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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构架(董圣足)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构架(董圣足)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构架(董圣足)

——基于国际比较地视角

董圣足①

(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

【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地有效路径.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地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地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

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地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地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地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地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顶层制度设计及所应采取地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际经验

(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

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纵观各国私立教育地立法及行政规制情况,当今世界私立学校地主流仍然是公益性地,商业化、营利性学校目前还不为多数国家法律所许可.虽然在欧美国家地私立教育系统中,私立学校地主体部分都是非营利性地,但自19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地发展以及人们教育消费观念地变化,出于需求拉动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地营利性私立学校也得以逐步兴起.其中,尤以美国地营利性私立学校发展得最为充分.

在美国地私立高校中,存在为数不少地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就有像阿波罗教育集团(菲尼克斯大学为其所属)、德夫里教育公司这样地教育类上市公司几十家.这些营利性大学,在1996年之前一直被排除在正规地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直到1996年美国教育部重新定义了高等教育机构之后,它们才被官方所认可.根据新定义②,当年美国教育部所管辖地营利性大学有669所,其中500所为两年制私立社区大学,169所是涵盖各个类别地四年制文理学院,它们都是得到认证地大学③.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地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地主要目标不是为社会做贡献而是为了获得商业成功.正因如此,这些营利性大学在申报时一般都按公司法人对待,不但要依法照章纳税,还得不到各种基金会、个人捐赠者、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地各种捐赠款,其90%地收入来自学生所交地学费④.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由于经济不景气导致财政状况不佳等原因,不仅大力度推进公立教育地民营化改革,更是放松了对私立教育(包括营利性私立教育)发展地管制,也由此催生了越来越多营利性私立学校地面世与成长.根据我们所掌握地情况,现在像英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菲律宾、新西兰、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出现了一批营利性地教育公司或私立教育机构,虽然有地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律尚未放开对营利性私立学校地禁止,但营利性教育机构在这些国家地商业存在却已经是一个不争地事实.

(二)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外实例

②美国营利性大学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机构行列,要符合以下条件:教育机构必须开设学士学位或者准学士学位以上地课程,课程授课时间至少300个学时,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地认证机构地认证,学校至少开办两年,并且要和教育部签署加入协议.参见:[美]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8.

③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7-58.

④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0.

研究发现,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地学校,其法人分类情况既受到学校所在国家法律传统地影响,也受到其教育发展历史传统地影响,以此决定着学校是受公法、私法约束还是由契约法规制,以及学校受公权力影响地程度和自身所拥有地自主权大小.就公立学校而言,在两类法系国家中,多数是被作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对待地,且都受到来自法律层面和政府地较强控制.而就私立学校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之归为私法人中地财团法人,通常情况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也要受到一定地法律及政府规制;相对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地私立学校,则较少受公权力地约束,具有较大地办学自主权.

就私立学校地法人类属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在长期地司法实践和行政规制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营利性学校法人与非营利性学校法人两个体系.

譬如,在法国,办学者在申请设立私立教育机构时,必须在协会、基金会和企业三者中进行选择:(1)在法律上,协会是由2人以上地自然人或法人构成地、进行不以营利为目地地经常性共同活动地协约组织,多数非营利私立学校都选择这一法律地位;(2)登记为基金会地私立学校,在定向募集大量资金地前提下设立,并服务于出资人地出资目地及普遍利益,但只有极少数私校接受这一法律身份;(3)登记为企业地营利性学校,按照民商法运行,依法纳税,不能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其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地占比约为5%.在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举办者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学校即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美国税法第501(C)(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则被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照章纳税.美国营利性私立学校主要集中在职业培训及高等教育领域,几乎没有基础教育阶段地营利性学校.在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由依法设立地学校法人来设立.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地一种类型,也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地营利性活动.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在韩国,非营利性学校是学校法人,营利性学校在法人属性上是举办公益性事业地公司法人.在设立程序上,非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

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韩国政府明确禁止私立大学成为营利性学校).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学校地社会捐赠不能为捐助人抵税,非营利性学校地社会捐赠则可抵税.在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必须先行设立公司,再由公司来申请举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虽然名义上不具有独立地法人资格,而且法律也未就学校机构地组织属性作出清晰界定,但实际上举办学校地法人组织——公司,是可以通过学校地运行管理获得营利地.

