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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和《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情况汇报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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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和《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情况汇报

1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情况汇报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把人防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强化“结建”,分期实施,综合开发,充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人防建设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所做的工作1、做好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

我们把宣传贯彻《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并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了“四五”和“五五”普法计划。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

翻印了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500多份,送到有关领导、县直单位、厂矿企业及乡镇;在学校、公共广告栏办黑板报20块;在交通要道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40条;到县城几所中小学开展人防知识讲座4次。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人们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2、齐抓共管,努力推进人防工作步入正轨。

人防工作是“国安工程”、“民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县切实把人防工作摆在战略位置,在机构建设、干部配备、政策法规、财力物力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及时帮助解决人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加强人防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了县人民防空委员会,明确了一名副县长分管、一名县政府办副主任和一(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名工作人员专抓人防工作。

同时要求乡镇相应成立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武装部长专抓,并将人防工作纳入了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9.08.27 实施日期: 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 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 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西安市人防法规

市人防发〔2010〕41号 消息来源:工程处发布时间: 2010-9-22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 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 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 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 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多层(10层以下)非住宅楼,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计算,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900元;

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

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 二0一二年五月 一、人防工作 ?(一)人防的定义 ?人防即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人防的根本任务是防范和减少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核心能力就是战时防空能力。 ?社会对人防概念的错误理解: ?很多人不知道人防是什么,也不了解。有些人把人防办写成“人房办”、“人民防控办”(非典时期)。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1999年5月1日起启用。 ?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二)人防的性质和方针原则 ?人民防空的性质: ?《人民防空法》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 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表述为: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 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防领导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大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大军区作战部,部长兼任国家(战区)人民防空办公 室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受

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解读

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8、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领导? 答:《人民防空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共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9: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 (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都有得到人民防空

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应急抢修方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和完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综合性防空袭演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综合性防空袭演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专项防空袭演习,普及防空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人员、物资、设备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经

未收到汇情况说明书

外汇收汇情况说明书 尊敬的市国税局各领导: 我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日,于13年4月申请出口。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动工具,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气设备等。地址在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湖南天心环保工业园港子河路131号。 我司2013年下半年总共出口五笔,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出口日期报关单号金额(美元)预期收款时间 12013-7-2353162013016618376062068.72014-7-1 22013-8-12530420130045556441319352015-2-1 32013-8-12530420130045556463125802015-2-1 42013-9-20222920130793430911276011.762016-3-1 52013-9-25220120130510058029235202016-3-1 以上是跟国外公司经过多次洽谈后,预期收款最终以此为限,如国外公司能尽快稳定发展,要保证在预期收款时间之前转回我司的应收款,我司才同意继续合作(继续发货)的可能。 国外公司在非洲肯尼亚,现在政局不稳定,前期工厂一直停工状态,等政局稳定,工厂开工了,进行设备检查调试后,货款才会逐步转回来。 出口前,我司领导有亲临肯尼亚考察,就是觉得此次合作可行,我司才同意发货的。但政局不稳定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们也不想这样损失自己的血汗钱,请市局领导再给予时间宽限,

我们自己销售人员及领导,也会尽快想办法追回货款。 以上内容完全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特此说明。由于我们公司的原因给市国税局操作的不便,我们深感抱歉,望配合! 长沙柱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4 月24 日

人 民 防 空 法 规 知 识 测 试 题

人民防空法规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___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B市是A市管辖的县级市,现公民甲认为B市人防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甲可向或申请行政复议。 5、《人民防空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人民防空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6、重点防护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贯彻、 、的原则。 7、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 8、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9、人民防空经费由和共同负担。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和管理。 10、根据《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起施行。 A、1997年1月1日 B、1996年10月29日 C、1996年12月1日 D、1997年10月1日 2、以下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的论述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具有行政职权 C、行政执法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D、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后果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3、人民防空疏散由()统一组织。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C、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地市级以上人防部门 4、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以下()原因的可以免除建设义 务。 A、地质条件限制 B、地形条件限制 C、施工条件限制 D、经济条件限 制 5、《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批准。 A、城市建设部门 B、军事部门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6、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计划、建设部门 C、城市人民政府 D、城市规划部 门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类民用建筑必须按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A、十层以上(含十层) B、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 C、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楼 D、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 8、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计划由()负责组织实施。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组建单位 C、军事机关 9、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承担。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申请拆除的单位和个人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现就成都市武侯区星光学校李正义老师的情况说明如下: 1、据对熊老师担任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进行了解,本期本期并未发现熊老师给学生发放零食,熊老师也自证并未有此事发生。 2、.熊老师本期上课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认真上课,除特殊情况(5月7日下午第一节课因生病坐着上课,和教室外反胃。),本学期教育局小教科组织的新常规检查获好评。 3、学生按摩捶背情况有,均发生在课间时学生主动询问,出于对学生主动热情邀请和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熊老师教学生怎么缓解疲劳,熊老师先给学生按摩捶背,然后学生主动要求向老师展示学习效果)。学生都很喜欢这位熊老师。 综上,熊正义同志在本校的工作都是积极的向上。对学生也是非常的关心! 成都市武侯区星光学校 2018年6月28日

