补充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反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全部工程于2007年2月2日完工。至此,工程逾期已达282天,按双方约定的总工程款计算,被反诉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115.62万元。

宏伟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双方于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性质属典型的“黑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补充合同》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形成的,但在报绍兴市建管局备案时遭该局否决,相反,10月24日,该局盖章认可《施工合同》。内容上,《补充合同》仅是双方的私下约定,虽名为补充实为变更,内容并未是对《施工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而是对《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作全盘变更,无论是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还是施工日期及延误工期的每天处罚标准,均是对早一天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应内容的约定作了颠覆和否定。就效力而言,《施工合同》的效力明显高于《补充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等应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作为根据。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是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6328370元,工期210天,工程逾期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二?还是参照《补充合同》约定的410万元,工期170天,工程逾期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这涉及到“白合同”与“黑合同”两

份合同的效力问题。

截止记者见报时,牵涉双方巨大人、财、物力的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为此,我们提醒各位项目经理:为了避免“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风险,如果招标合同的补充协议对承包商不利时一定要去备案。非招标合同补充协议也尽可能备案。

五、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约定:

对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法律、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一)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变化的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发布的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三)当事人约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建议

1、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不能含糊不清。

2、从目前垫资压价的环境看,司法解释对我们施工企业比较有利,因为,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一般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对工程变更价款,我们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方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进行结算。

3、固定价款的风险较高(可调价款风险次之,成本加酬金的价款风险最低)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款”。

案例,某公司索要“计划利润”案。

六、如何约定工程款付款条件

在实践中,很多争议来源于不利的付款约定。在我们代理的一些案件中,经常遇到业主这样的抗辩:例如,主张保修款没到期(深圳美丽365花园)、主张结算需审计案、主张结算需要物管公司签字案(翠海花园)。虽然,最后案件胜诉,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麻烦就更少。

根据我们的经验,约定付款条件应该注意的方面有:

1、垫资应约定利息。

2、结算、结清价款的期限应在优先权保护期间内。(验收后六个月内)

3、事关付款的几个节点的约定:

付款基数(合同价款还是结算款),

竣工的含义(整体还是部分),

验收的含义(验收报告日还是验收备案日)

保修款的返还。

七、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法律风险对比

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方或业主经常会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对施工企业来说,提供的担保方式不同,所承担的风险就不同。(简介,担保方式)。案例,扬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南京分公司330万保证金被骗及江苏油田扬州基地工程“鲁班奖”承诺案。

因此,我们建议:

(一)尽可能的用保函或抵押代替保证金。实践中保证金(履约或质量保修等)往往会达到工程款的10%,而其支付时间被延迟1-2年,而届时业主肯不肯或者有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都是一个未知数。对此施工单位可以尝试与业主洽商提前拿回保证金,转以金额较高的保险单来代替,这样,既不占用施工单位的资金,又能够满足质量保证的需要。

(二)尽可能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担保。

(三)控制资金风险要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垫资款的回收。同时还需对垫资方式使用办法、归还方式、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细致、确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垫资风险。对付出的履约保证金要按形象部位采取递退式返还方式,及时收回资金,降低风险。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我们的建议是:

1、工期违约金应设置最高限额

案例:珠海海泉湾工程工期迟延罚款(一天10万,合计2000万),珠海白金时代工程(结构迟延一日30万,总工期迟延一日,按总投资3/1000,政府指导租金的2倍,合计7000万)

2、尽可能的具体、对等约定发包方迟延付款、验收、结算的违约责任(例如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利息)

举例(具体),不要笼统写成“甲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要写成“迟延结算一日,承担##元违约金等”。一般也不要写合同价格百分比。乙方质量违约,不能笼统写成“发现质量问题,按合同价#%罚款”,质量问题有大小,要分整体和分项的!

九、质量标准的约定

对质量标准的约定,我们的建议是:

一是要适度。

案例:扬州江苏油田基地工程“鲁班奖”承诺案,当初江苏省扬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投标承接该工程时,向业主承诺保证该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并捧出300万元人民币质押给业主,业主也不示弱,当即表示,如果该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300万元人民币质押(含同期银行利息)如数退还不算,再奖励承包商300万元人民币,并把它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结果该工程落选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而承包商为了拿回这个300万元人民币质押,就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申报了国家优质工程并获批,而业主并不认可(合同注明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审,以“此”国优非“鲁班”国优为由驳回扬建公司拿回这个300万元人民币质押的企图,此举也得到所在地仲裁委、法院的支持),故300万元人民币质押就打了水漂。二是要清楚。

案例:深圳学林雅苑、清华信息港“省优”争议(是合同所在地的省优还是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优?当初承建深圳学林雅苑,清华信息港工程的江苏华建深圳分公司第一工程处承诺质量“省优”的本意是达到江苏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而业主的立意是广东省优质样板工程“金匠奖”,双方在合同上没有写明这个“省优”的性质,结果在发生争议后,业内就此的理解也是合同工程所在地的省优而不是承包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优,故此法院裁决的天平倾向业主,认定质量承诺合同工程所在地的省优,结果我们江苏华建深圳一处因这个性质交待不明蒙受了数百万质量保证金不能收回的重大损失不算,还使企业信誉遭受损失)。

