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_最新版

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_最新版

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_最新版
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_最新版

市轨道交通集团

(工程施工期)轨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期轨行区围(以下简称轨行区)各阶段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任何活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施工期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市轨道交通集团和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轨行区管理机构

第四条轨行区管理组织设两级管理机构:第一级是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成立,具体领导协调轨行区管理工作;第二级是轨行区调度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度室),轨行区工程施工期阶段由铺轨施工、监理单位及各申请单位组成,并具体负责轨行区日常管理。

第五条地铁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安委会、工程管理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工程施工期领导小组架构:

组长:国利

常务副组长:江涛、明德

副组长:林森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佳明

组员:慧明、王璐、高秀岩、孟昆鹏、健、吕大桅、俞士峰、理贵、国伟、庆波、马国田、满韵玲、王振中、景刚、伟、郭红波。

第三章施工期轨行区管理

第七条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是指由土建单位交付给铺轨单位的所有工程部位,轨行区管理围包括:

(一)车站:车站站台层站台围闭以外的区域(含上空);

(二)隧道:整个隧道部空间;

(三)高架:车站及区间。

第八条本阶段进入轨道交通轨行区围的任何活动(包括施工作业、施工运输、工程检查、新闻采访等),均应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四章轨行区管理机构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各部室分工为:

安委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轨行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督促调度室做好轨行区调度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铺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轨行区的巡道检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

督促车站安装施工单位做好属地管理;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安质部:负责制定并补充、完善本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抽查、督促铺轨施工及监理、各申请单位及相关车站属地管理单位执行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调度室组织结构

人员职责:主任由铺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铺轨监理单位总监担任,全面负责调度室工作;总调度员由铺轨施工单位专职计划管理人员和铺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担任,负责各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审批、协调、通报;调度员由土建、供电系统等申请单位调度员担任,负责落实本单位作业计划申报程序;场地管理人员由铺轨施工单位安排,负责已铺轨地段巡道,协调解决管段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主任和总调度员汇总报告。

第十一条调度室要积极对所管辖区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准予进入现场的单位等必要情况,监督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照公布的日计划进行施工,制止违反计划作业的单位。调度室及时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轨行区调度室总调员应配备专用,并保持24小时开机,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负责与调度室联络,在申请事项实施期应保证畅通。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现场生产情况召开不定期会议,除调度室主要成员外,本阶段拟进入轨行区的各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要求安排专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轨行区计划实行报批制度,各申请单位于每月22日12时前提报下月的计划申请表(附件3)到调度室,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前组织召开月计划管理协调会,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调度室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调度室负责组织各申请单位调度员于每周五14时召开计划管理协调会,(如有变动以调度室通知为准),统一协调各申请单位下周的计划;未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视为下一周无施工计划。各申请单位于每周四12时前提报下周的计划申请表,由调度室统一汇总各单位提报的计划进行调整、安排并于当天18时公布次周的《轨行区施工周计划》(附件4),原则上超期提报的不再列入计划。调度室根据周计划制定次日计划并于当日17:00前公布。

第十六条列入周施工计划的申请单位施工前必须申报轨行区作业单,获得调度室审批后方可有效。调度室根据轨行区施工整体安排情况,可一次性审批一周作业单或每日审批作业单。

对于临时申请,各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申报,并提交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见附件6),调度室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意见予以批复。

第六章单位及人员准入要求

第十七条各申请单位获得准入需办理手续(总流程见附件8):⑴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交纳轨行区安全管理保证金;⑵在轨行区调度办公室备案;⑶与正线铺轨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⑷调度员与调度在调度室备案;⑸实施作业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各申请单位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存入市轨道交通集团指定账户。工程合同总价在3千万以下的申请单位需缴纳1万元保证金。工程合同总价1亿以下的申请单位需交纳2万元保证金,总价1亿以上的申请单位(包括正线的铺轨单位)需交纳5万元保证金,各相关监理单位也须交纳5仟元安全管理保证金。待所保证的事项结束后,返还剩余保证金,其他特殊情况的进场作业由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各申请单位在轨行区调度室备案(见附件1)包括:单位信息、轨行区作业容、总作业计划,经专业监理确认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二十条各申请单位在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交纳保证金后与正线铺轨施工单位签订《轨行区安全协议》(附件2)。