情况说明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现就成都市武侯区星光学校“德育主任-”情况说明如下: 1、该同志担任初中体育课,按学校体育“体育与健康”新课程标准要求,正常开设足球课。2017年9月份是要求学生购买足球,方便体育课后或放学回家熟悉球性及足球技术动作,但并没有要求学生在指定的地方购买足球,据对学生实际情况了解:学生回忆“当时梁磊同志说的是,外面各种文具店都有足球销售,荷花池等地的足球更便宜实用。”该同志这种做法就是为了避免搭车乱收费、吃回扣等现象。其次该同志也并担任小学段体育课,更不可能让小学学生去购买足球。 2、学校的德育活动是开展不足,但并未有敷衍了事,反而是事事亲力亲为,这些全校师生都是有目共睹的。本期开展有:全校学生加强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守则的,少队入队、团元入团,班级清洁纪律量化评比,学生会竞选,鼓号队选拔,春季运动会,6.1文艺庆祝、教师职业道德学习,如何做到一名受学生、家长 欢迎的班主任,校内、区级评优,升旗仪式爱国主义教育,龙井社区星星计划公益课堂等等。 3、该同志上班提前,下班延时,并未有上班迟到、旷课、上课迟到等现场出现。因为该同志,身兼安全主任、德育主任及初中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7.29 【实施日期】199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

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确保人民防空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其设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七条各种渠道筹集的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享有在战时接受防空掩蔽和医疗、生活援助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同时应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等义务。 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有关内容

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有关内容 2013-2-6 发布人:管理员点击次数:9902 次 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 一、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 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原则 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三、建设项目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项目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范围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城区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区(市)县经当地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建设项目减半或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设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3、《广州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2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共68项)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共37项)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16修正)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

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征缴的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专业队伍掩蔽、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经依法批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人民防空设施包括地面和地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和连接通道、疏散干道,通信、警报、消防、通风空调设备,供水排水、供电设备及其管线,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设备以及其他国家战时直接用于防空袭的建筑和设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1999.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地税、公安、交通运输、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有人认为,人防属于战备建设,是人防部门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古人云:“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而人防与国家的兴衰存亡密不可分,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国家经济腾飞、人民生活稳定的可靠保障。公民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参与者,因此,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战争,当敌人对我实施突然空袭时,人防要为公民提供保护,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这就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人防也是一种威慑力量。在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做好战争准备,就能使国家的反侵略战争潜力得到增强,可以起到延缓战争、遏止战争的作用,为国家争取相对和平的环境。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实行平战结合,可以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比如,在地下修建商场、宾馆、饭店、茶室、酒吧、咖啡厅等,可以为公民生活方便服务;在地下修建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过街道、公路隧道和地铁等,可以为公民提供交通方便;在地下修建舞厅、卡拉OK 、影剧院、录相放映厅、健身房、台球室、射击场以及游乐城等,

可以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由此可见,人防与公民有着紧密 的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如果大家都不关心、不支持人防建设,只靠人防部门孤军作战,人防建设是搞不好的。现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名话,叫做“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就准确、恰当地反映了这种辨证关系。《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这条规定不仅意味着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即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习贯彻执行新《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到准确理解和精确把握。 一、新《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订涉及的条款内容多,修改幅度大。。条目数量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44条。其中,18条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11条,删除了1条,14条作了文字技术调整和个别字句修改。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务人民生活相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价格、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由教育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人防法