十、选择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地点

根据司法解释,施工合同可选择法院管辖地点。承包商应选择能够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和地点,且备案合同与存档合同的描述要一致,

否则后患无穷。如深圳利保义公司与湖南建总深圳分公司于2001年5月30日签订的位于深圳保税区的万利生物工程大厦B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备案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利保义公司存档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结果深圳利保义公司与湖南建总深圳分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这个纠纷的解决就不得不经过仲裁和法院两个阶段,前后拉锯3年,耗费了双方大量的人、财、物力,可谓是一字不慎,教训深刻。

第三部分:合同履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一、施工合同在履约中常见问题有6个方面:

1、不做合同交底,导致真正落实合同责任的项目管理人员不了解、不掌握合同内容。

2、不重视合同变更管理(主体变更和设计、施工方案变更,质量和工期变更)。

3、应当发出、确认的书函没有或者没及时发出、确认,没能全部做到“文书化交往”。

4、应当索赔的没有办理索赔手续,丧失了工期、费用补偿的机会。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能及时行使,例如停工权、退场权、优先权,结果客观造成垫资,数额大了问题难以解决。(退场权简介: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建筑行业中,由于某些开发商的资金和付款问题,常常导致建筑企业中途停止施工,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建筑企业不得不中途退场;此外,建筑企业施工时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拖延时,开发商也可能强行要求其退场那么,是不是只要双方合作存在上述问题,建筑企业就可以随意退场呢?退场是一种建筑行业内的概念,在法律上应当称为解除合同,但合同法对解除合同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而且实践中,解除合同需要更为充分的证据,风险也比较大,若当事人解除合同不当,则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满足约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解除合同;(3)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时,另一方才可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中途退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相对可以减少自身损失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中途退场必须做到两点:一要合法首先是建筑企业自身已经积极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其次在平时的履约过程中,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违约的事实;再次在程序上,建筑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前还应依法催告,最好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催告;最后在退场时还应书面告知对方具体退场时间,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要合法确定已完工程这种确定不但包括施工上实际工程量的确定,也包括书面证据类的确定比如:已完工程量的双方书面确定已完工程质量的书面确定其他工程有关方面的确定,以便双方分清责任并结算工程价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退场权的主张还是退场后的处理,都有极其严格的要求所以,为了有效降低随意退场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应谨慎对待中途退场如果决定中途退场,也要有理有据,合乎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利益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平时证据的收集,纠纷时处于被动。

案例: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由于工期紧,未签订书面协议仅凭口头约定的管桩价格供应管桩,而当时管桩是以市场价从其它供应商购买。后来由于市场价格发生下调,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只同意以下调的价格结算,不承认当时口头约定的价格,间接导致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经验启示: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强化合同的管理是避免拖欠的有效方法之一。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形式的变更须以附件形式与原合同一起组成有效的完整合同,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在当前不规范的市场下,要认真对待每一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把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结算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具体,谨防陷入合同“陷阱”。同时,还须强化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为追收工程款打下坚实基础。

二、应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通常,施工企业在进场后都会有“技术交底”,但很少制度化的“合同交底”。

1、交底的作用:

项目部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增强合同意识;项目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工作程序;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

2、交底应达到的核心理想目标:(交底应该达到得怎样的目标?)

项目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只有证据证明的付款条件得以满足,才能主张付款,只有证据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满足而对方未付款,才能说对方付款违约,只有证据证明对方为约在先,才能采取停工抗辩措施。

三、变更管理的建议

在国外,建筑公司是以工程总承包的形式介入,从设计开始介入,每个建筑公司提出的设计方案和竞标价格都不同,为了降低成本,建筑公司会从利用新技术等方面考虑成本因素,因此,国外的最低价中标原则有其合理性。这也能促进其尽可能地研究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但国内的总承包,实际上只是工程施工的总承包,设计方案都已经确定的,更改的余地不大。在这种前提下,最低价中标只会让施工单位以偷工减料的方式来增加利润。或者以行贿的手段,与甲方的实权人物搞好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可以顺利地通过对原设计方案的小修小改,以达到增加工程量的目的。变更管理水平的高低,对施工合同履行的经济效益、风险防范有重大影响。对变更管理我们的建议是:

a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认变更和提出追加价款;

b提出直接追加合同价款的同时,应提出工期、经济损失补偿的请求;

c通常,变更的实施、追加价格、补偿谈判和业主批准在时间上存在矛盾,避免变更实施完毕后有关追加价款、补偿达不成协议,可放慢变更施工进度,等待谈判,主动保存收集保存证据。

四、狠抓质量——施工企业生命线

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质量合格(维修后合格),可以按照(参照) 约定给付工程款,只要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人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给付工程款。如果严重不合格,不但不给钱,而且施工企业还要赔偿发包商的损失。可见,质量就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质量是根本!

