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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小微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小微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小微客户;(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小微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小微客户;

(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小微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小微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小微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微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

(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

(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

(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

(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

(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小微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护固定资产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第十一条小微客户贷款额度应与其经营规模、担保条件、偿债能力相适应。对单个小微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与客户经营规模适应。最高不超过客户申请日前12个月报税营业收入的20%0

(二)与客户提供的担保适应。保证贷款不超过保证人担保限额,抵(质)押贷款不超过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率。

(三)与客户净资产总额适应。首次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50%;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100%,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

过70%。

第十二条小微客户贷款应坚持到期收回,从严控制展期和借新还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掌握在2年以内,购建厂房贷款期限掌握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对小微客户贷款利率采取风险有别、差异定价机制。由县级联社按照客户信用状况优劣、担保方式强弱、贷款期限长短、资金归社率高低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随时自主调整。

保证贷款利率应高于抵(质)押贷款利率,强担保项下(优质不动产抵押、低风险担保)贷款利率应低于一般担保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小微客户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同一客户与农信社签订多笔贷款合同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可以约定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除贷款以外,对小微客户的其他信贷业务,如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原则上应按农信社有关收费标准的上限计收手续费。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农信社应根据小微客户经营形式、资产结构、担保条件和融资额度的不同,结合小微客户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合理匹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客户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对小微客户贷款的方式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对同一客户既可以采取单一担保方式贷款,也可以同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信贷工作人员应针对借款人资产结构特点,主动帮助客户组合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对小微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物:

(一)客户自有的商业门店及其他经营性房地产;

(二)客户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国家收回可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客户自有的住房;

(四)第三人房地产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客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养殖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客户自有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七)客户自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八)客户自有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九)属客户自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对小微客户发放质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权利和动产作为质押权利或质物:

(一)存款单、银行票据;

(二)仓单、提单;

(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四)应收账款;

(五)有关动产,如大宗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通用性原材料;

(六)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对小微客户发放保证贷款,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保证担保:

(一)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二)代偿能力较强的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担保。

(三)保证保险,即由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以联保基金为纽带的经济联合体保证担保。经济联合体是指由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人、经济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组织,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

(五)其他经省联社正式文件确定的新型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客户提供的单一担保方式不能完全覆盖贷款风险时,可以在法律风险可控、代偿(变现)能力优先的前提下,接受客户提供的多种方式的组合担保。组合担保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一)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与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方式的组合;

(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的组合;

(三)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四)实物资产担保与权利资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二十二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保优先的原则。在客户能够提供资产抵(质)押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接受物的担保,在物保不能覆盖风险,或物保的变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二)变现能力、代偿能力优先的原则。不得接受市场变现能力差的抵(质)押物和代偿能力不足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三)不动产抵押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抵押率不足或其变现处置能力不强时,可以补充价值稳定、易于保管、流动性好的动产作为抵押物。、

(四)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优先的原则。在客户自有资产不足,或自有资产不适合办理抵(质)押时,或自有资产变现能力不强时,可以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第三人的资产办理抵(质)押。

(五)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优先的原则。客户资产结构不适合办理抵(质)押,需要提供保证担保时,除省联社专项保证信贷产品规定外,应当优先接受专业担保公司

提供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对拥有优质不动产的小微客户,可办理较长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业务,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对贸易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与上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经营稳健的小微客户,可以提供厂商社(三方协议)贸易链融资。

第二十五条对小微客户贷款,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一律要求其家庭成员及财产共有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一律要求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对小微客户发放抵(质)押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和贸易链融资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必须符合省联社相关信贷制度和专项产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小微客户融资需要的担保贷款产品。、开发新的担保贷款产品,在经法律风险论证并报省联社备案认可或行文后方可投放市场。

第五章贷款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办理小微客户贷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微客户财产申报制度。小微客户申请借款,除应提供主体资格和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向农信社提交财产明细清单和负债(含或有负债)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小微客户财产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动产,包括住房、店铺、厂房、未收割的农作物、未砍伐的林木等;(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三)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大宗耐用消费品、大宗农副产品.、原辅材料、库存产品等;

(四)债权,包括借出款项、应收货款、应收加工款、应收租金等;

(五)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

(六)对外投资股份或权益;

