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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7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集体讨论时,人数不少于3人,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二、集体讨论时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必要时可请律师、相关的部门参加;

三、把集体讨论的内容记入笔录,并把少数人的意见也记入笔录,由所有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字;

四、建立案件登记簿,一事一记,记明案件类别、当事人的身份、主、要内容、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和时间;

五、按年度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

六、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一案一档,文件材料做到完整、准确、齐全,及时归档;

七、及时上报信息。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规章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 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 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 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 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 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名称:(当事人)违法案 案号:________________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行政机关)三楼会议室 集体讨论原因:对当事人(王某)规划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事项进行讨论 主持人:记录人: 参加人员及职务: ,职务:;,职务:;,职务:;,职务:。 列席人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__法》第______条,参照《__________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按照该项目违法性质,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如下处罚:1、;2、;3、。 第 1 页共 2 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按照《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2、;3、。 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后,一致同意对(当事人)违法一案给予如下处罚:1、;2、;3、。 附:重大复杂案件案审会签到表 年月日 第 2 页共 2 页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 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 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 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 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 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 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 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召开会议并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处罚工作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是指按省农业厅规定的非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经营性行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渔业行政执法按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规定执行。符合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先由案件承办单位将案件审理基本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再召集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第四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 (一)局分管领导(必要时需局主要领导参加); (二)执法机构负责人; (三)案件承办人员; (四)局法制机构人员。 第五条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六条集体讨论的程序: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然后由参与讨论人员针对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后由分管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总结讨论的结果。负责记录的人员由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召集人指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必须作出倾向性的处理决定,参与讨论的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上本人姓名,集体讨论的结果作为《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附在处罚案卷中。 第八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

要的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药品监督) - 法律文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药品监督)-法律文书 第页共页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 讨论时间: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 汇报人: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讨论记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讨论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TYYUA16H-TYY-TYYYUA8Q8-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中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之令狐采学创编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令狐采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 (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行政赔偿案件; (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 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 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 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

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 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 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 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八条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部门负责人主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加讨论。讨论会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代表本所专业委员会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办案建议应能代表多数讨论成员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交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撤销药品、医疗器械等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赔偿案件; (八)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 (九)案件合议后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十)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且报经局负责人同意的其他案件。 (十一)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二)局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局负责人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法规股负责人、稽查大队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责任人参加,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可列席会议。 稽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在案件合议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法规股并书面提出拟处理意见,法规股负责人初审后报局负责人批准并决定召开集体讨论时间。由法规股通知参会人员,并介绍简要案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

1 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 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对所主任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三条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该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该案不得不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人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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