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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的,依据有关设计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内容与相关规定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

(试行)

一、为贯彻《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控规调整审批实行窗口申报制度,凡按《办法》完成控规调整论证后,向市规划委申报。

三、控规调整审查工作实行工作周期制度。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申报并上报市政府,为31个工作日(等待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第二阶段是市政府批复后,市规划委核发“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为9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在我委工作时间共为40个工作日。

四、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控规调整的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到我委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论证文件、图纸和图示展板,其中文本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供公示用),图示展板1套(供公示用),详细内容请按“控规调整申报表”中的申报要求办。

五、受理申报后,收件窗口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论证文件、图纸、展板内容初步校核及公示准备的期限为6个工作日。

六、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网上公示,即在“首都之窗”我委的专栏中设“控规调整公示栏”;二是在我委的办公楼内设“控规调整公示栏”。

七、公示与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我委将公示情况及预审意见汇总,提交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经预审,对没有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编制的、明显不合理的论证,将通知申报单位,并在公示、预审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八、控规调整审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即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和市规划院的主管领导组成,并邀请首规委专家参加。会议由市规划委主任召集。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四周的周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顺延。

会后在6个工作日内,我委发会议纪要并上报市政府。控规调整审查会议未予通过的论证报告,将通知申报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九、我委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在9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申报单位凭“控规调整立案表”到我委申报大厅发件窗口领取。

十、本细则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同时试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

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1、总则

2、“控规”的执行

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

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

1总则

1.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通过对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容量等的规划(量化)控制,强化了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性质,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1.2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控规,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调整控规的行为,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意见。

1.3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规,例如,《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边缘集团已编制并被批准的控规,应按此要求执行。

返回2“控规”的执行

2.1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特别是天安门广场周围、东西长安街两侧、南北中轴线两侧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以及城市体育中心等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它地区的文化、体育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2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基本保持现有规模。对于市区西北部地区,应以现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逐步建成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3商务中心区和商业中心用地(包括8个市级商业中心和4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应主要用于商务办公、金融、商业服务业、旅馆及相应的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建设;

2.4仓储区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应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5基础设施场站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应与地段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2.6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铁路)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2.7旧城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原貌保护区、9米、12米和18米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2.8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线和“通风走廊”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

2.9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2.10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

2.11绿地率控制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确定,此外,居住用地、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均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一定的集中绿地面积;

2.12停车位的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应按现行停车定额指标执行,其它用地参照此标准执行;

2.13建筑密度应在满足绿地率、地面停车、通道与广场的基本要求下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等要求。

返回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3.1用地性质的调整原则

3.1.1凡城市支路围合地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单位大院,须根据“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或大院规划,方可调整局部用地性质;

3.1.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性,明确用地的兼容性质;

3.1.3居住区改造应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增加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用地,并注重文物古迹与风貌特色的保护;

3.1.4公共设施用地应保证,并增加必要的公益性设施用地;

3.1.5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位于中心地区的传统工业企业可进行调整或外迁,腾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外,可用于建设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根据仓储行业规划,可利用原有铁路专用线等设施,将仓库改造为商品批发中心、货流中心等;

3.1.6应利用地调整之机,进一步提级或加密道路,增加或扩大城市广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并均衡绿地布局;

3.1.7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绿化等用地,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择不少于原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一般不得它用;

3.1.8特殊用地调整应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1.9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3.2高度的调整原则

3.2.1旧城区内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旧城区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景观分析和其它方面的分析论证,进行适当调整;

3.2.2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地区标志性建筑,体现时代精神;

3.2.3根据视线景观分析,调整城市快速路及其联络线、城市干道两侧及上述道路交叉路口地段的建筑高度,以创造丰富的城市空间形象;

3.2.4部分地区、地段建筑控制高度调整后,其容积率原则上应维持原有指标,以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及绿地。

3.3容积率的调整原则

3.3.1 容积率的调整应考虑城市的整体容量、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资源能力;

3.3.2原则上应维持原容积率指标,若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如提供公共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在交通影响分析许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容积率奖励;