(七)承包经营权、承租经营权及在借款期间的预期纯收入;

(八)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第三十一条小微客户负债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融机构借款及应付票据;

(二)民间借贷;

(三)经营性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应付借款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工资福利、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四)借款期间除日常生活外的刚性支出,如子女教育费用、其他债务支出等;(五)对外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负债。

第三十二条建立真实性尽职调查制度。农信社受理小微客户借款申请后,应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作为调查人员,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看客户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主体资格条件。

(二)财产的真实性。对照客户提供的财产明细清单逐一核实财产的真实性和价值的合理性,看有无虚增财产;客户能提供财务报表的,应将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按明细账务进行实物(权利)化核对。

(三)产权的完整性。查客户已经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否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否为财产实际占用和使用人。

(四)负债的真实性。查客户有无遗漏或隐瞒负债、虚增负债的情况,如将借款及

应付票据不入账、对外担保不反映及虚构或隐瞒对外负债等。

(五)经营的正常性。看客户的开工率及耗能与产量是否成正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是否相应,财务收支是否合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

(六)用途的合理性。现场调查核实,收集贷款用途证明文件,防止因用途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危及贷款安全。

(七)偿还的保障性。核实客户前期生产经营效益的真实性,测算贷款期内的生产经营效益及现金流量,看是否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风险的补偿性。看担保是否合法、足值,分析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看客户能否投足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承贷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或第一受益人,落实风险补偿来源。

(九)信用的可靠性。查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了解客户与上、下游客户的往来情况,了解客户道德品行情况,看客户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信用基础。

(十)资料的完整性。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欠缺、遗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真实性调查环节发现客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客户经理可直接决定不予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尽职调查不得单纯依赖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各类书面资料,在收集资料的同时应注重现场实地调查,尽可能掌握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的非财务信息。实地调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包括以下方面:

(一)到客户经营场所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管理、生产条件、技术、工艺及产品;(二)到客户主要资产所在地调查,了解客户资产状况、权属状况;

(三)查对银行往来账,核实大额应收应付往来账,核实纳税记录,了解客户现金流量、经营规模及效益情况;,

(四)走访发包方或出租方,了解发包或出租政策、条件,了解发包或出租过程及承包或承租合同的主要内容,了解发包方或出租方对发包或出租资产(经营权)转

让、处置的态度;

(五)走访客户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客户依赖性较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对客户品行、能力及其产品、服务的评价;

(六)走访客户邻里,了解客户的为人处世及个人信誉;

(七)走访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了解其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客户借款行为及借款用途的态度,询证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客户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第三十四条对不能提供正式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其经营及财产状况的客户,客户经理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编制能够反映客户财务信息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简表,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必要时,把客户家庭、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分析。

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书面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基本状况;

(二)客户资产及负债核实情况;

(三)担保条件及组合担保方式核实情况;

(四)走访获得的对贷款决策有意义的信息;

(五)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态度;

(六)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制调查表格,对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偿还方式、服务收费、风险控制等提出建议,提交审查岗人员进行审查。

调查人员向审查岗递交贷款资料的同时,应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调查人员对所提供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贷款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贷款审查岗人员收到调查岗人员递交的贷款资料后,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借款用途是否合理,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调查人员是否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了尽职调查;客户经营状况及财产申报是否真实,对客户财产价值的认定是否合理,不动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三)担保条件是否合理,有无法律障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能否有效覆盖贷款风险;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四)调查人员提出的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偿还方式、服务收费等建议是否合理。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否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十八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贷款,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还款方式、服务收费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三十九条审查人员在审查贷款纸质资料的同时,还要对已输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调查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人员要将审查信息输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对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提交贷审会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条小微客户贷款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除本办法或省联社针对小微客户专项信贷产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简、省程序审批贷款。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将审批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下列小微客户贷款可以由贷审会授权主管信贷业务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一)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三)质押率在90%以下的存款单、农信社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四)质押率在60%以下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质押贷款;

(五)已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原欠贷款已按期偿还,本次贷款金额未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

(六)经省联社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省联社同意后,市州联社(办事处)可以在有条件的基层信用社试点直接由客户经理双签审批一定额度的小微客户贷款。