第二十一条按市轨道交通集团《车站属地管理办法》,各车站属地管理单位负责轨行区人员出入管理、场地围闭(车站轨行区应采取 1.5m高的安全护栏进行封闭,护栏与站台板边缘距离1m,车站两端应各设2个出入口)等工作。车站属地管理单位的轨行区门禁审查包括:轨行区调度室核发的作业单;申请单位完成作业人员入场教育,监理确认情况;作业人员已办理轨行区作业证。

车站属地管理单位有变更或对站台进出轨行区管理权有变更时,另行发文明确,相关权责按文件明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开行轨道工程车遵守以下要求:

(一)非铺轨施工单位的轨道车开行前向调度室申请作业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开行车辆。

(二)施工单位调度员将调度室所批准的作业计划汇总落实到每部车辆上,轨道车司机先掌握轨行区作业情况方可开行车辆。

(三)轨道工程车的开行速度为:单车限速35Km/h;平板空载限速30运行Km/h;平板载重限速20 Km/h。

(四)不同单位的轨道工程车在同一线路上作业要有一站一区间(或1 Km)的隔离距离;轨道工程车需交叉运行时,双方调车均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确定调车的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各申请单位必须遵守“进场、退场有序”的原则,实行队伍准入进场制度:

(一)轨行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车站属地管理单位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按车站出入管理规定进场和离场,并将证件挂于胸前,以备身份核查。

(二)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各类进出场手续,接受车站属地管理单位安保人员和轨行区场地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申请单位必须取得轨行区调度室核发的作业单后,按作业单所明确的时间、地点、区段(里程)进行作业。每次作业完毕后,申请单位向调度室进行销点建立健全台帐。

第七章场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正线铺轨施工单位负责日常巡道及检查,实施和维护轨行区基本照明。

第二十六条各申请单位必须在作业区间设置警示装置,设置方位有利于机车司机了望,不能遮挡。各申请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必须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看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市轨道交通集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现场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各申请单位的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地铁行车规定,在限界围外存放,并在轨行区作业完毕后,对各自请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道,检查人员、机具出清情况,报告给调度室,办理销点手续。《轨行区施工销记申请单》见附件9

第二十八条轨行区作业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

业,轨行区不允许存放非必要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对于作业中确实需要的材料、机具、设备等,申请单位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作业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安全及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再向调度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齐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一)红旗和黄旗:用于轨行区地面线昼间的施工防护;

(二)红灯和黄灯闪光灯:用于隧道或地面线的施工防护;

(三)对讲机:至少三部对讲机,用于防护时两端防护员之间和防护员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进行联络;

(四)口笛或口哨:防护员用来警示被防护的施工人员,注意车辆;

(五)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在隧道和高架线夜间使司机和了望人员能看见防护员和施工人员。

(六)高处作业,使用移动脚手架或梯车,必须做好检查和推扶工作,并系好安全带。严禁踩踏轨行区(半)成品进行高处作业。

第三十条进入轨行区施工,如果有可能影响正常行车,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防护工作。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一)需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的施工;

(二)在轨行区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在轨行区作业,人员、材料、机具侵入轨道车等车辆限界的施工;

(四)除轨行区管理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施工时在线路上使用手推平车、单轨车等;

(五)在车站站台上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侵入车辆限界。

第三十一条在未封闭行车轨行区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情况和规定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地下线一律使用红、黄灯。其中,设置红灯防护代表:该段区域有施工,禁止车辆直接通过此区域,需停车确认作业人员和材料撤离后再行通过;设置黄灯防护代表:该段区域有施工但允许车辆低速通过。车辆应在临近时鸣笛,警示施工人员及时撤到安全地带并移开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防护装置和防护员设置距离根据本线实际情况,防护地点应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00米处,如遇曲线,防护地点设置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50米处。施工作业如影响邻线车时,对邻线也应进行防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进入轨行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夜光效果的防护服,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二)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作用良好;

(三)施工过程中,如作业容对车辆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车辆通过时,防护员必须设置红色号志,待车辆停车后,再进行处理;

(四)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五)施工人员和施工物品撤出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除防护时,如果直接将红色号志去掉,司机将认为轨行区线路良好,正常速度通过;

(六)如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50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七)施工人员不得超出作业单规定的施工里程进行作业,否则防护员的防护认定为违规防护,将取消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所造成的后果由违规施工的单位承担。

(八)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九)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地铁是右侧行车制,面对来车方向左侧)显示防护信号。

