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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六)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七)挂帐类客户。指评级时点,除挂帐贷款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八)商业性融资客户。指除上述7类客户以外的客户。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无法归入上述7类客户,均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其中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先按融资品种对应上述7类客户相关规定划分,对无法归入的,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九)同时满足多类客户划分标准的客户分类

1、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两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2、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划分。

3、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4、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认定。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以上所称上一年度、当年、上年均指年度授信中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年度授信对应2008年。

第三章客户授信管理

第八条农发行客户授信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农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以及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须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九条客户授信管理,结合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即先评级后授信,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农发行年度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施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对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一)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对同一客户发放的不同形式、不同币种的信用,都应纳入授信管理。即向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折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之和,不得超过客户

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之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CM2006系统设定的程序测算出的融资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在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客户专项融资额。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实行分别管理,不得调剂使用。

(三)各类融资客户在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因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新审批项目贷款的需要,可以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因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导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原有权审批行权限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查或审批(总行特别授权除外)。二级分行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和特别授信,一律由二级分行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CM2006授信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3)。同时,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请示与调增前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在CM2006系统内完成操作。

(四)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加已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五)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应及时报请原有权审批行批准调减、直至取消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信用等级下降。

3、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4、客户发生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约事件。

5、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6、客户不能按时还款付息,贷款风险明显增加。

7、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有不真实情况。

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对企业生产经营起负面影响的。

10、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分别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和公开授信管理。(CM2006系统称为“客户授信”)(一)内部授信管理是指将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其融资风险总量的最高限额,并依据此限额对客户融资总量进行控制的方法。内部授信是农发行内部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客户透露。

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统一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对实行内部授信管理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发放各类信用,一律按农发行年度单笔融资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逐笔报批。根据授信对象不同,客户用信期限可不同,且不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二)公开授信管理是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核定一个公开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和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以灵活使用银行信用的方法。在公开授信额度内,须根据客户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

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等短期信用的需求,核定分项授信额度,衡量分项贷款额度。客户在核定信用种类、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实行公开授信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认定的黄金客户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未出现经营亏损。

3、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

4、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且须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信用业务的发放日,必须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信用业务的到期日可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6个月。在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开户行要及时提出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公开授信额度的意见,报原审批行批准后执行。

(三)特别授信是指农发行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为客户追加的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额。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因商业性业务需要增加短期融资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申请追加特别授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总行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客户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客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客户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显著提高,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

4、客户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大超过预期。

客户追加特别授信,由原有权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控制在通过CM2006测算的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50%,期限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且在期限内不得周转使用。

特别授信额度没有审批前,不得超过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新的信用。在特别授信生效和融资额收回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特别授信到期后客户融资加权风险值必须压缩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三条客户授信管理基本方法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经营的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通过系统流程进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测算,同时以客户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一并录入CM2006系统中。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录入CM2006系统中。

(三)担保类客户如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按照8类客户划分标准先确定客户类别再分别按照一般或特殊类客户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四)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

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分别按照8类客户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后,依据本条(一)、(二)款之规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指引》(农发银发〔2008〕182号)的规定,对限制类客户如上年末有融资余额,则将测算的新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上年末融资风险总量进行比较,以二者中的较小值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依据农发行信贷政策确定为退出类客户,按上年末融资余额减去今年收回计划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加以注明。

第十五条对同一客户,农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根据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核准其授信方案。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由相关行将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信用业务开办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行,总公司与我行没有信用业务关系的,逐级报送到相关行共同上一级行。由总公司所在行或共同上一级行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总体授信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核准。

第十六条对于在农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提出客户的授信申请。基本账户不在农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原则上由上级行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提出申请。

对于集团母公司本身的授信由其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由其成员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农发行开户,有关开户行则应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及时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如果总公司未在农发行开户,由上一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通知其他在我行开户的分公司。

第四章客户授信工作组织、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客户授信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是:

(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行授信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授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授信业务指标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辖内的授信工作组织。

2、负责对报送上级行的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

3、负责本级行权限内客户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授信业务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三)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下级行上报的授信材料,进行授信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授信审查审批表中填写部门意见。

2、完成调查环节的CM2006相关操作,并将授信材料报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四)各营业机构的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

3、负责核定政策性、准政策性等客户的最高贷款额。

4、负责授信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授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授信人员划分及职责。授信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运行管理员、专业管理员、调查人、调查负责人、审查人、审查负责人、签批人。