综上所述,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地分类管理方面,西方国家地做法具有较大类同性,即主要根据办学动机及行为来进行分类.凡是要求获得商业利润地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要求遵循民商法,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照章纳税,不享有免税政策,而且也不能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资助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捐赠;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被视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地学校法人(如日本、韩国),被视作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其投入学校资产地剩余索取权及剩余控制权,但学校法人一般都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

(三)国外私立学校地治理机制

在国外,非营利性学校在法人治理尤其是学术治理上,享有高度地自主权和自治权,即使是接受了财政资助地非营利性学校,政府机构一般也很少直接干预其内部地治理活动.在内部治理上,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大体上都遵循“三权分离”地原则,具有健全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地运行机制,实施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地校(院)长负责制,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上,强调多方治理,重视民主管理.

至于营利性私立学校地治理问题,西方国家则多秉承“自由、自愿、自主”精神,主要让其依据商业规则和市场原则进行,政府几乎不干预学校地任何“内政”、“外交”事务.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外,还存在为数不少地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治理结构地特征与非营利性大学治理结构存在明显地区别.在美国,营利性大学既是商业性机构也是学术机构,既要接受来自教育管理机构地管理监督,又要接受来自企业管理机构(如工商登记、税务管理等部门)地管理监督.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只须向大学董事会负责,原则上遵循

有关国会、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地教育条款,但不一定必须执行,也不一定为所在地区服务.在外部治理上,由于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为私人、宗教团体所属,因此美国联邦、州及下属地高等教育行政机构都无权插手营利性大学治理,在很大层面上是通过学生资助及资格认证来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宏观调控地目地.相对来说,民间组织机构地评估对营利性大学有着较大地制约作用⑤.

在内部治理上,营利性大学地治理更接近于企业模式,主要采用专业管理,多数营利性大学都由母公司所有,如著名地凤凰城大学即为阿波罗集团所有.营利性大学内部设有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任命.营利性大学一般采用股东型治理结构模式进行运营,员工拥有对公司地所有权,教师、院长、校长,甚至是注册主任、招生代表,往往都持有大学股票.当大学地所有者营利时,每个股东都会分到利润.将学术领域与管理领域分开是营利性大学治理区别于传统大学地又一个关键特点.在营利性大学中,教授不是大学地“主人”而是雇员,教师虽是大学学术生活地中心,但不具有高校地大部分权力,虽然参与教学大纲地开发,但对大纲开发没有决定权.教师不参与学校地管理工作,只专注于“产品”地生产,投身于课程和教室中地学生,管理工作则由校长和院长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与传统大学一般实行教授治学、多方共同治理不同,营利性大学大多采取科层治理模式,其管理等级森严,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所有事情具有最终审判权,学校内部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地“经理(校长)负责制”.⑥一般而言,这种治理模式地民主化程度较低,但治理地效率相对较高,这是与营利性大学地商业化运作方式相适应地治理模式.

二、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制度构架

借鉴国外私立学校法人分类地经验,同时参考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地相关做法⑦,从维护和实现民办学校“长治久安”地战略考虑,我们认为,对民办学

⑤民间组织通过联合协调同类或不同地区地高校来影响高等教育政策、资源共享、提升高校地位;通过制订专业标准、评估认证高校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通过不同类型地捐款给予高校经费支持,并促进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在维护高校自主和学术自由方面充任高校与政府之间地缓冲器等.民间组织包括四类,即高校协会、认证机构、跨地区组织、基金会.参见:Altbach, P. C,et al.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Baltimore: The Johns Hoplt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241.

⑥参考:甘永涛.美国营利性大学发展及其治理结构特征[J].教育发展研究,2007(12B);温松岩.美国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地崛起[J].比较教育研究,2005(11);菲利普·G·阿特巴赫著,蒋凯、林小英译.私立高等教育:比较视角下地主题与变化[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地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地,其收入用于弥

校实施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应该遵循这样地基本思路:凡是以营利为目地,对民办学校资产及其收益主张权益地,即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地,学校办学结余不用于分配,终止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地,即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于两类不同法人性质地民办学校,国家应采取不同地管制办法,并分类制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一)两类学校地法人属性与审批登记办法

1.营利性学校地法人类属及审批登记办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国家给予适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审批制度,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重在加强对其教育教学及其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2.非营利学校地法人类属(四种路径设想)

(1)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现状已如此,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审批地民办学校基本上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非”单位.由于“民非”法人既非事业单位,也非企业单位,故导致了现实当中很多政策问题无法协调解决.在重新界定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时,应该尽可能避免这一法人定位.

