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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申请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申请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申请书

年月日船舶名称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证书(文书)名称《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附送材料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

1.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

1.有效的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2.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

1.有效的船舶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2.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备注: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公章。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 篇一: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一:保险索赔申请书 保险索赔申请书 请被保险人于出险 后及时如实填写本索赔申请书所列各项内容,签章后速送承保公司理赔部门。 篇二:保险索赔申请书 向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保险赔偿的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请人:中国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09509.1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 请人间接损失7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3日, 申请人就公司的混凝土泵车(使用性质:其他非营业车辆)向被申请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损失保险。保险单号分别 为:pdza2014xxxxxxx047245和 pdaa20xxxxxx0612。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 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k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k2)、不 计免赔率覆盖a/b/d11.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x月xx日零时 起至2015年x月xx日二十四时 止。 2014年10月06日 23时11分许,申请人的司机xxx驾驶的赣xxxxx的重型专项 作业车,由xxx镇往xx村方向 行驶,行驶至事发地时,撞在了道路旁边的石墩上,造成车 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x交通 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公司的司机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时,申请人公 司的负责人一直联系被申请人公司,但是被申 请人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来到事故现场,后申请人公司

(0059)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事业部

序言 非车险理赔答疑手册序列,这是第三本了,前期已印制下发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各一本。公司理赔事业部一直致力于理赔专业能力建设,自2012年以来,逐步理清非车险理赔工作思路,开始形成较为完备的非车险理赔管理体系。印制下发各非车险种的答疑手册,就是要籍此促进公司非车险理赔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是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公司业务结构的发展变化,非车险业务增长和理赔队伍都遭遇到了发展瓶颈,甚至一些地区的公司传统优势险种,也出现了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窘境。问题怎么解决?除了采用相对集中化的理赔模式、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引入产品线和经营单位协赔机制之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员培训。答疑手册这种形式,问题来自实践,针对性强;答案凝聚了公司主要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实用性强。理赔人员在实务中碰到了问题,不妨翻看一下手册,借鉴其他人的观点和做法。作为高度专业化的险种,船货险理赔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因此,在广泛征求各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总公司选取了270多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汇总了相对科学合理的答案,分为船货险通用、船舶险通用、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和其他船舶险、货运险通用、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追偿等10个部分,组成了这本《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希望该手册能真正成为各分公司理赔人员实践中的好帮手,在当前“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转型升级大潮中,还希望分公司船货险产品线和经营单位人员同样学好、用好这本手册,让知识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船货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书编写工作由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核赔师兼理赔事业部总经理谷伟主持,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唐光立副总经理担任终审,船货险理赔处和理赔追偿处黄山粤、程明权、乔健、吴兆建、王晶晶、王辉等同志参与了本书编写和整理工作。同时,总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组织整理了手册中保赔险部分的内容,北京、天津、大连、河北、广东、深圳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理赔的一些问题,本来就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的错误遗漏在所难免,希望各分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充分探讨,如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有更好的修改建议,请联系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船货险理赔处,以便在今后的版本中补充完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理赔申请书(正反面)

保险·银行·投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险及健康险理赔申请书兼资料调阅同意书 填写《理赔申请书》前请详尽阅读此申请书背面的申请须知

