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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

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优先轮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和居住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申请主体】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且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

第十条【个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

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高级和中初级人才,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属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六)属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

(七)已在本市就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优惠住房待遇的证明材料;

(八)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

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四条【轮候排序】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五条【排序规则】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加入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

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第十六条【轮候册】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七条【轮候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

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仍以原轮候次序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未按照上款规定及时变更轮候信息的,视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配租

第十九条【配租计划】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位臵、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

第二十条【配租单位】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区主管部门、企业具体实施。

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企业或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第二十一条【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方案内容】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臵、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交付时间等;

(二)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选房组织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配租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租。但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配租;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租。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配租单位应当在配租方案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配租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至四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与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

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予以住房保障。

属失独家庭的,可以按照其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公布方案】经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认租申请】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书面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方案公布当天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七条【确定入围】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八条【定向配租】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租给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在册轮候人,或者市或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集中选房】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入围户数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公共租赁住房房号;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选房方式。

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选房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选房认租】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向配租单位当场交付认租定金、签订认租协议书,并书面承诺如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认租条件的,配租单位有权解除认租协议,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

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当场交付认租定金并签订认租协议书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入围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租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结果公示】选房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缴纳认租定金、签订认租协议书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配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与认租人签订的认租协议书,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

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租人应当在配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期不超过三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已交付的认租定

金抵扣首期租金或租赁合同保证金,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保证金的,视为弃租。

第三十三条【弃租处理】认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签订认租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达到两次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毁约的。

第三十四条【剩余房源】入围名单内的全部认租申请人经递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依序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配租。

第三十五条【轮候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轮候调换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轮候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排序轮候,并在签订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协议前,办理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手续,并在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入住条件一个月内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一户一套】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原配租单位申请退出多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信息备案】区主管部门、企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

房,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报送市主管部门备案。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日常配租】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现空臵房源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

第三十九条【情况变更】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迁出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退租。

第四十条【期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申请续租。续租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文本制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认租协议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十二条【非户籍住房困难】非户籍人才及其他非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适用人才安居及产业配套住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效期限】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为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机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需要。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规划期间计划竣工保障性住房约21万套,竣工规模较“十一五”期间增加近10倍。从今年开始,我市将迎来保障性住房竣工和分配的高峰期。仅2012年,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竣工数量可达到1万套,可供应保障性住房2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将作为“十二五”规划期间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供应方式之一,规模占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的60%左右。因此,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面临大规模竣工后的分配,亟需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机制。

(二)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平的需要。确保公平、公正、阳光是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生命线,也是当前我市住房保障工作

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实施《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机制,给予广大住房困难群众以合理预期,最大程度的维护广大住房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阳光,提升配租过程和结果的公信力。

(三)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以需定建的需要。《办法》出台后,将全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潜在需求,包括申请人数量和结构、地域需求、户型需求等,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所面临的需求不清、结构不明等现实问题,真正做到“以需定建”。

通过制定《办法》,能够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和配租行为,同时也为今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一规定作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创新的重大成果,将与《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共同构成比较完善的深圳住房保障轮候制度体系,对于建立全面和完整的住房保障轮候库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将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为此,我局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在借鉴广州、香港等相关城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和配租经验、分析我市保障性住房实施问题的基础上,同步起草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

办法》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草案,其中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为重点进行了多次会议讨论和反复修改完善,现已正式发布实施。为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的整体统一,我们对《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也同步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为主线,参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体例及管理模式,开展顶层设计。《办法》设总则、轮候、配租和附则等4章,共43条。

(一)关于轮候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

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

(二)关于申请轮候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包括网上申报和现场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的需登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并注册账号,填写《轮候申请表》,并预约受理时间;现场申报的,到市、区主管部门领取《轮候申请表》或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填写完成后交由工作人员协助录入,并预约受理时间。

2、申请人持《轮候申请表》按照预约时间,提交申请资料。

3、市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受理回执,纳入轮候库。

4、轮候排序结果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可登陆管理信息平台查询。

(三)关于排序规则

由于公租房的配租是按轮候排位顺序进行,排位在先者将先予配租选房,因此,轮候排序规则的确定至关重要。为体现公平原则,《办法》根据首次轮候与日常轮候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排序规则:首次轮候的,按照申请人入户时间与缴交社会保险时间中较早的一项确定其轮候排位顺序;日常轮候的,依申请人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排序,并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四)关于配租主体、范围和面积标准

配租主体。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按照“谁建设,谁配租”以及“配建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即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配租范围。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租。在此基础上,为满足不同区域、不同

类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充分调动各区和企业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办法》规定,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配租;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租。

配租面积标准。配租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水平。《办法》第二十四条按照我市住房保障建设相关标准,以及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左右;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左右;三至四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数则按照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五)关于配租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分为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集中配租适用于新建或新筹集房源的首次配租,日常配租则适用于因退租等情况产生的空臵房源配租。

集中配租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图

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配租条件的,由配租单位拟定配租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2、配租单位发布配租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在册轮候人的认租申请。

3、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4、配租单位组织入围在册轮候人选房,并签订认租协议书,公示选房结果。

5、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签订租赁合同,核查不合格,已签订的认租协议失效,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

6、配租单位将配租信息报送市主管部门备案。

日常配租是指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现空臵房源时,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减少空臵房源造成的资源浪费。

(六)关于非户籍人才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

本办法在解决户籍住房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对于非户籍人才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也在本办法附则中