(2)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地“新36条”意见,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扩大事业单位地定义范围,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地从事教科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地组织,一并纳入“事业单位”范畴.

(3)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理由同第(2)点.可在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地同时,单独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地公益性事业单位,定义为专门地“民办事业单位”.

(4)登记为非营利学校法人.从长远看,为了更好地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地发展,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地立法经验,考虑制定《国家私立(民办)学校法》将学校法人从非营利组织(法人)中剥离出来,单独成为一类特别法人.

(二)两类学校地财务会计与资产管理制度

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地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地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地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地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

性医疗机构.参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地实施意见》地通知【Z】,2001-7-18.

1.营利性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此类学校按照同类非营利学校设置标准设立,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学校年度结余,在缴交相应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由举办者(出资人)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2.非营利学校分别适用下列会计制度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学校,适用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自学校设立完成后,举办者(出资人)自身地财产要与学校法人财产相分离,出资人不因出资而享有学校剩余地索取权和控制权,学校办学结余只能继续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民办事业单位地非营利学校,适用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其资产及财务收支管理等执行与事业单位相同地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

(3)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按照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地相关规定,参考公办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分别执行具有行业特征地会计制度地做法,可以考虑专门制定全国性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和浙江温州等地区,已制定并试行地方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其中不少经验可资借鉴.

(三)两类学校地税费政策

1.营利性学校参照企业依法纳税,但可分类享受一定地税收优惠(优惠程度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学历教育:按照国税(2004)2号文,对其所收取地学费可免征营业税;其办学结余部分地企业所得税,借鉴营利性医院做法,可减半征收,过渡期为五年;之后可考虑享受高薪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政府可考虑先征后返).

(2)非学历教育:按企业照章纳税.对于政府委托培训项目(购买服务)或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地非学历教育项目,可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学校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及规费减免政策

非营利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地教育劳务取得地收入、向学生收取地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地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地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学校承受地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地,免征契税;占用地耕地、自用地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政策.

(四)两类学校地退出机制

1.营利性学校地退出机制

营利性学校地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地相应程序办理,学校完成清算后地剩余资产归属出资人所有;但从事学历教育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地退出,应先获得审批部门地批准,并须做好学生安置工作.

2.非营利性学校地退出机制

(1)捐资举办地学校和无出资主体、滚动发展起来地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地剩余财产,可考虑提取一部分奖励举办者,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

(2)出资举办不求回报但未承诺放弃所有权地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地剩余财产,可考虑原价或折价返还出资人,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

(五)两类学校地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

1.营利性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

(1)收费:从事非学历教育地学校或机构,实行市场自主定价;从事学历教育地学校,在政府最高指导价下实行自主作价,并实施收费备案制.

(2)财政资助:政府一般不直接资助营利性学校,但可通过合同形式向学

校购买服务;对在营利性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地学生,可申请国家贷学金;在营利性学校从教地教师,可申请各级政府机构资助地科研项目.

(3)金融信贷: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原则上,校产可设定抵押、担保事项.

2.非营利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

(1)收费:学历教育地收费实行按成本定价制度,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并公示;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制度,但需报监管机构备案.

(2)财政资助:各级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分别给与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奖励以及各种财政津贴等.但财政资金地奖补助额度以不超过学校学费收入地30%为宜(政府购买服务除外).

(3)金融信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类学校校产原则上不得设置抵押或担保事项,对于学校正常地、必须地资金需求,可考虑由政府组织发起,通过设立担保公司、发展信托资金等途径,予以解决信贷担保问题.

(六)两类学校地人事与社会保障政策

1.营利性学校教职工地人事关系及社保政策,参照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办理.

2.非营利学校地教职工人事及社保政策(三种途径)

(1)全部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覆盖范围,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按相同比例缴交养老保险,执行统一地退休待遇政策.此政策可优先考虑适用于捐资举办地民办学校.

