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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管理规定1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入学与注册

1、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和请假逾期未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新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并电子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不符合就读疾病者,经县市级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居住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市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思想政治表现证明),向我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通知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亲自到财务部门缴纳学费与相关费用,并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若需请假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先交清学费后履行请假手续,以书面方式请假,说明请假的理由及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获批准后才算请假手续完备。凡以他人转告(代请假)者,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学制

5、学院学制三年。

第三条课程的修读

6、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规定学生必修的理论课程和技能训练课程。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广泛兴趣爱好,由学生自由选修各专业在规定范围内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并参加考核。

7、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不设班开课,学生必须另选其他选修课。一经选定,必须按时上课,不得中途放弃或改选。

8、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考核与成绩记载

9、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

凡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取消考试及补考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2)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但可以参加补考。

(3)在该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作业或相关材料未交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4)未交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或缺做实验(实训、实习)的次数达实验(实训、实习)总数的三分之一及缺实践课时三分之一者,待实验(实训、实习)补做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10、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一式三份),分别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及系存档。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试: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考试课程的理论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时间为2小时),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考试。实验、实训或技能训练课可采用口试,现场操作测试等方法。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三亚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规定》的要求执行。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其理论教学部分和实验教学部分的考试成绩各占该课程成绩的多少比例,由课任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各部分课时分量,自行确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

(2)考查:教学计划中规定为考查的课程进行考查,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应安排在基本课程授课学时内进行,可以采用开卷方式或口试、现场操作测试等方法。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

按照《三亚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规定》的要求执行。

(3)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除记学习成绩外,还计算课程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4)百分制、五级制和学分制学分绩点的换算遵循以下规定:

90-100分为(优秀)学分绩点为4

80-89分为(良好)学分绩点为3

70-79分为(中等)学分绩点为2

60-69分为(及格)学分绩点为1

不满60为(不及格)学分绩点为0

补考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但学分绩点为0。

(5)课程学分绩点,学期(学年)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学分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的绩点

一学期(年)的平均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6)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要考核并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7)顶岗实习按一门课程来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11、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基础英语全部课程,凡在毕业前通过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及格的学生,以前各学期英语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成绩记,并获得相应学分。

1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计算机应用基础全部课程,凡在毕业前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海南省在校大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一级考试及格的学生,以前各学期计算机应用基础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全国计算机一级或海南省计算机应用水平一级实际成绩记,并获得相应学分。

13、体育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病、伤、身体残疾或生理确有缺陷的学生,不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必经校医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公共保健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体育成绩,但要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14、凡有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必须严格考核评分,并与理论考试或考查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15、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原则上根据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态度、平时表现、实践教学任务的独立完成情况、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的填写及个人实验(实训、实习总结、实习鉴定等综合评定。

16、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民主评论意见和学生个人平时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经系领导批准后,放入学生档案。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均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进行。

第五条缓考、补考及延长学制

17、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做意见,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准予缓考,并由教务处通知有关系部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1)在考核期间因伤、病住院;

(2)临考前或在考核过程中患急性疾病,经校医室诊断,确认不能参加考核者;

(3)代表学院参加体育、文艺比赛(演讲、演出)等时间与课程的考核时间相冲突;

(4)其它突发事故。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交病假证明要求缓考不予批准。

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如因情况特殊要求缓考者,须经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旷课论处。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课程补考时进行。学生缓考的成绩和学分记入该课程所在学期。

18、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应补考。补考及格取得规定学分。实训课、毕业实习不及格,应重作并考核,及格后可取得规定学分。

19、对补考成绩为不及格的课程,学院采取重修制度,学生可申请课程的重修学习。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

需要重修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初向课程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按照课程安排上课和考试,如果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仍不合格,须再次申请重修。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应由开课部门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库。

20、因缺考、考试不交卷和考试违纪的学生,该课程按零分记,并给予违反考场纪律处分,不准参加第一次补考。

21、考试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准参加第一次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在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后,由学生本人以书面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22、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学生某学期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体育课)连同旷考课程学分累计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应予退学。但如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学制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按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费标准交费后,跟下一年级学习和考核(此前考核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学免考)。如学生不申请延长学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考勤与请假

23、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和社会调查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批准而缺课、缺席者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和社会调查等,学生无故不参加,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4、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2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1—40学时,给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1—50学时,给纪过处分;

(4)旷课51—70学时,给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70学时以上(不含7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论处。

25、请假的程序:

(1)请假一律到系办公室领取请假单,填写清楚后,三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七天内(含七天)由班主任做意见,由系主任批准,七天至十四天由班主任和系主任做意见,送教务处批准,十五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2)以特殊情况须延长请假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续假。未经同意,自行延长假期的,以旷课论处。

(3)因病请假必须附有医院证明。

(4)学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期上课周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升、留、降级与提前毕业