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户籍人才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渠道予以解决,其他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因考虑其流动性较大等特点,主要通过产业配套住房予以解决。

四、《办法》的特点

一是突出诚信申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区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即予以受理。

二是体现人文关怀。对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①,在轮候和配租两个环节予以政策倾斜:在轮候环节,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和居住时间限制;在配租环节,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指标,向上述人员定向配租。对失独家庭,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此外,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并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也可以申请轮候调换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坚持人才优先。在轮候申请环节对户籍人才的社会保险缴①根据《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深民〔2011〕52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

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包括:(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六)“五老”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合同编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深圳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满足广大群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置换需求,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应当遵循自主自愿、市区联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市统一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及续租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配租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四)置换申请人各方已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在置换协议中明确置换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用于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均只能进行一次置换活动。置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因退租等原因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并再次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后,该套住房可再次进行一次置换。 第六条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当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租金等),意向置换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区位、面积、户型等)、联系方式等。 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之前,在原配租单位完成信息变更登记。 第七条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登录置换平台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及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关于面向宝安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2020年第二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面向宝安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2020年第二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启动宝安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面向宝安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本次认租时间为2020年8月7日9:00-2020年8月17日18:00,有关事项通告: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供应房源共213套,其中京基御景珑庭63套、万科翡逸郡园9套、星河荣御花苑27套、联投嘉苑6套、宏发君域8套、满京华云著花园16套、羊台苑一期27套、羊台苑二期7套、同和保馨苑1套、华强城市花园11套、宝和苑4套、坪洲新村三期8套、源和苑18套、华联城市全景花园7套、中粮紫云花园1套(详见附件1)。 二、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对象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中宝安区户籍的在册轮候家庭。 注:户籍信息以2020年8月6日18:00前属于宝安区户籍,且同时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中登记为宝安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为准。 三、配租规则 第一序位为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入围认租家庭,第二序位为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候补入围家庭,第三序位为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递补认租家庭。 上述各序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如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廉租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或为拥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其在该序位中有优先选房权利,选房排位依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四、配租程序 (一)网上认租 符合认租条件并且有意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宝安区在册轮候家庭,应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热门服务”(略)—〉“认租申请”页面,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和密码后登录,确认符合计算配租面积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等信息后,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网上认租时间为:2020年8月7日9:00-2020年8月17日18:00,此期间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意向小区将作为判定是否属于放弃选房行为的重要依据,请谨慎选择。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编号:YNGZS XXX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深圳市2017版)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住宅)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021年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 ___、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 ___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 ___,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___ ___: 承租方(乙方): ___号码:

地址: ___ 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姓名: ___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姓名: ___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姓名: ___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本市区路村栋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 ___为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该房屋是甲方通过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 ___每月人民币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承担。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政策问答1) 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作者:田秀国发表时间:2014年10月08日、什么是“公廉并轨”? 答:“公廉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为什么要“公廉并轨”,对老百姓来说,并轨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1)方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性住房,但准入的条件、保障的标准、租金的标准、申报的资料都不一样,有的群众在申请时判断自己符合哪种条件、准备哪些资料存在一些困难。并轨后,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2)选择余地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 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3)有利于原廉租住户的退出。按照原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需要退出原廉租住房, 但这些廉租住户确实又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势必会给这部分群众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并轨后,就可以通过适度调高租金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使这部分群众继续居住在原保障房中。

(4)确保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最困难群体的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是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三、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公廉并轨后,已入住和待入住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其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户来说,仍然可以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和分配中继续享受优惠优先的政策。 四、“公廉并轨”运行后,我市住房保障还有哪些品种? 答:“公廉并轨”后,我市住房保障品种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 住房补贴两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 庭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出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 五、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57-54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三条乙方应天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口每月日前; 口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口每半年第个月日前; 口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 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

2017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如有,请填写以下信息) 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如有,请填写以下信息) 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深圳市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cheng

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深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 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 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为□每月/ □每季/ □每年:人民币(大写)元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第二部分: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必填) (一)共同申请人(1)

(二)共同申请人(2) 第三部分:受理意见

填表说明 一、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按说明要求填写。 二、如申请人不能网上申请的,填写申请表时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炭素笔,涂改无效。 三、申请条件说明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领取孔雀计划等人才奖励补贴,且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权利;。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及说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出轮候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深圳市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3528 深圳市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范

深圳市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日前; □每季度第个月日前; □每半年第个月日前; □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模板】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

温馨提示:申请人有中国合法身份证明的须提供身份证;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且 申请名应与护照名一致。 申请人声明 1.本申请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本人无任何虚报申请书所填资料情况。 2.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 3.本人明白,若存在虚报申请资料情况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任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有权收回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 一、申请条件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 1.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深圳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领军人才未领取过租房补贴; 2.人才本人在深圳工作及居住。 3.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高中初级人才 1.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未满46周岁,或副高级职称未满41周岁以下,且为《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开始缴纳社保的。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未满36周岁的博士、未满31周岁的硕士、未满26周岁的学士; 2.人才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已纳入本市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中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材料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及个人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4、劳动合同; 5、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及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2、3、4、5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高中初级人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书,后两项单位材料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2、个人申请表、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料明细表及其电子版; 3、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4、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深户需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1(除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3、4、5、6项提交复印件,第1项(除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验原件。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doc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穗公租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7年9月

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期满审查须知 一、期满审查对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 (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户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姓名、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1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1区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户籍地址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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