第四十三条贷款经审批后,由承贷社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人向承贷社移交质物后,由客户经理将合同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并点击输入综合系统,同时将相关纸质凭证传递给会计岗位,由会计人员办理出账和资金转划手续。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人为的外部因素干预。

第四十五条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必须在贷款调查建议书、审查意见书、审批意见书中披露客户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涉及关系人的贷款业务,相关调查、审查和审批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十六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对小微客户发放贷款的,应当防范控制以下风险:(一)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承贷社一般不应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经承贷社核定,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二)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微客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要求公司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同时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同一客户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客户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承贷社应当与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对主合同债权承担共同连带担保责任,承贷社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就抵押物或质物实现主债权。

在贷款到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情形时,承贷社原则上应当向所有的担保人主张权利,若承贷社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贷款债权实现的及时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先选择某一具体担保人主张权利时,不得放弃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

(四)以单位存款质押的,应当取得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存单确认书,严禁接受单位存款证实书作为质押。

(五)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应当要求付款义务人出具应收账款确认书,约定由付款义务人直接向承贷社付款并放弃对收款人的债权债务抵销权。

(六)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且能够办理正式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小微客户贷款的贷后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掌握贷款实际用途,监控客户资金流向;

(二)现场检查客户用工、设备开工、原料及产品入库与发货、货款回笼、用电、纳税、对外投资等情况;

(三)检查客户销售收入及销售收入归社率,了解客户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

(四)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客户在他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

(五)加强纵横向信息沟通,了解客户诉讼、税收和诚信合规经营方面的情况;

(六)与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交谈,了解客户经营理念、措施和投资意向变化情况;

(七)现场检查抵(质)押物状态、价值波动情况,跟踪评估担保能力,必要时要

求客户追加抵(质)押物或追加保证;

(八)必要时盘点存货、核查会计凭证和函证大额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对已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出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缩减贷款、要求客户提前还款、停放新贷、补充担保等提议和应对方案。

第四十九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客户违约记录,并通过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债的客户予以通报、曝光、联合制裁。

第五十条对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客户,应作为贷款退出对象,并列出退出计划,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限时退出:

(一)贷款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客户;

(二)生产经营对环境污染严重,或高能耗的客户;

(三)主要负责人、家庭成员、股东或财产共有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与农信社合作态度发生不良变化的客户;

(四)有重大偷漏税行为的客户;

(五)关键财务指标连续两年出现恶化迹象,包括但不限于负债率高、流动性大幅下滑、银行负债非正常急剧增长、收入急剧下降、持续大额亏损等;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客户。

第五十一条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信贷管理各岗位人员应加几强沟通,确保各方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受到重大影响;

(三)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涉及诉讼;

(五)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客户股东、财产共有人发生变动;

(七)客户发生并购、重组或产权变更;

(八)客户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家庭出现裂变;

(九)其他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一旦确认某些风险预警信号已对贷款资产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市州联社(办事处)应制定加强各级信贷主管人员风险管理责任的量化标准并报省联社备案:

(一)单户风险贷款达到一定额度区间时,由承贷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单户风险贷款超出一定额度区间时,由县级联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

(二)单户风险贷款未超出一定额度区间,但承贷社新增风险贷款总额达到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定比例时,由县级联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

第五十三条在存量维护和资产保全过程中,对小微客户存量贷款中的信用贷款补充担保的,可以接受AA 十级以下企业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十四条建立小微客户贷款风险损失抵补机制。

(一)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度提高小微客户贷款利率,确保收益能覆盖小微客户贷款风险;

(二)根据客户资金实力、经营风险及还款来源保障情况,可要求客户投足财产保险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或第一受益人必须指定为承贷社;

(三)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安排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四)协助小微客户获得国家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基金和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

第七章激励与约束

第五十五条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反向约束与正向激励并重,合理确定小微客户贷款业务从业人员的奖励和风险责任,鼓励信贷工作人员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微客户贷款业务。

第五十六条对小微客户贷款,实行“四包一挂”责任制度。

(一)发放小微客户贷款,必须先由贷款提议人提出。贷款提议人是指提出对小微客户发放贷款的农信社员工。

(二)“四包”内容如下:

1.包发放。每一笔小微客户贷款,都必须由提议人提出,经客户经理调查同意,然后按程序调查、审查和按权限审批,由客户经理与承贷社签订“四包一挂”责任承诺书后方可发放。

