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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三章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

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

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

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

(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

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

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

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第二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

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地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

见。

第三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五章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

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运输机场建设实施

第四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属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七条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第七章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四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一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五十二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三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试飞合格;

(四)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经第三方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五)涉及机场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六)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五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五十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满足使用需要;

(五)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六)运输机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七)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第五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九条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

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履行国家及民航局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十一条空管工程在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的台(站)址得到批复后方可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十二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十三条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七十四条其他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七十五条项目法人报批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七十六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

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七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十八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编制。

第八十条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十一条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述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八十二条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安全与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八十三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十四条空管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条空管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六条承担空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七条空管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八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十九条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建设集中管理模式,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开展整体工程项目申报、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工作,统一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十条空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空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九十二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九十三条空管工程经过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十五条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十六条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九十七条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九十八条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空管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十九条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主要工艺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六)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空管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未经验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

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

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

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报民航局空管局。

第一百零五条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条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招标工作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将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获得行业意见,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项目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三条,空管工程未经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对运输机场和空管工程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同时废止。

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机场图: ①航图种类:机场图 ②机场坐标:N24°59′32″ E102°44′33″ ③机场标高:ARP(Airport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高度1894.9米6217英尺 ④机场各席位频率:通波128.45 放行121.7 塔台118.1,塔台备用118.85130.0 地面121.85,地面备用121.65 ⑤机场名称:昆明巫家坝 ⑥RWY:跑道TWY:滑行道 PCN代表道面强度,后面的数字为数字,数字越大强度越强 第一个字母有R或F,R是刚性道面(水泥),F是柔性道面,沥青 第二个字母是道面下面土的强度,A是最高,D是最低 第三个字母是可以允许的轮胎压力,W最高(1.5mpa~),Z最低~0.5Mpa) 第四个字母是评定标准,T是技术评定和U是经验评定 ⑦进近灯光种类:PALS CAT I类灯 PLAS( Pre. App.Lt.Sys.):精密仪表进近灯光 CAT:Category ⑧VAR(Variation ):磁偏角 N为正北方向,VAR是磁偏角,此处的磁偏角往西偏一度,就是说MAG(Mag heading 磁航向)=360,则TRU(True Heading真航向)=001

⑨CWY(clearway):净空道 SWY(stop way):停止道 后面是规格净空道60m*200m 停止道60m*45m ASPH(Asphalt)为沥青 ELEV(Elevation)是入口标高 ⑩HS(hot spot ):热点,比较容易拥堵的地方 ?ARP(Areodrome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 ?跑道规格:3400m*45m CONC(Concrete):混凝土 后者Strip是升降带长宽 ?跑道磁航向:033° ?跑道编号:03 最下面有个表格我忘记标号了,我只解释下第一个 34发来说,HIRL与RCLL都工作,VIS就是500米,只有RCLL不工作,VIS就是600米,都不工作,就是800米 HIRL:High Intensity Runway light 高强度跑道灯 RCLL:Runway Center Line Light 跑道中线灯 VIS:Visibility 能见度 PALS:Precision approach lighting system 精密进近灯光 REDL:Runway edge light 跑道边线灯 REIL:Runway end identifier light 跑到末端识别灯 SFL:Sequenced Flashing Light 顺序闪光进近灯 TDZ:Touchdown Zone Light 接地地带灯 HIALS:High Intensity Approach Light System 高强度进近灯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

