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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看共产党反腐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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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看共产党反腐决心

作者:宋玉红

来源:《档案天地》2016年第11期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是中国共产党在敌后开创的第一个抗日根据地,也是当时各敌后根据地建设的模范。毛泽东称之为华北敌后的抗战堡垒,民主人士称赞这里是“新中国的雏形”,外国友人称赞它是“新中国的试管”。随着抗日根据地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和壮大,抗日政权内部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化的不和谐现象。为纯洁抗日民主政权,边区党和政府加大了反腐的力度,《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便是敌后抗日根据地打响反腐斗争的第一枪。

《条例》逐步细化到颁布出台

1937年10月,八路军第一一五师政治委员聂荣臻率领一部分部队和军政干部共约3000余人南下,以阜平、五台为中心,成立了晋察冀军区,开辟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1938年1月10日,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在阜平召开,会议经过民主选举,成立了晋察冀边区行政

委员会。

为迅速打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局面,晋察冀边区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开展了大量发展党员的工作,但是在执行中由于只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出现了阜平县曾有一人一天发展60人入党、行唐县摆开桌子在街上写名册就算入党等低标准发展党员的现象。由于不良分子混进了党组织,贪腐现象也随之产生。中共晋察冀省委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在1938年5月14日颁布了《中共晋察冀省委关于在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必须遵守的条例》,这就是《条例》的雏形。这个条例共有4条,指出:“近来各级政权中,仍不时发现个别工作人员违犯群众利益或惊人的贪污腐化现象,甚至个别党员也堕落到犯这种可耻的罪恶——背叛阶级又背叛民族利益的罪恶。”其中第一条规定,“必须坚决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民主的立场上”;第二条规定,“必须保护……一切抗日群众的利益”;第三条规定,“刻苦耐劳,积极负责,绝对廉洁正直”;第四条规定,“绝对服从党的决议和指示”。此条例强调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如果经批评不改正者或党的机关认为有必要辞职者,必须辞职,否则开除党籍。

然而,一些干部、人员无视党纪,大吃大喝、贪污公款、公粮、公物等贪腐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干部一天吃喝要两三块钱,贪污军费200多元等。针对这些现象,晋察冀边区政府于1938年6月27日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此条例共6条,对贪污的行为及量刑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首次在刑罚中规定了死刑。

1942年至1945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著名的延安整风运动,此时晋察冀根据地一边抗灾荒、反扫荡,一边抓反腐不放松。借着延安的东风,根据地的反腐斗争也推向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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