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加油站习惯性违章的认识与防范

加油站习惯性违章的认识与防范

加油站习惯性违章的认识与防范
加油站习惯性违章的认识与防范

加油站习惯性违章的认识与防范

作者:中油四川宜宾销售分公司直管片区龚建洪

摘要:习惯性违章是指在较长的工作期间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不安全行为。受工作性质、工作能力、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习惯性违章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从安全组织和管理要求方面看,可分为个体习惯性违章和群体习惯性违章。从习惯性违章的养成又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不论是何种因素造成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我们都要充分的认识和加以防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安全问题尤其如此,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必须从员工的不良习惯抓起,从小事做起,要有“小题大做”的责任心,确保整个油站的安全运作。

关键词:习惯性违章认识防范

认识习惯性违章首先我们要认识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操作时违反安全生产客观规律有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容易受到环境的干扰和影响,生理、心理状态不稳定,往往因一些偶然因素而产生事先难以预料和防止的错误行为。有意识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有目的、有企图、明知故犯的不安全行为,是故意的违章行为。无意识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非故意、不存在需要和目的的不安全行为。

为什么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事故统计,海因里希分析结果显示: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占88﹪以上;杜邦公司统计数据显示: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占96﹪以上。因此,要确保安全生产,就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企事业单位针对各环节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出了防范和削减事故风险的各项制度措施,以约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行为,杜绝事故的发生。

习惯性违章是指在较长的工作期间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不安全行为。受工作性质、工作能力、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习惯性违章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但从安全组织和管理要求方面看,可分为个体习惯性违章和群体习惯性违章。

个体习惯性违章主要有:没有休息好就上班加油,酒后加油,在卸油时没有

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忽视警示标志等等。当然有时候会找出一些理由出来,比如前两天油站刚搞了某个祝庆聚餐活动,一些同事就有很多理由:我们很辛苦,聚会时我们喝点酒没有关系,我们加油很熟练的,不会有错的。当然了,习惯性的违章行为也会因个体的工作经历、操作技能、思维倾向、文化水平不同而不同。群体习惯性违章主要有:使用不安全设备,忽视安全装置的作用,在油站危险区域内用铁质工具作业,在油站使用手机等等。这些都与企业的安全水平、安全文化、安全制度有关,也与群体领导方式有关。

但习惯性违章的养成却有着多种多样的因素。

首先是主观因素,即人的行为是人的内心世界的外部表现形式,来源于人的心理。我们常听到的“没事”这句口头禅,看似很有把握,记得自己以前经常开会说“出事的,都是那些说‘没事’的人”,但仔细推敲则是导致习惯性违章的因素。主要包括:

侥幸心理。认为在加油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是过于繁琐或机械,即使偶尔出现一些不安全行为,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偷懒心理。一些加油员往往在前庭主管或值班经理暂时不在时,擅自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情忘到脑后,比如“加油时,要三确认”、“加油员在前厅跑位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等等。

自负心理。一些员工往往自以为是,以为“喝点酒不过量”、“抽支烟没有事”、“警示牌是多余”

从众心理。班组内有些员工时有违章行为但没有出现事故,大家就会对这些违章行为习以为常,也就产生了习惯性违章行为。这种危害是相当大的。

盲从心理。主要产生于新员工学习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新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他们就会将老员工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续传下来。

机械心理。如果一个人多次运用同样的方法去解决某类问题而奏效时,会形成“总是这样操作,没事的,没有什么危险的。”或“迄今为止并没有出过什么事故,经验证明这是对的,存在就是合理。”等机械习惯定向心理,从而用积累

的经验来判断客观存在的危险事实。当时间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如果还是按照原来的方法去做,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省事心理。一些员工一上班就急着去加油,没有向上一个班询问有关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很容易出错。我们知道油站在交班前要开班前例会,就上一班所遗留的问题或交代需要注意的问题,由当班的领班向其他员工沟通,让大家都注意哪些问题。比如哪一把枪不跳枪,还没有来得及维修的,加油时都要注意,否则就会出事故。

客观因素主要有管理因素和环境因素。

主要包括:

生产组织不当。有些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安排工作和选派人员时,不按科学的态度而按人际关系的好坏进行安排,致使班组成员之间不和谐,合不来,员工独立意识太强,导致习惯性违章行为难以纠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在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在过程中,说的多、做的少、罚的多、奖的少、检查多、整改少、表面多、实际少,没有建立环环相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甚至“安全行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时有发生。