3.3.3在规划管理和设计过程中,应鼓励开发建设方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地,公共开放空间及绿地应具有全天开放性和易进入性,应能满足居民休憩和进行娱乐活动的需要;

3.3.4由于公共开放空间属于无偿提供的、为公众服务的空间,因此在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扣除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并可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

3.3.5因条件特殊无法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若提高容积率,应相应追加上缴财政的税金;

3.3.6因投入产出资金难以平衡的特殊地段的公益性项目,可将补偿的容积率在空间上进行转移,即开发权转让:主要用于城市中需要保护的重要地段,如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开发权转让就是将这些资源上空未被开发的空间权转让到其他基地中,得到开发权的开发建设方将被批准在容积率控制之外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3.4道路红线的调整原则

3.4.1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可进一步提级或加密城市道路并相应调整道路的红线;

3.4.2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当规划道路与文物古迹、绿化和市政管线等发生矛盾时,可对道路红线进行调整;

3.4.3因道路等级提高等原因,道路线形、转弯半径、立交形式发生变化,可根据审定方案进行道路红线调整;

3.4.4在定线时无法落实原规划的道路红线时,经对该地区的现状情况、道路系统情况和交通需求等方面分析论证后,可对规划的道路红线的位置与宽度进行局部调整;

3.4.5城市主、次、支级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应按相关规定执行。道路等级发生变化时,应相应调整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

3.4.6旧城区支路等级以下(包括支路)的道路路口放宽抹角,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3.5其他指标的调整的原则

3.5.1“控规”指标的调整应根据建筑或人口容量的增量,追加配置集中绿地及停车位、配套公建,并相应规定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要求;

3.5.2原则上调整单项指标不得联调其它指标,尤其是绿地率等与环境质量关系密切的指标应严格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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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

4.1“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4.1.1项目开发建设方与地主方的关系:项目开发建设方即地主方时,应出具地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的函件,危改项目应出具区政府来文;项目开发建设方非地主方时,除上述函文外,还需出具项目合作或转让协议。

4.1.2交代项目背景、由来、目的:明确项目的历史情况以及曾经审批的批示、批文、文件等。

4.1.3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应有该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示及调整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该项目所处行业的行业规划情况:分析人、地、房现状,交代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它相关指标;分析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指标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控规》是否相符。

4.1.4分析城市景观:沿路、沿河及其它重要视点、视廊景观分析,必要时可借助三维动画或气球模拟等辅助手段进行全方位分析。

4.1.5测算经济平衡帐:根据项目所享受政策,测算投入、产出资金平衡帐。

4.1.6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保护要求:规划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问题,应落实保护要求。

4.1.7分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负荷: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交通负荷,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必要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市政负荷,对关键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1.8核实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要求:涉及机场净空、无线电空域问题,应征求并落实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了解用地工程地质、地震地质状况,校核建筑高度,提出必要的规避措施。

4.1.9调整涉及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应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2基本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

4.2.1用地性质:按国标土地分类至中类以下,项目不确定或特殊情况可划分到大类。

4.2.2用地面积: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2.3建筑密度: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2.4建筑高度:地块内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及最小高度限制(特殊地区)。

4.2.5容积率: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4.2.6建筑面积:衡量地块容量的重要指标。

4.2.7绿地率: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2.8建筑间距:须符合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及消防等要求。

4.2.9建筑后退: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的距离。

4.2.10出入口位置: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的控制,即:街坊禁止开设出入口路段和允许开设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用图例表示;

4.2.1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主要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一般用于居住区,此项指标一般用列表方式表示。

4.2.12停车泊位

4.2.13备注(包括市政场站的具体性质、不单独占地,但又必须保证的配套设施项目、用地上大部分建筑为需要保护的古建筑)

4.3其它控制指标(指导性指标)

