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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6年11月1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

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等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装表计费,定点取水。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养由供水企业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每半年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全面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

(四)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丢失、锈蚀、损毁,应当及时进行更换、配齐、修复;

(五)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编号规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定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供水企业提供的基础数据信息建立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纳入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并采取相应的补建措施。补建后的消火栓,管养单位应重新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

(四)在市政消火栓3米范围内堆物、停车等影响其使用;

(五)其他妨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供水管线降压停水或遇突发爆管大面积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维修;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违法行为人补交水费。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堆物、停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

(二)接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

(三)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资料。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火栓产权所有人)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1049290.html,/fg/detail2032262.html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消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促进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对本制度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2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消防手续报批、验收和消防器材、设施的设置。 3.3各使用部门负责本辖区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 4、工作程序 4.1消防设施的设置 4.1.1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并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要求。 4.1.2生产过程中因消防设施不足,需增添的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科审查同意,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安全科购置。 4.2消防设施的管理 4.2.1各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设施并建立消防器材、

设施台帐 4.2.2各部门在新增、使用、技改、新上项目、维修等情况时要每月及时更新消防器材、设施台帐。 4.2.3消防器材、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所属消防器材要严格执行“三定一交”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列为交接班内容。 4.2.4消防器材、设施的设置地点要明显,便于取用,无火灾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动用消防器材、设施。 4.2.5各部门要保持消防器材清洁,无灰尘,无锈迹,主要部件完好,保险销、铅封完好,压力正常,喷射软管无老化,消防水带接口牢固,接口胶垫无老化。 4.2.6各部门要保持所属区域内地上消防栓、室内消防栓的压力正常(大于0.4MPa),并保持消防栓性能良好。 4.2.7各部门要做好消防管网,消防栓的冬季保温工作。 4.2.8使用到期、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要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并将灭火器挪离现场。 4.2.9各部门到期需维修检验的灭火器材报安全科审验后,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科外协维修。 4.2.10操作人员巡检要将消防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4.2.11各级安全检查(公司级安全大检查、车间级检查、班组级检查等)要将消防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

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防火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和有关规定设计、施工。 第六条居民住宅安装煤气、暖气(不包括土暖气)设施并正常供气的,不准搭设煤木半棚;已搭设的,必须拆除。未安装或已安装未正常供气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市)规划、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七条申请经营饭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车修理(含出租车库)、铆焊、固定场所家俱制作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户,须经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书面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并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证明,在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通过。 第十条单位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使用的电器器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单位必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导线松弛、老化、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或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检修、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9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2021年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标准版 Standard edition of Handan fire hydrant management measure s in 2021

2021年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标准版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含消防水鹤)、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建设、城市供水管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质监等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补建、维护保养经 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供水企业。市、县(市、区)财政应当加大对市政消火栓补建资金投入。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 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 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 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

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985-44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

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 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x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 发改、水利、规划、住建、交通、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市维护费,按年度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发改、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利、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洛政[2015]6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住房除外)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在上一轮标准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国土、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审批合法性的认定工作;住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核定及具体征收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困难、破产、停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洛阳市城市区(不含洛龙区、经开区、高新区、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市国土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核定及征收,高新区由洛阳高新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负责,洛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对消火栓加强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集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火栓是集团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各部门必须将安全部门负责编制的全集团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第三条本市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主管的水厂(以下简称供水部门)应根据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迁移消火栓。设置消火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检修内部设置的消火栓,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火栓及其标志;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六条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执行公益任务,由供水部门指定消火栓计量供水。市政等使用部门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复,使用完毕,应恢复原状;使用不当千万损坏,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水费附加的5%用于消火栓的维修、更新和管理,以及与消火栓直接连通的支管改造。此项消火栓整修经费由供水部门负责代征,按月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年终结余资金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消火栓整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由供水部门和公安消除部门共同提出,其预决算报市公用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消火栓管理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刁难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门及其人员执行管理维护消火栓公务。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革命委会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颁布的《加强城市消防水门管理的通令》同时废止。

