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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目前,欧盟密切关注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不断出台更新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标准限量,检测方法等。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规累计有三十几项。

一、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1. EC/1935/2004 法规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一世纪70 年代,最早的指令是76/893/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2004 年底欧盟又发布了EC/1935/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废除指令890/EC 89/109/EC 的法规》,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EC/1935/2004 对包装材料管理的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

框架法规EC/1935/2004 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生产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 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

(2) 不能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

(3) 不能导致食品的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

(4) 不能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5) 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图1. EC/135/2004法规的框架

2. 法规适用范围

框架法规适用于所有最终状态将要与食品相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可能包括诸如印刷用墨水和粘性标签之类)。但是,它特别不适用于作为食品的一部分并在食用时会吃到的那些表面层物质(如香肠的外衣);它也不适用于一些在公共场合和消费者供水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和物品,因为他们实施其各自的法律。

3. 对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

(1)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但条件是其变化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共同体规定时,其变化应符合各成员国有关食品的规定;

(2)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补充规则尚未通过时,有意识地掺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释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其许可和使用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以及本法规

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

(3)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的变化,如掩饰食品的酸败,这可能误导消费者;

(4)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

(5)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便消费者能辨别其为不可食用部分;

(6)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说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4. 适用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

法规附录I 中所列的各类材料和制品(17 种),也包括它们的复合物,以及在它们生产中使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应制定特定措施,特定措施的内容通常包括:

(1) 在材料和制品制造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该物质的纯度标准;

(2) 这些物质特定使用条件以及在哪些材料和制品中使用;

(3) 被授权允许掺入到活性或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物质清单,或者活性或智能材料和制品清单,必要时也包括这些物质和(或)材料和制品合并时的特定使用条件;

(4) 某些或某类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的迁移的特定限量规定,适当考虑这些成分其他的暴露途径;

(5) 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迁移的总体限量规定;

(6) 旨在保护人体健康,避免由口部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所引发的任何危害的条款;

(7) 以及其他确保符合通用要求以及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8) 检查符合性的基本规则以及有关抽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

(9) 确保材料和制品可溯性的特殊规定;

(10) 有关活性和智能的材料和制品标签的附加规定;

(11) 必要时,制定特定的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生产中使用的工艺的授权的程序规则。

5. 殴盟允许使用物质的授权及清单

这是非常核心的内容,新法规规定:希望增加到许用目录中的新物质需要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后,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批准。以下是申请注册时所需的资料:

﹥材料的性质描述;

﹥物理及化学特性;

﹥材料的用途;

﹥微生物特性;

﹥使用该材料的授权书;

﹥与食品接触的迁移量数据;

﹥残留物含量;

﹥毒物学数据。

如有需要,所有有关该产品、材料的文件包括生产商、制作商及分销商,必须提供以作核实。法令对此项要求将于2006 年10 月27 日正式生效。

对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的授权新法规第6 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

对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图2的标志,表示“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 。或用如下文字描述,对于功能明显的食品接触产品可直接标明其功能特性(如:汤勺、碗等):

图2. 食品级安全标志

﹥另外,必须标注“for food use”或“food gradesymbol”文字;

﹥对于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说明及预防措施也必须列出(例如:不能于微波炉使用;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

6. 关于可溯性和符合性的相关规定

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规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7. 各类材料和制品

新法规规定需制定特定指令的17 类材料和制品分别为: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粘合剂、陶器、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和合金、纸和纸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纤维素、硅树脂、纺织品、清漆、蜡、木头。目前已制定特定指令的有陶瓷、塑料和再生纤维素。

8. 专项指令

在欧盟规定的必须制定专门管理要求的17 类材质中,目前仅有陶瓷(84/500/EEC 及其修订指令2005/31/EC )、再生纤维素薄膜(93/10/EEC)、塑料(2002/72/EC 及其修订指令2007/19/EC)3 类物质颁布了专项指令。这些指令及其修正指令对不同的样品规定有害物质了不同的限量要求,及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