4.2.1人口密度:主要用于居住区规划。

4.3.2建筑形式:包括体量控制。

4.3.3建筑色彩:指导性控制。

4.3.4公共绿地面积:地面上绿地,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

4.3.5最大建筑面宽:建筑物邻街一面的最大宽度控制。

4.3.6最小建筑面宽:建筑物邻街一面的最小宽度控制。

4.3.7保护要求:对古建筑或古遗址的保护。

4.3.8环境景观要求:如城市风貌控制等。

4.3.9城市生态环境要求: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4.3.10人防要求:设防城市人防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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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

5.1“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5.1.1城市总体规划及原已经批准的“控规”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周边至少300米范围)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的资料;

5.1.2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分类至小类;

5.1.3人口分布、人口构成、人口密度等现状;

5.1.4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性质、密度、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5.1.5公共设施规模、分布、质量、使用情况;

5.1.6道路交通、市政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及规划;

5.1.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5.1.8所在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料;

5.1.9有关气象、水文、地质和地震资料。

5.2“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要求

5.2.1文本的基本格式

5.2.1.1总则

5.2.1.2土地使用分类、兼容及控制

5.2.1.3主要控制指标调整

5.2.1.4道路交通控制

5.2.1.5配套设施调整

5.2.1.6绿地控制

5.2.1.7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导则

5.2.1.8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及对比

5.3规划图纸的重要内容为图则,图则分为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

5.3.1总图图则比例尺一般为1:5000;分图图则比例尺一般为1:4000;

5.3.2图则中应列出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人口密度、停车泊位、备注等十项指标;

5.3.3规划图纸除基本图纸外,可酌情增加分析图纸,所有图纸均应附图注和图例,

5.3.4图则中应沿用原“控规”计算机制图规范。

5.4地块编码的规定

沿用原“控规”编码方法。

5.5规划图纸的基本内容

(1)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2)现状土地使用功能图

(3)现状建筑高度图

(4)规划土地使用功能调整图

(5)规划建筑高度调整图

(6)地块划分编号图(总图图则)

(7)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分图图则)

(8)城市景观分析图

(9)沿街主要立面图

(10)街道尺度分析图

(11)视线、视廊、景观线分析图

(12)道路规划图

(13)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

(14)交通组织及交通影响评价图

(15)原“控规”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及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附图)

5.6“控规”指标的调整论证报告应根据“控规”调整的具体内容,重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总体控制与地块控制的方法和特点,规划构思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平衡表、规划容量经济测算等)。

5.7“控规”指标的调整论证报告中,应进行城市设计研究,论证控制条件、控制要求与控制指标,提出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空间尺度与环境要求等;对城市设计构想的重点区段,应作意向性的形体规划,以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作细致的环境景观设计并校核控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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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前言 一、导语 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 一、朝阳区基本概况 1.历史沿革 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形成现今区域规模。 2.城市区位 朝阳区为北京市近郊区,位于近郊东部和东北部。东与通县毗连,西与海淀、东城、崇文、丰台四区接壤,北隔北小河、温榆河与昌平、顺义两县交界,南邻大兴县。区政府机关驻地神路街。 3.行政区划 朝阳区辖21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潘家园、劲松、双井、呼家楼、八里庄、三里屯、麦子店、六里屯、朝外、建外、团结湖、左家庄、香河园、和平街、安贞、小关、亚运村、垡头、管庄、酒仙桥、机场。 辖24个乡──小红门、十八里店、南磨房、王四营、高碑店、平房、东风、将台、太阳宫、大屯、洼里、来广营、黄港、南皋、崔各庄、孙河乡、东坝、楼梓庄、金盏、豆各庄、长营、三间房、管庄、黑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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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法定文件 2015年3月