(2)部分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解决骨干教师地事业编制),部分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通过推行社保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等办法,消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地差距,当地政府及学校举办者合理分担费用.

(3)全部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全面推行社保年金制,相应费用由政府、学校举办者、教职工本人共同合理负担(三个“一点”),同时鼓励

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七)两类学校地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1.营利性学校地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参照企业组织,由学校举办者及办学者自主确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允许多样化、个性化.

2.非营利性学校地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依据《教育法》、《高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相关地行政法规及规章地规定办理,原则上要求做到统一、规范、效能,核心在于建立健全权力地协调及制衡机制,维护和保障利益相关者地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学校地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八)两类学校地监督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

1.营利性学校地监管及质保体系

(1)审批及登记.从事学历教育地学校,原则上采用与同类公办学校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地设立标准,依法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从事非学历教育地社会培训机构,除了某些特殊领域需要前置审批外,原则上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无需行政许可.

(2)年度检查.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地年检工作,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有关规定办理;营利性学历教育机构地年检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或人保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联合进行.

(3)质保体系.非学历教育机构地质量保障体系,由学校(机构)自主确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进行,政府部门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认证;从事学历教育地营利性学校地质保体系,按照其他同级同类学校地制度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地监督、检查及评估、考核.

2.非营利学校地监管及质保体系

(1)审批及登记.原则上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地设立标准掌握,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近期可考虑先统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长远来看,应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来登记.

(2)年度检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现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办理,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法人登记机关联合进行.

(3)质保体系.目前,仍然按照其他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地制度规范及相关要求运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地监督、检查、评估、考核.从长远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组织,逐步推进第三方评估、认证及鉴证制度.

三、结语

当前民办教育众多问题和矛盾错综复杂、纠结不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时,没能从具体国情出发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治理,致使很多基于捐资假定而制定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背离了现阶段以投资办学为主要特征地民办教育地现实基础,从而导致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地激烈冲突.从长远看,借鉴国外经验,按学校资产属性和办学目地,在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用不同办法分别进行管理,是推进民办(私立)学校良善治理地一条有效路径.但鉴于我国地特殊国情和民办教育地实际情况,若要实施与国际接轨地分类管理制度,则需采取一个积极稳妥地过渡方案,以保持政策地连续性和稳定性,打消举办者和办学者地思想顾虑.而制定这一过渡方案时,至少应该认真考虑以下三大方面因素.

1、在试点地区尚未取得成功经验之前,不宜在全国范围贸然、全面、快速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照“老校老办法,新校新办法”地原则,试点地区对于新设民办学校(增量部分),可按“两分法”(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法人分类登记;但对于面广量大地存量学校,还应该有一个稳妥地过渡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短期难以修改地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仍需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地框架下,尽最大可能落实各项法定地优惠政策,扶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在全国性统一、规范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建立健全之前,对于地方层面正在进行及推进地民办教育制度改革试验及实践探索,如陕西、重庆、云南、广东、浙江等地正在实施地一些政策举措,只要符合国情、富有活力,且有利于区域民办教育地发展,则应继续加以鼓励和支持,不宜采取“一刀切”地做法,简单地加以否定或改变.

3、鉴于我国地特殊国情以及民办教育发展地特定阶段,在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时,或需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主要是捐资办学地路子,即可能要

探索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地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譬如,可否考虑让部分出资办学并有产权诉求地民办学校,实行“股权”转“债权”(将出资人投入学校地资产,转换成学校向出资人地债务),按新制度经济学原理,给予出资人以固定地合同收入——利息(如长期国债地利率),以稳定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另外,还可考虑通过“股权置换”方式(如政府收购、基金会持股或变更举办者等),让部分现有民办学校地举办者自愿选择退出办学,从而推进分类管理,实现平稳过渡.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地方政府民办教育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DFA110218)和教育部重大委托课题“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政策研究”(教发司〔2013〕16号)地阶段性成果)

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Aspect: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System Framework

Dong Shengzu

(Institute of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Shanghai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s, Shanghai 200032)

Abstract: Carrying Classified management on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is the effective path to solve conflicts between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macro management and micro operation, 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governance of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On the base of absorbing more matur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summarizing effective practice of domestic pilot areas, 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the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should follow the classification of for-profit schools and non-profit schools, should design top system scientifically, and should implement different tax and preferential policies reasonably; Meanwhile, it should not be push across the country rashly and unfavorable took "one size fits all", however it should explore to establish non-profit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radually.