(一)运行管理员负责设置授信专业管理员。

(二)专业管理员可由各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业务的转发。

(三)调查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授信报告的填制;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调查人应对授信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调查负责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主管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财务指标、授信额度测算表的复核;对授信额度的审核等。

(五)审查人由基层营业机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客户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授信结果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客户概况、资本结构、产品产销状况、经济指标、银行融资情况、已审批未发放融资及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等。对有疑问情况、特例调整项目、现金流量补录情况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上报行补充资料或退回重报。

(六)审查负责人由基层营业机构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复核。

(七)签批人按照年度授权文件分别由省分行、二级分行的行长或分管授信业务的行领导担任。

第五章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客户授信一般操作程序:

(一)开户行向审批行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总行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授权的有关规定,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

(二)授信调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收到基层行授信申请后,指定一人为该客户的授信调查人,并将该调查人设置为“授信专管员”。有权审批行授信调查人在CM2006系统发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调查,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

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连同客户财务资料(其中新开户企业应提供客户前3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原则上应经社会权威资质部门审计)和贷款资格、信用等级及基本经营情况说明,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审查、审议。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对属于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实行内部授信的,将相关资料提交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实行公开授信或特别授信的,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四)审批。有权审批人收到经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客户内部授信方案、或本级行贷审会审议通过的客户公开授信方案、或客户特别授信方案后,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对客户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进行签批。

(五)通知与登记。对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有权审批人进入CM2006系统进行授信签批或补录,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填制通知书,逐级通知开户行。对客户实行公开授信管理的,开户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书。

(六)客户在已审批的公开授信额度内用信时,由开户行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签批。

(七)授信档案管理。客户授信资料属于重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客户授信工作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客户、分年度对客户授信资料进行整理,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一般法人客户是指实行企业核算制度,能够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通过CM2006系统流程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从事商业经营并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构成,采取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核定。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商业性流动资金融资的授信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指除商业性流动资金之外的各类融资的授信额度,包括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准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和项目融资额度。

专项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1、政策性融资客户。单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2、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单纯承担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对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3、商业性融资客户。单纯经营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业务,其专项融资短期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为零。承担基建、技改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将已批准的客户基建、技改项目融资额、非经营性项目融资额确定为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

对同时兼营政策性和准政策性业务的,按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和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根据相关计划文件和评级时点客户既有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两项之和确定。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根据客户上年库存情况,参考前三年购销情况和本年购销计划及价格确定。

(四)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流程。

开户行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申请(开户行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等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后上报纸制材料提出申请)→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授信调查(指定一人为“授信专管员”,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通过系统测算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根据相关计划文件、评级时点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和项目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两项一并纳入CM2006系统流程,连同纸制材料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对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进行系统签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下发通知书→通知书逐级传递至开户行→开户行客户部门凭通知书登记客户档案。

第二十二条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特殊类客户是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不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需要依据特殊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

1、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根据已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含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下同)直接核定。

2、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根据其净资产的2.5倍核定。也可根据所提供的抵押资产按有关规定折算后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所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新设法人融资客户:

(1)商业性客户: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5倍核定;

(2)政策性客户:按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

(3)准政策性客户:由客户部门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核定其所需准政策性最高融资余额,作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挂帐类客户: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统一提供评级时点各挂帐类客户的挂帐贷款余额,交同级信贷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不实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和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1)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主要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按核定的当年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3)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和核定的当年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对承担非经营性项目的,按已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含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下同)直接核定。

(5)除上述之外,如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经过调整后能够满足CM2006系统的要求,则通过CM2006系统授信流程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否则,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净资产的2.5倍核定。

第二十三条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集团客户是指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应实行集团管理且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按集团客户管理权限分别由有权管理行负责。一般情况下,属于跨省际间的集团客户的由总行负责组织核定,省、区内跨地市或直辖市内跨县市的集团客户,由所在地省级分行组织核定,地市内跨县集团客户,由所在地地市级分行组织核定。

(三)集团客户所属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对在多家金融机构开户且多头融资的集团客户,如其基本账户不在农发行开立,其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占比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三分之一。

对以有效资产依法办理最高融资额抵押担保的集团客户,当所提供的抵押担保额大于等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在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各成员公司的授信额度可相互调配使用。

(四)集团客户用信方式:

1、“统一授信、统一用信”:即在授信时只对集团统一授信,不对所属成员企业分别授信;在用信时,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在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后,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统一用信,统一归还。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有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较强,且所有成员企业均属农发行信贷支持范围的集团客户。