总包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时由于工程本身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大,管理上难免

顾此失彼而造成风险。对此类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实现风险转移。实践证明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总包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专业分包,寻找有实力、信誉好的合作伙伴,把部分专业性极强的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选择、管理、利用好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全面发挥自身的强势,实现合理的风险转移。这样既可以提高专业施工的质量,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工程的质量。

举例,前一阵子参加了一个清欠工程款的研讨会,深圳地铁公司负责人委屈的对我说:“现在我们担心的不是付不起、拖欠工程款,而是大把的钱付不出去!为什么?投标的时候施工方案,一家比一家好,但施工的时候,一家比一家差,质量达不到要求,工程量达不到约定,怎么付?一调查,不是挂靠,就是转包。

五、完善项目经理承包制,减少项目管理人员“表见代理”的风险

实践中,好多施工单位都有体会,材料商拿着项目经理签字、或项目盖章的手续到法院主张材料款,施工单位往往认为没有单位盖章认可,不予承认,但官司的结果还是输了。这就是“表见代理”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的含义:《合同法》规定,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对方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行为有效。

项目人员表见代理实例:

湖南建总深圳分公司深圳保税区的万利生物工程大厦B栋的项目经理指示业主深圳利保义公司直接付款给分包商(130多万);

青浦区的某个土建总承包工程,甲方(开发商)与总包单位签署了结算书(上海某公司项目资料员签收分包商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未上交,导致对方要求按照建设部结算办法中的默认规定以单方制作金额结算。),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总包拿到工程款以后,没有让分包单位签署结算书,而是将自己认为该付的分包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拿到分包款之后,认为总包没有把该付的分包工程款付足(总包拿出甲方与其结算的材料,分包单位也不认可),反过来起诉总包方。起诉后,法院委托了司法审价。在司法审价过程中,总包单位又没有经验,对于审价单位的一些计算有不同看法,但又不知道如何协调、沟通,审价的几个月中不理不睬,放任司法审价单位自说自话拿出了审价报告。目前,总包限入了十分被动的境地,预计亏损额以百万元计。

上海有家景观总包单位下面的一个分包商欠了一个材料商大理石货款35万,

欠条是06年1月9号写的,后来材料商作为原告把分包商作为第一被告,该公司变成第二被告告上法庭,据悉该公司早就把工程款与分包商结清了,但是分包商却一直未与材料商还清货款,据查“分包商是以个人名义与该公司签的分包合同”。这个案例中涉及两个合同关系:

1.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的分包工程合同: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分包商其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国家亦“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分包商在本案例中的法律地位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2.分包商与材料商之间的采购合同: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没有损害他方利益的故意,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从该案反映的情况来看,材料商以分包商作为第一被告,看来材料商认可了分包商以个人身份与其签订的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总包单位对分包商拖欠的材料款并无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庭应诉时,他们只需要提供两份关键性的证据:一,经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报告或审定单(对分包工程总价进行界定);二,工程款支付证明。如该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分包工程价款,按对方的起诉条件,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该案例的情况,倘若总包单位尚拖欠分包工程款,材料商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总包单位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大致分两种情况:

1.如欠付工程款不足支付材料款,总包至多支付工程欠款;总包支付之后,不足部分的材料款,材料商可继续向分包商追索。

2.如欠付工程款超过材料款,材料商亦仅能要求总包支付材料款。总包在支付材料款之后,尚欠分包商的部分工程款,分包商仍可向总包追索(协商或另行起诉)。

代位权诉讼的相关程序、责任及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限于篇幅关系,我们不

一一展开。今后各施工企业如有需要,我们可再详细解答。需要慎重提醒的是,按照该案例的情况,总包单位虽无多大责任,但是总包单位聘请没有资质的个人作为分包商,还是存在很大的风险。试分析如下:

1.质量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分包之后,总包的质量责任没有丝毫减少,而且个人分包商的管理体系、质量意识、企业荣誉感都会大大减弱。所以,引入个人分包对质量无疑会有负面影响。

2.付款责任:前面已分析,与个人分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合同是无效的,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分包工程款要照付不误。

3.法律风险,至少有两个方面:

(1)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当事人违规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行为,并非可以肆无忌惮、不受约束。

(2)在本案例中,如果材料商非常有经验,不起诉个人分包商,而是将总包单位作为唯一的被告起诉,则:

A. 不难推想,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个人分包商不能“见光”,他的所有行为、所有来往文件(包括签署的函件、申报的资料、填写的表格等)都是以总包的名义,材料商完全有理由相信,个人分包商是总包的授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个人分包商签署的借条,视同总承包方的欠款。

B.据此推断,诉讼时法院非常有可能判定总包首先清偿欠付的材料款;至于总包抗辩已经支付给个人分包商,则总包在付款给材料商之后,可向个人分包商追偿。

C.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若是对方非常有经验,采取恰当的起诉方式:首先,

总包要败诉;其次,总包须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总包有家有业,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可能性不大);第三,总包自行向个人分包商追索已付工程款中的材料款部分。可以想象,已经支付给个体分包商(包工头)的钱款,若对方存心赖帐,要想追索回来,难度可想而知。风险就在于此。

4.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总包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风险是不小的。据我所知,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效益上可以多出两三个百分点。但我们认为,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应该尽量避免。如果对方当事人恶意违约,背后又有非常高明的专业人员指点,一旦被弄上一记,招致的损失可能十分可怕。这方面我们碰上的案例非常多。立身正、不违规,是防范风险的最基本要求。

2、如何预防较少“表见代理”的风险?

