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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设计错误

1、设计错误明显,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所造成的疵品一米以内的由设计者负责,一米以上的由设计者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2、设计错误不明显,下一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设计者负全责。

二、业务员下单错误

1、业务员下单工艺错误(花型、颜色、等),附有标准实样

的,所造成的疵品,业务人员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没有标准实样的由业务员负全责。

三、配色错误

1、配色部配色错误,如果附有标准实样的,并且是以样为准

的,所造成的疵品,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员负50%,如果是以色为准,配色员负全责。

2、配色部按配色表配色所发生错误,(只有配色表)下道工

序无法发现的,由配色员负责.如果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四、丝仓库纬丝发错,丝仓库(责任人)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下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丝仓库负全责。(由丝仓库主管划定责任人,否则由丝仓库主管承担)

五、检验员漏检

检验员漏检,被领带厂发现的(或被客户发现),60%扣做错的

责任人,40%扣生、熟坯检验员,其比例为20:20。

对可以修复的病疵没有修复(明显),被领带厂发现的,立即责令检验车间修复并按病疵的性质的程度扣检验车间10-100元(其中责任人承担60%,领导承担40%)修坏造成疵品的按造成疵品数(每米45元扣),如果被客户发现的(或造成库存的)其损失由领带厂承担50%检验车间承担50%

对定型错误(定型绉、纬斜、门幅、开线等错误)没有及时索赔的或没有发现,造成疵品的由检验车间承担(由检验主管分清责任扣如不分清全额由检验主管承担)

六、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要及时进行检查,如果下道工序检查出上道工序的工艺错误和笔误时,并予以及时纠正的(检验员除外)进行适当奖励其标准为上道工序错误扣款的10-100%。

七、各部门对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理,如果是本部门发生的部门主管要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如果是夸部门的,由呈报部门主管负责查明初步责任意见,如果未查明就上报的(造成调查困难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呈报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规定从八月二十日起试行

领带分公司

2007年8月19日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术语 1.1质量事故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等。 1.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1.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1.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1.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1.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1.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1.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二、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2.1分公司所属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1.1分公司所属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2.1.2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分公司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2.1.4调查分析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5经批准的处置措施由项目生产或机电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2.2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2.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编号:SY-AQ-0354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Product safety accident emergency handling system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当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召回处理。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饮用水产品,如已经销售的,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理。 三、发现生产的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制度召回计划,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产品。 四、召回计划的内容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

措施,满园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五、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安全饮用水产品时,若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道歉,并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