缺乏引导和监督。员工在缺乏引导和监督的氛围中,不知不觉会产生习惯性违章行为。所以对油站员工特别是新员工要时刻纠正他们的违章行为,在重复的过程中让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

外界环境影响。恶劣气候的影响和油站的油枪设置不合理或者油枪的枪套使用不恰当的话,也会引发员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对策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安全问题尤其如此,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就必须从员工的不良习惯抓起,从小事做起,要有“小题大做”的责任心,确保整个油站的安全运作。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激励机制。实行重奖重罚,以奖为主,以罚为辅,既有利于员工树立良好的工作动机,自觉除掉“没事”的口头禅,事事谨慎小心,消除违章行为。油站的奖励向工作一线倾斜、向高风险工种倾斜,使责、权、利实现统一,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

二是要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文化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及在生产中的安全行为教育等。让员工既懂安全,又会安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是要正确干预和引导。习惯性违章行为需要早发现早干预,堵截在萌芽状态之前。以免日积月累而根深蒂固。良好的安全行为要得到正面的积极的引导。

四是要强化安全管理。消除员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是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一项长期的任务,在逐步实现物的本质安全的同时,要利用科学管理的办法,正确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并通过不断的渗透和影响,逐步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这正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持续改进安全业绩的组织所需要的。

其实我们都知道,做安全就是做细节。油站的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油站的安全工作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员工的招聘就已经开始了……

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大湾柳树小学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玉田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理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学校教师和学生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让师生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由学校领导班子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督促顺利完成工作。 二、积极实施,注重效果 (一)活动形式 1、充分利用多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学校广播、集会、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张贴《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做到师生家长人手一份。 3、开展主题活动,派发宣传资料。利用升旗仪式、教职工会议等途径,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利用班队会活动,宣传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内容,让广大师生深切的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4、教师、学生及家长签订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宣传内容 1、宣传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分析已成功查处并审结的典型案例,披露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的经营真相,揭露非法集资的手法伎俩,增强广大师生的识别意识,提高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2、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观念,明确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引导广大师生正确认识非法集资存在风险和社会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3、宣传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的成果,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家长进行科学投资、理财、克服暴富心理,增强广大师生、家长理性投资意识。 三、建立教职工教育长效教育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活动效果,我校制定了长期的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收集关于非法集资、反洗钱等行为的知识和相关案

论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

论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 内容提要 犯罪故意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学界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观点也因此存在着肯定论、择一论和否定论三种代表性学说。文章分析指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不应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即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则应该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 关键词 犯罪故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正文 要谈违法性认识,就要从犯罪故意和社会危害性说起。 我国刑法典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显然不能等同在一起,但两者关系密切。犯罪故意作为一种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4条规定,可以定义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如上所述,社会危害性认识是犯罪故意必不可少的认识内容,那么,是否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最低限度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反道德性)就可以认定其符合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考虑其认识是否达到构成犯罪所需要的这样一种程度?这其实本质上还是一种主客观相脱节的表现,也容易产生作为犯罪故意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一般违法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相混同。为此,有学者提出了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说,围绕这一问题并产生了几种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着对社会危害性以及违法性认识在概念理解上的偏差和不一致,在不同的文章和不同的场合下使用的同一个词的范围和内涵并不总是一致,为此有的学者将违法性认识分为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和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所谓事实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是指以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为内容的违法性认识,而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是指以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的认识为内容的违法性认识,从事实意义上来说,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有人将其称为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我国刑法理论上长期以来对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的讨论,都缺乏对违法性认识是指形式还是实质的违法性的交代。