由于在日用陶瓷制造过程中,釉和装饰图案所用材料可能会存在铅、镉。若用于盛装食物,特别是酸性食物,会造成铅、镉融入食物而进入人体。这些重金属进入人体中,易进入血液不易排出体外。长期食用含铅、镉食物,对人体的免疫系统会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多种疾病的产生。在欧盟对陶瓷的指令84/500/EC 中,规定了与各类不同形状的陶瓷制品的铅、镉限量。2005 年4 月29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2005/31/EC号指令,该指令对第84/500/EC 号指令《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的性能标准与合格声明》进行修订。指令指出:从2006 年5 月20 日起,允许符合该指令的瓷器制品使用和进行贸易;从2007 年5 月20 日起,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瓷器制品将禁止生产和进口。除此之外,2005/31/EC 还对仪器分析方法及回收率、检测设备和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合格声明等方面,在84/500/EC 指令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要求。

欧盟指令93/10/EEC(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理事会指令)及其修正指令2004/14/EC 规定了再生纤维素薄膜的范围、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及使用要求。欧盟指令对再生纤维薄膜的定义:是一薄片从非再造木材或植物提炼的纤维中获得的材料。为了符合技术要求,可以对其整体或表面添加适当的物质。再生纤维薄膜可以在其一或两侧复层。

塑料材质大多为聚合物,在其生产制造时,为改善其性能往往加入一些化学添加剂或助剂。这些添加剂或助剂连同聚合物单体、低聚体、共聚物、大分子降解产物等,在聚合物包装与食品接触过程中会发生迁移而进入食品,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危害。这些有害物质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方面:(1)树脂本身具有一定的毒性;(2)树脂中残留的有毒单体、裂解物及老化产生的有毒物质;(3)塑料制品在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稳定剂、增塑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带来的毒性;(4)塑料包装容器表面的微生物及微尘杂质污染;(5)塑料回收料再利用时附着的一些污染物和添加的色素可造成食品污染。其中塑料中的有害单体、低聚物和添加剂残留与迁移是影响塑料食品包装安全问题的主要方面。

2002/72/EC 关于接触食品用塑料物质的指令是欧盟商品包装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规。这一指令包括6 个主要部分:正文、关于迁移量检测的进一步规定、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单体和原料名单、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添加剂名单、质量规格要求。在指令正文中规定,一般塑料材料中的成分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超过10 mg/dm2;容量超过500 mL 的容器、食品接触表面积不易估算的容器、盖子、垫片、塞子等物品,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超过60 mg/kg。此外,单体,添加剂和助剂的使用量及在成品中的最大迁移量则需满足特定迁移限量(SML 或SML/T)和最大允许迁移量(QM)要求。指令规定,生产塑料不应当使用指令附录中列出的单体和原料名单以及添加剂名单之外的物质。欧盟2004 年颁布的对该指令的修正案2004/19/EC 要求,到2006 年12 月31 日前,各国必须把允许使用的未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过的添加剂的评估资料报送到欧盟食品安全局;到2007 年12 月31 日前,欧盟将建立所有经过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的添加剂的肯定列表。2005 年11 月19 日及2007年3 月31 日,官方杂志OJ 相继刊登2005/79/EC 和2007/19/EC 指令,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指令2002/72/EC 和85/572/EEC 的更新。

9、单独法规

欧盟已经颁布的针对某种物质的单独法规仅有3 项:78/142/EEC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0.701 mg/kg,80/766/EEC 规定了检测方法;93/11/EEC 针对亚硝基胺类,以及EC/1895/2005 针对BADGE、BFDGE、NOGE。

二、欧盟主要成员国相关法规

欧盟颁布的EC/1935/004 框架性法规是目前有关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的主导性规章,欧盟成员国都有权监督该框架法规。但目前前针对17种材料的特定措施,由于欧盟缺乏可适用的材料指南,根据EC/1935/2004 第6 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产品出口到欧盟时,不仅仅要考虑到EC/1935/2004,而且还要考虑到具体出口国的相关法规。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2004 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必须遵循,如:德国LFGB(LMBG),法国FrenchDGCCRF2004-64,英联邦UK SI 898:2005 和意大利公报(Gazzetta 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04/1962 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