消防栓安装规范样本

消防栓设计及施工规范 一、室外消火栓布置的消防要求 1、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外消火栓设置安装应明显容易发现, 方便出水操作。 2、市政或居住区室外消火设置。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铺设, 道路宽度超过60m时, 宜两侧设置,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布置间隔不应大于120m, 距离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m, 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距离高层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 距离一般建筑外墙不宜 大于150m。 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 流量和室外消防用量综合计算确定, 每只流量按10――15L/S。对于高层建筑, 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之内; 对多层建筑, 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 如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建筑物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4、工业企业单位内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对于工艺装置区, 或储罐区, 应沿装置周围设置消火栓, 间距不宜大于60m, 如装置宽度大于120m, 宜在工艺装置区内的道路边增改消火栓, 消火栓栓口直径宜为150mm。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或液化气体储罐区, 消火栓应改在防火堤外, 且距储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 不应 计算在储罐区可使用的数量内。 二、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与最大布置间距的设计

1、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室外低压消火栓给水的保护半径一般按消防车串联9条水带考虑, 火场上水枪手留有10m的机动水带, 如果水带沿地面铺设系数按0.9计算, 那么消防车供水距离 为( 9×20-10) ×0.9=153m。因此, 室外低压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50m。室外高压消火栓给水的保护半径按串联6条水带考虑, 同样计算, 其保护半径为( 6×20-10) ×0.9=99m。因此, 室外高压消火栓保护半径为100m。 2、室外消火栓的最大布置间距。室外消火栓间距布置的原则, 是保证城镇区域任何部位都在两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之间。根据城镇道路建设情况, 市政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X=√R2-( L/z) 2, R 是消火栓最大保护半径, L是街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按城市规划要求约为160m。经计算得: 室外低压消火栓间距X=127m, 室外高压消火栓间距X=60m。考虑火场供水需要, 室外低压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高压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m。 三、室外消火栓的流量与压力设计 1、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室外低压消火栓给水的流量取决于火场上所出水枪的数量。每个低压消火栓一般只供一辆消防车出水, 常出2支口径为19mm的直流水枪, 火场要求水枪充实水柱为10―15m, 则每支水枪的流量为5―6.5L/S, 2支水枪的流量为10― 13L/S, 考虑接口及水带的漏水, 因此每个低压消火栓的流量按10―15L/S计。每个室外高压消火栓给水一般按出口径为19mm的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政办〔2009〕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

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

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消火栓)。 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拴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甘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拴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 (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米。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拴内污水。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部门修复。对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部门逐步更换。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五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消火栓的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消防栓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在发生火灾时,使其能够正确操作使用消火栓,使火灾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消防栓。 3、职责和权限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消防栓进行标示、操作使用、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定期对公司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 4、术语 室内消防栓:消防栓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内部的消防供水设备,一般用来扑救室内初起火灾,它由报警器、水箱、阀门、水带及水枪组成。本规定中消防栓仅指室内灭火所用的消防栓。 5、作业程序 5.1消防栓的用途、放置要求及标示 5.1.1消防栓仅用于公司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5.1.2工厂、宿舍楼、食堂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必须放置充足的消防栓。消防栓必须放置在 走廊、楼梯间、建筑物边缘及室内墙壁等易于取用地点。 5.1.3消防栓必须用红色作特殊标示,以防止挪作它用。 5.2消防栓的操作使用 5.2.1消防栓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安全防卫人员操作使用,当发生火灾时,要在第一时间内 通知相关安全员。其通知途径见《应急准备及响应控制程序》。 5.2.2发生火灾时,要辨清火灾发生地点,选定离火源最近的消防栓。 5.2.3打破红色报警器,打开消防箱门,铃响后水自动加压。 5.2.4从水箱中取出水带,并将水带接在消防箱内水箱阀门口上。 5.2.5将水带全部展开,取出水枪,并将水枪接在消防水带上。 5.2.6逆时针打开消防阀门至适当处。 5.2.7左手握水枪头,右手拿水带,并将水枪顶在右腰部,蹲马步,将水枪头对准火源 根部喷水。 5.2.8待火灾消灭后,先消除火灾报警器,后关阀门,从水带上取下水枪,将水带卷起,卷好 的水带连同水枪一起置于水箱内,最后关上水箱门。 5.3消防栓的维护管理 5.3.1消防栓要正确放置,处于良好状态。保安应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栓放置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6年11月1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 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等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

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财政、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规划、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七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监督指导。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铺设供水管线,设置市政消火栓。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市政消火栓时,应当遵守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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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政消防栓管理制度 导语:市政消防栓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具体有哪些管理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 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 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 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 门共同制订计划,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 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农村、社区或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按“哪一级组织规划建设、即由哪一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1 / 6

二、消火栓的建设 第五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纳入到规划条件制定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阶段应当征询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审核验收。 第八条消火栓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应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等情况建立档案,移交市政供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属地供水企业。已建市政道路未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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