安全培训在反违章中的作用

安全培训在反习惯性违章中的作用 摘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关键词:习惯违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工作在钻井一线的作业人员,在当前现代化建设中承担了相当重的生产任务,由于作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凭经验工作现象严重,安全生产重点在于预防,而习惯性违章又是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大敌,是一种危害性甚大的行为,习惯性违章作业使人有章不循,对事故失去警惕性,最终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危害员工生命及钻井施工的安全平稳运行,我们必须要查找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习惯性违章大声说"不",对存在的问题,要痛下决心,标本兼治,彻底消除安全生产的“天敌”——习惯性违章。 所谓的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在人们身边经常发生、习以为常、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或规程的行为。这是一种长期沿袭下的违章行为,不是在单个个体身上的偶尔出现,而是在一个或多个个体身上经常出现的难以根除的隐患。习惯性违章产生的原因很多。我们从客观上分析习惯性违章的客观原因主要有: 一、岗位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第三条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接受岗位HSE培训是员工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HSE工作的重要责任。企业应持续对员工进行HSE培训和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HSE指示和技能,培养员工良好的HSE意识和行为。所有员工都应主动接受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作资质后方可上岗。那么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培训计划和定期对员工进行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主要表现为:新员工无证上岗或设备结构、工艺技术更新改造后,员工对新工艺操作规程不了解,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违章。另外,企业虽然开展了许多与安全相关的理论培训、思想教育、技术培训,但由于培训过于程式化,效果产不理想。员工只是被动接受,往往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工作中,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安全就是不出事故”的单纯认识,因而也不能真正认识到习惯性违章的危害和反习惯性违章的重要性。 二、作业环境不安全。石油钻井行业属于野外作业,生产战线长、设备工艺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大,并受多种自然条件及生产设施老化腐蚀影响,易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灾害。有的设备结构、工艺技术设计时考虑不充分,不符合人体的生理特征,按正规的操作非常不方便或容易损坏零部件,从而引起习惯性违章操作。此外,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部分工艺、设备、流程已不能满足当前生产需要,为了保持正常生产仍在“带病上阵”或“超龄服役”,一些设备上存在的问题迫使员工违章操作。

2014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4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范本1 xx县人民政府 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及对象 金融业务方面。主要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也包括未冠以上述名称,但实际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筹

备组织。 非法集资方面。主要指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主要防范和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工作目标 深入宣传非法金融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揭示合法行为和违法活动的区别,不断提高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投资,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防止和避免组织或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依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的经营、宣传和融资行为,杜绝虚假宣传,严禁超范围经营,确保依法合规运营。严厉打击和处置一批典型的非法金融行为和案件,建立健全杜绝非法金融活动的长效防范机制。 三、工作分工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xx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商委、人民银行xx支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

违法性认识的认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0288761.html, 违法性认识的认定 作者:周晓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8期 摘要违法性认识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且有争议的理论,在很多案件中,是否存在的违法性认识甚至会决定能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相比较违法性认识的其他问题,其认定无疑更具有实践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大陆法系中违法性认识认定的标准和方法,能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认定推定违法性错误 一、违法性认识的研究进路和认定标准 按照人的认识方法,对于违法性认识的认定方法会有两种进路,一种就是从正面,即从行为人主观直接得出具有违法性认识,这是直观的思维,但除非真实还原行为人行为时之所想,否则,意识的不可知性决定了我们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这就产生了第二种进路——推定,即如果行为人存在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行为,即可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这种刑事推定的逻辑前提首先在于,违法性认识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只能通过表现在外的客观的行为和结果来进行推定,这也是推定的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刑事诉讼的推定也是存在于法律规范和公众认同的逻辑中。 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刑法中,违法性认识的推定方法就是为了克服证明上的困难而建立起转移证明责任的机制,即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和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事实、情节、环境进行推定。 在对违法性认识进行推定过程中,一个问题应首先解决,即对违法性认识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时,究竟是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或者是以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为标准呢?对此问题,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但这又是必须统一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通常情形下,应以行为人所在生活领域里的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准,对行为人作“平行评价”。从联邦德国司法判例来看,是以普通人的认识为标准的。这似乎是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但究竟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如何确定,这本身也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况且,普通人不能认识的,行为人未必不能认识;普通人能认识的,行为人却未必认识。 笔者认为,既然违法性认识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一个因素,不能以他人能否认识来推定行为人有无认识,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水平为准。司法人员进行判断时,对行为人的认识水平在充分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处的环境、动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程度之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受教育程度、性格、品格、经历等因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全面

反违章工作总结

反违章工作总结 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事故的源头。杜绝习惯性违章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是一个烦琐的工作,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工作。在 2014年各项工作中,变电工程队始终把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管理 工作的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倡导“以零违章,零缺陷,确保零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牢固竖立“违章不除,事故难绝”的宗旨。2014年中未发生任何违章现象发生。现将本年度反 习惯性违章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学习,形式多样。 扎实开展每周一的安全学习活动,除学习有关文件和事故通报 外,还结合本班组的上周工作情况,抓住工作中的有不安全的苗头, 结合规程,组织讨论,使大家都清楚地认识到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性,并对《生产简报》中典型的事故案例或发生在身边的违章行为,进行 分析、总结,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讨论,查找不安全因素。通过对 班组成员进行经常性教育,使全班人员认识到,安全意识是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许多惨重的安全教训中逐步积累形成的,安全无小事情, 并能真正从小处着手,从大处着眼,从事故的隐患、萌芽状态着手, 防微杜渐,才是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制胜法宝,消除了班组成员对违章的思想根源。 二、检修分析,注重实际。 坚持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制度,坚持对所发生的事故、障碍、 异常分析清楚,并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当月的反违章工作进