建议:一,在合同上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

二,通过单位内部管理环节限权;

三,公示项目人员的管理权限(施工现场,付款告知);

四,建立项目公章使用制度;

五,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其管理和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效率及成本的高低。项目经理如果缺乏优秀的经营管理素质必然会带来项目施工亏损的风险。

六、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在,工地上死亡一个人的处理费用有时可以消耗施工企业一年的利润,除了经济责任,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也很大。一个项目出事了,可能影响一个公司,一个公司的事,可能影响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如果失去了市场的信誉,如果被剥夺了投标(铁道部就规定:在铁路建设市场如果出了重大事故,限定该企业在半年或一年内不允许投标)的机会,那反过来又影响一个企业几百乃至几万人的生活问题。一个事故始终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破坏性。不仅如此,今年7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5年后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较以往大幅上升,在深圳等城市只要有稳定收入,居住一年以上的劳务工,均将被认定为居民,其发生人身损害的,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赔偿可达70余万

案例:2007年11月29日莱阳市一建筑公司27岁的工人吕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翻斗车砸伤,经工伤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近日,通过山东省烟台莱阳市劳动仲裁部门多次调解,吕某所属的建筑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贴费、停工留薪期待遇、陪护费、残疾用具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及生活护理费等在内的工伤赔偿金67万元。按现行工程利润1%(管理得好、扣除一切成本才是这个概念)计算,相当于白干了6700万元工程。要知道这个数千号人的公司一年才完成几个6700万元工程啊?还有企业在半年或一年内不允许投标,就意味着农民这一年颗粒无收;施工企业又有几个能顶住一年颗粒无收呢?

建议:在依法用工(须签订用工合同、购买养老、工伤、保险)、防止伤亡的同时,办理施工线场人员的工伤保险,购买商业工程伤害保险。

七、应合法分包,不转包,保证分包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把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未经业主或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分包,为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无效。把主体工程分包,视为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诉到法院,违法分包、转包方非法所得法院要没收。

承包方拿到工程后又转包给挂靠的包工头,结果造成实际施工人工资被拖欠。承包方是否应该对该挂靠的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先看下面的案例:

孙某与A建筑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与开

发商签订施工合同,孙以A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承包某工程,孙按一定比例给A 公司缴纳管理费,孙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同签订后,孙找来包工头汪某,由汪组织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孙某给汪某出具结算单,上有孙的我签字,但无公司盖章。后汪某以拖欠工程施工劳务费为由起诉孙某和A公司。这里A公司和孙某是否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实际是为A公司的建筑项目施工,孙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工地代表,其对外角色是A公司的代理人或雇员,汪某应当起诉A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和A 公司是承包关系,汪某和孙某是转包关系,汪某和A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汪某应当起诉孙某个人。但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孙某与A公司对该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515号判决书),后孙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汪之间不存在劳务费给付关系,应由A公司承担款项给付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经一终字第085号判决书)

事实上,在上述的案例中,孙某与A公司之间就是一种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承包关系。孙某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而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开发商承包工程进行施工,向A公司缴纳“管理费”,其对外的角色是A公司的代理人或雇员,因挂靠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挂靠者与被挂靠的企业法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此种理解通常为司法机关所确认。上述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例。实际上,挂靠者与被挂靠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理论关键是两者在主观上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通则》的一个法律条文以后,不再仅仅是一个道德规范,而具有法律上约束力,在法律对具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此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我们建议:接受分包的一方首先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其次要取得业主的同意,在实践中,业主可能会把机电安装、暖通空调、消防、钢结构、电梯、玻璃幕墙等专业工程直接分包出去,再由指定专业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定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在此时要特别注意责任限制的问题,理论上,分包与总包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专业分包是业主指定,就可能会出现比较特别的情况:一是分包商因能力问题在工期上与总包无法配合;二是分包商受业主的指使,故

如何评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如何评价内部操纵与审计风险 萧伟强 2000年6月 (一) 内部操纵与审计风险概论 (1) 审计风险的函义 按照独立审计差不多准则,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 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 表审计意见。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 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至于注册会计师为何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及应 如何评价审计风险以减低或幸免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 可能性,将会是那个讲义的要紧内容,也是整个审计过程 中的关键。

(2) 评价审计风险的重要性 (a) 决定审计资源分配,使审计工作有效地进行。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采纳的审 计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i) 重风险的审计(Risk-drivenaudit), (ii) 重程序的审计。重风险的审计方法是透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审计风险后,分析有关审计风险对 财务报表认定的阻碍,按照审计风险分析结果,将审 计资源集中分配到高风险会计科目,使审计工作有效 地进行。而重程序的审计方法并不考虑审计风险的 程度,采纳预先制定的标准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最终可能导致低风险的审计科目所得的资源过多,而 高风险审计科目的资源过少。由于重程序的审计存 在上述弊端,现代的审计应采纳重风险的审计方