1.德国

2005 年9 月,德国新食品和饮食用品法LFGB (Lebensmittel-Bedarfsgegenst?nde-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 取代旧法LMBG。它又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

图3. 德国食品级接触材料法规框架

法规对德国食品做了总的和基本性的规定,所有在德国市场上的食品以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日用品都必须符合它上面的基本规定。其中法案中的第30、31 和33 章明确了与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方面的要求:﹥LFGB section 30,禁止任何日用品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材料;

﹥LFMBG section 31,禁止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或影响到食品的气味和味道的物质由材料转移至食品(气味如氨气迁移,外观如颜色迁移,味道如醛类迁移);

﹥LFGB section 33,与食品接触的材质若有资讯误导或标示不清

2.法国

对于销往法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No 1935/2004 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包括FrenchDGCCRF(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2004-64 and French Décretn o92-631。法国法规不单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

3.其他成员国

同时针对一些特殊材料,其它欧盟成员国,除应考虑到欧盟框架性的法规EC/1935/2004,也有一些成员国的法规需要遵守。例如英国对本国市场上的陶瓷有相应的法规——BS6748:1986,而不锈钢材料的应用在欧盟没有通用的成分限制规定,但在意大利有相关的立法要求。意大利有一个食品接触材料的不锈钢等级正式规定。这些等级产品除应符合相关金属材质成分规定,还必须在蒸馏水、橄榄油、乙醇溶液和3%的酸醋溶液中在指定条件下通过腐蚀测试。

4.欧盟主要成员国相关法规最新进展

欧洲各国关于食品级材料的规管,在整个欧盟的层次上要求得到统一,主要有两个目的: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克服技术和法规方面的贸易阻碍。

欧盟的法规要求与食品接触材料应当是安全的,“进入”食品的与食物接触材料的成分不应该超过不可接受的程度。这种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成分“进入”食品的过程称为“迁移”(migration)。为了保护使用者的健康和避免食物被污染,欧盟规定了关于塑料材质“迁移”的限值:

﹥所有的有机类、与食物接触的材料都需要满足全迁移的限值(overall migration limit,OML),60 mg (迁移的物质)/kg(食物或者模拟液)。

﹥一些特殊的物质,需要满足特殊迁移的限值(specific migrationlimit,SML),这些限值是基于对这些物质的毒理评估。特殊迁移的限值(SML)通常由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Food,SCF)对每天可接受摄入量(AcceptableDaily Intake,ADI)或者每天可忍受射入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TDI)的评估决定的。委员会假定一个体重60 公斤的使用者,在其一生中每天食用1 公斤的被特定物质污染的食物,通过其毒性评估来确定这种物质的限值(SML)。

在欧洲,与食品接触的材料通过法规EC/1935/2004 来规管。此法规规定了与食物接触材料的通用要求,但关于塑料材质的具体要求,是由指令2002/72/EC 来规管的。

最近指令2002/72/EC 做了重大修改,其修改指令为2007/19/EC,这次修改,将对这个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有机类的材料产生重大影响。欧盟委员会根据被提交的材料,考虑到一些材料的增塑剂(尤其是PVC)可能迁移进入油类食物中,如果超过一定的量,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为了更准确的评估使用者的风险,一个新的换算系数应该被考虑到,这个系数就是“脂肪换算系数”。以前,对油类食物的评估主要基于这样的假设,一个使用者每天食用1 公斤的食物。但是,现在人们每天通常要消耗200 g 左右的脂肪。根据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的建议,以上因素都应该考虑,故指令2007/19/EC 对指令2002/72/EC 的修订十分必要。

如下表1列出了指令2007/19/EC 相对于原指令2002/72/EC 的变化:

表1. 指令2007/19/EC 相对于原指令2002/72/EC 的变化

指令2007/19/EC 适用于如下材料:

﹥只含有一种材质的塑料部件;

﹥多层塑料部件;