质量事故责任范围划分 跟单员: 1、生产通知单未经审核下达,出现的产品事故,跟单员负主要责任,销售主管厂长连带责任。 2、跟单员自采购原材料错误.延期.耽误生产等原因出现的问题责任由跟单承担。 3、沟通不及时,生产部有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跟单与客户沟通时,跟单未及时沟通,或沟通过后不把结果告知生产部产生的质量事故由跟单负责。 4、跟单货期计划调整未及时通知销售主管、生产部而产生的产品未能按时交货问题,跟单要负责。材料仓: 1、未按生产订单发料,发错料未及时修正导致的产品事故,原材料仓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生产部主管负连带责任。 2、对进入仓库的原材料未检验,麻木入库,因原材料表面质量原因(宽幅、印花颜色、印花方向、色差、热缩热退简单检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仓管负主要责任。 3、仓管与跟单员沟通后,因仓管信息提供错误原因,到期材料未到导致生产的延误或生产排程的打乱,仓管负主要责任。跟单员连带责任。 生产部: 1.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及时发现解决的,车间主管负主要责任,问题工序员工连带责任。 2.质检员发现问题上报未及时解决出现质量问题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3.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未上报或私自草率处理的车间主管负全责。 4.材料与样品生产单有误未发现导致损失,配料员与车间管理及收发各负30%,10%由操作员负责。 5.按单领料后签名确认,生产浪费导致欠料的,车间主管及操作员各负一半责任。 6.按生产单工艺要求所需工序生产后,因失误导致需返工的费用,由失误操作员负责。 定型部: 1、未按照生产订单开机,出现的质量事故;生产主管与师傅各负一半责任。 2、开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或出现问题后未解决问题继续生产,出现质量事故,师傅,员工各负一半责任。 3、浅色产品,未进行套袋,盲目装箱,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员工负主要责任,主管师傅连带责任; 4、开机过程中有原材料原因出现的其他问题,因开机未复查,将错的原材料用上去,主管师傅员工均负有连带责任。 质检部: 1、产品有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出现质量事故,质检负主要责任;车间主管连带责任。 包装部: 1、包装出现标签使用错误,肩带辅料配错包装主管负主要责任,操作员负连带责任。 2、包装过程中有多数量、少数量等情况的,包装主任负主要责任。 3、包装过程中,质量二次把控未挑出废次品,将废次品装入成品区,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主管质检员包装员均负连带责任。 裁床部: 1.裁片与纸样误差超过0.3导致生产尺寸不准的,裁床负主要责任.生产负连带责任。 2.原材料质量问题未提出裁剪的,损失由裁床材料仓各负一半责任。 3.码数.单号.数量.配色未注明清楚,导致生产错误的,裁床负主要责任,生产负连带责任。 (注:全责为损失总数30%.主要责任为全责的70%.连带责任全责的30%.一半责任为全责的50%)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公司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 目的: 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明确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高效、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各类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同类质量事故的再发生,使质量事故的处理规范化。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基地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 责任者: 3.1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主管领导及品管部汇报。 3.2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调查并形成报告。 3.3质量事故责任部门(跨部门责任除外)负责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的编制、审核与改善措施的落实。 3.4 财务部负责质量事故损失金额的核算。 3.5 品管部负责组织召开质量质量分析会议与改善措施的跟进、验证。 3.6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有关争议的仲裁。 3.7品管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统计、上报。 4 内容 4.1 质量事故定义 因工作疏忽、失误而造成的产品污染、混料、错料、装量不合格、漏药、掉签、包装数量不准确及理化指标不良等,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不正常现象,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公司声誉受到影响者视为质量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4.2.1质量事故分类 质量事故按情节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轻微质量事故三种。 重大质量事故:凡出现污染、混料、错料等成批返工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以及外部投诉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者,均属重大责任事故范畴。 一般质量事故:凡造成生产停产,产品的部分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5千元者或投诉影响范围较小,属一般质量事故范畴。 轻微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在公司内解决的,影响轻微者属轻微质量事故范畴。 汇报机制与应急对策4.3. 4.3.1 当有质量事故发生时, 发现人应于10分钟内报告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 4.3.2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应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对策,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4.3.3 对于已确定的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于1个小时内向部门经理及品管部经理报告。 4.3.4涉及外部投诉,销售内勤接到客户(业务员)投诉,将对方提供基础信息和证据,填写投诉表,应于1个小时内交给品管主管。 4.4事故调查

化验室应急处理制度

化验室应急处理制度 为确保出厂水泥质量和化验室人员设备安全,本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事故应急处理: 1.1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严重偏离目标值,导致在半成品或最终产品质量严重偏离合格标准。(1)造成最终产品不合格;(2)造成最终产品的一项或多项质量指标严重偏离目标值,质量波动大,导致顾客投诉。 1.1.1及时发现对产品有严重威胁的质量异常情况,有效防止不合格水泥出厂; 1.1.2以最短的时间改变产品的严重不合格状态,当与产量、经济利益冲突时,以质量优先。 1.1.3处理措施应果断、及时、准确、有效避免导致出现其他的严重不合格及设备事故;

1.1.4在难以判断处理有效性、或无法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时候,为防止不合格水泥出厂,应杜绝该批产品出厂。 1.1.5重新取样检验;对后续工序的样品进行检验;加强对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 1.2检验结果较大误差往往会导致对突发质量事件的误判。对突发质量事件处理的同时,应确认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1.2.1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 1.2.2对样品进行复检; 1.2.3重新取样再次检验; 1.2.4检验已知结果的标准样品或存留样品。 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2.1化验室内应备有急救箱,并经常检查,保证齐备无缺。 2.2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均以保证人员、仪器设备安全为第一,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并根据事故大小和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2.3在试验检验过程中,如遇仪器故障或其它意外情况(突然停电、停水、失火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暂停试验,关闭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或关闭水阀,了解发生意外事件的原因,在原始记录上详细填写情况。 2.4化学强腐蚀烫、烧伤(如浓硫酸)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解脱伤者被污染衣服,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干净皮肤,保持创伤面的洁净以待医务人员治疗,对眼部烫、烧伤后,立即用纯净水洗涤(不得用水直冲眼部)眼睛,并及时送眼科诊治。 2.5化学药品(气、液、固体)引发的中毒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用湿毛巾捂住嘴、鼻,将中毒者从中毒现场转移至通风清洁处,采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帮助中毒者清除体内毒物,等待医务人员治疗。也可通过排风、用水稀释等手段减轻或消除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好现场。 2.6化学危险气体爆炸事故发生后,应马上切断现场电源、关闭阀门,立即将人员疏散和将其他易爆物品迅速转移,拨打火警电话119。若系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着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实用版