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价,以便决定审 计资源应如何分配,使审计工作有效地进行。一般而 言,要紧审计负责人的经验和知识水平及审计团队的 人数应与审计风险水平挂。风险越高的会计科目或 企业,应安排较具经验的审计人员,如高级经理负责 主理;另外,高风险的审计项目通常需要超过一个合 伙人和经理负责处理,以确保审计风险能降至可同意 水平。 另外,评价审计风险后不单可决定审计资源应如何分 配到各个会计科目;若被审计单位是一家拥有多间分 行或多家子公司的机构或从事不同类型行业的跨国 性企业时,注册会计师还可按照对各个分公司或子公 司进行审计风险评价后的结果,决定那一家分公司、 子公司或那一类不的行业应获分配较多审计资源。(b) 决定需猎取审计证据的类不 独立审计准则第5号规定注册会计师推断审计证据是否

内部审计法规知识竞赛百题

内部审计法规知识竞赛百题 成绩单 您的得分:98 分答对题数:98 题您的名次:650 名 问卷满分:100 分测试题数:100 题参与人次:1063 人 答案解析 基本信息:* [矩阵文本题] 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是由____ _____审计长签发的,经过___________会议审议通过。[分值:1] 您的回答:胡泽君审计署审计长(得分:1) 2. 《规定》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分值:1] 您的回答:2018年3月1日 3. 《规定》共分为___章___条。[分值:1] 您的回答:7章34条 4.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______________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分值:1] 您的回答:审计监督对象(得分:1) 5. 《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______,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分值:1] 您的回答:建议(得分:1)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______、客观、公正、______。[分值:1] 您的回答:独立保密(得分:1) 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______、________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值:1] 您的回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得分:1) 8.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________。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分值:1] 您的回答:专业能力(得分:1) 9.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_____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分值:1] 您的回答:交流研讨(得分:1) 10. 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_______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分值:1] 您的回答:备案资料(得分:1) 11.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___________。[分值:1] 您的回答:总审计师制度(得分:1) 12.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__________备案。 [分值:1] 您的回答:同级审计机关(得分:1)

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审计的范围逐渐拓宽,人们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审计职业的责任也越来越大。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相应产生了一定的审计风险。为此,人们应正确认识审计风险,增强审计风险意识,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使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下面笔者就从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及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等方面作一浅析。 一、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环节 (一)审计风险的主要成因 1.审计机构自身不当形成的。如审计人员素质、能力的差别造成同类审计业务结论不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品质的高低决定审计行为的偏差,导致审计结论的偏差;审计人员在取证和选用证据上,都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取证不充分,其结论也就不一定合理;审计操作不规范、审计程序脱节、主观臆断、凭经验办事,就增加了审计的失误率;审计方法选择不当,也将影响审计结论的是否正确等。 2.社会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这主要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而审计人员又不能觉察所造成的风险。即使审计人员确认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合理或在关键环节上失控,其提出的修正建议是否能够真正适合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也会形成一种修正风险。如果社会及公众审计意识增强,企业便会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会计核算,其审计风险就会降低。反之则升高。 3.经济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市场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被审计单位行为的不稳定性,如企业改组、兼并、重组等,使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情况难以全面地反映和评价,获得正确结论的难度加大,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 4.法律环境对审计风险形成的影响。法律是审计工作的依据,如果法律体系不完备或不衔接,审计人员就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增加风险机会。我国先后颁布的《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明确规定,对审计人员的失职行为和违章行为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审计方法对审计风险形成的影响。一是审计方法模式滞后,仍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而国外已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阶段;二是无论采用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它都是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主观判断,极易遗漏重要的项目;三是审计操作不规范,如审计人员为了降低审计成本随意放弃一些自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的选用不科学,审计报告的编写不明确、不公允等。 (二)审计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 1.签订审计约定书环节的风险。签订审计约定书,是委托人与被委托机构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过程,约定书一旦确定,就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方,必须按约定的内容、要求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否则就构成违约。一般情况下,除老客户外,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内控系统是否健全和有效并不了解,而这些方面的状况又恰恰是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得出客观、真实审计结论,发表客观、真实审计意见的基础。

审计(2016) 第13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课后作业讲解

审计(2016) 第十三章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以下舞弊风险因素中,构成舞弊发生的首要条件的是()。 A.实施舞弊的机会 B.实施舞弊的动机 C.实施舞弊的态度 D.为舞弊行为寻找借口的能力 2.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假定存在舞弊风险的是()。 A.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 B.收入确认 C.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D.应付账款的完整性 3. 如果注册会计师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其实施的审计程序中不恰当的是()。 A.如果治理层能够提供额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与治理层讨论其发现 B.如果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了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法律顾问咨询 C.如果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等相关机构或人员报告 D.如果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了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咨询 4. 对于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通常应该与治理层沟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注册会计师应该与治理层沟通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B.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通常采用口头形式 C.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级的机构通报 D.如果根据判断认为需要沟通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快征询法律意见,而不能向治理层通报 5. A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针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审计程序时,A注册会计师通常了解的方面不包括()。 A.由管理层、治理层或其他适当人员对会计分录记录和过入总账以及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其他调整的过程进行监督 B.针对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授权、过账、审核、核对等方面设置职责分离 C.由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定期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D.在会计系统中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用以控制会计分录的记录权和审批权