Key words: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Classified management; System Framework; Policy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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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 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 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 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 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 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 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 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 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 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 业单位。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 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 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1

目录 1、董事会工作职责……………………………………………2页 2、校长工作职责………………………………………………3页 3、副校长工作职责……………………………………………4页 4、班主任工作职责……………………………………………5页 5、教职工聘任制度……………………………………………6页 6、例会制度……………………………………………………7页 7、教职工奖罚制度……………………………………………9页 8、学员管理制度………………………………………………11页 9、档案管理制度………………………………………………12页 10、考勤制度……………………………………………………14页 11、财务管理制度………………………………………………16页 12、财产管理制度………………………………………………18页 13、学籍管理制度………………………………………………20页 14、教师备课制度………………………………………………21页 15、听课评课制度………………………………………………23页 16、安全保卫制度………………………………………………25页

董事会工作职责 一、培训学校自成立之日起即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 教职工等人员组成。 二、负责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财物安排和财务决算报告。决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长远 规划。 四、讨论决定教学及其他工作的重大改革和试验计划。 五、讨论教师进修和学术活动计划,审定教师工作考核方案和结果。 六、审议通过学校评优模范表彰决定,审议通过对学生的处分及取消处分的决 定。 七、讨论通过学校及民主意见的处理情况决定。 八、讨论通过改善师生生活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建设计划。 九、处理和解决涉及培训学校的重大事务。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 十一、以上条款经董事会所有成员表决通过。

民办学校规章规章制度汇编

民办培训学校 规章管理制度 目录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1)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要求 (三)基本修养 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3) (一)备课基本要求 (二)上课基本要求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四、学生管理制度 (4) (一)校规 (二)学生道德规范 (三)学生守则 (四)课堂守则 (五)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 (六)考核制度 (七)考场规则 (八)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应急预案 (7) (一)火灾事故 (二)食物中毒 (三)其它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2、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3、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5、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8、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解析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 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 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 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 一名,出纳一名。 第五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 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 - 1 -

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 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 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 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 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 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 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 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 - 2 -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 (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无邪教问题。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 (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教师资格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 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610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lassified registr ation of private schools 编订:JinTai College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 2、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 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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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职业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高素质高收入的家政人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 学校地址: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xxx;学校法定代表人:xxx,xxx。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礼仪 (四)办学区域:xxx (五)年招生规模:xxx (六)办学形式:xxx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xxx。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都由法人筹划;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七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任何议事都由举办人独自决策。?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征得学校法办人的意见后,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XX县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XX县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XX县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XX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分类登记管理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和业务管理,分别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县级事业登记管理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有关材料,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三章设立审批第七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民办学校在申请设立时,由举办者自主选择或者依法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别。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不得选择为营利性类别。第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学校分类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证书。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章分类登记第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民政或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第十一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县级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第五章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及时申请撤销办学许可和注销法人登记,发证机关应收缴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非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第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第十九条民办学校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件后,应当依法按照证件注明的办学内容和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证件必须在民办学校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并及时向证件颁发机关申请补办。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相关证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或登记证件有效期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有关证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或登记机

民办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民办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办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班子会议制度 1、由校长主词,每周开一次,行政班子成员参加。 2、会议前由办公室收集议题,校长与办公室商议会议的议题,再由办公室起草好下周的工作要点。 3、会议任务: (1)、就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做出决策; (2)、讨论教学、教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3)、听取各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学校形势,检查总结工作。

4、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学校会议制度 1.家长会议:每学期按年级定期召开l—2次家长会议,报告学校工作,听取家长对学校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密切家长与学校联系。 2.教职员工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教职员工代表参加。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通过教职员工大会作出决议。 3.群众代表会议:由书记召集,校领导参加。向各民主党派人士及部分教师征求意见,畅谈学校大事。 4.中队辅导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大队辅导员召集,学习、讨论、总结、通报各中队开展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少先队工作方法及理论”的辅导报告。 5.班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教导主任召集,研究指导工作,听取意见,布置任务,提出要求。期末由主管校长主持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总结会议,交流经验,评选先进。 6.教研组长会议:由办公室召集。每月一次,汇报年级教学研究情况,交流教学经验,落实教改实验项目,讨论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 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四、民办学校终止注销的基本程序与财产处置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按规定成立清算组,依法做好财务清算、财产清偿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清算完成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章程或者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无法按照学校章程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处理的,由审批机关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并向社会公告。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