﹥垫圈的塑料层。

指令2007/19/EC 的要求与原来指令2002/72/EC 的变化较大,主要归纳如下表所示。

5.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体系汇总

欧盟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整个法规体系内容见表2。

表2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体系汇总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据了解2014年度欧盟网站RASFF Portal公布的通报信息统计分析,2014年欧盟对中国通报食品接触材料案例共152起,与2013年的154起基本持平。2014年欧盟对华通报案例数占其对全球通报总数(184起)的82.61%,较2013年69.06%的比例上升了超过13

二、德国LFGB 《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通过测试,可以得到授权机构出具的LFGB 检测报告证明为“不含有化学有毒物质的产品”,并能在德国市场销售。LFGB认证包括的测试项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1220824.html,position (有毒有害成分); 2.sensory test (感官性测试) 一般情况下,LFGB 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第三十和三十一条包括以下测试项目: 1. 样品及材料的初检; 2. 气味及味道转移的感官评定; 3. 塑料样品:可转移成份测试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4. 金属:成分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5. 硅树脂:可转移或可挥发有机化合物测试; 6.特殊材料:根据德国化学品法检验化学危害。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测试项目的特殊之处:French DGCCR特殊之处在于法国要求镀层和里面的材料需分开进行测试。 表2:法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一般塑料制品PE PP全面迁移测试 .PVC塑料制品全面迁移测试,氯乙烯单体测试 三聚氰氨树脂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 陶瓷、玻璃、水晶制品铅、镉溶出量测试 搪瓷制品铅、镉、六价铬溶出量测试杯边附加铅、镉、六价 铬溶出量测试 硅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VOM)有机挥发物意量,过氧化值测 试,有机锡化合物测试 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过氧化值测试芳香 胺溶出量测试,亚硝胺及其化合物含量,有机挥发物 总量 纸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多氯联二苯测试,重金属溶出 量(铅、镉汞、六价铬)测试,抗菌成分迁移测试, 乙二醛释出量测试,感官测试 带不粘涂层制品等有机涂层全面迁移测试 金属、合金及电镀制品重金属溶出量(铅、镉、铬、镍)测试,感官测试 木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对带漆部分感官测试 铝、铝合金制品、钢铁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成分分析,全面迁移测试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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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徐成德 作者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北京,100125 刊名: 中国食物与营养 英文刊名:FOOD AND NUTRITION IN CHINA 年,卷(期):2009,(4)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陈锡文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 2004 2.郭红卫营养与食品安全 2005 3.冒乃和.刘波中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农业经济问题 2003(10) 4.薜庆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经济纵横 2006(02) 5.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01)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张悦我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差距对比-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9) 本文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检测等四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差距所在,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2.期刊论文李爱君.LI Aijun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及其启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8(1)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发达国家监管体制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并且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发展配套;其法律法规体系亦涵盖食品产业各个环节、数量繁多且完备.由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从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整合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安全标准体系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着手. 3.期刊论文兰萍.Lan Ping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及启示-科技创业月刊2008(12) 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及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4.学位论文王欣发达国家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对策研究2005 食品作为基本必需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对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的增强,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风险评估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食品技术壁垒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我国在加入WTO后出口食品和农产品也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了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领域设置甚至是滥用技术壁垒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包括(1)农业保护主义传统;(2)贸易自由化趋势使贸易壁垒由传统的关税壁垒向技术壁垒倾斜;(3)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各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非常重视。本文接着从介绍WTO协议框架下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两个协议——“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目的、原则和内容及二者间的关系入手,用大量案例对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技术壁垒方式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出口食品现状和遭到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限制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对我国在应对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针对这些问题从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应对策。 5.期刊论文唐云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的整合-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涉及了诸多部门,一定程度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法规重复和矛盾的现象.笔者介绍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探索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模式,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有所启示. 6.学位论文岳宁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2010 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
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据了解2014年度欧盟网站RASFF Portal公布的通报信息统计分析,2014年欧盟对中国通报食品接触材料案例共152起,与2013年的154起基本持平。2014年欧盟对华通报案例数占其对全球通报总数(184起)的%,较2013年%的比例