(十)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在施工现场如不影响行车和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不允许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段或结束时及时撤除防护,轨行区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号志。

第三十二条所有进入轨行区的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调度室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动火时间、位置、用途、管理责任人,出示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承担实施的全部责任,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施工时注意保护既有的临电设施和电缆,临时电缆横向通过轨道时必须从钢轨下侧穿过,电缆不得侵限。

第三十四条在车站和区间严禁吸烟,严禁涂写乱画,严禁大小便;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或装袋在线路两侧堆码整齐定期清理,不得有渣土或油污。无施工废弃物,工器具和材料等侵限遗留,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施工作业环境。

第三十五条施工人员在完成本单位下发的生产任务时,要认真保护好其他单位的成品,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损坏,按照“谁损坏谁赔付”的原则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调度室初步认定,轨行区领导小组做出裁决。

第三十六条各申请单位有向轨行区领导小组或调度室积极举证和举报违反轨行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奖罚

第三十七条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日常检查、调度室报告以及其它单位的举报等,对轨行区违章作业、险情事件及不文明施工行为做出具体处罚。

第三十八条处罚费用从申请单位交纳的安全管理保证金中扣除。对受罚施工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理单位应交纳施工单位罚金的30%。

第三十九条若有单位押金不足总数一半时,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可要求该单位补交至总数,未按期补交到位的,轨行区管

理领导小组直接从其合同款项中代扣。

第四十条违章作业处罚

(一)对不办理轨行区作业单或不按作业计划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的单位,一次性处罚5000元/次。

(二)对虽办理轨行区作业单,但不按作业单规定超时或超围作业的单位,一次性处罚2000元/次。

(三)凡需通过车站通道进出轨行区作业者,虽持有轨行区作业单,但未按车站属地管理单位相应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者,一次罚款500-1000元。

(四)动火作业未经批准的,一经查实,给予违章单位一次性处罚1000元/次。

(五)区间及车站施工单位未严格用电管理,乱接电线侵入限界的,给予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1000元/次。

第四十一条险情事件处罚

轨行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轨道交通集团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险情事件,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对造成5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险情事件,应报领导小组,按照轨道交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

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5000元以下险情事件处罚如下:

(一)施工结束后其施工机具、材料存放侵入行车限界险情,给予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3000元/次。

(二)施工脚手架搭设侵入行车限界险情,给予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3000元/次。

第四十二条不文明施工处罚

(一)凡持作业单无正当理由不出工或进场后恶意窝工、怠工,劝阻无效者,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2000元/次。

(二)对于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洞吸烟的,一次性处罚50元/次,随地大小便一次性处罚100元/次,并记录现场负责人和职位,通报施工单位。调度室还将责成责任单位清理,或裁定支付赔偿费用,另行安排清理。

(三)轨行区施工单位人员衣着不整、无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安全帽佩戴不规、防护人员无防护用品,一次性处罚50元/人,轨行区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一次性处罚200元/处。

(四)轨行区各施工单位在组织洞施工时,没有保护好其他专业的成品(包括不限于测量控制点、综合接地预留、电缆支架等),视为施工单位领导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500元/次,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施工结束后对场地不进行清理,建筑垃圾不运出场外,对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1000元/次。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将责成责任单位清理,或裁定支付赔偿费用,另行安排清理。

(六)施工现场发现偷盗设备、材料等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报监理单位、调度室等相关管理单位。查明偷盗人员所属单位的,对责任单位一次性罚款2000元/次,并赔偿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视情况对挽回重大损失的举报人实施个人奖励100-1000元。

(七)其他违反《轨行区管理办法》或指挥部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处罚200-1000元。

第四十三条调度室对轨行区占有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上报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以便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作出相应的奖罚

第四十四条各工点一旦出现轨行区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同时,必须在一小时向轨道交通集团进行事故上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6年8月27日开始执行。

附件:⒈轨行区备案申请表

⒉轨行区安全协议

⒊轨行区月(周)作业计划申请表

⒋轨行区施工周计划(样表)

⒌轨行区作业单

⒍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

⒎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出入证(样证)

⒏轨行区作业程序图

9.销点申请表

附件1

轨行区备案申请表

1号线一期工程轨行区调度室:

我单位(名称)承建轨道交通号线(标段),因施工需要进入轨行区,现申请备案,相关信息如下:

申请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字)日期:

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

业主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2

轨行区安全协议

甲方 (轨行区管理单位):