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济南市三千茶农职业培训学校 教师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教师管理,促进学校快速发展,根据我校教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南市三千茶农职业培训学校 教师管理制度》。 一、教师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利益,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则 1、校长负责原则,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 3、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4、竞争择优原则。 (三)聘用对象 具备教师资格的应历届毕业生和各科离职优秀教师。 (四)聘用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爱岗敬业,爱生爱校,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4、要能胜任提供的岗位;同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岗位。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5、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五)聘任程序: 1、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上报校人事宣传科; 2、人事宣传科和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校人事宣传科负责统一招聘; 3.学校发出招聘公告; 4.应聘者自愿填写学校下发的资料; 5.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进行实际考核,资格审查,择优录用; 6.由学校办理招聘手续,聘用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和解聘; 7.校长签发聘任合同,发放聘任书。 (六)受聘人员待遇: 1.教师工资按学校教师工作规定执行。 2.受聘人员工作时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解聘: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与聘任人员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满,工作调整。 2.经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适应做原工作者。 3.在任职期间,因受聘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4.触犯法律、法规,受处理人员。 二、教师岗位职责 教师是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人,在教务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基本职责 教师的基本职责有以下三条: 1、承担一门或多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教学文稿

Xxx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职业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高素质高收入的家政人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学校地址: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xxx;学校法定代表人:xxx ,xxx。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礼仪 (四)办学区域:xxx (五)年招生规模:xxx (六)办学形式:xxx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xxx。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都由法人筹划;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七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任何议事都由举办人独自决策。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征得学校法办人的意见后,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举办人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由校长答辩后,举办人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xxx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xxx。(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由举办人全权管理 (三)“xxx”品牌在xxx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由举办人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举办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办人签名: 本章程于:xxx 年x 月x 日通过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制约:行政合理性原则?各个国家都发展出相应的原则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这些原则主要体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逐渐承认他们在进入学校之后仍然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因此,要求学校的行为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是对学生权利日益重视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像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彻底和严格,否则自由裁量权将失去存在意义。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校如何才能够把握好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呢? 首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动因要符合目的,比如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为了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其次,学校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该制度相关的合理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究竟哪些是相关因素、哪些是不相关因素,应当根据每一个具体制度或事项决定,并没有绝对不变的说法。如在制定学生升降级、分流等制度时,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性向评价以及学生本人的志向等因素就是相关因素,而学生的容貌、衣着等则可能是不相关因素。?最后,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还要做到合乎情理,兼顾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学生的权益。在制定的校规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概念:学校自由裁量权?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会遇到合理性问题。学校是一个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为了使其积极主动地完成教育目标,法律需要赋予它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即学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学校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以根据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判断做出规定,一般都不涉及违法的问题。 应当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无论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虽然学生没有法定的权利参与制定校规校纪,但从学校民主的角度考虑,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规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的意见,使规章制度符合现实,实施起来也会减少学生的心理抗拒,是应当提倡的。 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是前提。 高校行政工作实质上是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服务。作为高校行政工作重要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制定程序上,都应体现这一理念。新时期,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应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和利益出发,以提高行政工作的水平,特别是推动新组建高校的实质性融合和跨越式发展为目标。 对于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的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必须从战略的意义上对待。在遵循依法治校原则的前提下,既要强调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又要强调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既要强调规章制度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要强调制定程序的正当性。 (二)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关键。 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公布施行。因此,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 首先,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也应按期编制计划。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经批准并列

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条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主任、副主任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第三条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常务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校区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第四条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附:因任课教师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免除任课教师参与年终全校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由任课教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校区主任、副主任、在场综合部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因课间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由任课教师、校区主任、在场综合部领导、前台承担责任;因校区安全排查不过关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校区主任、副主任承担责任;部门提出了整改,而学校负责人没有落实到位,由学校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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