二、德国LFGB 《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通过测试,可以得到授权机构出具的LFGB 检测报告证明为“不含有化学有毒物质的产品”,并能在德国市场销售。LFGB认证包括的测试项目:(有毒有害成分);test (感官性测试) 一般情况下,LFGB 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第三十和三十一条包括以下测试项目: 1. 样品及材料的初检;

2. 气味及味道转移的感官评定; 3. 塑料样品:可转移成份测试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4. 金属:成分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5. 硅树脂:可转移或可挥发有机化合物测试; 6.特殊材料:根据德国化学品法检验化学危害。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测试项目的特殊之处:French DGCCR特殊之处在于法国要求镀层和里面的材料需分开进行测试。 表2:法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一般塑料制品PE PP全面迁移测试 .PVC塑料制品全面迁移测试,氯乙烯单体测试 三聚氰氨树脂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 陶瓷、玻璃、水晶制品铅、镉溶出量测试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第2期政法论丛 N o .2 2010年4月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A p r .10,2010 【文章编号】1002—6274(2010)02—094—07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廉恩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内容摘要】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 C )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欧盟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借鉴【中图分类号】D F 4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廉恩臣(1970-),男,山东汶上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欧盟的农业和食品产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成立后不久,便开始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活动,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欧盟针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开始增加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了十分完善而且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法、德、意、荷、卢、比六国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当时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提供充足的粮食和食品,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则极少关注。但由于口蹄疫、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的出现,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开始制定一些法规确保动物的健康以避免感染疾病,并且要求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1964年,欧盟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卫生法规,但仅仅针对鲜肉做了规定,随后针对其他食品如鸡蛋、乳制品、禽肉、鱼类产品和野味等也制定和实施了卫生法规 [1]P 1-2 。 进入20世纪70年代,欧盟的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食品供应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食品数量安全已完全不再是问题。但在农业高速增长 的背后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提高产量,化肥和杀虫剂被广泛使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化学添加剂,人类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消费者开始更多地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这种情形,欧盟开始加强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1972年的巴黎欧洲会议初步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1976年欧盟制定了关于杀虫剂的第一部法规,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1]P 7 ;1987年 《单一欧洲法令》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片面强调农业产量的做法,把“环境保护必须成为欧共体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了《罗马条约》,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做出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时应当设立一条高标准的保护基线 [2]P 113 。这一时期欧 盟虽然已经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各成员国各自执行本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危机事件(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给欧盟各国带来巨大损失,公众开始质疑和谴责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为恢复消费者对欧盟食品的信心,当时的桑特委员会承诺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建立新的共同体食品调控机制,并且首次提出创建独立的欧洲食品机构 [3]P 11 。欧 洲委员会于1997发布了关于欧盟食品法律基本原理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与物品法规ECNo修订稿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与物品法规E C N o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与物品法规(EC) No1935/2004 2012-02-16 16:25 ---------------------------------------------------------------------------------------------- 法规名称:关于食品接触材料与物品以及废止法规 法规简称:食品接触材料与物品法规 法规编号:(EC) No 1935/2004 发布时间:2004-10-27 生效时间:2006-01-01 ? 法规简介 (EC)2004法规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EC)2004是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规累计有30多项。 ? 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2. 导致食品的成分产品不能接受的改变 3. 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 某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2004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必须遵循,德国LFGB(LMBG),法国French DGCCRF2004-64,英联邦:UK SI 898:2005和意大利公报(Gazzetta Ufficiale 法律 OF 30/40/1962和地方法令21/03/1973等。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要求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品历来是与人们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敏感商品,一直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双重意义:一是合适的包装方式和材料可以保护食品不受外界的污染,保持食品本身的水分、成分、品质等特性不发生改变;二是包装材料本身的化学成分会向食品中发生迁移,如果迁移的量超过一定界限,会影响到食品的卫生。 随着食品科技和包装工业的迅速发展,许多新型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不断出现,如何对各类包装材料在食品中的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 食品包装、食品器皿以及用于加工和制备食品的辅助材料、设备、工具等一切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统称为食品接触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s,简称FCM)FCM从材料上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塑料、金属(包含表面涂覆涂层)、纸质及植物纤维类,玻璃、陶瓷、搪瓷、橡胶、纸及植物纤维类和竹木类等。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欧盟、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餐厨具和包装容器以及包装材料中有害元素、有害物质已经成为食品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已成为人们对食品安全一个新的关注点。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 HCT虹彩检测可以提供与食品接触产品相关的测试服务,为使您的产品满足目标市场要求,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测试。 