审计、内控、风险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审计、内控、风险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标 风险管理侧重的是“可能性”。因此,风险管理应该是最早的环节,从企业整体评估风险状况,找到应对策略。这其中,又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不可控风险通常通过风险转移、保险、风险接受等方式进行应对;可控的风险通常通过内部控制手段进行应对。所以内部控制本质上就是企业管理中通过日常管控手段降低风险的行为。那内控执行的效果如何,就通过审计来检查。审计检查完后有一些发现问题,可能是最早风险评估环节就没考虑到的,那么审计发现问题又回过头来指导风险管理的完善。 所负责部门,每个企业都不太一样。有的是分设三个部门:风险管理部、内控部、审计部。也有的将这几块自由排列组合,也有放到一个部门的,甚至放到财务部底下的都有。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互动共进, 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风向标”,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测试仪”。 三者的本质都是为了控制好风险。三者区别是:?1.内控是让你好好开车别撞人,也别开到沟里去,它是一切风险管理的基础,特别是治理层面的内部控制。?2.风险管理是一个更广的含义,不仅仅是不撞人、不翻车,更要保证方向是对的,速度是合适的,开车的方式是可持续的,还要保证尽量不被别人撞,万一被撞要能扛得住……?3.风险管理包括内部控制,但他们都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是一个组织行为。 4.审计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内控要素中监督要素的一种体现。是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落地的方式,和之前的两个不在一个层面上。 实务中全面的应用到了风险、内控与审计三个概念的,主要是银行业及部分工业企业(如核电、采矿、化工等)。其他企业中实际上真正界定了这三个概念并付诸实施的其实很少。以下只针对银行业有些皮毛理解,如下:?对于银行来说,三道防线的概念可以清晰的把风险、内控与审计联系起来。三道防线示意图 风险管理,是一个相对宏观的概念,对于银行来说,也可以说是经营的本质。银行所面临风险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这个区分方法一直在修正和改变,不再展开。 上图表达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一个典型权责架构:?自左至右,风险逐层缓释

浅谈审计过程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一)

浅谈审计过程中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一) 〔摘要〕审计风险存在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从审计项目的承接、风险评估、制定计划、审计程序的具体实施、三级复核到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都要有严格的控制程序和规避风险的措施。本文结合相关资料对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总结,然后就预防控制措施进行了探讨和阐述。 〔关键词〕审计审计风险控制 1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审计风险 1.1审计独立性方面审计机构不能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关系,都会造成审计风险。不良的审计环境也会对审计人员造成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使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原则性、独立性和责任心受到挑战,从而加大审计风险。 1.2审计方法方面由于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复杂性,受审计成本限制,不可能把所有审计事项全部查清。有的审计人员不讲究审计方法,只求样本数量,不求质量一味追求逐页看凭证,泛泛抄写数字、资料,审计工作中抓不住主要问题。目前,审计一般都是判断抽样,受审计人员经验水平限制,抽样时可能对被审单位一些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大的项目选择的样本量过小,这就加大了审计的潜在风险。 1.3审计对象方面大多数企业领导干部任期时间长,有的任职长达十几年,所形成的会计资料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发生的一些经济事实又不清楚,确认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审计工作量大,给审计实施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存在着潜在的审计风险。 1.4审计人员方面审计工作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查账能力,还要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等,而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如果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则容易做出错误的评价和结论。职业道德是每个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审计人员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好处,则会丧失其客观公正的立场,造成审计风险。如果审计部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审计人员不能严于律己,必然会造成审计风险。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关注,风险意识淡薄,也会产生审计风险。 1.5审计证据方面实现审计目标,必须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形成任何审计结论和意见都必须以合理的证据作为基础,否则,审计报告就不可信任。在审计中由于取证不慎重,有时取得的证据不真实或者只凭被询问人的口证取得旁证,证明质量不高,使审计结论定性不准确。审计依据准确是加快审计任务顺利完成的关键。审计依据认定不准,迫使审计人员到处收集和寻问;有时审计人员对套用的法规依据产生模棱两可的看法,很有可能引起审计风险。 2审计风险的控制措施探讨 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而且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在审计准备、实施和报告阶段采取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对策,以减少审计风险,避免风险损失。 2.1审计风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审计人员要树立审计风险意识,在执业过程中要把风险意识积极地贯穿于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的全过程。审计组织要建立健全审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审计组织内部各层次、各个岗位的职权,做到事事有人审核、有人操作、有人负责督导和有人负责考核。审计部门还要按责任建立专业指导机制,保证审计人员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咨询服务和恰当的业务指导;审计部门还要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实现审计工作有计划、审计项目有程序、审计底稿有规范、审计质量有控制。 2.2审计方法的合理利用采用合理的审计方法,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得力措施。选用审计