目录 文本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2)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2)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2)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5) 第八章绿地与广场规划 (9) 第九章附则 (9) 附表 (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原则 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区域协调原则、刚性与弹性相结合原则,东部片区将建设成为生态环境和谐、与周边联动的地区,并保障规划管理易于操作、未来发展适应市场要求。 第2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阳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惠州市近期建设规划修编(惠阳中心城区)(2011-2015年)》、《广东惠州环大亚湾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编制而成。 第3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位于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的岐山村,西邻惠澳大道(即在建惠大高速),三面环山,西面以沙田河为界,距惠澳大道约1公里,总用地面积为168公顷。 第4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范围内的一切开发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范的相关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金沙湾片区位于西海岸粤海铁路火车站西侧,规划用地面积1536.5公顷。目前已完成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功能定位 以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总体发展目标,依托滨海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精品旅游度假和时尚海岸居住,建设旅游度假与城区相融的滨海旅游新区。 规划结构 根据规划区功能定位及道路网结构,规划形成“一带七区”的功能结构。 “一带”是指沿滨海发展的海岸。 “七区”是指七个功能组团。 海湾度假区----布局于滨海第一层面,充分发挥临海优势,发展旅游度假相关的酒店、度假设施以及商业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 商务社区----规划于片区北部,以铁路西广场大道为轴线,发展商务、贸易、酒店、会务,以及酒店式住宅、商业配套等功能,形成综合型的商务社区。 国际社区----规划于内河北段周边,发展面向国际的高档居住社区,配置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以及多元化的商业文化服务,吸引国际化人群的居住度假需求。 游艇社区----布局于琼海大道南部、临海路东南侧部分,利用内湖两岸的水域和空间资源,建设游艇社区,并配置相关配套设施。 安置社区----规划于滨海大道以东,琼海大道两侧,设置集中的动迁安置小区,配备完善的社区及教育设施,提供良好的社区生活水平。 风情小镇区---位于片区中部,规划碧海路、荣山路周边,通过丰富多样的商业文化设施格调独特,别具风情,建筑风貌和空间布局,形成具有活力和特色的滨海休闲游览区域。 生态保育区----位于片区南部,规划作为结构性的生态用地,并通过高尔夫等以绿地为主的开发,将生态环境建设与国际度假功能互为结合。

金沙湾片区功能分区规划图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研究_齐奕

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研究    齐奕      摘 要:旅游度假区规划介于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包含旅游发展与城镇建设双重职能。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控制指标体系较为单一,缺乏对旅游度假区有针对性的控制和指引,使得规划实施过程难免出现规划失效,早期建设的大部分度假区面临城镇化趋势,旅游度假职能发展受限。本文探讨了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提出度假区控制指标体系应包含基本指标控制、旅游设施控制、城市风貌引导三个方面内容,控制与引导相结合,并通过三个层次的指标细分尝试提出控制指标体系的构成。本文以武夷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控规为例,阐述了通过多层次、多类型控制指标体系妥善处理山水城的融合,旅游度假功能的完善和休闲度假环境的营造,提出了旅游度假区控规编制的新思路。  关键词:武夷山;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    1 前言  旅游度假区是依托良好的旅游资源环境、单位面积投入产出大的旅游开发形式,是最小单元的旅游目的地,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开发区,集中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的需求(刘爱利,刘家明,刘敏,郑斌,2008)。我国旅游度假区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1992年开始建设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至今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  早期我国的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依据,通常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结合,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003年2月国家旅游总局发布《旅游规划通则》,其主体借鉴了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界定了旅游区规划的层次及内容,首次规定了旅游区控规的具体内容和适宜程度。意味着旅游度假区规划第一次有针对性的规范指引。但《旅游规划通则》在具体控制指标体系方面与一般城市规划类似,主要包括针对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的一般性指标,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缺乏对度假区的特色要素有针对性的控制和引导。  控制指标体系是控规中的核心内容,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针对旅游度假区而言控制指标体系较为单一,难以体现规划的实效性。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考虑度假区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诉求,在控规中建立有针对性的控制指标体系,有效引导其发展。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一、形势和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近年来, 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 建设速度持续加快, 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 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 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