26、学生完成学年教学计划的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27、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如已学课程的学年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的,可由系做意见,向教务处申请修读后续课程,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提前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及应修最低学分。达到毕业生资格,并交满三年学费的,可提前毕业。提前修读课程的同学,如有一门考核不及格者,则取消提前修读资格。

28、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含体育)不

及格者,应予留级;在学年第一学期(连同上一学期)已达到上述留级条件的应予降级。

第八条转专业

29、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1)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准转入下一年级,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能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2)一年级第一、二学期末,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允许申请转专业:

①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②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市县级医院体检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③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申请转专业的时间: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放假前一周内,向系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

(4)申请转专业的程序:

①要转专业的学生先向系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所在系,系对要求转专业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决定是否将该生的转专业申请和相关材料一并转交要转入专业的系。

②拟接收转入专业的系根据本专业的实际和可接受人数等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签署意见后,将所有的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③教务处于新学期注册时通知所在系和学生本人编入被批准转入的新专业学习。

④转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转入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转入专业未修过的课程,应参加补修和考试,已修过成绩合格的同类课程可申请免修。

30、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转学

31、被我院录取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院指定医疗单位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的专业学习者;

(3)我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2、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要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年12月或6月间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转入其他院校或转入我校者,要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高教

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才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院校所在公安部门。

(3)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需附下列有关材料:

①申请转学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②转入学生的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审批表;

③近期三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④学校的操行评语;

⑤入学后各学期学习成绩单;

⑥转出转入学校意见;

⑦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意见。

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3)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转出与转入专业不同学科者;

(5)无其它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休学和复学

3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伤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2)某种特殊原因,一个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上课学时的1/3者,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6、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37、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需要休学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8、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

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正常学习学生的待遇。

39、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身体健康证明和政治思想表现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和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2)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市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近半个月内已恢复健康体检证明,并经我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3)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政治或身体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校内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退学

40、学生有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学业原因经申请延长学制而未申请延长学制者;

(2)延长学制未跟班学习和参加考核的;

(3)延长学制超过规定年限;

(4)停学、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申请复学经复查身体或政治思想表现不合格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疯病、严重心脏病、癌症、红斑狼疮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及教育无效者;

(9)无故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本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41、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的系(部)做意见,教务处审核,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2、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处理离校的学生应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如按教学计划至少学满一年者,可发肄业证书。未经我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3)学生在接到我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在一

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如在一周内不办理手续的,一切后果自负。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十二条毕业、结业

43、学生毕业时,由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全面鉴定。

44、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或在弹性学制内,德、体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毕业实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备案。

45、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允许在就业后一年内回校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顶岗实习不及格者;

(2)毕业前,仍有一门或多门课程不及格者;

(3)延长学制仍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应修的最低学分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未解除其留校察看者;

47、无学籍学生不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48、毕业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离校手续。

49、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只发一次。凡因遗失、损坏者,须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证明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可发给“毕业证明书”或“结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颁发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应征入伍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公安部等5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总参谋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保留学籍

(一)具有专科学籍在校生入伍可保留学籍到其本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

(二)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保留学籍手续的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教务处领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按相关条目认真填写。

2.学生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到所在系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将《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送交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退役后的复学

(一)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一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和《参军入伍复学申请表》到所在系部办理复学手续。

(二)一般要求一年内的秋季开学时,学生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明书》、原审批通过的《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和《参军入伍复学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

(三)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四)在学校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复学学生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复学后的专科生原则上回入伍前所在专业学习。

2.因学校专业调整等原因,原专业不存在的,学生本人可申请转入相关或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

(一)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所学课程可以免试,由学院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给予成绩评定。

(二)翌年毕业的高职(专科)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三)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服役期间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总评成绩以卷面分数为准。

(四)退出现役学年的所在学期,如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所学课程要参加考试(考查),成绩可综合考虑评定。

(五)在服现役期间,以自修方式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

(六)在服现役期间,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所列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原专业复学者,服现役期间所学的上述课程,应准予免修。

四、学费、住宿费

复学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本人入学当年相应专业所交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五、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复学后就读原专业的,毕业审核原则上按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复学后所读的相应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翌年毕业的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二)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常青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二条学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通过联合办学的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高中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2+3)。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六条学校校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 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

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离开学校,1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任批准,6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销假。 第十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无故迟到或早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 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 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 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 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 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 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 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 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一、入学管理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 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 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 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 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 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 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一般高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中,坚持健全治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舞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进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形,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治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我校录用通知书和录用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用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样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够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学籍管理制度

彭婆镇东高屯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县教体局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

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 、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 、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 1 )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 2 )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3 )初中学生卡片; ( 4 )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 5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 6 )学生体格检查表; ( 7 )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8 )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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