理赔申请须知 1、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或监护人。 (1)生存受益人仅限于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2)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如申请人为多人时,请填写《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2、事故经过 请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就诊日期、医院、疾病治疗、事故处理情况等有关信息。 3、 申请各项保险金应备材料 备注: 注1: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等。团体单位按不记名方式投保的,另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工作证明、近三个月相关的工资清单名册及出险时该投保单位的实际工作人员总清单并由投保单位盖章确认;按工程造价(面积)承保的须提供出险时的工程造价(面积)表。 注2: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非医院内死亡的,需要提供法医尸检报告;宣告死亡的需要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注3:(1)因意外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等;建筑、煤矿等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等;因民事、刑事损害导致受伤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旅行等意外伤害由旅游地风景管理部门、旅行社或公安机关等提供事故证明等。 (2)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的,需提供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初诊病理报告、尸检报告等。以上住院医疗材料需要经医院医政部门或病案管理部门盖章认可。 (3)申请前已经涉及法律诉讼的死亡案件,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4)公民境外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外籍人士境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请向我司理赔人员咨询具体索赔材料。 注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执业机构出具的正规鉴定文书:内容包括意外事故日期、鉴定日期、致残原因、诊疗经过、初诊病历中的查体记录、鉴定时的现场查体记录、残疾程度描述、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名,加盖司法鉴定章或者医院诊断专用章。 注5:受益人身份证明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等;如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需要提供当地派出所或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6:保险公司审核医疗发票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若以上选项之单证尚不足以证明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要求您继续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 5、为保证保险金受理的安全性,请您尽可能亲自前来本公司领取或办理银行转账;委托他人领取时,请您完善委托手续,必要时还须对委托进行公证。 6、如有其它问题,欢迎来电垂询。理赔服务电话:95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第一篇:交通事故调解书范本 尊敬的都匀市交警大队的领导及同志: 本人申请有关于肇事车车辆所有权人:贵州省都匀市"黔南中国旅行社"及肇事司机:住都匀市公园南巷25号附38号的:姚安银男38岁驾驶的肇事车:牌号为"贵JU0172"的中型班车撞倒行人:韦永权男52岁住贵州独山县本寨乡甲点五组11号造成严重"脑挫伤"的交通事故事实 本人持有都匀市交警大队裁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姚安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人行人:韦永权无与事故有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的事实依据与都匀市四一四附属医院医疗认定"脑挫伤"的病历事实依据证明以及本人在都匀市"复烤烟厂"从事搬运工工作平均每天工薪为xx元的事实证明依据要求下列各类赔偿希望得到管理交通事故法定部门支持调解 本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侵犯人身权利费侵犯健康权利费侵犯人身劳动力生存保障费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本人在都匀市"复烤烟厂从事"体力搬运工"工作每天工薪不低于xx元一天的标准计算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按80天计算合五千六百元(5600)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xx元一天的标准计算自20xx年11月10

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前按80天计算合肆仟元(4000)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每天工薪不低于xx元的临时工标准计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前按80天计算合四仟元(4000) (五)本人拥有人身权利本人的"人身权利"完整性遭受"脑挫伤"导致"人身劳动力"的健康完整性遭到缺损和破坏本人活到老就得依靠"人身劳动力"生存到老肇事方肇事行为直接损害到了本人唯一仅能依靠来生存的"人身劳动力"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缺损和限制肇事行为侵犯到本人"人身劳动力"权利要求赔偿三万(30000)元 (六)本人拥有健康权利健康权是本人享有一切健康人生的基础本人的健康完整性遭受"脑挫伤"后使本人原有完整性健康生存保障权也遭受到了缺失和损害肇事行为侵害到本人"健康权利"的生存保障权要求赔偿"健康精神损失"抚慰金五万(50000)元 (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二)有排除妨碍之规定 本人现年52岁我国每人的平均寿命不低于60年本人后半生至少8年的"健康权利"生存保障权直接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和妨碍本人为了排除遭受健康的威胁和妨碍本人要求肇事方按照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不低于xx元一天的生存保障标准"预付"赔偿本人后半生至少8年的健康权利生存"保障"费八万六仟四百元(86400) 处于经济能力劣势群体的一方维护自我已遭"缺损"的"人身劳动力"权利和维护自我已受"缺失"的人身健康权利本人有权利索要有效的生存保障 (八)本人是农民工肇事方自本人住院以来对方从没有探望过也没有慰问过我伤者本人因车祸入院救治生计来源因此被切断肇事方对于最应该支付最基本的生活补助费尽责不到位其行为欺压我弱势群体对我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健康权持着"漠

油污应急计划

宜港802 轮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宜昌港务集团 二00三

宜港****轮 重点 任何溢油都应紧急处理 重要的是防止任何货油或燃油汇漏漫过干舷 任何一个船员都有责任防止污染 批准 批准的计划 日期批准 变动NO 经批准 日期 变动NO 经批准 日期 变动NO 经批准 日期

船舶的主要技术情况 船名:宜港802轮 船籍港:宜昌船体材料:钢质船舶种类:拖轮 造船厂名:江东船厂 建造日期:1980年08月08日 尺度:长37.40 宽8.40 深 3.00 吨位:总吨位323.00净吨位97.00 主机:内燃机数目2功率586KW 船舶所有人:宜昌港船舶运输公司 船舶所有人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282号