2、“统一授信,分别用信”,即有权管理行根据核定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集团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将最高授信额度分解为各成员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各成员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各开户行在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各成员企业用信。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集团总部对所属成员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控制,有合并财务报表,但各成员企业财务相对独立的紧密型集团客户。

3、“分别授信,分别用信”,即由各有关行分别计算成员企业的内部授信额度并报共同上级行。共同上级行根据生产经营的关联程度,分析、调整各成员企业

的授信额度,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下达到有关开户行。成员企业开户行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审批权限办理用信。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不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五)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流程。

基层行提出集团授信申请(根据客户评级资料确定的集团类客户,将相关授信资料录入CM2006系统,按管理权限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交集团客户授信申请)→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进行调查(指定一人为该集团客户授信调查人,并将其设置为“授信专管员”,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组织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CM2006系统中发起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议(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集团授信额度资料,对测算的集团整体和各母、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有权签批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逐级下发通知→开户行将核定的授信额度录入CM2006系统。

(1)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有权审批行根据集团客户的性质、类别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

对从事商业经营并能够按规定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企业集团客户和实行企业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事业性集团客户,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以集团汇总的财务报表代替合并报表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不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或虽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属于新建企业集团客户或其他不实行企业核算制度的各类集团客户,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于仅有子公司已(拟)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母公司现未且不准备与我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集团客户,按照集团客户评级审批结果作为核定集团和相关子公司授信额度的依据。对于能够获取集团整体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按照下面(五)(2)的方法确定集团和相关子公司授信额度。

(2)组织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人按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组织有关行对集团母、子公司进行调查,分别测算出集团及各母、子公司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成员企业拟(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应结合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各成员企业测算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是: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负债合计×该成员企业资产合计×集团资产负债率

对实行分贷分还财务管理体制的集团,如其成员企业不要求建立信贷关系,可不对该成员企业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但应调查了解该成员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与其他成员企业间相互担保情况,资金往来、利润分配政策等关联因素。

(3)撰写调查报告,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内部、公开、特别)授信调查表》。集团客户授信调查人在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内部、公开、特别)授信调查表》(见附件6),连同相关资料报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六章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授信后管理由基层行客户部门负责。基层营业机构客户部门,对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凡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授信调整因素,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并提出调整授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授信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是否调整授信的决定。对需要调整授信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授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保证授信工作质量。对融资风险总量已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通过压缩融资余额、缩短融资期限、改善融资担保和调整融资结构等方式降低融资风险总量,直至融资风险总量降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实施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客户信用等级是客户准入退出、贷款审查审批、授权授信管理、融资方式及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须进行信用评级,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各类客户,以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所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客户分类与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七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可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下同)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上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商业性融资客户。系指除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7类以外的客户。

(四)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按银监会有关小企业规定认定的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转化或服务“三农”的小企业客户。

(五)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

(六)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七)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八)挂账类客户。指除挂账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以上客户按能否通过CM2006系统评级划分为两大类:一般法人客户和特殊类客户。一般法人客户是指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流程评级的客户。包括: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能够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资料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特殊类客户是指不能通过CM2006系统实行流程评级,需要依据特殊标准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包括: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账类客户和实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制,不能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二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的,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开户行以正式请示方式提出申请,省分行客户部门批复

认定。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评级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对于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且与我行未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

客户,参照我行融资客户分类实行信用评级管理。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划分为:AAA、AA+、AA、AAˉ、A+、A、Aˉ、BBB+、BBB、BBBˉ、BB、B级12个等级。

第九条客户的信用等级根据客户评级综合得分及其是否与我行初次建立信贷关系分别采取两种不同划分方法。

(一)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一般法人客户、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特殊类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 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1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57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4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37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37分。

(二)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级:综合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0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6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40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40分。

第三章客户评级工作组织及部门责任

第十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权限。按农发行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全省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开户行客户部门、省分行客户部门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责任部门。各级行各部门信用评级工作责任是:

(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责任。

1、负责本级行信用评级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信用评级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信用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

(二)开户行责任。

1、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3、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本行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

(三)省分行客户部门责任。

1、省内集团客户的认定及评级调查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行进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情况的调查及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调查意见。

2、跨省集团客户的上报认定,并负责组织对在我省分支机构开户具有法人资格的跨省集团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按期完成所在地集团成员企业的信用评级,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分别逐级报送总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对在省内两个(含)以上分支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发起客户的评级工作;基本账户不在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按照就近或方便管理的原则上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指定一个分支行负责。