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反违章工作的重点,以适应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的需要,逐步使月违章次数向“零”目标迈进。通过召开安全分析例会,提高了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了各 项规程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岗位培训,注重实效。 岗位技能培训是队伍素质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必须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现场管理是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的关键,必须从严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我们在每季度的业务技 术培训中,把加强班组人员的岗位业务技术学习和习惯性违章作业相 结合,根据以前的作业情况,对照“安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查找违章表现,然后,通过反违章学习,使全班人员都清楚违章的每一条 表现,防止违章行为出现。主要采用现场考问、事故预想等形式进行 培训,使大家明确并不是每次的违章作业都能酿成事故,但每次事故都基本上都是因为习惯性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后果,而且,往往是因为一个人的一时疏忽就有可能中断本班组甚至于全公司的安全记录。 四、建章立制,杜绝违章 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围绕“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安全目标,以“人本管理”作为切入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班组人员的互保合同和反违章承诺书的签 订工作,并在每年初要求班组成员写份反违章决心书,还建立了班组人员反违章的考核机制。对发现违章,要及时制止,并在班后会按规 定宣布处理意见。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对违章没有及时制止的,也视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报告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报 告 篇一 为全面掌握非法集资风险底数,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枨冲镇根据市打非办统一部署,于x月起在镇域范围内全面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扎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 一是统一部署,召开会议。x.xx,我镇召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会议,镇领导班子、各站办所负责人,各村书记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传达了上级部门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并针对我镇情况进行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布置。同时强调必须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实抓牢此项工作。 二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以及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宣讲等形式,宣传当前社会非法集资的新形势、新特点,引导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进一步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在全镇范围内形成全民共查的浓厚氛围。 三是集中开展风险排查。镇上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由各行业分管领导带队对所属行业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不定期在辖区内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全方位在辖区开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篇二 自治区林业厅: 为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林业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 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林办[2017]12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林办发﹝2017﹞38号)要求,隆德县林业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项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做了专题研究部署。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副局长李强同志任组长,各林场,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派出所。森林派出所所长曹跟平同志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结合隆德县林业工作实际,集中深入进行风险隐患排查。为加强信息联系,每个林场、站、所确定了一名联络员随时与非法集资办公室保持联络,确保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信息畅通。 二、认真开展排查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 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对故意或者责任影响的研讨中,历来存在着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对峙。在“耗费了人们漫长的时间和巨大的辛劳”后,①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相对折衷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各国立法和判例也在向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接近。②甚至有学者认为,承认违法性认识错误也可成为辩护理由是一国刑法制度得以跻身于当代最先进的刑法制度之列的标志。③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定位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场合,阻却责任进而阻却犯罪的成立。因为“当一个人不可能获得对不法的认识时,规范的命令就无法对他发生作用。在这个具体情况中,他就是‘在规范上不可交谈的’;他缺乏那种在行为中不管规范的可交谈性而存在的罪责。”由此,“在禁止性错误中,罪责仅仅存在于有可能获得对不法认识的情况下。”④此说固然具有合理性,但如何确定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可避免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仍是司法认定的一大难题。本文拟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提出 “在所有关于错误的领域里,难题莫过于关于刑法合法性的认识错误。”⑤刑法理论上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包括刑法禁止认识错误和刑罚处罚认识错误;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仅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着错误,故在理论上也称之为禁止错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法(为刑法所禁止),仍然决意要实施该违法行为,显露了行为人主观上对法的蔑视和敌对态度,进而成为其可谴责性的责任基础。反之,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行为为刑法禁止的场合,能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观点。从古代社会就存在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到近代社会古典主义刑法理论所倡导的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不同的立场反映的是不同的刑法理念。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沿袭“不知法律不免罪”的教条式法谚。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该法谚仍被不容辩驳地固守。尽管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常常以被告人不知法律(不懂法)作为辩护理由,但法院裁判或者不屑于回应,或者直接予以驳回,如有判决认为,“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犯罪故意中,不知法律不成立刑法上的抗辩事由。”⑥也有判决指出,“对于法律的自我认识,并不能成为影响其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⑦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最重要的意义是强化了国家刑罚权以及法律规则不可动摇的理念。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则针锋相对地主张,一个人没有公然违反法律的意识,就没有处罚的理由。如刑事古典学派大师边沁认为,“对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辜干坏事者所适用之刑,都是无效的”,并质疑“在人们不知法的时候,我们如何能要求人们去遵守法律呢?”⑧如果说早期的刑法,违法犯罪只限于侵犯特定的被害人以及其