2.包管理。客户经理负责小微客户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包括跟踪监管客户生产经

营及财务状况、客户非财务因素异常变化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情况等。

3.包回收。小微客户贷款由客户经理负责按期收回。贷款逾期后,客户经理立即停

职停薪收贷,在规定时间内收回的重新上岗,不能收回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并视其是否违规及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理。

4.包赔偿。小微客户贷款一旦逾期,客户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偿还的,由客户

经理代偿;形成损失的,由客户经理赔偿。

(三)“一挂”是指对客户经理除按省联社文件规定每月计发保底生活费外,其营销费用和工资性收入全部与小微客户贷款的营销绩效直接挂钩。

(四)落实“四包”责任不能单纯依赖客户经理以包代管,农信社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小微客户贷款业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在小微客户贷款

出现风险后,参与审查、审批及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其尽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贷款提议人可以是客户经理,也可以是农信社系统内正式在编在岗的非承贷社客户经理岗以外的其他人员。当贷款提议人与客户经理是同一人时,由客户经理承担全部“四包”责任;当贷款提议人与客户经理不是同一人的,除客户经理承担“四包”责任外,贷款提议人应对“包回收、包赔偿”承担50%的连带责任。客户经理之外的贷款提议人,在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后,有权获得营销绩效“一挂”中50%的营销费用和工资性收入。

第五十八条县级联社应根据本地客户资源、信用环境及员工收入水平等,在符合省联社关于绩效考核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产品绩效计酬比例,对贷款营销费用、利息计酬比例、贷款派生存款计酬比例和贷款派生中间业务收入计酬比例明码标价,实行绩效挂钩到人,考核计酬到人,多效多得,上不封顶。

各地应当允许和鼓励客户经理的薪酬收入高于本单位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客户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十九条在小微客户未能充分履约前,不能全额兑现客户经理的薪酬收入,留存一部分作为贷款出现损失时的补偿金,留存比率由县级联社确定。客户经理因转岗、调出、退休等原因不再经办小微客户贷款业务的,应由县级联社认真审查后,根据小微客户贷款的履约状况,按规定分期或全额兑现。

对业绩突出的客户经理,除按绩效计酬方案兑现薪酬收入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县级联社应制定小微客户贷款“四包”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和目标任务。对“四包”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客户经理,不评先、不调动、不提拔。第六十条客户经理因工作原因调离信贷岗位或经履行批准手续后离开承贷社的,由县级联社进行贷款风险鉴定、责任认定和监督责任移交。

(一)未到期贷款,经审计认定原任客户经理至移交日止无违规问题的,由接任客户经理承担后续“包管理、包回收、包赔偿”的责任。

(二)未到期贷款,经审计认定原任客户经理至移交日止有违规问题的,由承贷社

另派人员加强贷后监管,责令原任客户经理限期收回,并承担“包回收、包赔偿”的责任。

(三)贷款已经逾期的,承贷社另指定人员加强贷后监管和催收,由原任客户经理承担限期收回、超限期收不回代偿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小微客户贷款实行违规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

(一)对已经发生风险或存在潜在风险、本息难以按期收回的小微客户贷款,由县级联社对信贷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审核,区分风险的不同成因后进行责任认定。(二)小微客户贷款有违规问题的,对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

管理各环节的涉贷违规责任人实行终生责任追究。

(三)对信贷工作人员实施免责的,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实地调查,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对,调查报告数据前后不一致,发生重大错误的;

(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调查人员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隐瞒真实情况,特别是隐瞒与客户关系,隐瞒客户、保证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六)贷款审批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防范、控制的;

(八)贷款后发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未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十)审查岗人员发现调查环节问题不予纠正,审批岗人员发现调查、审查环节问题不予纠正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业务,应坚持逐笔申请、逐笔受理并调查、逐笔审查审批和逐笔发放,成熟一户,发展一户,不进行集中评级和统一授信。

第六十四条对小微客户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可根据需要由不同人员同时进行;前期贷款后的检查与当期贷款调查可同步进行;对小微客户贷款的调查与评级、审查与审批、授信与用信环节可合并进行。