项事业和功能发展, 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 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 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 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 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 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 我们的任务是: 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过去, 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其次是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多种利益主体的载体和协调者。第三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法规的相对滞后要求城市规划必须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CBA08G-0303-2008-00073 [信息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信息种类]规划信息---区域规划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建设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8-01-31 [内容描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规划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的作用和地位、规划单元的确定。 [正文] 一、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即由泰达大街(北),南海路(西),北海路(东),津塘四号路(南),所围合的各项城市用地,用地面积为2.7平方公里。 二、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 规划原则: 1. 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利用控制为重点,协调规划设计、规划管理需求与物业开发三者的关系,使规划管理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 根据目前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可能对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进行优化利用的调整; 3. 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载体能力和服务水平;

4. 通过土地、利用的规划调整,改善规划范围的环境质量、景观面貌,实现开发区生态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机平衡; 5. 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调整好各开发阶段的关系,更好满足土地拨划的要求; 6. 应有利于开发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开发区当前与长远的有序发展。 (二) 规划目标 1. 形成完善、统一、和谐的中心区商务系统,营造高效、高质、高水平的商务运作体系,营造轻松、舒适、娱乐的商业休闲体系; 2. 形成若干具规模的高档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并形成完善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 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绿地率的严格控制,扩大绿色开敞空间,从而改善建筑景观与风貌; 4. 严格控制建筑退后红线及街面设计,形成具有韵律感、亲切感的街面景观; 5. 通过城市设计有重点的控制第一、第二、第三大街沿线的建筑景观、风貌及建筑细部小品的处理; 6. 保证规划范围内长期发展所需要的交通、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合理位置,确保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高标准承载能力,满足开发区可持续有机发展的需要; 7. 形成条例化、指标化、图则化的控制体系,强化规划的控制、引导功能,保证中心城区合理有序的进行发展,更加有效地服务于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龙栖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附件: 龙栖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一、规划概况 规划区范围和面积:东起乐东与三亚交界的石柱岭,南到海滨,西至望楼河,北靠九所镇区,规划控制范围面积约2470hm2。其中建设用地约1660.49hm2。 规划目标:建成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别具特色的热带海滨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社区。 总体布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布局,形成“一带、两廊、四轴、五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带:滨海岸线形成的休闲旅游带。 两廊:由清塘河和抱套河等两条河流及沿河防护林带形成的景观廊道。 四轴:由东西向的滨海路,南北向的九龙大道——滨海路、九所公园——滨海路、西线高速公路——海榆西线等四条道路形成的交通轴线。 五区:以望楼河、清塘河、鸭母溪、抱套河、石柱岭等自然地貌互相分隔形成五个各具特色的功能区,规划区内由西至东依次为西部的望楼港组团、北部的罗马组团、南部的龙栖组团、中部的抱套组团、东部的石柱岭组团。 规划区内总人口控制在6.80万人。 二、区域环境现状 (1)该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物SO 2、NO 2 、TSP、PM 10 浓度均符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版)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2)评价区内的主要地表水望楼河、鸭母溪及抱套河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内的主要地表水体已受到严重的污染,水体环境现状质量已达不到相对应的水体功能,造成水体环境质量恶化的主要原因一是河道内有大量的畜禽养殖;二是水体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等有很大的关系。 地表水各监测点中多菌灵、百菌清、毒死蜱、甲胺磷均未检出。 (3)地下水各监测点中多菌灵、百菌清、毒死蜱、甲胺磷均未检出。其中1#监测点氯化物、氨氮、硫酸盐、锰、总大肠菌群超标、2#监测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锰超标、3#监测点氯化物、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监测因子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造成以上几个监测因子超标的原因主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0522053656)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 110015/ZK-2008-000667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信息名称《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开日期2008-12-09 关键词中心城控制性规划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 载体类型纸质 记录形式文本图表信息有效性有效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本次《规划》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本次规划中心城范围为1088平方公里。遵循总量控制,划分片区,系统优先,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综合及高效利用土 地的原则,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备注 公开日期:2008-1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 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 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 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