反违章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反违章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遏制习惯性违章现象,规范工作行为,根据省公司“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检查和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公司结合现阶段的实际工作,从9月下旬起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反违章”检查和调研,以及“反违章”工作的书面调查问卷活动。同时,紧密结合“百问百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专项活动,将“反违章”活动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做到了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做到了协调有序,稳步推进。 一、积极组织进行安排与部署,全方位的开展检查和调研工作 公司领导充分认识到了开展“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收到省公司的文件后就立即组织成立了公司经理为组长的“反违章”检查和调研领导组,对相关工作做出了安排与部署。9月22日,公司正式下发了《安全生产“反违章”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组织机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及重点检查内容。同时,进一步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调查问卷活动”。 在此次“反违章”的检查和调研工作中,公司领导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检查,组织管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针对具体问题做出详细部署。在组织进行“两节”期间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反违章管理年”、“百问百查”推进工作、“安全日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活动,公司于10月上旬组织成立了以主管副经理为组长、主管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施工安全督查组、机械安全督查组、施工技术督查组等三个专项督查小组,先后对两个变电站工程项目,六个电力基建工程项目进行了全方位的“反违章”检查与调研,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责任制专项督查活动,并完成了本年度的“达标”现场考核评分工作。 为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充分地调研,全方面地收集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次调查问卷活动的调研范围覆盖了公司机关本部、多经企业、专分业公司及外协队伍等单位及各类作业现场。截止到10月25日,已收到“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调查问卷”共计七百六十份。目前,公司正在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远期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

防范非法集资征文

远离非法集资征文 ——高邮市第一中学高二(4)班赵明星李嘉诚曾经说过,他做生意有个原则:既考虑自己能赚多少,也要考虑对方能赚多少。最后李嘉诚成了富豪。 现在社会渴望成为李嘉诚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如何变得富有,变得和他一样的却是非常艰难。面对各种经济诱惑,我们是否能够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十分重要的。 近来,社会上流传非法集资,其实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看来,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无非是以下几点: 1.不少人有“发横财”想法,企图不劳而获。 2.在投资前调查工作不够详细,对集资者的底细了解不深。 3.明明知道存在风险,却为了“暴富”,不惜赌上一把。 4.法律观念淡薄,不知什么是非法集资。 对此,我有那么几点看法。首先不能参与非法集资。简单的说就是:我们既要不信“非”,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上当;如果当了受害者,更要不参与做害人者。所以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最近侦破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中,某女士先是经人介绍在一家非法融资机构存款,后来在对方6%的“好处费”诱惑下代为揽储。不久,对方人去楼空,卷走数百万资款。该女士不是悬崖勒马,及时报案,而继续大肆集资,企图填补黑洞,结果东窗事发,领刑六年,酿成了人财两空、害人害己的悲剧。 其次不要轻信熟人“热心”。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故