乙方(轨行区进场申请单位):

为共同实现新线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目标,在轨行区作业期间,为确保各单位各项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经商定,双方签定轨行区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安全的畴:

⒈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

⒉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

⒊施工期间的日常安全

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甲方:

⒈根据调度室批准的施工计划和乙方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穿插。轨道机车及轨道平板车只能在批准计划施工区间行驶。

⒉根据《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简称《办法》)验证乙方已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

⒊有权对乙方在作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告,举证,并及时上报调度室和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

⒋甲方必须核对乙方次日作业计划、作业容、区段里程、

防护办法、注意事项等容,于每日17:00前公布次日计划,并下

发《轨行区作业单》。

乙方:

⒈乙方了解并遵守《办法》之规定,特别是与安全防护相关的规定,接受甲方劝导,并已足额交纳保证金。

⒉乙方违反《办法》规定时,必须配合调查,接受判决并自行负责。

⒊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调度室及场地管理单位的计划管理,且不得越出批准区域及计划时间进行施工,轨道机车及轨道平板车只能在批准的区间行驶。

⒋交叉作业或者穿越时,乙方积极响应甲方的技术指导,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甲方的作业办法。

⒌乙方负责对自身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乙方对自身施工围,部人员,自用设施、设备、半成品、成品、材料等自有物品的安全、规负主要责任。

⒍乙方持证上岗,在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着装规,进入施现场戴好安全帽并穿戴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乙方必须做好其他专业,特别是甲方的成品保护,为自身行为负责。

⒎乙方作业中留在甲方场地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干净,遵守文明施工要求,做到工完清场。

⒏乙方根据调度室发布的周计划,调度员申请作业单,并在每日17:00核对甲方批复的作业单,确认次日作业计划,作业容,区段里程,防护办法、注意事项等容。

⒐施工前,乙方作业负责人必须向轨行区出入口管理单位出示作业单,方可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完成后及时销点,确保人员、材料、工器具出清完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轨道交通__号线__期工程

__________专业_____标____月作业计划申请表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时间:

作业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

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暂行)20150302新

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轨行区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轨行区的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线建设中轨行区调度指挥权和轨行区管理权移交集中管理后至移交运营单位前,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和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轨行区是指正线、辅助线、车厂线路、区间风井、区间风道及距离车站站台边缘内侧0.5米的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上方空间。 轨行区作业是指人员在轨行区内从事有组织的活动,包括人员行走、车辆通过、货物装卸与运输、车辆停放,或在轨行区、区间泵房及站台轨行区内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试、工具材料堆放、施工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和工程检查、运营新线介入等工作,以及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五条轨行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轨行区。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进行其他作业,非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行车。 第六条所有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七条实行轨行区作业移交确认制度,对需要保护的成品和场地文明整洁情况,由作业单位双方办理移交确认手续。同时有

认。 第二章轨行区作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轨行区作业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由地铁集团、BT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轨行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等派员组成,组长由地铁集团项目管理(设备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BT项目公司和设备监理单位担任。管理小组负责轨行区作业的组织、协调、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对轨行区施工“工期计划”进行审定; (三)研究、解决轨行区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协调解决涉及本线路以外的作业计划和安全问题; (五)组织制定轨行区作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六)组织或配合轨行区安全生产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BT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职责 各线路BT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其项目轨行区作业管理,全面负责轨行区作业安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建由BT项目公司人员、设备监理人员等组成的轨行区作业调度室; (二)指定轨道工程承包单位或其他承包商作为轨行区管理单位,并提供轨行区管理单位进行轨行区作业管理所需的设备设施; (三)建立轨行区全封闭管理所需要的物理隔离系统,包括车站轨行区防翻越护栏及门禁、联络通道隔断门和通往其他地铁线路的通道封闭门; (四)指定和授权车站地盘管理单位或轨行区管理单位核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轨行区施工、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地铁9 号线BT工程9202 标段项目经理部 轨行区施工、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项目部及各专业作业队施工人员和轨行机械在进入轨行区作业过程中的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施工及行车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TB0305-2009 ) 2、《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2007]22 号) 3、《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1996 ) 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深地铁[2015]126 号) 5、《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9 号线BT项目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实施细则》(中建南方安字[2015]172 号) 第三条轨行区施工运输安全管理目标杜绝轨行区施工及运输造成的人员重伤及死亡责任事故,杜绝损失超过五万元以上轨道车辆行车责任事故。 第四条轨行区范围定义根据相关规定,对轨行区的具体范围定义为: 1、车站轨行区:车站站台层结构侧墙至站台边缘0.5米范围内(含上空),如图1; 2、区间轨行区:区间隧道内全部空间,区间风道、风井、联络通道及