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一、规划演变过程 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的规划从90年代初开始酝酿到现在的1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从设想到逐渐成熟的各个阶段,其中的几轮规划和无数次的论证都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来说: 第一阶段:定性与功能探讨 虽然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有许多规划界专家学者提出城市向钱塘 江边发展的思路,但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是在1996年对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中,明确提出了在钱塘江边的原江滨二、三号区块建设杭州未来的商务中心区(CBD)。以此为契机,由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该地区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设为城市内部服务并兼顾中央商务职能的城市新中心的概念。 第二阶段:规划雏形初现 99年杭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杭州市钱塘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对该地区与城市的联系,空间形态、功能区块的划分进行了概念方案的设计,并由杭州市规划院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以此为基础,2000年底开始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进行了《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规划中对区域与外围城市交通的衔接、与城市形态、功能结构的关系等内容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借鉴国内外CBD的开发建设经验对杭州城市新中心(现称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开发容量提出明确的建议,规划中提出的交通保护核、办公园区(OFFICE PARK)等概念都为此后的规划所贯彻和采纳。 上海院《杭州市江滨城市新中心城市设计》 第三阶段深化完善阶段 在上两个阶段规划、论证基础上,伴随杭州市政府要求设立15平方公里钱江新城这一重大决策的提出,和以杭州大剧院为代表的一些重要市级公共建筑在核心区块的启动,杭州从“西湖时代”转向“钱塘江时代”不再是纸上谈兵,已经跨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了更好地建设杭州新城市中心地区,杭州市规划局邀请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整个钱江新城地区进行了概念规划;与此同时,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邀请德国欧博迈亚公司对核心区进行了城市设计方案咨询,杭州市规划局组织了《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战略规划》等规划,为核心区的建设提供了大量好的设计理念,在综合上述规划后最终形成了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钱江新城概念性规划设计》,成为本规划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四阶段后续规划与建设阶段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非最终规划文件,在该规划基础上还将进行核心区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和数字新城规划等内容,核心区部分地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将进一步深化,区域外围的交通分析研究、轨道交通线路研究、市政工程设施研究等大量的规划工作还有待进行。 二、规划解读 1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 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 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006年6月1日建设部《关天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号]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指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体现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

阆中市新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阆中市新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引言 阆中市新中心区开发建设的积极意义 老城面临的突出问题: 老城现今最突出的问题就在于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矛盾。要对古城实施有效的保护,就必须减缓它的压力。通过新城的开发建设,将老城的一些功能尤其是行政功能通过土地置换,转移至新城区,来达到有效保护古城的目的。只有把行政职能分解出去,才能通过置换作用,通过城市的产业结构的调整来实现空间结构的调整,才能增加城市空间的有效供给,达到满足城市发展的最终目的。老城的扩张建设要迅速减少,通过减少需求,疏解城市功能来减少现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压力。要严格控制现有老城区的人口和功能,并最终实现人口在一定范围的净减少,进而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有效保护。 新中心区开发建设的积极意义: 阆中市能否实现新一轮的经济增长,能否提高城市化水平,实现城市及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中心区的开发建设的成功就显得至关重要。只有新中心区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才能带动整个新区(包括居住区、工业区)的整体发展,进而带动阆中市新的跨越式发展。 1 总则 1.1 为使阆中市新中心区的城市建设能够协调有序发展,控制和引导新区建设和改建,合理利用土地和改善城市设施及环境,特编制本规划。 1. 2 规划背景 ·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及申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设想。

·城市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总规的宏观意图。 1. 3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文件; ?《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阆中市规划局提供的1:1000地形图及各种现状资料。 1. 4 本规划以国家上述有关政策、规范、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项规划协调,规划中使用的土地分类代码,计算标准等均按国家有关统一标准执行。本规划中未详细规定的有关城建的标准均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1. 5 本规划的现状时间界定:依据项目委托时所提供的现状和规划资料所认定的截止时间。 1. 6 本规划包括文本、实施细则、图则、和图纸等四部分。经批准后的文本、实施细则和图则,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指导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2 规划范围、性质和规模 2.1 规划范围 ?阆中市新中心区位于七里镇,紧邻现从南充方向来的入城大道——七里大道。西临七里大道,北靠东山路,南为长青大道,东依体育路。北距阆中市老城区一公里左右。