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可想而知。西安市公安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诈骗金额达亿元,全国18个省、市的27万群众受骗的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也正是采用了这种类似传销的熟人骗熟人方式。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也得多长个心眼儿。 再有,那就是面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于宣传者天花乱坠的语言,给出的利润,要时刻记住天上不会掉下来馅饼的。纵观本类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像万里大造林案、兴邦仙人掌种植等大案,无不以各种名目的“致富项目”、“发财捷径”粉墨登场,通过许诺高额利息,诱使那些急于找到投资、赚钱门路的人上当受骗。因此,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还有,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学习获得更多的知识,了解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正当的途径就业、获得报酬。在往届大学生毕业中,因找不到自己合意的工作而成为集资者的一份子也不在少数。所以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使自己更为强大,面对小小的诱惑毫不动心。 其实,在很早以前,马克思说过"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资本是疯狂的,人性是贪婪的。非法集资的屡禁不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人性贪婪的产物。 所以说只要有人性的贪婪,就有非法集资的市场;只要心里还有贪婪,就有被非法集资套牢的危险。根本不要指望各式各样的非法集资会销声匿迹,恐怕在人类历史中它还将以不同形式长期存在,也不应该过多地迁怒于他人和执政者,毕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浅谈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浅谈 发布:2011-04-06 09:48:58 来源:正义网博客—wwangjingtaolawyer作者:wwangjingtaolawyer浏览:7133次【大中小】 摘要: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应该通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判断。关键词: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危害性认识 一、违法性认识渊源 “不知法不赦”是古罗马的法律格言,这实际上是否认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故意的要素。而且这一原则,在英美判例法中也有所体现,即“法的不知不得抗辩”,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中,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无需证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当前的或是现有的法律的存在。同样,古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对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大陆法系也仍然存在着不知法不免责的规定。 然而,对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要到必要这样一个缓慢而又曲折的过程。如上所述,传统上各国、各法系并不要求故意的成立要具备违法性认识,这是受到古罗马法的影响,而这也是与古罗马时代刑法的归责观念和刑法发展背景不可分离的。古罗马时代,经历了从客观规则向主观归责和客观规则相结合的变化。当时的主观责任所强调的是人的心理活动的意向(意志活动),也即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有的明显的背反态度。而事实上,在早期的希腊,意向(人的心理活动)与责任、刑法的惩罚并无关联,直到七世纪德古拉所制定的雅典法典才涉及杀人行为的主管意向(人的心理活动)而此时,根据犯罪的主观意向进行归责刚刚确立,要进一步要求对法律的认识(违法性认识)是与当时的背景不一致或不合适的。[1]况且,在古罗马时代,犯罪与犯罪行为是没有严格界限的,罗马法中的公犯与私犯的划分也大都只是自然犯,这也就决定着,刑法进行谴责是不要求对违法性的认识的。还有,古罗马法中,这种以意向(人的心理活动)作为归责和施以刑罚的根据的诞生又是受到了古希腊伦理学的影响。正如亚里士多德所做的区分: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非自愿行为是被强制的而并非出于本意违犯刑法,而自愿行为恰恰是在有意识的人的控制下进行的。行为的自愿与非自愿所对刑法所持有的态度是不同的,因而刑法对之施加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也应有所不同。[2]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所力所能及的恶,都应受到非难或承担责任。”这里的力所能及,其实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行为的自愿性。这种道德上的归责根据显然是心理上的,并不关联到对法律的认识,也即违法性认识。 分析了不知法不免责的背景,笔者们也应当有所会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空间、生活方式和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张,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在变化,法律规范在增多,责任概念和归责依据也都在变化,所以不同于以往法律与道德一致时的情形,当今立法者所确立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公民的生活并不

反违章主要表现全解

违章主要表现 一、三票三制类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以正确地执行。 2. 办理工作票代签名,不按要求定点办票。 3. 无操作票操作,无工作票工作。 4.填写操作票涂改,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5.现场工作时,工作票、风险作业票对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不全面,措施落实不到位。 6.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变更手续。 7.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 8.检修工作超过期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9.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0.几个电气操作项目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内的工作内容。 12.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前,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组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不进行录音。 13.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 14.操作前不认真查看操作票是否都审查签名而进行操作。

15.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16.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7.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有关人员不符合要求,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8.检修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短时间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9.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和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 20.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不办理工作票。 21.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不进行录音。 22.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共同到检修现场检查。 23.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4.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它活动。 25.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6.运行值班人员对许可进行夜间抢修工作的有关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7.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在岗位进行交接,或交接时不认真,不清楚。

银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银监办[2013]14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贯彻落实《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银监发[2013]143号)精神,深入贯彻“内控保障生存,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以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为出发点,通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全面提高客户识别、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进一步推动我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构建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我行成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行风险管理部。 组长: 成员: 负责部门:风险管理部 协办部门:办公室 联系电话: 我行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一把手负责的领导小组,并成立“XXXX银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办公室”负责我行的宣传月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一)宣传非法集资基本知识,围绕“什么是非法集资”,“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怎样打击非法集资”等展开宣传,介绍

非法集资的特征和惯用手段,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二)我行在营业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条幅等展示宣传标语,向客户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内容,提示非法集资风险,提醒消费者防止上当受骗。 (三)我行加强对在职员工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专题培训,通过基础知识介绍、行业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警示广大员工,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杜绝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宣传月活动时间 宣传月活动时间为2013年5月8日至6月8日,为期一个月。 五、宣传形式 (一)悬挂宣传条幅我行营业网点在营业厅内通过悬挂条幅展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二)LED显示屏宣传我行通过LED显示屏展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三)开展咨询活动我行将业务宣传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有机结合,利用业务宣传咨询网点进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四)组织培训我行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专题培训。 六、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8日至5月14日) 1.我行办公室宣传活动方案,制定本行的宣传月活动方案。 2.对本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行宣传发动,制作准备条幅或标语和其他相关宣传资料以及准备宣传活动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5月14日至6月3日) 宣传月活动开始后,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宣传活动