折返线范围。 (二)地面线轨行区 距离轨道中心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 第五条轨道线路走向规定 轨道线路左右线规定为:红树湾站面向文锦站方向左手侧为左线,右手侧为右线。 第六条轨行区施工运输作业 轨行区施工运输作业包括:在轨行区范围内的人员施工作业、巡视检查、调试;轨道车、梯车、人工推车等车辆和机具的运行及停放;材料物资的装卸、运输及堆放。 第二章轨行区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 1. 管理组织:项目部成立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配臵相关资源, 领导开展对轨行区施工作业实施有效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铁工程建设阶段轨行区范围的施工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进入轨行区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在建地铁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新线建设中轨行区调度指挥权和场地管理权移交运营单位前,在区间、车站及出入线轨行区作业的管理工作。已铺轨且距离轨道外侧边缘1.5 米范围内的作业均纳入轨行区作业管理范畴。 第三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必须遵守《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必须贯彻落实各归属地铁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轨行区管理机构 各项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成立轨行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班子成员 组员:项目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调度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项目轨行区施工管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管理职责 1.轨行区领导小组 (1)负责项目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定和落实。依据公司《地铁轨行区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所属地铁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制定轨行区施工安全实施细则或办法; (2)研究、部署、协调、对接与轨行区管理主权单位(以下简称:主权单位)的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3)定期组织监督管理、检查轨行区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4)负责对严重违反轨行区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处理。 2.项目调度 (1)制定项目轨行区作业月(周)、日施工计划及各项安全措施,按规定上报主权单位; (2)参加主权单位组织召开的计划协调会; (3)按要求落实轨行区施工与运输安全措施; (4)根据月(周)施工计划,监督项目各施工队伍的执行情况; (5)与施工负责人对当日施工“作业令”进行双确认,并在主权单位进行请、销点登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1目的 地铁建设工程铺轨阶段,轨行区施工单位多、涉及专业广、交叉作业频繁,为解决各单位之间施工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规范轨行区施工管理,保证全线施工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所有在建项目。 3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组织 3.1铺轨作业单位为轨行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方。(铺轨作业阶段的轨行区管理单位为轨道施工单位,轨道作业面移交后轨行区的管理单位由建设方另行明确)。 3.2监理单位负责对轨行区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存在

安全隐患时,及时通知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地铁各项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条线的轨行区安全管理工作。 3.4地铁建设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对各线轨行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轨行区安全管理职责 4.1轨行区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1)轨行区管理单位统筹规划所辖轨行区施工管理,受理各施工单位提出的轨行区施工计划和申请,合理安排交叉作业施工,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轨行区施工中所产生的矛盾。 2)组建轨行区管理办公室,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制定严格的轨行区行车运输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和行车工作细则。 3)建立巡视人员责任制,明确巡视内容、巡视范围等。 4)轨行区巡视人员要及时核对轨行区内有无施工遗弃的工机具;线路、道岔、道床有无损坏;有无破坏轨行区施工成品的行为;施工过程中是否有专人进行防护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轨行区管理办法终稿

附件6 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机电安装及装修阶段新线建设期轨行区作业 管理办法(试行) 市轨道交通2号线建设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组 2012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目的 (4) 第二条管理围 (4) 第三条管理要求 (4)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5) 第四条组织机构 (5) 第五条组长 (6) 第六条副组长及各小组 (6)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计划/调度室 (7) 第三章参建方责任 (7)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 (7)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责任 (8) 第十条防火要求 (9) 第十一条施工要求 (9) 第四章计划管理 (10) 第十二条计划审批 (10) 第十三条计划实施 (12) 第十四条轨行区作业计划实施流程图 (15) 第十五条计划的检查与控制 (16) 第十六条指标分析与计划管理 (16) 第五章施工管理 (17) 第十七条工程区域 (17) 第十八条工程车开行 (19) 第六章安全管理 (27) 第十九条安全要求 (27) 第二十条安全和防护规则 (28) 第二十一条防护必备品 (28) 第二十二条防护的具体办法 (29) 第二十三条作业防护的注意事项 (29) 第二十四条手推小平车和梯车的使用和防护 (30)