YF-ED-J510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 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 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 为100 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 公里(两者 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 天或行驶 里程为5000 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

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 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各类事故分级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验收人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 四在xx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小组。 七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xx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十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查当事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 注: ﹙一﹚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范围: 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上架。 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一般质量事故范围: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 应认真xx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 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xx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4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 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xx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 质量事故 应 急 预 案

建筑工地是一个多工种、多工艺、多工序作业的施工场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质量隐患。特别是在工程基础、主体及装修施工阶段的高峰期间,施工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艺、工序增多,原材料增多,极易发生质量事故。为了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及时、迅速、高效地控制质量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和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财产和业主的利益及安全,针对施工现场实际,项目部制定施工现场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施工期间的质量事故防范工作是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地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仅会给项目部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极易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我们要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质量事故原理及预防和消除质量隐患的基础知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预防和消除质量隐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员工的全面质量意识。 二、质量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质量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带来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等。质量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突发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安全的质量事故,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积极组织工人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和保护质量事故现场,并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发生区域、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认真做好对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 3.事故报告:

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书面上报 事故报告应写明事故的详细情况,发生时间、地点(或部位)、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控制情况。 同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纸、文件,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施工记录、材料检测与试验报告等),事故的观测记录(如变化规律、稳定情况等)。 4.调查研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深入地调查研究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划定出事故的发生范围和最大影响程度。 三、成立应急小组和调查组,落实职责 成立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调查组。 1.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 成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等职责:发生质量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随时掌握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求援。平时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质量紧急事故时,在应急小组未到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代理组长,全权负责落实抢险。 2.调查组: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

产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产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产品质量事故的危害,确保稳定生产,依据“科学经管、质量第一、持续改进、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系统应对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依据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3.适用范围 公司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发生意外,导致对产品的安全、质量造成影响或者可能对产品安全、质量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安全、质量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4.职责 4.1技术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并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4.2各部门负责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和实施。 5.名词术语 5.1一般质量问题:批数量在1000吨以内,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且不具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 5.2较大质量事件:指一批数量大于1000吨少于一万吨的质量问题,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沉淀、失光等。 5.3重大质量事件:指被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或查封的产品,以及有缺陷产品数量超过一万吨的质量事件,或媒体曝光,或其它可能潜在的食品安全

危害的事件。 5.4恶性质量事件:批量产品中存在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质量问题,或产品已经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5.5潜在质量事件:产品的质量、安全危害尚未形成,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转化成较大、重大甚至恶性质量事件的事件。 6.内容 6.1监测系统 6.1.1检化验车间、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测和汇报工作; 6.1.2炼焦车间、成品车间负责成品储存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汇报; 6.1.3市场营销部负责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汇报。 6.2预警系统 技术部、设备部、安环消防部、生产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分析,提高质量意识和隐患意识,及时分析产品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6.3应急响应 6.3.1一般质量事件的应急响应 (1)技术部负责及时将问题的情况通报调度室; (2)根据职责相关部门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改进预防措施,并具体执行; (3)技术部根据情况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6.3.2较大质量事件的应急响应 (1)较大质量事件发生后,对口部门负责迅速控制所有问题产品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防止其继续流通或销售; (2)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负责对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验证。 6.3.3重大质量事件的应急响应 (1)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内容包括产品的处理,消除影响、降低损失等方面的 内容。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对质量事故及差错必须查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及时上报科室及院质量领导小组,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制定补救方案。 2、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 发现混药、差错、严重的异物混入现象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如超量或服法错误、分装药品错误、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错购假劣药品而发出),其性质严重,已致威胁用药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者。 (2) 由于发生质量事故,一次造成三千元(不计工时)以上经济损失者。 (3) 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严格购进渠道,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省级药监或相关部门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3、一般事故范围:不属以上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认定与处理办法。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科室负责人。 ②科室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其他成员查明事故原因,并向主管院长汇报。 ③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订防范措施,严防同类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④质量管理小组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⑤质量管理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⑥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⑦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②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③事故原因分析。 ④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 (3)质量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清后再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 5、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服务质量安全事故 处理制度