第六十五条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贷款的,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农信社应鼓励客户经理在服务区域内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加强与小微客户的正常往来、联系和沟通,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七条市州联社(办事处)应建立信贷人员持续培训、考试、考核制度,使其更新理念,熟悉小微客户贷款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掌握小微客户贷款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增强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提高对小微客户贷款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前言 目前,农户小额信贷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由原来只有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09 年 1 季度我国涉农贷 款余额为 7.5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9%,占各项贷款余额的 20.8%。其中,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 2518.6 亿元,同比增长 17.5%。这些近期的 数据显示出我国涉农小额信贷正呈现出不断改善的面貌,数字背后是各相关 部门对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不懈努力,是各金融机构响应政策对农村金融工 作的持续改善。但是从我国 10 余年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或在个别时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小额贷款在国 外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 功的并不多。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仍然 停留在一般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中,在对小额信贷中的设计、运作和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 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 服务体系的空白。本文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 要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 健康发展。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 1.1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在农村信贷市场,存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客户申请。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2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 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电表/水表或贸易表单、税表、工资表)、“三品”(人品、产品、押品)的检查。 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经过信贷管理系统(C3)实施网上作业。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 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

农村信用社贷款产品简介

农村信用社贷款产品简介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产品简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专门开发的产品,是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产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产品特点 对象特定,手续简单,方便灵活。 3、适用对象范围 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4、业务办理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友情提示:具体业务详情请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二、农户联保贷款 1、产品简介 农户联保贷款是由社区居民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农村信用社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相同。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联保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

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小企业信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推动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本办法所指贷款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管理 第三条小企业授信应本着调查、评级、授信同时进行的原则,提升授信效率。 第四条借款人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在我行 拥有一定的结算业务; (二)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和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一定的市场;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商品销售、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小型固定资产的购建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条贷款期限小企业贷款期限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 5 年,小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10 年。 第七条小企业向我行首次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的基本信息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基本信息资料。 (四)借款人无真实财务报表的,须提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货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交货单、汇款凭证、纳税单据等。 (五)借款人现有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六)董事会成 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优先”原则 经营绩效优先。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 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

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 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四)在分配时,如有分行所分额度超出其项目储备,其超出部分归并到剩余额度进行调剂。 (五)调剂额度着重于分行实际需求,并向小微业务存量大的分行(营业部)倾斜。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之风险管理 一.何为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银行贷款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额不确定因素影响使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或无法如数足值收回从而使贷款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06年以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分类办法是按照四级分类,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 2006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及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当前,农村信用社实际的是在综合系统网络中贷款分类按照四级分类,二在实际管理中使用五级分类的折中办法。 三.信用社贷款现状 当前,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是困扰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自身效益和在社会上的声誉,而且也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发展乃至

金融、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证信贷业务正常运行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不良贷款占比高,贷款的流动性差。 2.贷款收息率低,贷款的效益性难以实现。 3.抵押贷款占比少,担保贷款留于形式,贷款的安全性难以保障。 四、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风险是指预期事物的不确定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收益,即风险收益;二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损失,即风险损失或风险成本。狭义风险仅指预期事物不确定性而造成的损失。通常所谓经济风险仅指狭义风险,本文中的风险限制在狭义范围内。所谓贷款风险是指银行、信用社放出去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它是风险的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属性,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的价值运动,即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所让渡的只是信贷资金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银行、信用社所有。这一本质特征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事先协议到期归还贷款,以实现信贷资金的归流。但是,由于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会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经营失败,造成银行、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 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 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臵。 (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 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 (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 (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

关于农信社小额贷款业务的思考

关于农信社小额贷款业务的思考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 __、 __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金融工具之一,自开办以来,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快速致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深受广大农户欢迎。目前,笔者通过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 1、贷款投放不均。大部分地区能按上级要求,积极投放小额贷款,支持当地经济促农致富;但个别地区和网点贷款投放量却很少,与当地农户需求、经济发展不相配,变相刺激了民间借贷日益活跃。 2、贷款质量不等。因小额贷款额度小、户数分散,风险相对较小,98%以上能按季结息,到期收回,但由于多种原因,仍有少数网点小额贷款有逾期等不良现象,其中有信贷人员调查不实原因,也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 3、贷款程序不一。对小额贷款发放程序省联社已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个别地区未执行调查授信、集体审批的基本程序,存在一人说了算现象,为小额贷款形成不良埋下隐患。

