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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分析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

在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作经验。

(三)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业务,仅限监管评级在三A级(含)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除符合(一)(二)款条件外,还需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部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在前款规定外,开办其他业务资金品种的,由银监局参考以上三类业务品种的风险程度及对应的开办条件,并结合相关的监管规定,提出具体开办要求。

(五)银监局可以监管评级为基础,对法人机构资金业务风险管控能力进行专项评估,据以对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提出更为审慎的监管要求。

二、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

省联社应根据法人机构资金运营能力差异及其客观运用需要,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原则,提供安全有效的资金业务服务。

(一)实施分类服务与指导。对于具备交易资格与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积极支持其自主运用富余资金,指导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监管评级水平较低、尚未取得交易资格或缺少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运用服务。

(二)改进服务方式。省联社应以为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为主要服务方式,由法人机构依据省联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与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资金后同意运用的业务规范(三)规范资金来源与运用。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不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以及缺少投资渠道的法人机构,确需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省联社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流动原则,除存放同业外。可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及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债券投资应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凡是交易账户浮亏超过已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或银行账户减值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

(四)合理分配收益。省联社资金业务收益应按照“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则进行分配,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上存资金利息及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省联社不得违规截留资金业务收益,不得从中列支应使用管理费开支的项目。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用于困难机构帮扶。系统流动性支持以及其他合理的公共支出项目。

三、完善资金业务风险管控

(一)确立审慎经营导向。省联社和法人机构应自觉强化服务“三农”战略定力。围绕“三农”服务需求合理配置资源,避免因资金业务过快增长造成主业基础不稳和支农服务弱化;科学制定资金业务经营策略。投资范围及营运杠杆倍数,确保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严防总量机构失衡风险;调整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纠正片面追求投资回报的不审慎考核导向,鼓励稳健经营,防止激进投资。

(二)健全业务治理体系,明确“三会一层”的资金业务管理职责,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归口管理资金业务;按照前中后台分设和不相同岗位分离的要求,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授权审批制度,根据业务品种风险程度及交易金额等要素实行逐级授权;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风险的自动识别与防控。

(三)严防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审慎选择投资品种,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和风险评估,足额计提资本与拨备,强化市场风险资本约束;合理匹配投融资期限结构,有效控制低流通性业务品种和同业负债依存度;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和业务结构性限额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确保任何时点的流动性安全和市场风险可控。流动性风险限额应包括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以及现金流缺口、负债集中度等监测指标。业务结构性限额可参照《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资金业务机构性限额参考指标》(见附件)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报属地监管机构审核备案后执行。

(四)强化信用风险管控,建立交易对手准入制度,完善法人统一授信、综合业务授信及单项业务品种授信管理;购买理财、信托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信贷资产的。按照“穿透”原则对产品发行人和最终用款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省联社应以适当方式对法人机构分头授信情况进行汇总监测和风险提示,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授信集中风险。

(五)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资金业务关键岗位及人员的审计监督与问责力度,从严查处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因操作失误、管理失范、用人失察导致的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省联社应同时加大行业审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指导法人机构切实强化资金业务内部控制。

四、加强资金业务持续性监管

(一)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三农”服务情况,法人机构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指导法人机构按照稳妥适度原则,审慎开展资金业务,有效防控业务规模过快增长及各类经营风险。

(二)重点加强对省联社资金业务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投资风险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的持续监管。严查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原则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

金量,省联社归集使用资金相对于法人机构自营资金的比例应逐步递减。

(三)督促指导省联社和法人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清理整改存量资金业务,省联社要针对拟续办的资金业务品种逐项提出风险管理措施,报银监局审查评估后方可续做。个别业务期限较长,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业务品种,应在存续期内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动向,业务到期后结清退出。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机构,并在2015年1月底之前,将省联社及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内控建设及清理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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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债券】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评——监管用意在于去杠杆和降低对低评级债券投资,对市场有一定负面影响

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商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的资金业务和债券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我们认为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几点:

1、按照银行的监管评级对投资债券的评级进行限制。监管评级(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分为六级,一最高、六最低,每一级分ABC 三档)在三级(含)以上的可以开展投资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

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的业务。监管评级在三A级(含)以上的银行可以开办AA级(含)以下的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管理财计划等业务。

虽然我们没有各银行的具体监管评级情况,但我们了解到监管机构主要格局各项运营和财务指标来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而且评级越高的机构比例越少。按照该征求意见,评级在三级以下的机构,只能投资AAA评级信用债和利率债,也不能开展非保本理财业务。而此前监管机构并无这么严格的规定。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的评级上会受到限制。

监管机构出台该规定的主要背景是过去几年,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债券的规模持续上升,而且风险偏好有所上升,比如相当一部分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由农村金融机构所投资。而且一些金融机构并非是基于自身的需求持有债券。监管机构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其实际投资资产的风险不相匹配。而今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也增加了对短融、中票和城投企业债的投资。一旦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债券评级的限制,可能导致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无法再增加低评级债券的投资。对一些银行之间的合作模式可能也会产生影响。

此外,评级较低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无法进行非保本理财投资,而且也不能在理财当中持有非标资产。

2、对省联社的业务进行规范。目前不少省联社都上收下面分支联社的资金进行集合投资。但不同省联社的风险偏好和激进程度有所不同。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省联社可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如利率债和AAA平价信用债),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言下之意是限制省联社投资AA+评级以下的信用债。这对于不少风格相对激进的省联社而言,也会构成较大限制。

4、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运用杠杆进行限制。杠杆=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辖内系统外同业负债)。监管评级二级以上的机构,杠杆控制在1.8倍以内;其他机构杠杆控制在1.4倍以内,省联社控制在1.3倍以内。从资金市场的融出和融出情况来看,今年农村金融机构一直在加大货币市场资金的融入,放大债券杠杆,尤其是上半年11号文限制农村金融机构买入非标后,农村金融机构转向债券类配置,因此今年上半年农村金融机构配置债券量高于往年同期。但一旦实施该杠杆限制,将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持续增加债券的投资量。预计下半年农村金融机构债券配置需求将有所减弱。

4、强调风险控制,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成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和业务治理体系,建立交易对手准入制度,要求在2015年1月底之前将省联社以及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内控建设以及清理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

整体而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目的

在于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限制,令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回归到流动性管理和适度提高投资收益的本质,避免农村金融机构过度追求收益和忽视投资风险。该征求意见稿如果执行,可能对减弱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尤其是对低评级债券的投资需求,对低评级的城投债、短融、中票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的需求不利。

近期监管机构频繁出文显示基金、农村金融机构的杠杆。债券牛市从上半年的持续加杠杆可能逐步进入下半年的去杠杆和降久期模式,我们认为下半年债券投资需要更为谨慎,在供给上升而需求减弱的情况下以守为主,等待收益率出现充分调整后再考虑再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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