数据库审计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由于数据中心安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其安全防护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现有的、传统的安全审计工具不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可用性以及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与此同时,国际、国内的很多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对建设审计系统,并保证审计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唯一性。 1、在CC标准(信息技术通用评估准则,Common Criteria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中,安全审计是其安全功能要求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信息系统安全体系中必备的一个措施,它是评判一个系统是否真正安全的重要尺码。 2、国际安全管理标准及最佳实践ISO27001:2005。 ▲条款A10.10.1要求组织必须记录用户访问、意外和信息安全事件的日志,并保留一定期限,以便为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取证; ▲条款A10.10.4要求组织必须记录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操作行为; ▲条款A15.1.3明确要求组织必须保护其信息系统中的运行记录; ▲条款A15.2.1则要求组织信息系统负责人(CIO)必须确保所有的安全程序和过程都在正确执行,以符合组织安全策略和标准的要求。 3、美国上市公司需要遵循的萨班斯法案(简称SOX法案,Sarbanes Oxley),其合规性要求建立严格、完整的企业内控体系,而从IT内控(或IT治理)的框架和技术要求来看,安全审计是内控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4、国家颁布的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以及以上级的信息系统中必须记录并保存的各种访问日志: ▲网络(网络安全审计8.1.2.4) ▲主机(安全审计8.1.3.3) ▲应用(安全审计8.1.4.3) 从上述标准和规范要求中可以看出,组织必须要建立完备、有效和可靠的安全审计系统,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验证其内部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安全策略和标准的要求,辅助实现其IT内控和风险管理的业务目标。从安全审计的范畴来看,数据库安全审计和应用审计是密不可分的,而且是安全审计中其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部分。

审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应运而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人以及债权人关注自身权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合理保证被审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风险行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工作失误将会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防范意识。我所现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一、概述 (一)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固有风险是假设被审单位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控制

风险是指产生了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被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 (二)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审计风险与会计师事务所、被审单位有普遍联系。而会计师事务所、被审单位作为经济市场主体,又同时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因此,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 1、外部环境导致的审计风险 (1)被审计单位为实现其目的,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从而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 (2)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对象内部管理普遍薄弱,内部控制形同虚设,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3)审计客体的业务日趋复杂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类型、工具不断变化,如企业并购、非货币性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中运作也日趋复杂,使审计客体复杂化。从而增加了审计人员发表正确审计意见的难度,也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如何评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如何评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萧伟强 2000年6月 (一)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概论 (1) 审计风险的函义 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 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 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至于注册会计师为何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及应如何评价审计风险以减低 或避免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将会是这个讲义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审 计过程中的关键。 (2) 评价审计风险的重要性 (a) 决定审计资源分配,使审计工作有效地进行。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采用的审计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 种; (i) (Risk-drivenaudit), (ii) 险后,分析有关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认定的影响,按照审计风险分析结果, 序的审计方法并不考虑审计风险的程度,采用预先制定的标准审计程序进行 审计工作,最终可能导致低风险的审计科目所得的资源过多,而高风险审计 重风险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价,以便决定审计资源 应如何分配,使审计工作有效地进行。一般而言,主要审计负责人的经验和 企业,应安排较具经验的审计人员,如高级经理负责主理;另外,高风险的 审计项目通常需要超过一个合伙人和经理负责处理,以确保审计风险能降至 可接受水平。 另外,评价审计风险后不单可决定审计资源应如何分配到各个会计科目;若 被审计单位是一家拥有多间分行或多家子公司的机构或从事不同类型行业 的跨国性企业时,注册会计师还可按照对各个分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审计风险 评价后的结果,决定那一家分公司、子公司或那一类别的行业应获分配较多

监察审计制度

监察审计制度 一、监察审计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管理,规范监察审计工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监察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效率和效果等管理活动开展的监察、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集团以及集团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包括目标责任考核)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全面监察、审计,同时对审计发现事项及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并对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和处理意见。 1.3监察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及职业谨慎原则,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发展提供审计监督和服务。 1.4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包括各中心,统称为“部门“)、业务区、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 2.监察审计组织和人员 2. 1集团公司设立内部监察审计专职机构一监察审计部,接受集团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日常工作对集团公司总裁负责。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2. 2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经执行机构批准后进行任免。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2.3监察审计部下设综合审计、管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及监察等业务职能,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以下工作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高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审计主管、审计专员等,专门负责监察、审计工作。在对具体项目审计时,可将各专业审计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项目审计组负责人。 部门设置审计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级,每年根据各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和工作能力等评定职称并颁发聘书(助理审计师以上职级)。项目审计组负责人应由具有审计师及以上职级人员担任。 2.4监察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派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做为临时监察审计人员开展监察、审计工作,并有权对其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5监察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监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努力学习并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能力。 2.6监察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集团公司执行机构和总裁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他人。 2.7监察审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监察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采取回避原则。 2.8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包括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监察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得打击报复监察审计人员。 3.1监察审计部按照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后的年度监察审计计划开展监察审计工作。 3. 2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责: 3.2.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权,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监察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关联单位,进行调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格力电器母公司及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外包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披露、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重大投资、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环境 (1)组织架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企业制度和与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形成了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了股东大

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课件

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 课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内控审计的方法