第二十五条接触网安全规定 (31) 第七章附则 (31)

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机电安装及装修阶段新线建设期轨行区作 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机电安装及装修阶段轨行区间施工单位多、涉及专业广、交叉作业频繁,为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施工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规施工管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全线施工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运输工作“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制定,是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机电安装及装修阶段的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管理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轨道交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2号线一期工程。 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地铁线路以下轨道区域: 1. 按《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和轨排基地移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所有已移交的区域。 2. 具体包括:所有距车站站台边缘远离轨道侧1米的围(含上空)、区间任何距离轨道中心线 3.0米围(含上空),或是任何区间风道、风井、连通道及折返线等。 3. 本办法对停车场、车辆段及出入段线同样适用。 4. 本办法仅适用于施工期间,移交运营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管理要求 凡参加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和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上述轨行区进行作业,如:人员行走、车辆通过、货物装卸与运输、车辆停放,或在上述轨道区域上空及区间泵房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市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 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 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 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 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 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市文化局 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 B.外侧40米内 C.外侧50米内 D.外侧60米内 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 B.劝阻、投诉 C.投诉、举报 D.劝阻、制止 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 B.外侧20米内 C.外侧30米内 D.外侧40米内 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 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

(完整版)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 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 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 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 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 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

9号线轨行区间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地铁9号线轨行区间施工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

北京地铁9号线轨行区间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地铁9号线轨行区间施工单位较多、涉及专业较广、交叉作业频繁,为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施工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规范施工管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全线施工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运输工作“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制定的,是北京地铁9号线轨道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管理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铁9号线轨行区间结构交铺地段轨行区范围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区间管理单位的划分 第四条区间管理单位负责组建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称调度中心,组织机构图如下),调度中心主任由北京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项目中心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轨道监理、区间管理单位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担任,其中区间管理单位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为第一副主任,负责调度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和统筹协调,调度员由区间管理单位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组员为本铺轨标段内各土建和设备安装单位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或者生产副经理。调度指挥中心在区间管理单位设置调度所,负责本标段内轨行区作业的统筹管理,各施工单位设立调度室,指派专人担任调

度室主任负责与指挥中心调度所的协调联系工作。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机构图 第三章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与区间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区间管理单位负责轨行区内的管理和总体协调。 第七条 施工期间全线的行车指挥工作由区间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规划 全线区间施工管理,受理各施工单位提出的已铺轨区间施工计划和申请,合 理安排交叉作业施工,站在全局的角度,负责轨道车运输计划及与区间施工 交叉作业的统筹安排, 第八条 进入区间施工的单位必须与区间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 调度中心主任 调度中心副主任 调度员 轨 道施 工 项 目 部 各土建项目部 运输设备安装调试项 目 部 车站设备安装装修项目部

轨行区作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轨行区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本工程为武汉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涉及轨行区或临近轨行施工作业和设备安装,而轨行区的作业施工安全又是地铁施工中的重中之重,为此,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展开,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施工措施: 1、轨行区的范围为站台的下面全部行车线路区域,包括区间内的隧道区域。 2、进入轨行区施工前,首先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和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轨行区间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学习,以及轨行区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3、进入轨行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进入轨行作业之前,必须按轨行作业规范要求请点,批准后按给点的时间段,批准的作业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和设备的安装。 5、进入轨行区作业时严格遵守《轨行区间施工与运输管理办法》及轨行区管理单位的其他各项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严禁进入轨行区,更不用说作业施工、设备安装。 6、经批准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在作业区的两头必须设立红色灯光警示标志,配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和通讯联络工具以及轨道两端设置安全防护人员。 7、在轨行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有反光标志安全防护背

心或马夹,必要时应身挂流动的红色小警示灯具。 8、施工作业、设备安装,严禁将设备器材和工具放置在轨道中心,不允许施工作业人员在区间轨道上长时间停留休息。 9、进入轨行区作业前,施工负责应明确讲清楚,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自身安全防护避难措施。 10、轨行区作业,特别是深入到区间隧道远区,原则上不允许单人独自行动。必须配置联系工具,便于及时沟通信息。