第十三条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农发行开户,由省分行客户部门协调有关开户行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评级,由评级行将评级结果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如果总公司未在农发行开户,由上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级。

第四章信用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信用评级人员职责划分。

省内信用评级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专业管理员、直接评级人、评级复核人、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开户行签批人、省分行评级审查人、省分行评级审查复核人、省分行评级审批人。

(一)专业管理员由各级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大中型客户人员评级权重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任务的转发。

(二)直接评级人由开户行客户经理担任。主要负责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评级报告的撰写;评级结果的初步认定。直接评级人对评级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评级复核人由各开户行客户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的复核;对直接评级人评级结果的审核等。

(四)评级审查人由开户行分管评级业务的领导、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直接评级人或下级行上报的客户评级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五)评级审查复核人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对评级结果的审核。

(六)评级审批人按照授权由省分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评级人员组成及评分权重。

为了保证客户评级的真实、客观、公正,系统中对定性评级中的人员的组成进行了限制。小型企业由客户经理1人评定;中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和一个客户部门主管评定;大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一个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3

人评定。中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和客户部门主管评分权重为4∶6;大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评分权重为3∶3∶4。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确认。

第五章客户信用评级方法

第十六条单一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所提供的财务资料能够满足CM2006系统要求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统称一般法人客户)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系统计算方法见附件2)。其评级指标体系由定量分析指标、定性分析指标、行业评级系数三部分组成。定量分析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修正指标是依据客户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级结果进行逐一修正。

定性分析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和评议的指标。

行业评级系数是由总行每年依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行业竞争能力、发展前景等定性指标和本行所有客户基本情况,对各行业做出综合评价,所确定的各行业评级系数。对经营多个主业的客户,如果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含),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否则,采用全国平均标准值进行评级。行业评级系数由总行导入CM2006系统,测算时,系统直接提取应用。

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依据客户信用综合得分确定。客户信用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客户信用综合得分=(定量分析指标得分×70%+定性分析指标得分×30%)×行业评级系数对于其中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在CM2006系统评级进行完毕后,由省分行通过纸质文本形式直接认定信用等级。对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直接认定为AAA级,CM2006系统评级结果不做相应调整。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和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不能满足CM2006系统要求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统称特殊类客户),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采用100分制,按得分多少划分信用等级。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打分卡》(附件3)评定信用等级后,再录入CM2006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1、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20分。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得20分,超过70%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2)实收资本25分。50万元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3)纳税金额25分。10万元以下得10分,每增加1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4)财务制度与接受监督10分。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8分;能够接受开户行监督,但没有建立财务制度,不能向开户行提供财务资料得6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5)持续经营期10分。连续经营超过5年且各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5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5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主要经营管理者素质10分。主要经营管理者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10分;较高得8分;一般得6分;较低得4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得0分。

2、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指标10分。按省级、市(地区)级和县(市)三级分类。省级为全省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地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县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2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

(2)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占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在30%(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分15分。

(3)项目资金平衡能力(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15分。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占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比率在5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加0.2分,最高得15分。

(4)项目实收资本15分。项目实收资本占项目总投资2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得15分。

(5)债务率[(当年存量财政直接债务+当年存量财政担保债务)/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债务率大于30%(含)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15分。

(6)项目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3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7)项目持续经营5分。项目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得5分,近3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若为新建项目,则本项得满分。

(8)拨补情况5分。前三年能够按时足额拨补各种政策性补贴得5分,能够足额拨补,但拨补不及时得4分;拨补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

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11)金融环境5分。被人民银行列为金融高风险区不得分;一般风险区得3分;低风险区得5分。

3、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财政拨款到位率(上年实际财政拨款/上年计划财政拨款)15分。上年财政实拨款占计划财政拨款的比重达到10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2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2)资产增长率10分。企业前3年平均资产增长率(不含评估增值)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3)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前3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4)财务收支平衡15分。上年财务略有盈余或实现收支平衡得15分,发生亏损每1万元(四舍五入)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5)资产负债率(上年平均负债/上年平均资产)10分。上年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得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6)偿债能力[(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本年应提折旧)/本年到期债务]10分。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与本年应提折旧的和与当年到期债务的比超过150%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7)客户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10分。客户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财务制度虽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7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8)客户持续经营10分。客户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年度实现收支平衡,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3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9)体制和机制5分。客户组织结构完善,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4、新设法人融资客户中在建项目法人客户计分方法。