4、惜贷惧贷现象仍存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目前农村信用社主要支农手段,但有部分地区和网点年末余额却比年初有所下降,信贷投入未增反减。纠其主要原因,一是当地信用环境差或慑于上级问责机制,惜贷惧贷;二是内部激励机制不到位,信贷人员放与不放一个样,未能和实际工作效益挂钩。 二、形势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球性 __浪潮中, __先后出台多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并要求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作为建设新农村主要金融力量的农村信用社,一是应认清当前形势,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选准支农项目,积极合理投放小额贷款,支持本地经济持续发展;二是应树立危机观念,为加大农村金融支农力度,国家已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邮储银行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悄然设立,农村信用社将来发展机遇和挑战共存。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政策引导,树立支农意识。引导广大农信社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经营市场定位,明确面临日益激烈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分析与建议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分析与建议 一个企业的活力在于她的源动力和她产生的必然结果,一个预期的经营目标决定企业经营的周转生命期,而企业创造的价值不仅在目标经营上,同时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表现的影响作用。而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源动力在于什么呢?产生的结果有哪些呢?预期经营目标产生的附加作用是什么呢?一个个疑问带着我的思考,激发我对信合发展未来的分析。 农村信用社多年来以经营信用贷款业务为主要的信贷业务,以利息收入为信用社收入的主要来源。经营的品种形式单一,经营的品牌业务较为呆滞,经营的环境狭小,区域经济严重,同业之间缺少竞争优势。在贷款业务的经营方式中,信用贷款占比较高,面对农村信用环境较差,这样增加了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在贷款管理方面,存贷比例失调,贷款营销落后;贷款管理的制度执行不到位,考核办法缺少依据;信贷人员经营过程中主观因素严重,评估、判断能力缺乏依据。这种贷款营销现状,阻碍了信用社的发展。为了提高信贷业务质量,对当前信用社信贷业务做如下分析: 一、信贷员管理分析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是信用社联系农村的纽带,是农村经济建设的实践者和决策者,也是信用社资产风险把握方向的前沿管理者。因此,信贷岗位在信用社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只有具备最高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经营能力,才能经营好信用社贷款业务,才能算一位合格的信贷员。目前信用社对信贷员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信贷员本身素质较差。信贷职务的聘用没有经过培训、考试考核,许多信贷员对贷款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了解不透彻,导致概念模糊,主观意志较强,判断力低下,信贷员经营理念、经营认识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担当着专职放款员、专职收款员的职务。 2、信贷的工作模式不规范。目前经营的信贷资产缺少贷款营销管理制度,没有认真执行规范的贷款操作步骤。许多信贷业务等客上门,贷户申请借款时信贷人员没有进行贷前调查,对贷户实际状况没有深入调查。对于农村小额农贷没有做到一年一次核定,核定的农户贷款限额数量缺乏依据。信贷员对贷户经营状况的评定主观因素较强,核定的贷款限额随意性较大。面对农村社会环境变化较大,人员流动较大,农民素质较低,信用较差的状况,一年一次核定的小额农户贷款不能成为发放贷款的依据。大额贷款主任调查、审批,员工虽然发表建议,但在操作上许多大额贷款随着主任的意志而投放,在这方面,大额贷款的风险对职工责任不大,而主任本生具有大额贷款发放的权限,职工对贷户状况的评定只能作为贷款发放的参照形式,这决定主任在贷款审批上主动性较大,大额贷款风险权数增加。对于管理层审批的大额贷款,在形式上只注重资料的完善性,缺少调查、监督考察和考核依据,监督管理实施不到位。在检查贷户状况时,缺少对贷户经营状况的跟踪追查,仅凭主观判断,缺少科学分析和信贷资产的质量评估,不能正确认定风险性贷款,无疑加大了贷款风险比重。 3、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检查实施方案不健全。对基层社发放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得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宿州银监分局对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就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得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得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就是贷款新规得相关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得条件与程序进行操作与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她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二章续贷得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续贷适用得对象就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得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得范围只限于保证与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得其她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 (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得公司或个人贷款; (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三)个人消费性贷款; (四)其她非周转性用途贷款; (五)其她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得条件 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得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重点扶持得行业;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六)贷款担保有效; (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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