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轨行区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公司: 为解决地铁建设铺轨工程各单位之间施工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规范轨行区施工管理,保证全线施工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编制了《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日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地铁建设工程铺轨阶段,轨行区施工单位多、涉及专业广、交叉作业频繁,为解决各单位之间施工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规范轨行区施工管理,保证全线施工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所有在建项目。 3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组织 3.1铺轨作业单位为轨行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方。(铺轨作业阶段的轨行区管理单位为轨道施工单位,轨道作业面移交后轨行区的管理单位由建设方另行明确)。 3.2 监理单位负责对轨行区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通知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地铁各项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条线的轨行区安全管理工作。 3.4地铁建设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对各线轨行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轨行区安全管理职责 4.1轨行区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1)轨行区管理单位统筹规划所辖轨行区施工管理,受理各施工单位提出的轨行区施工计划和申请,合理安排交叉作业施工,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轨行区施工中所产生的矛盾。 2)组建轨行区管理办公室,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制定严格的轨行区行车运输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和行车工作细则。 3)建立巡视人员责任制,明确巡视内容、巡视范围等。 4)轨行区巡视人员要及时核对轨行区内有无施工遗弃的工机具;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docx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进行,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根据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相关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化;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或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内容: 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项目选址论证、勘察,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审核;评估报告的审核;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核;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及相关项目施工作业督查;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后的应急抢险及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办部门与项目移交: 1、设计部为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

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2、运管中心为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轨道交通线路由规划待建或在建转为运营后,相关项目仍未完成实施的,由设计部向运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及工作。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 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该范围内地下、地表和空中。轨道交通保护区,按有关规范和规定,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保护。 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六条控制保护区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按下表执行: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相关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并取得地铁集团的书面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特别保护区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针对已建线路,按下列范围确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交通、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外,禁止进行建设活动(此条按照目前运营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版修改,待定)。在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上述允许的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取得地铁集团的

轨行区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实用版

YF-ED-J973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轨行区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轨行区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本工程为苏州地铁1运输号线弱电系统的一部分,涉及轨行区或临近轨行施工作业和设备安装,而轨行区的作业施工安全又是地铁施工中的重中之重,为此,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展开,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施工措施: 1、轨行区的范围为站台的下面全部行车线路区域,包括区间内的隧道区域。 2、进入轨行作业之前,必须安轨行作业规范要求请点,批准后按给点的时间段,批准的作业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和设备的安装。未

经批准,任何人严禁进入轨行区,更不用说作业施工、设备安装。 3、经批准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在作业区的两头必须设立红色灯光警示标志,配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和通讯联络工具。 4、在轨行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有反光标志安全防护背心或马夹,必要时应身挂流动的红色小警示灯具。 5、施工作业、设备安装,严禁将设备器材和工具放置在轨道中心,不允许施工作业人员在区间轨道上长时间停留休息。 6、进入轨行区作业前,施工负责应明确讲清楚,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自身安全防护避难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管理办法 培训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对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的知识有全面认识。使学员了解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的要求、试运营的设备要求及新线接管交接的基本条件。 随着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扩建、在建的线路也逐渐增多,对于新线的接管任务日趋繁重。为了适应新线建设的需求,同时能更有效的开展新线介入和试运营的相关工作,在新线的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接管阶段、试运营准备阶段,规定了各系统实施新线介入、试运营准备、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等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运营介入阶段与实施 一、运营介入部门和工作职责 1.新线管理部门 新线管理部门负责新线建设的前期介入、工程施工、验收接管、试运营准备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统一负责公司有关新线建设各阶段的对外联络,计划制定、组织与展开,对外单位合同的统一协调,并负责公司内部各专业之间的协调。 2.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程进展、验收、试运营准备工作的进度和总体要求,做好新线人员需求计划并按进度配置必需的人员。 3.各专业公司 各专业分公司是运营介入、试运营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参与并具体实施运营介入、试运营准备等相关工作。 二、运营介入阶段与实施内容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1.规划阶段 选线规划完成后,运营单位参与选线规划工作,了解规划选线的基本情况。 2.预、工可报告阶段 运营单位配合编写预、工可报告运营相关章节内容。 运营单位参加内部预、工可报告交流评议,提出修改意见。 运营单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预、工可报告专家评审会。运营单位了解预、工可报告的基本情况。 3.总体设计阶段 运营单位配合建设管理单位确定运营相关的总体设计技术原则及要求,配合总体设计单位编写运营相关章节的内容,提出运营需求和标准。 总体设计编制完成后,运营单位参加总体设计文件会审,提出修改意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