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MH5006-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MH5006-2002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 2002—发布2003—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 MH5006-2002 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01日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 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等三项 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2]253号 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水泥混凝土道面面层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06-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14-2002)、《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编号MH5005-2002)等三项规范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三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3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3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5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6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二节巡视检查7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0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0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1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12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12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13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1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16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16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16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16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一节基本要求16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18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18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19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22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 第一节基本要求22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 第三节一般规定24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25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 第一节基本要求25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25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李家祥)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中国民航报》李家xx 今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从启动到颁布历时8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今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553 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实施后,我们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相应义务,落实好相关责任,开展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这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围绕机场定位的相关问题,本人从五个方面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要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讲,要致富先修路。现在,应该再加一句话,要开放上民航。 事实上,修建两三公里的高速公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而修建两三公里的跑道,却为一个地区和世界连接在一起搭建了平台。因此,机场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及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机场能为区域带来快速、便捷的航空运输,促进人员、物资的快速流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民航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看,按照国际权威机构测算,民航投入和产出比率是 18。"从机场业来看,国际机场协会(ACI)研究认为,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1."3 亿美元,相关就业岗位2500 个。据国内研究分析,我国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6目视助航设施 6.1信号设施和标志 6.1.1信号灯 1机场管制塔台上,如未配备有能向飞行区地面上的吃机、车辆或人员发出目视信号的装备,应设置信号灯。 2信号灯应能发出红、绿、自三种颜色的灯光信号,并能: l)按照需要由人工操纵对准任何目标 2)发出任何一种颜色光的信号,随之发出另外两种颜色光中的任何一种信号 3)用三种颜色光中的任何一种传递莫尔斯电码信息,速度至少每分钟4个字 4)颜色灯光信号应在CIE色度坐标系统的以下界限之内:绿色信号黄色界限y=0.726-0.726x 白色界限x二0.650y 蓝色界限y二。390一。171x 红色信号紫色界限y=0.950-x 黄色界限;二0.335 白色信号黄色界限y二。500 蓝色界限x二。285 绿色界限y二。440和 y二0.150+0.640x 紫色界限y二。050*750x和 y=0.382 3光束的扩散角应不小于I°不大于3°,当信号灯准备在自天使用时颜色光的光强应不小于6000cd 6.1.2标志的一般要求 1各种跑道标志应为白色,各种滑行道标志、跑道掉头坪标志和飞机机位标志应为黄色。机坪标志应颜色鲜明、并与飞机机位标志的颜色反差良好。在夜间运行的机场,标志宜使用反光涂料。标志的亮度系数和标志的颜色在CIE色度坐标系统内的界限应如F: 白色紫色界限y=0.010+x 蓝色界限,,二。610一、 绿色界限y二。030十、 黄色界限x二0.710一、 亮度系数p二。75(最小) 黄色橙色界限y=0.108+0.707x 白色界限y二0.910~、 绿色界限r二1.35,一。093 亮度系数p二0.45(最小) 2在两条跑道相交处,应显示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标志,另一跑道的所有标志应予中断,但较重要的那条跑道的边线标志在相交处可以连续也可以中断。跑道重要性的顺序为精密进近跑道,精密进近跑道,非仪表跑道。 在与滑行道相交处,应显示跑道的各种标志,只有边线标志可以中断,而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征求意见稿) 1、目的 本咨询通告旨在为设计、实施、强化、评估机组资源管理(Crew Resource Management,以下简称CRM)训练提供指导、并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进行批准时使用。 2、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制订。 3、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121部要求应为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提供CRM 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按照91部K章要求应为机组成员提供CRM训练的航空器代管人,以及为他人提供CRM训练的142部合格证持有人。上述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之外的其他运营人或人员,以及按照135部要求培训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及其他客舱工作人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有关人为因素训练时也可以参考本咨询通告。

4、背景 航空事故调查表明,在多人制机组运行过程中,大部分事故与事故征候都涉及CRM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沟通不畅、不妥当的团队决策、不胜任的领导、情景意识下降或丧失、工作负荷和驾驶舱资源管理不当等。究其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首先,传统飞行训练的重点在于培养驾驶员的技术能力(主要体现为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偏重于个体的表现,同时认为个体表现的熟练和技术水平代表机组整体的熟练和技术水平;对于心理状态控制、团队集体决策、共同工作效率的提高等CRM能力的培养明显不足或缺失。其次,随着航空技术越来越先进,航空器控制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飞行过程的控制方式,由传统的以“操纵”为主转变为“监视-决策-控制”为主,更加强调在复杂系统工作环境中,人类角色的优化,从而对机组的CRM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航空业界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机组的技术能力与CRM能力对安全、高效飞行是同等重要的。CRM无法解决飞行技术知识欠缺和操纵技能低劣所造成的问题。同样,如果机组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与配合,飞行安全和效率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在重视飞行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应该强调CRM训练。 针对CRM训练效果进行的持续评估显示出训练的重要性。经过初始的CRM训练之后,受训人员对协作与机组资源管理的态度出现明显改善。如果训练计划中还包含了定期的CRM强化训练与实践,那么在航线模拟飞行训练与实际飞行过程中,机组的表现会明显改进,团队协作更加有效,特别是在遇到不正常情况的时候,会做出更有效的反应。相反,如果不开展或不定期地开展训练来强化CRM能力,通过初始的CRM训练获得的态度和行为改变很容易消失,并回复到原来的模式。 随着CRM在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方面的有效性日益突出。我国民航局发布的多部规章和咨询通告都涉及CRM训练的要求和内容,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许多相关培训机构也在广泛开展CRM方面的培训,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CTSO-C100c 日 期: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 3. 要求 在本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 标记进行标识的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应满足SAE AS5276/1运输类飞机

的儿童约束系统性能标准(2000年11月)中的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记录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飞机环境和所有飞行阶段为儿童提供适当约束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 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 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 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 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 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 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 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 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 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 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 期为30年。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 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 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 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 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 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 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 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 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 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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