(1)项目资本金占比20分。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得18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20分。

(2)资本金到位率20分。项目资本金到位率达到100%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3)项目建设进度20分。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或超过原计划进度得20分;低于计划进度每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4)项目实际总投资调整率10分。项目实际总投资较原计划调整率低于5%得10分,超过5%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项目政策环境5分。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属于省级政府重

点项目得5分;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类或市地级政府重点项目得3.5分;其他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

(6)项目金融环境5分。项目建设地属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低风险区得5分;中风险区得3.5分;高风险区得2分。

(7)项目设计技术装备水平5分。项目设计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3.5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

(8)项目建设规模5分。项目设计规模达到本行业大型企业标准得5分,达到中型企业标准得3.5分,小型企业得2分。

(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3.5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5、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评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15分。客户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得1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2)全部资本化比率[付息总债务/(付息总债务+所有者权益)×100%]15分。全部资本化比率小于60%得1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3)达产率15分。客户产量或销售收入达到保本点10%以上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保本产量=年固定成本费用/(产品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变动成本)

保本销售收入=单位产品销售价格×保本产量

(4)产销率15分。客户产品销售率达到90%以上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经济效益10分。预计当年盈利在50万元得10分;盈亏平衡或略有盈余得8分;每亏损10万元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客户发展战略5分。客户发展战略(包括形象策略、市场策略、资源利用策略、组织策略、投资策略等)完全达到原预定目标85%(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7)客户规模5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归属类别,大型得5分;中型得3分;小型得1分。

(8)技术装备水平5分。客户的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4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

(9)产品替代性(产品被其他行业或其他产品替代的可能性)5分。2年内被替代的可能性小得5分;1年内不会有明显的替代行业和替代产品得3分;已出现替代行业或大量更适合市场需求替代品得1分。

(10)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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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第二十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主讲人:陈胜源博士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金系教授 GARP 台湾分会主席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一、授信的含义 – 授信泛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支持。 –包括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支持(如各种贷款、透支、押汇等),也包括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等)。 –把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不发生资金流出的授信称为或有授信。 2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二、统一授信主要内容 统一授信的实质是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统一识别、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集中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授信运作体制方面看,由原来多个部门和多个机构分散向客户授信的体制,向统一、集中对客户提供授信的体制转变。 –2、统一授信还体现为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的评价。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三、统一授信运作机制 –1、风险管理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核准部门。 –2、公司业务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执行、监控部门。 –3、结算业务部门、营业部门等是具体业务操作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职权。 –4、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对授信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负责。 – 5 、在客户统一授信机制下,对于独立法人客户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授信业务,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z 一、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要素 – 在客户信用风险的量化识别上,客户的所有者权益和客户的信用等级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银行识别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 z 二、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方法 –授信风险限额的计算公式是Q=C x R x S 。–Q 为本年度对客户授信风险限额。–C 为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 –R 为信用系数。该系数由银行对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决定。 – S 为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反映银行在全部金融机构对该客户授信业务中的目标市场份额。 5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6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一、授信业务风险值计算方法 –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风险值的核定方法为:–U = L x G x K –其中:U 为授信业务的风险值;L 为该笔授信业务的金额;G 为担保方式调节系数;K 为特定保函调节系数。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二、风险值计算要点 –1、L 的取值为该笔授信业务的当前余额。 –2、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仅适用于一些特别的保函业务品种 (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飞机租赁保函等)。在计算其他品种授信业务的风险值时,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一律取值为1。– 3 、"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取值均适用于足额担保情况。如为非足额担保,则根据担保比例确定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足额担保情况下的担保方式调节系数×担保比例+1.0 x (1-担保比例)。 –4、在未落实全部担保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担保方式调节系数一律为1.0。 z 三、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 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银行授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XX市商业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 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 1 / 24

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一)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条特别授信额度,是指为解决客户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需求,在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临时增加的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特别授信额度有效期根据具体授信业务期限确定,不得循环使用。 2 / 24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 格式 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 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特征: 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 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持有后者50,(含)以上表决权的; (2) 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 (3) 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投票权的。 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司银行部(市场部)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每一客户的股权构成、组 织架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对外投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投票权分布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关联交易等,判断是否为集团客户。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五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 2 -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适度授信原则。统一授信应贯彻XX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风险大小、承债能力和XX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方案控制原则。统一授信应通过制定统一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额度结构、用信前提条件、贷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四)区别对待原则。统一授信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统一授信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 - 3 -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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