人防基本知识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人防法瑞士房产分类:工程项目管理 1、什么叫人民防空? 答:人民防空在我国简称“人防”。它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走”、“藏”、“消”,以阻碍敌人空袭兵器发挥和消除空袭后果为手段的防空。走就是疏散,在临战前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经济传递空袭的搬迁,以避免和减少空袭时的不必要损失;藏就是隐蔽,在敌人对我实施空袭时,及时发放和传递空袭警报,组织留城人员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转入地下,减少损失;消就是消除空袭造成的后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消除沾染、清障通道、抢救伤员、抢修通信、供水、供电等系统,保证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更好地支持反侵略战争。人民防空具有长期性、人民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即人防工程和人防专业队伍要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准备,人防工作需要全民众的支持与参与;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组成部份,同时具有加强战略和促进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职能。 2、为什么说人防工程也是国防工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份”,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这国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防工程是由人民妨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的国防工程,是战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安定,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3、为什么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答:构筑人防工事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藏”的问题。地下建筑本身就具有很高的防护能力,地下空间的开发,只要结合人防需要,稍加投资,就可以得到平时和战时都能够使用设施,收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不但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城市建设和城市整体经济实力。 4、什么叫“结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在全国人防系统内,通常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为“结建”。 5、什么叫“民用建筑”? 答:《人防法》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里说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 6、什么叫“防空地下室”? 答:防空地下室,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它不同于普通地下室,必须具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各种要素条件要求,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能力。 7、国家对结建的规定是哪一年开始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下室的规定,早在1955年12月,国务院就作出了关于城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基本建设修建二级防空洞的规定。此后,1978年12月中共中央通知和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人民防空条例》中,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作了新的规定。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防法》再次对结建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 8、为什么国家法律要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人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

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法》规定公民有哪些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人民防空的权利 人防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或紧急救援帮助的权利,接受人防教育的权利,个人投资人防建设享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等。 居民人民防空的义务 人防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遵守人民防空管制规定,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损坏人防设施或在工程出口堆放杂物、不在工程内部乱倒废物、影响工程使用等。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事务的专业办事机构。人防办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居民,使居民学会在平时事故、灾害、恐怖事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有指导居民

在战时能从掩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的职责。 什么是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政府动员并组织人民群众为防备敌人空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什么是民防 民防是国家动员广大民众自己组织起来,为保护自身安全,对空袭、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做出应急反应、消除后果的一个群众性组织。多数国家叫民防,美国叫应急管理署,俄罗斯叫紧急情况、灾害后果处理部。国际民防组织负责交流各国民防的经验。 平时应怎样参加人民防空建设? 居民应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自觉学习人民防空知识和防护技能,并尽量在各种灾害事故和应急事件中运用提高。平时要熟悉住地附近的人防工程,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爱护人防设施,关心人防建设,符合条件的人员要积极参加人防专业队的训练。以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提高自身对空袭、灾害的心理防护能力和应急防护技能。

工作失误情况说明书格式

工作失误情况说明书格式 工作失误需要我们写好失误的情况说明,防止再犯。下面xx给大家分享的工作失误情况说明书范文,希望能帮到你! 工作失误情况说明书范文(一) 由于本人的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了…………错误,给单位集体和工作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我对此十分的愧疚。现在,我郑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深度挖掘犯下此次错误的原因,认真检讨自身思想、行为和作风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向组织表明改过自新、努力进步的决心,确保以后绝不会再犯类似错误,以优异成绩回报组织的信任和各位领导的关怀帮助。 (一) 出现错误的原因 在承担本单位工作时,我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出现了………错误。出现该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我本人工作态度不够端正,业务素质不够优秀,责任心有待加强。虽然存在非财会专业出身、接触工作时间短等客观原因,但自己确实存在学习意识淡薄、缺乏进取精神,思想态度不够端正、责任心有待加强等问题,这才是出现此次错误的最主要原因。我深知作为财会人员,拥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十分重要,可是因为自身的懒惰,平时不注意系统学习和主

动向老同志请教,导致进步较慢、工作较为吃力,现在想来十分的后悔。作为财会人员,理应高度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工作中不能出现任何的瑕疵,可是自己以前思想觉悟不高、认识不够深刻、态度不够端正,导致工作作风不够踏实深入,以至于疏忽大意出现了此次错误,辜负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 (三) 整改措施 犯了此次错误,不仅给单位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更辜负了领导和同志们对自己的一片苦心。我现在十分的内疚,深感自责。错误已经铸就,除了自责忏悔,更重要的应是思考如何改正错误。我会努力反省、认真自查,深刻反思自身问题与不足,并积极思考如何努力提高、改进工作,保证不在犯下类似错误。一是认真自省自查,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对自己思想上、作风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结合各位领导同志对自己的批评指正深刻自省自查,真正给自己“洗洗澡、治治病”,切实找出自己的病患所在、症结所在,努力改正克服,主动进步提高。 二是加强学习进步,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作为非财会人员出身,自己能力不足、知识不够,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努力加强学习提高,不断充电加餐。一方面要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主动加强系统学习,通过自主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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