欧盟相关法律法规-1935/2004/EC (EC)No.1935/2004(Regulation NO. 1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 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是欧盟最新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 法令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放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 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出台了8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对塑料、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管理性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这些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废止。目前,我国正在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同步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在标准构建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原则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在缺乏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急需建立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出处,为其他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规范的管理提供依据。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2014年3月,评估中心启动标准修订工作。为了保证本标准能够充分解决相关问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收集,并对美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这些规定在我国监管方式和行业现状下的可行性。标准起草组组织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定原则、亟待解决问题、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5家单位的50余条意见。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起草组与相关专家、协会进行了沟通,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2015年2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SPS通报。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标准名称 为明确体现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及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标准名称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因此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并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三)关于术语和定义 此部分规定了本标准中涉及的13项术语和定义。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总迁移限量(OML)”、“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限量(SML)”、“特定迁移总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残留量”、“最大残留量(QM)”和“非有意添加物质”。 由于原标准体系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能全面概括和明确描述标准所适用产品的范围,因此,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经营用工具、设备”定义为基本依据,参考欧盟和美国相关定义,标准引入“食品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测试项目的特殊之处:French DGCCR特殊之处在于法国要求镀层和里面的材料需分开进行测试。 表2:法国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No.材料测试要求 1.一般塑料制品PE PP全面迁移测试 2..PVC塑料制品全面迁移测试,氯乙烯单体测试 3.三聚氰氨树脂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 4.陶瓷、玻璃、水晶制品铅、镉溶出量测试 5.搪瓷制品铅、镉、六价铬溶出量测试杯边附加铅、镉、六价铬 溶出量测试 6.硅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VOM)有机挥发物意量,过氧化值测 试,有机锡化合物测试 7.橡胶制品全面迁移测试,甲醛溶出量测试,过氧化值测试芳香 胺溶出量测试,亚硝胺及其化合物含量,有机挥发物 总量 8.纸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多氯联二苯测试,重金属溶出 量(铅、镉汞、六价铬)测试,抗菌成分迁移测试, 乙二醛释出量测试,感官测试 9.带不粘涂层制品等有机涂层全面迁移测试 10.金属、合金及电镀制品重金属溶出量(铅、镉、铬、镍)测试,感官测试 11.木制品(PCP)五氯苯酚测试,对带漆部分感官测试 12.铝、铝合金制品、钢铁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成分分析,全面迁移测试 13.铸铁制品铅含量,带电镀层的限制金属元素测试、重金属镍铬 迁移测试,全面迁移测试 14.锡制品限制金属元素测试,重金属锑迁移量测试 15..其他合金及金属限制金属元素测试、重金属镍铬迁移测试 四、美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DA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兽药、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 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后者即为(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 以下将对以上述几个方面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做相关阐述。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标志着欧洲国家的食品安全进入新的时期---朝着统一化的方向构建欧洲大陆的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依照该白皮书所设定的路线图实施运行。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各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韩国: KFDA - Kore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KFDA- 韩国食品级法规 KFDA 测试要求: 1.Synthetic Resin(general standard) 合成树脂通用要求 2.PVC聚氯乙烯 3.PP, PBT, EVA, PPS, PLA/PBSA, PMP(polymethylpentene), PVA(Polyvinyl Alcohol), PB-1 ( Polybutene-1), Alcohol(EVOH), Polyimide(PI), BDR(Butadiene resins), Polyarylate(PAR), Hydroxybutyl(HBP), Fluoro Resins(FR), Ionomer resin, Polyethylene naphthalate(PEN) 4.PS, Polyphenylene ether(PPE) 聚苯乙烯,聚苯树脂 5.PVDC聚偏二氯乙烯 6.PET 7.PF(Phenol formaldehyde) 苯酚甲醛树脂 8.MF(melamine formaldehyde) 密胺树脂 9.UF(urea formaldehyde), POM脲醛树脂,聚甲醛 10.Acrylic resin丙烯酸树脂 11.PA聚酰胺(尼龙) 12.PC聚碳酸酯 13.PU 14.ABS, AS聚苯乙烯聚酯,聚酯,丙烯酸塑料制品要求 15.Polymethacrylstyrene(MS) 16.PAN 17.MABS 18.Epoxy resin环氧树脂 19.PCT 20.PE聚乙烯 21.Polyarylsulfone(PASF) 聚芳砜 22.PES 23.cellophane( regenerated cellulose film) 玻璃纸(再生纤维素) 24.Rubber, Silicone resin, BDR (Butadiene resins) 橡胶, 硅胶树脂, 丁二烯树脂 25.Paper /processed paper 纸板要求 26.Metal containers, packages and apparatus 1.with coating 金属容器,包装及器具1.带涂层 27.Wood木材 28.glass, ceramic,enamel, pottery 玻璃,搪瓷,陶瓷,陶器 29.starch淀粉 日本: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inance No. 370 日本食品卫生法 No.370日本食品卫生法测试要求: 1.Synthetic Resin(general standard)合成树脂通用要求 2.Synthetic Resin made from formaldehyde甲醛制成的合成树脂(例如,密胺材料,脲醛树脂,EVA 等) 3.Polystyrene聚苯乙烯等(PS,ABS,GPPS, HIPS, AS, BS) 4.EVA树脂 5.PE/OP聚乙烯/聚酯树脂 6.PET树脂 7.PP聚丙烯树脂10.Polymethyl Pentene (PMP)聚甲基戊烯树脂12.Polyvinyl Alcohol(PVA)聚乙烯 醇酯14 Polylactic acid(PLA) 8.PVC聚氯乙烯树脂 9.Polyvinylidene Chloride (PVDC)聚偏氯乙烯树脂 10.Polymethyl Methacrylate(PMMA)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11.Nylon ( PA)尼龙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