前言 1、本计划根据《1978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1第26条规定的要求编写。 2、本计划意在当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采取有关措施时,为船长或驾驶员提供指导。 3、本计划包括《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简称“指南”)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和操作程序,附录包括所有与计划有关联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传号码等,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4、本计划经主管机关批准,除修改第5节和附录不必经主管机关许可,其余部分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对处任何部分作改变和修订。 5、附录中的船舶所有人,营运人和经营人,必须为最新情况。

序言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用于帮助船员处理意外的排油。其主要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或减轻其危害。有效的在其结构、逻辑性和及时程度上应能确保采取必要的措施。 2、本计划能指导船长事故中应用流程表和检查表实施所必要的各种措施和决定的反应能力。图表和检查表能在应急情况早期提供一个一目了然的资料文本,以减少差错和失误。 3、准备参考资料、管线图、船容图,甲板总布臵图附加在计划上。 4、本计划的设计与本船队的共同计划涉及应急油污污染联系在一起。因当船舶在事故发生的需要,船长可能被任命为管理人员滞留在事故发生地点。 5、本计划生效后应做到: —一在船上的墙上有大家熟悉的图解; —一定期复查、修订; —一定期进行生存性试验操练。 6、船舶协调程序的训练和演习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定期举行。同样,必要的通讯联络演习将证实计划的有效性。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申请书模板(标准版)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申请书模板(标准版) Application form template for traffic accident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Standard Version)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申请书模板(标准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问: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人证要找目击 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很多种。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司机看到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闯红灯或非机动车有猛拐现象,一定要询问旁边的车辆或行人有没有看到刚才发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击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因为事故民警一般会在发生事故后的5至10分钟赶到现场,尽量请目击证人留在现场,一同协助警方调查。这是人证。 2、物证标出行人位置 如果伤者需要马上送至医院,而警察又没到来时,可先用粉笔或可以画出痕迹的石块大概标出伤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确为闯红灯或不走人行横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完全可以根据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测量出来。当然,司机如果随身携带相机或录像机,也可以自己拍下来,提供给办案民警。这是物证。

3、受询多提供细节 当司机接受民警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事故发 生时和现场的细节。尤其是事故现场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机采取了必要的刹车措施时,一定要向交警阐明自己踩刹车时遇到了什么情况,以致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 4、提醒有争议可以值通过法律程序 需要提醒司机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赔偿责任和事故 责任。事故责任由交警进行认定,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要求,交管部门已经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如有异议,可直接诉讼至法院。如果司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诉讼至法院。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 第四条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各种应急预案及应急计划(样本)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船舶丧失操纵能力应急预案 1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丧失操纵能力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发出警报,召集应急,应立即采取滞航及就地抛锚(沿岸航行,水深适宜)等措施。 2在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迅速报告就近港口国主管机关或搜救中心 3 在进出港、狭水道航行时,立即使用伴航拖轮协助操纵。条件允许可向就近港口机关申请加派拖轮予以协助,使船舶抵安全水域抛锚。 4 船长和当值驾驶员应加强了望,以防本船失控后与他船发生紧迫局面,并按《国际信号规则》和《72海上避碰规则》《91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号灯、号型。 5船长应沉着指挥,当值驾驶员应使用VHF发布本船目前位置、动态,提醒来船注意,并做好各项记录。 6 轮机长指挥轮机员迅速进行故障设备抢修工作。 7 求得岸基支持,按公司相关处室或主管人员指示,采取进一步抢救和抢修措施。 8 船舶丧失操纵能力导致的碰撞、触礁、搁浅、燃油泄漏等事故,按相应应急预案进行部署 9 船舶发生丧失操纵能力时,按下列应急计划进行部署。 主机失灵、电力中断应急计划 职务负责部位应急/应变职责 船长驾驶台总指挥,发布船舶操纵命令,指挥船舶操纵,负责对外及与船公司联系。 项目负责人机舱副总指挥,协助船长组织、动员人员抢修故障设备及其他应急情况处理。 值驾/二副驾驶台协助船长操纵船舶,守听VHF,核测船位,做好记录。。 值班水手驾驶台按舵令正确操舵。 驾助驾驶台协助了望,显示航行灯、信号灯,悬挂号型,传令,内部联络。 大副船首指挥甲板人员工作,备锚、备缆,系带拖轮,待命。 三副驾驶台甲板按船长指令准备消防器材,准备释放救生艇、筏。 水手长船首备锚、备缆,或按船长、大副指令进行准备。 轮机长机舱抢修现场的指挥。向船长报告故障,组织人力抢修,尽快排除故障。 大管轮机舱现场抢修。 二管轮机舱现场抢修,并负责发电机/应急发电机。 三管轮机舱现场抢修,并注意泵、阀情况。 电机员机舱负责电气设备的修理及发电机及应急照明。 机工长机舱协助大管轮工作或听从轮机长、大管轮指挥,完成指定工作。 值班机工机舱向轮机长、轮机员报告发现的故障情况,听从指挥。 其他机工机舱听从轮机长轮机员指挥,完成指定工作。 其他人员待命,做好援助准备。 操舵系统故障应急计划 职务负责部位应急任务