基于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与探索

基于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思考与探索 于 敬 张 勇 余楼刚 摘要:近年来,随着旅游业地位的提升,旅游规划的发展与旅游资源的开发也达到了高潮。国内许多城市都也把旅游度假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城市大多拥有卓越的生态环境和优质的山水资源,因此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受到普遍关注。但与旅游度假的红火发展和度假区如雨后春笋般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作为指导开发建设重要管理依据的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度假区控规),国内对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所有的实践活动尚处在盲目、探索的阶段,难以形成较为系统的指导经验。笔者通过在千岛湖的若干度假区控规的编制实践,对度假区控规进行思考,以期得到有意的探索。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度假区、指标体系、千岛湖 1 研究背景 1.1旅游度假区总体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已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旅游产品正从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和专项旅游相结合的趋势发展。度假旅游正成为发展速度最快的旅游产品,国家和多数地方政府都将度假旅游的发展与度假区建设作为其旅游业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具相关部门的统计,地方旅游度假区的发展以长三角为最。长三角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列入计划的省级、国家级度假区约30个,其中浙江省约有15个。粗略计算,其余各类地方级度假区则多达80余个。在这种情况下,旅游度假区相关规划编制的数量随之大幅增加,迫切需要开展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 1.2度假区控规编制的法规依据和研究基础 对多数旅游度假区进行研究发现,其选址多在风景名胜区(简称风景区)的外围地带,部分度假区用地还被划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便于开发建设。因此,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看,与度假区控规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从度假区的发展定位、功能构成、类型特点等方面看,均

上海北外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北外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北外滩地区东起大连路、秦皇岛路、西至河南北路,南起黄浦江、苏州河,北邻周家嘴路,规划用地面积3.66平方公里。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对黄浦江两岸地区,“百年大计、世纪精品”的要求,结合北外滩地区的优势和实际情况,从功能、结构、形态、环境多方面对北外滩地区进行全面调整,建设以航运为特色的,商贸办公发达,居住舒适、交通便捷、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新兴城区。 根据现状和黄浦江两岸的规划,对北外滩地区的功能结构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划划分为5个功能区: 1、商住综合区(河南南路、吴淞路以东地区): 2、商务办公区(虹口港以西、吴淞路以东地区): 3、航运商贸区(虹口港以东、公平路以西、黄浦江以北、长治路以南地区) 4、提篮桥历史风貌及现代商业街区(公平路以东、大连路以西、黄浦江以北、唐山路以南地区) 5、高档居住区(周家嘴路以南、汉阳路以北、大连路以西、吴淞路以东的地区) 北外滩地区地块的开发强度由南至北逐渐递增,开发功能也由公共活动设施向办公、公寓、住宅过渡。

通过对地区道路的调整和梳理,规划形成的二横六纵干路为骨架辅以若干支路的方格网状道路网,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交通系统,沿江(东大名路?杨树浦路)布置有轨电车,届时共有3条市区地铁线(M 线)通过北外滩地区。 规划保留黄浦江上现存的泰公路、其秦线等两条过江轮渡及轮渡站,今后根据客流要求逐步改进;向舒适化的水上巴士发展。 在该段黄浦江段规划两条越江车行隧道连接北外滩和浦东地区。 规划本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设计原则,建设合适居住和城市发展的都市绿化系统: 1、规划在国际客运中心北侧和海员医院西侧基地,设置总面积在21000平方米左右的大型集中绿地和广场。 2、在吴淞路与东长治路的交汇处,规划建设25000平方米的大面积绿地。 3、规划在下海庙和摩西教堂之间建设一块面积约为26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绿地。 4、在吴淞路西侧的商业居住综合区内,规划结合原有昆山花园设置了一处面积约4000平方米左右的城市公共绿地以及11000平方米左右的沿苏州河的滨河绿地。 北外滩地区是近代优秀建筑分布密集的区域,文化气息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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