浅析日常安全生产中违章的原因及反违章的措施(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析日常安全生产中违章的原因及反违章的措施(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析日常安全生产中违章的原因及反违章 的措施(2021新版) 因工伤亡事故不仅给死亡者家属、亲人、受伤员工带来极大的痛苦,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也常常给企业带来灾难,生产难以为继,有时甚至造成企业破产。据法国电力部门安全分析研究认为:不安全行为──违章,造成事故的概率为70%~80%。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杜绝违章,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 一、违章的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有些人在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之后,便以为永远也出不了事故。把几次违章没出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迟早要发生事故的必然性混淆了。他们总觉得安全规章制度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碍手碍脚,认为违章也不一定出事故,这就是侥幸心理。有

些人就在这种侥幸思想的支持下,经常违章,直至发生事故。 还有一种人自以为技术好,有经验,对安全满不在乎,虽然预见到违章可能发生危险,但是轻信可以避免。甚至用冒险蛮干表现自己的技能,把冒险蛮干当作荣耀。无视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的结果,总是以自己或他人的痛苦证实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作用,用鲜血或和生命证实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2.省能心理。人们嫌麻烦、图省事,总想以较少的能量取得最好的效果。这种心理对技术革新一类的工作有积极意义,但在安全操作方面却常常引起不良后果,许多因违章造成的事故,都是在嫌麻烦、图方便、省力气、少出汗、走捷径等省能心理状态下发生的。 3.自我表现心理(或者叫逞能)。有些人越是技术差、经验少,越是要自我表现,以改变被人重视的处境。虽然一知半解,却表面得很自信,有把握,似是而非不懂装懂,硬充好汉。如果一有机会,或者一较上劲,就可能盲目蛮干而违章。另外引起别人的注意,以致注意力不集中,分配失当,发生失误而违章造成事故。 4.经验心理。经验有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直接经验是自己从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标语警示词条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标语警示词条 导读:本文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标语警示词条,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标语警示词条 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示词条 1、抵制"暴利"诱惑,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2、非法发行不可信,投资常理不可违。 3、保障基本生活,切勿冒险投资。 4、做足功课再炒股,明明白白做股东。 5、多一分谨慎,少一分风险;多一分了解,少一分损失。 6、股市存波动,配资有风险。 7、股市潮来潮往,投资还须谨慎。 8、牢记"买者自负"原则,理性管理个人财富。 9、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10、"小道消息"不可信,"概念炒作"危害大。 二、期货投资警示专用词条 1、辛苦赚钱不容易,非法期货需警惕 2、量力而入防风险,投资操作要合法 3、"期"待诚信,"货"真价实 4、认识市场,认识内心,做一个理性的期货人 5、盲从风险大,理性价值高

6、做足功课再入市,明明白白做期货 7、都涉嫌非法投资 8、学期货,明规则,识风险,保权益 9、做期货,顺势而为,天时地利人和 10、期货投资杠杆大,满仓时时恐追加 11、打击非法期货活动,净化期货市场环境 12、理财靠理智,投资忌投机 13、保护自身信息合理合法投资 14、财赢于智荒于赌,富成于慧毁于随 15、火眼金睛来分析,理性谨慎去投资 16、理性投资,稳中求进,千帆过尽,方显本色 17、期货配资风险大,保护自己远离它 18、以小博大杠杆高,风险收益把控好 19、诚信期货交易,交割公平未来 20、多一分谨慎,少一分风险 21、非法期货要远离--你看中的是它的高收益,它看中的却是你的血汗钱 22、没有"稳赚不赔",只有不断学习 23、劝君莫为市场狂,理性投资不能忘 24、期货市场存风险,先求知而后入市 25、提升金融素养保障消费权利 26、杠杆是双刃剑,满仓是单行道

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

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 一、总结及评析 中外理论观点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核心思想上存在相通之处。总结上述的中外理论,提炼其核心思想,可概述为四点:(1)坚持古典的不知法律不免责思想或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认识的唯一要素而排斥违法性认识;(2)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成立的前提,没有违法性认识就不成立犯罪故意;(3)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不互相排斥,也不互为前提,其中任一都能单独决定成立犯罪故意,也即择一说;(4)采用折中的方法试图调和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矛盾。以上四点已将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地位问题归结为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问题。下面将对此四点逐一评析。 (一)不知法律不免责在当代的不合理性 1.与当代刑法基本理念难以调和。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原则立足于这样的理由:公民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要件会破坏由刑法确定的客观的正义标准,从而损害国家的权威。承认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要件,无异于国家交出了司法裁判权。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其以国民必须且当然知法为前提,片面强调国家权威,这与当今时代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刑法理念背道而驰,不符合现代社会日益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 2.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具有密切联系。所谓社会危害性,