内控审计的方法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的经验 ? 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这些制度的检查、测试也就构成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管理制度的检查、测试中: 1、责任控制制度。责任控制制度是以确定经济组织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及其人员的经济责任为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检查各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职责是否经过恰当授权,各种岗位责任制赋予各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是否达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目的。 2、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及保护财产而形成的种制度。它主要检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会计事项的处理是否遵循必须经过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是否经过复核,以防止差错、舞弊的发生。 3、会计控制制度。会计控制制度是指经济组织为了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主要是各种凭证的记录、传递,资金的使用,债权债务反映,会计报表编制等各个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程序。主要是通过账证、账账、账表之间的相符关系,检查会计数据的可靠性;通过账实核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通过严格的复核审批制度,以保证会十十业务处理的合法性;通过定期编制计算平衡表检查所有数据的正确性等。 4、经营方面各个循环系统的控制制度。它是经济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所必须经过的环节和业务操作的控制制度:如成本控制、购销控制、物资控制、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等。通过检查这些环节的控制是否严密,反映企业是否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5、财产、凭单管理制度。财产、凭单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各种凭证单据而建立的控制制度。如财产物资的保管、清点、验收、领用、计划、合同、单据等各个环节,都应实行专人管理。 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其重点是放在对于制度内各个控制环节的审查上,目的在于发现制度中控制的薄弱环节。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主要有四个步骤。

审计局法律法规考试试卷-

2017年。。。审计局 “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A 6日 B 7日 C 8日 D 9日 2.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 )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真实B 合法C 效益D 完整 3.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B 审计人员C 被审计单位D 会计人员 4.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 )作出书面承诺。 A真实性B 完整性C 合法性D 效益性 5.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 )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A 3 B7 C10 D 15 6.审计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 A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B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C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D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A 15日 B 30日 C 60日 D 90日 8.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 )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A法律法规B 政策C 标准D 项目目标 9.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B提起行政诉讼C提请政府裁决D提请仲裁 10.审计法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 A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40%的B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C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60%的D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11.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A财政隶属关系B财务隶属关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D业务指导关系 12.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不得随意撤换( )。 A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B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C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D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1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A设计B 施工C 供货D监理 1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风险控制的重点和方法

审计风险控制的重点和方法 ----国家审计风险控制浅谈 定海区审计局贺海波 【摘要】本文从审计风险的涵义、表现形式及形成的原因等方面入手,从而提出有效控制国家审计风险的对应措施,促使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正确认识审计风险,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风险特征控制方法 国家审计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监督、“免疫”系统,是通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而实现其职能作用的。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各项经济事务蓬勃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审计监督在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审计监督和审计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审计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对审计工作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如汶川灾后重建项目、种粮农民补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等引起民众日益关注,同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愈演愈烈,审计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审计难度就越高,审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 一、国家审计风险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按照《审计学》理论的含义,审计风险有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三部分风险组成。由于审计人员的意见或结论是建立在一种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上,因而总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

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审计结论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时给利用审计服务的各方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人员、审计机关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实行审计监督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没有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履行相关职能的情况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和评价,或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错误的处理处罚决定,而给国家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对于国家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理论界已有不少的描述,最突出的是三种风险表现方式,即审计评价风险、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风险、审计结果公告风险。 但是笔者认为审计风险存在主要有体现在审计程序风险、审计取证风险、审计管理风险和审计报告风险。 (一)审计程序风险。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项目安排是有科学而又严谨的,各项审计目标的实现都是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俗话说,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审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审计操作指南规定的详细步骤逐一进行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若违背了审计操作审计,就有可能引起审计风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通知书应于三日前送达,特殊事项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法》第十六、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超过审计管辖权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无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不得随意增加审计项目。 (二)审计取证风险。

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3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学习目的 通过学习,我们要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分析程序的属性及其特征。 ◆二、在整个审计中运用分析程序的技巧。

违反法规行为及其种类 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背除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是指不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选择的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等规制. 一是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即“第一类”法律法规,可能与下列事项相关:(1)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2)特定行业的财务报告问题;(3)根据政府合同对交易进行的会计处理;(4)所得税费用或退休金成本的应计或确认。 二是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即“第二类”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等

注册会计师在年报中考虑违反法规行为原因一是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与财务报表相关,有些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还可能产生重大财务后果,进而影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是如果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三是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

违反法规行为的种类 一是被审计单位从事的违反法规行为; 二是以被审计单位名义从事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是管理层或员工以被审计单位名义从事的违反法规行为,但不包括管理层和员工个人从事的、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当行为。

新三板审计:风险内控九大核心关注点讲解

新三板审计:风险内控九大核心关注点 企业挂牌审计是一项高风险的审计业务,严格的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企业挂牌审计项目从业务承接到审计档案归档的全过程。 项目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等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 1、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挂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1)常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挂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在承接企业挂牌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申请挂牌公司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挂牌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 未充分了解申请挂牌公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 未充分关注申请挂牌公司在企业挂牌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②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③在企业挂牌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复核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申请挂牌公司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 ④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企业挂牌审核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企业挂牌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企业挂牌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⑤在正式进场审计前,对挂牌企业的财务基础的规范程度未作正确的评估,对是否可以审计没有作出准确的判断,轻则导致挂牌进度需要调整,重则导致重大审计风险。 (2)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挂牌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①在承接企业挂牌审计业务时,应当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

投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县审计局为什么如此重视法律法规? 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20字方针 一个报告多少页?保障房多少页?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04 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09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二、审计法律法规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处理规定省审计条例 三、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所有甚至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例:蔡姚路 329 四、政府投资建设程序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04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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