服务质量与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凌通物流全体成员,适用于公司服务质量控制与服务安全事故处理。 2. 制度的目的 促进服务质量良稳定和提高、促进安全运营目标的实现。查处服务事故和不安全隐患,增强全体员工的工作责任、安全意识、服务意识。 3. 职责 ①.运营操作部和客服部、业务部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 ②.各相关部门配合运营操作部的实施,行政部与客服部监督制度执行情况。4.轻微事故: 4.1 出现服务时效延误,超过约定时限或常规时间规定48小时的,客户严 重投诉的或多次催促的。 4.2 出现送达差错,包括数量差错和货品差错,如多送、少送和送错地址、 但及时发现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4.3 造成本人或其他工作人员重复工作、不必要劳动,(例如再次派送, 再次出车,再次转运、多次多方协调的重复沟通工作,例如跑保险公 司等且直接损失在500元内的。 4.4 因服务质量事故造成客户不满,投诉,以至收费减少打折和赔款在500 元以内的。 4.5 造成时效延误和货物破损等,客户拒收,货物退运的,且公司支付退 运运费在500元以内的。 4.6 出现车辆驾驶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修理,在办理保险、修理及处理事 故纠纷期间,车辆无法正常出车工作在2日以内,修理费用在1000 元以内的。 发生以上服务事故,对于执行人和责任岗位全员通告批评,出现1次记过一次,岗位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至50%,主管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5%至20% 5、严重事故: 5.1出现工作失误和工作差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6000元 之内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处以警告处分,同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 岗位承担损失的60%至80%,主管和经理分别承担损失的10%至20% 5.2 再次出现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增加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百分比,每出现一次增加5% 。 5.3 出现驾驶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修理或办理保险、处理事故纠纷期间,

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 (中铁七局、河南水建 [2018]技案号) 合同名称:郑州市白沙园区象湖生态工程C区成湖工程(水利和景观绿化)施工合同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签收后,发包人份、设代机构份、监理机构份、承包人份。

JL05 批复表 (建基[2018]批复号) 合同名称:郑州市白沙园区象湖生态工程C区成湖工程(水利和景观绿化)施工 合同编号: 、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收后,发包人份、监理机构份、承包人份。 一般批复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批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郑州市白沙园区象湖生态工程C区成湖工程

(水利和景观绿化)施工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批准: 审核: 编制: 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及说明 编制目的: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为了落实工程施工生产活动中的突发性事件,特别是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应急救援,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其目的在于保证质量事故得到迅速分析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受控,确保工程安全;满足使用要求;防止事故恶化,减少损失;有利于工程交接验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说明:本应急预案为针对质量事故应急预案,但往往质量事故会附带安全事故,因此在此特别声明,如在质量事故中出现安全事故,应首先按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之后方可以本预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二、编制依据 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三、质量事故分类 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工程正常使用或使用寿命的影响程度,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关于质量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设计错误 1、设计错误明显,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所造成的疵品一米以内的由设计者负责,一米以上的由设计者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2、设计错误不明显,下一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设计者负全责。 二、业务员下单错误 1、业务员下单工艺错误(花型、颜色、等),附有标准实样 的,所造成的疵品,业务人员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没有标准实样的由业务员负全责。 三、配色错误 1、配色部配色错误,如果附有标准实样的,并且是以样为准 的,所造成的疵品,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员负50%,如果是以色为准,配色员负全责。 2、配色部按配色表配色所发生错误,(只有配色表)下道工 序无法发现的,由配色员负责.如果下一道工序能够发现而未发现的,配色员负5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50%。 四、丝仓库纬丝发错,丝仓库(责任人)负30%,下道工序责任人负70%,如果下道工序无法发现的由丝仓库负全责。(由丝仓库主管划定责任人,否则由丝仓库主管承担) 五、检验员漏检 检验员漏检,被领带厂发现的(或被客户发现),60%扣做错的

责任人,40%扣生、熟坯检验员,其比例为20:20。 对可以修复的病疵没有修复(明显),被领带厂发现的,立即责令检验车间修复并按病疵的性质的程度扣检验车间10-100元(其中责任人承担60%,领导承担40%)修坏造成疵品的按造成疵品数(每米45元扣),如果被客户发现的(或造成库存的)其损失由领带厂承担50%检验车间承担50% 对定型错误(定型绉、纬斜、门幅、开线等错误)没有及时索赔的或没有发现,造成疵品的由检验车间承担(由检验主管分清责任扣如不分清全额由检验主管承担) 六、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要及时进行检查,如果下道工序检查出上道工序的工艺错误和笔误时,并予以及时纠正的(检验员除外)进行适当奖励其标准为上道工序错误扣款的10-100%。 七、各部门对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理,如果是本部门发生的部门主管要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如果是夸部门的,由呈报部门主管负责查明初步责任意见,如果未查明就上报的(造成调查困难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呈报的,呈报部门主管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规定从八月二十日起试行 领带分公司 2007年8月19日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临高速公路LJ17标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临高速公路LJ17标项目部 二〇一六年六月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

在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分别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生产管理部逐级上报总工、生产副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部室相关人员等)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项目管理组和公司应急调查组有关人员应及时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依据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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