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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之征收管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之征收管理

(2014-05-01 13: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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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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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之征收管理作者:

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

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

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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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

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注意事项简要如下:

(1)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

(2)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3)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4)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5)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6)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7—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9)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0)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3.应税项目所得能否弥补减免税项目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如某企业2009

年度应税项目亏损-2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120万元,则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项目所得12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不弥补应税项目亏损,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如企业2009年免税项目所得为-2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120万元,则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免税项目所得按规定弥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还有境外机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也不得由境内所得弥补。

4.坏账准备在新旧税法下如何衔接?

答: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不同,旧税法允许纳税人按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对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实行据实扣除,不再计提。税收政策的变化必然涉及2008年1月1日以前纳税人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5.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可作纳税调减,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时,必须就计提的准备金进行相应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计提的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性质的准备金,可以在填附表十调增的同时,进行相应的调减,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第4列“调减金额”处。

6.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费用和资产,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

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由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填报资产计税基础时,应按“0”填报,即税前允许计提折旧金额也就为“0”。

7.投资损失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就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

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

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原来反映5年结转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8.如何在申报表中填列坏账准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三

项关于各项目的填报说明规定:

第一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

数金额。

第二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

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第三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

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第四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

数的金额。

第五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三列-第二列。当第五列>0时,进行

纳税调增;第五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9.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例如:某公司于今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700万元,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三项口径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作出明确。

(1)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11.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如企业将外购房产升值后分配给股东,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升值部分没有纳入征税所得;而企业购入汽车用于分配,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汽车贬值部分也纳入征税范围。按以上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显然存在不合理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3.房地产项目结算后取得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于2010年完工,并全部销售完毕,2010年结转开发成本时,发现未取得全部建筑工程合同发票,直到2012年10月才取得全部发票,则该公司只能在2012年计入计税成本,不能调整2010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4.甲房地产企业2012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没有发票,在年度申报时,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答:.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在主表第2行1000万元开发成本,但应当将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通过附表三进行纳税调减。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允许纳税调减的金额

=1000*10%=100万元<200万元,在申报在附表三第54行第4列填入1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但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时,可以纳税调减(国税发〔2009〕31号第34条)。如上例:下年度200万元取得发票时,应纳税调减100(开发成本200-上年预提并调减的100)万元,在申报在附表三第54行第4列填入100万元。

15.注销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多缴所得税可以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16.房企预计毛利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预缴申报表作出修订,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部分,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本期取

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季据实预缴,2012年1月~6月利润总额为0,但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600万元。则该公司7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600万元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可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17.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新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文件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扩大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明确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规定了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规定了汇缴主体、附送资料、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第二、第三部分内容(废止的依据也可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最后一行).

18.总分公司在省内不同地区的,应如何预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19.核定征收企业可否适用20%所得税率?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建账能力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也就不可能正确计算有关指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0.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21.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算应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所以明确按股票转让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2.外出经营如何办税收管理证明?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该公司应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23.如果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规定,请问应到何地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24.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及《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中的自然人而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度或者分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另外,如果合伙企业投资者年所得超过12万元,还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在2011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对公司(法人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5.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适用哪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答: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该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而成,对规范和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该办法处理。

26.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果适用财税〔2009〕59号文

件有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是否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补备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27.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的企业包括: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

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8.企业注销时未支付的账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第二项规定,“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

失金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时,应清偿应付账款。按应付账款计税基础减去清偿金额,确认应付账款清偿损益,以确认清算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29.发票不全如何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进行了明确,即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30.跨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1.单位职工食堂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白条”不能入账,并且不能在税前扣除。

32.上市公司给予部分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33.上市公司授予部分管理人员股票期权,等待期内的成本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34.非居民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5.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享受境外免税能否办理税收抵免?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进一步指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

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由此可见,如果分支机构所在该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协定中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的,则在该国享受减免的100万元所得税可以视同已缴税额办理税收抵免,反之则不能办理抵免。

36.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利息如何适用税收协定?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文件的第一段是关于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利息所得如何适用协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该文件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7.哪些企业关联交易可不报同期资料?

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所谓“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是指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分险的企业,无论企业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39.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0.政策性搬迁有何新的规定?中国淘税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10889505.html,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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