欧美国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你了解吗? 据了解2014年度欧盟网站RASFF Portal公布的通报信息统计分析,2014年欧盟对中国通报食品接触材料案例共152起,与2013年的154起基本持平。2014年欧盟对华通报案例数占其对全球通报总数(184起)的82.61%,较2013年69.06%的比例上升了超过13个百分点。 主要为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感官检测不合格等;而安全卫生检测的不合格项目, 主要为重金属、初级芳香胺迁移量、甲醛迁移量、总迁移量、三聚氰胺迁移量、有机挥发物超标等。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欧美国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及测试项目。 一、欧盟相关法律法规-1935/2004/EC (EC)No.1935 /2004 (RegulationNO. 1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 )是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法令1935/2004/EC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 品/物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放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2. 导致食品成分不能接受的改变; 3. 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二、德国LFGB 《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通过测试,可以得到授权机构出具的LFGB检测报告证明为不含有化学有毒物质的产品”,并能在德国市场销售。LFGB认证包括的测试项目: 〔.composition (有毒有害成分);?2.sensory test (感官性测试) 一般情况下,LFGB德国《食品与日用品法》第三十和三十一条包括以下测试项目: 1. 样品及材料的初检; 2. 气味及味道转移的感官评定; 3. 塑料样品:可转移成份测试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4. 金属:成分及可析出重金属的测试; 5. 硅树脂:可转移或可挥发有机化合物测试; 6 ?特殊材料:根据德国化学品法检验化学危害。 图:食品级PP材料制品 三、法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Fre nch DGCCRF French DGCCRF是法国食品级安全法规的英文简写。销往法国的这类产品,除符合欧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 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 法国法规不仅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如:带有机涂层的炊具,除涂层表面需测试外,对作为基材的金属也有对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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