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 案情: A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承保B船公司货轮一艘,双方约定采用A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责任范围规定。该条款关于“碰撞责任”部分载明:“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另规定“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补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2005年2月,该货轮在拖引驳船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使被拖驳船与其他船只碰撞,被撞船只受损后向该B船公司提出索赔,B船公司则向A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A保险公司就该索赔是否属于赔付责任问题与B船公司产生争议。 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A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拖驳过程中引起的碰撞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付? 船舶碰撞一般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实际上是对船舶直接碰撞作了规定:“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根据这一定义,构成船舶直接碰撞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要有损害后果;二是要有接触;三是接触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四是接触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很明显,本案中的被保险船舶并没有与他船发生接触,因而该碰撞不属于直接碰撞。 对于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70条也作了规定:“船舶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即指间接碰撞。根据该条规定,船舶间接碰撞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船舶要有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事实,即要有过失;二是必须有损失;三是过失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存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事实的船舶应是指《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即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然而在本案中,被保险船舶与被拖驳船在拖驳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个拖驳船组,而拖驳船组并不属于前述船舶概念的范畴,因而拖驳船组这一特殊的船舶组合形式不能成为《海商法》第170条规定的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主体。因此,本案所涉的被保险船舶与他船的碰撞也不属于间接碰撞。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案所涉及的因碰撞而引起的被保险船舶责任并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对此进行赔付。 另外,保险合同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补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39条的规定,对于该免责条款,只要A保险公司在B船公司向其投保的时候,已经尽到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并按要求进行解释的义务,那么,由于B船公司的被保险船舶在进行拖驳作业之前并没有征得A保险公司的同意,A保险公司也可以此来抗辩B船公司的索赔请求。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副本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14号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 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 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 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 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 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 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 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

海上油污应急计划设计.

海上油污应急计划设计 1.意义和目的 1.1意义 首先,船舶或港口溢油对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其危害程度要比船舶本身的经济损失大得多。例如1989年美国超级油轮“埃克森”号发生溢油事故,赔偿达35亿美元之巨,而其船舶和货物损失还不足赔偿额的1‰。 其次,有无应急计划对溢油处理的效果大不相同。在1993年12月12日加拿大温哥华港菲律宾船泄漏40吨柴油事件中,因港口有周密的应急计划,只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和10万加元的清理费就完成了处理任务。而在没有制订油污应急计划之前,处理相同的溢油事故,要花费8天时间和140万加元清理费。 因此,制订油污应急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1.2目的 制定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是预防海上石油及制品的泄漏事故,及时控制和清除油污染,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2.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尚无溢油应急方面的专项法规,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制订油污应急计划。 3.机构 应急机构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3.1合作性 溢油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控制和清除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合作; 3.2统一性 由于各部门相对独立,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脱节和不协调,因此,需要具有绝对权威的总指挥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该总指挥应对各部门有兼管权; 3.3及时性 溢油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灾难性,因此对溢油事故的处理应及时果断。 根据以上三个原则,溢油应急机构应由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和合作部门组成。总