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侵害与侵害的危险或威胁),即对国家法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利益的侵犯性。所以,社会危害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法益的侵害性的认识或者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是否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观认识。而要评价自己行为是否具备法益的侵犯性,首先要解决的是评价标准问题。对于自然犯来说,行为人自然可以以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观念来判断自己的行为。但对法定犯,由于许多法定犯与社会上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仅以道德观念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形成错误判断。所以,对于法定犯,无违法性认识在大多情况下就无社会危害性认识。3.从现实角度讲,不知法律不免责会导致一些令社会大众感觉不公正的判决,从而影响公众对刑法的认同。随着当代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刑事立法也跟进膨胀,大量法定犯的出现,尤其是各种经济犯的专业性很强,行为人往往因不了解这样的刑法规定而犯罪,因很难说其具有主观恶性,使人们对相关刑法规定产生不认同感。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可以发现一条耐人寻味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应认定具有走私的故意。从规定上看,违法性认识被明确要求为故意的认识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在经济犯罪立法上的趋势。 (二)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成立前提的不足 1.由于以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成立前提,会使越是知法懂法的,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 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分(子)公司、项目部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不安全不工作”的观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的工作,查禁违章,人人有责,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第三条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违章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四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五条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杜绝习惯性违

章,杜绝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杜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装臵性违章,消除现存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装臵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八条公司事业部、发电企业、分(子)公司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主要负责人以及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部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各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臵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2.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知与恶——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一)

知与恶——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一) 摘要: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性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性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主题词: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整体法规范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一直是近代以降的刑法理论中引起较大关注的话题。违法性认识的核心归根到底就是对犯罪故意中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需要怎样的违法性认识,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这几个问题的思考,如果将犯罪故意以“恶”来表达,将违法性认识以“知”来概括的话,这几个问题又可表述为,有恶是否必先有知?知何则为恶?恶又何从知?本文试以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为思路,就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做一分析。 一、“恶”必先“知”?违法性认识讼争聚焦 国外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中违法性认识的讨论,经历了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一元一统到诸种学说并起,再到承认违法性认识的学说占据上风的过程。具体而言,国外刑法理论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成立的要件,即故意的成立只要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就够了,对法律的不知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说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古罗马“不知法为有害”的法律格言流传至今,为否定违法性认识提供了历史认识基础;其次,该说论者站在心理责任论角度认为,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关系,因此,故意犯罪只是对犯罪事实,即构成要件中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就可以;再次,认为责任能力者通常具有违法性的认识能力,故无需对违法性认识进行特别考察;最后,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即认为如果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者、狂信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1]从古代到近代直至二战以前,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都一直是故意成立和违法性认识上的唯一学说,也自然占据了统率地位,并一度是英美判例法中严格贯彻的主张。 (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要件,缺乏此认识,故意不能成立。在该说中又分为严格故意说和准故意说。严格故意说主张,当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时阻却故意成立;但行为人在关于违法性的认识上具有过失时,若法律中又有处罚相应过失行为的规定时,以过失论处;如果法律没有相关处罚规定或行为人不存在过失时,不成立犯罪。准故意说则认为,故意犯罪的成立需要违法性认识,当行为人虽不存在违法性认识,但对缺乏该违法性认识存在过失时,以故意论。必要说主要从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从道义责任论出发,认为责任是对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而实施违法行为时的非难可能性,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道义违反性即行为人否定了基于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所产生的抑制情感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而道义违反性的前提又必须是行为人违法性意识或其可能性的存在,因此,“道义性责任是以违法的意识为枢轴而回转的”;2]第二,由规范责任论出发,认为责任的本质是从规范的角度对事实加以非难的可能性,即行为人“违反了不该作出违法行为决意的法律上意思决定的规范要求,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3]此时之所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就在于“意识违法性而敢然出于一定之行为”;4]第三,由人格责任论要求考察行为人的人格非难性中得出“为了说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的积极的人格态度从而予以非难,要以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表象、容认为基础,进而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5]作为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直接针锋相对的学说,必要说得到了德日刑法学者宾丁、贝林格、泷川幸辰、小野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