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应急指挥中心应以港务监督部门为主组建,职能是负责应急机构的组织和协调;合作部门包括辖区内的海上安全监督部门、港务监督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监督部门、海上救捞部门以及当地驻军、公安、消防部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工作。 4.报告 港务监督是接受和分发污染事故的报告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时,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远洋船舶保险条款(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2009版)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 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含资料调阅授权书) 注意:本单证为双面印刷,正面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背面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您的正当权益,在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哪些人有权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1)申请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重疾保险金等):由被保险人本人申请。 (2)申请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受益人申请。 A.保单指定身故受益人的:由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申请。 B.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为“法定”的:由被保险人的全体继承人申请。 注:上述申请人未成年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况,如何办理理赔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需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确认表》。多个受益人可共同办理索赔申请,也可委托一人办理索赔申请,多人委托一人办理时,每一委托人均需填写《意健险理赔授权委托书》。 注:对于受益人为“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索赔申请,我公司不负责保险金多个受益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划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由全体受益人共同受领或全体受益人授权一人受领。 3.如何办理授权委托?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与受托人共同在我公司签署《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不能在我公司共同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注:《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须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4.索赔时应准备哪些申请资料? 以下材料为您办理索赔申请时所需提供的基本文件,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本公司可能还会需要您提供一些 5.我在索赔申请中有相关疑问如何咨询? 您可以咨询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667788 以获得详细的信息。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0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 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是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基础。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并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污条例》按照《海环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油污保险制度”),用以保障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后,能够具备与其赔偿责任限额相匹配的赔付能力。由于《防污条例》对油污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在上

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为此,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出台本《办法》列入了2010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最近十年以来,海上石油运输量逐渐增加。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报告,中国2010年石油净进口量预计将达到2.1亿吨。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轮尺度的增大,使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污染处置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与石油运输量增长不相适应。《海环法》和《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采用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推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进入实质性阶段。 国际上,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这些规定了适用船舶应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我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相关船舶已经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投保油污险。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频发,给沿海渔业、养殖业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通过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可以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演练

(EXTRA PAPERS FOR ON BOARD TRAINING RECORD BOOK) 职能: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管理级)训练内容顺序号:NO. 日期: (FUCTION): (NUMBER OF THE TASK):NO. (DATE): 鉴于船舶溢油会严重损害海洋环境,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存,IMO已通过船旗国和港口国,明确要求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舶必须照此进行演习、应急和维护。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的目的是帮助船员在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意外排油时,采取措施以控制或尽量减少排放,减轻油污损害。为了使船员面临应急情况时避免因混乱而造成延误时机或措施失当,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必须做到: 1)确切、可行、易于操作; 2)能被船上人员和岸上的船舶管理人员理解;3)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计划是一个简明的文件,能指导船长在事故中应用简明的流程图和检查表,实施必需的措施和决定,以增强反应能力。防污染演习:1525发出溢油警报,模拟装油时,由于横倾4P舱满溢,1527听到警报信号后,应按照应变部署表的规定,全体船员在2min内携带指定器具并到达指定地点,听从指挥。大副听到油污报警后,携带对讲机到达现场,会同轮机长担任现场指挥,采取油污应急计划的初始行动:通知码头,关闭满舱阀,开空舱,塞堵漏油孔,防止油1 PAGE:

污继续扩大,组织船员根据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油污损害,包括关闭阀门、调驳油舱、堵塞漏洞、使用集油器或木屑、吸油毡和围油栏、消油剂(需经主管机构批准),将油污损害控制到最低程度,控制油不再溢出,同时通知泵匠进行调平;1535船舶调平,大副在油污现场,协调指挥除油组、污油回收组和救护组的应急行动。1545溢油清除干净,准备恢复作业,1550大副讲解,1555油污应急结束后,大副将应急行动的全过程汇报 船长,船长解除警报。 2 PAGE: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1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2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x6x年生,身份证号511x231x6x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联系电话13xxx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于2x1x年x6月24日2时2x分在祥宁线

K1x+3xx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 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XX 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不请求或者拒绝公安机关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的调解。它不是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了解,凭借其在交通事故中的特殊地位和专业特点,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终局裁决权,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各方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虽然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协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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