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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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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财税﹝2009﹞31号

【发文日期】2009-06-09

【实施时间】2009-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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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4﹞15号 【发文日期】1994-12-03 【实施时间】1994-12-03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山东地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为进一步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免征税额的确定问题 误餐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94)第31号文第一条规定(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是指临时外出,必须在外就餐,而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费,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通过金融部门向个人代发的各种债券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除国务院批准发放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债券利息收入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法人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界定问题 凡是股份制企业以现金、送股形式,发、送给个人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视为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股份制企业以转帐形式,发、送给法人股的股息、红利,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如企业代个人购买的,并将利息、红利分发给个人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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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对2012年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件实事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青岛生源2012年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就业求职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财政与各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补贴发放程序 (一)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提供青岛生源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青岛生源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教育局负责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并汇总2012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汇总人员信息,于2012年7月底前将市级补贴资金的80%预拨至各区市,各区市配足配套资金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发放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对市级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有关要求 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的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毕业生资格,切实做好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全市发放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工作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区市将发放完成情况填写《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备案。市人力资

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山东地税:纳税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纳税申报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按期申报,二是必须如实申报。 1.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要求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内容是指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略。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完税证明的样式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统一制定。 第四条完税证明的开具有按年批量打印和依申请单张开具两种方式,其中依申请单张开具分为依申请单张打印和依申请手工开具两种方式。 第二章按年批量打印 第五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指年度结束,地税部门核实后,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一次性批量开具年度完税证明,并由邮政部门统一寄送。 第六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省局打印条件维护→税收管理员数据认定→逐级审核确认→省局打印数据导出→邮政部门打印寄送。 第七条年度结束后,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员根据当年确定的开具范围进行打印条件维护。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认定。并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一)扣缴单位地址和邮编;(二)纳税人姓名、证件号码、纳税情况、是否能够寄送等;(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以下纳税人不予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 (一)汇总纳税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二)已为其单张开具过完税证明的;(三)无法通过扣缴单位送达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四)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五)虚构的纳税人;(六)将本应属于

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七)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八)税务人员认为存在疑点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条对认定过程中,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先对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各级应对认定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核,对认定全面并准确的,应予确认。 第十二条对邮政部门第一次寄送未送达并退至主管地税机关的完税证明,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地址和邮编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交付邮政部门进行二次投递。 第十三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原则上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依申请单张开具 第十四条依申请单张开具完税证明指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开具。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为其单张开具完税证明应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其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开具: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核实表;(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凭据;(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手工开具的提供);(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取得收入凭据的,应提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 第十六条为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应提供委托授权资料。 第十七条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应当为其单张打印完税证明,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经开具过完税证明的;(二)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三)虚构的纳税人;(四)将本应属于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五)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六)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 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6.07 【实施日期】1985.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 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是党和政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健康的一项福利制度,自实行以来,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公费医疗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病,浪费现象严重,近几年

来公费医疗经费大幅度超支,不仅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的防病治病,而且增加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在更好地保障干部职工防病治病和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认真实行责任制,尽快改变管理松驰、医疗经费连年超支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经费医疗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望各单位积极提出建议,并将这次改革和加强经费医疗管理的情况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我市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过多,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超支二十七万三千元,人均开支三十六元二角九分;一九八0年超支五十一万七千元,人均开支四十元一角;一九八一年超支七十三万元,人均开支四十四元八角七分;一九八二年超支

山东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第一章前言 1.1 综述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本篇将对各功能模块逐一介绍。 1.2 前期准备工作 纳税人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 1.1 综述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本篇将对各功能模块逐一介绍。 1.2 前期准备工作 纳税人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 第二章系统登录 2.1 概述 系统登录功能主要是实现对纳税人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检查,纳税人登录时必须通过输入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正确输入校验码才能登录,否则不允许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 2.2 登录 原网上报税用户登录时密码不变. 新办理用户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的初始密码,由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模块设置的。如果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时未设置密码,则默认密码为111111。 2.2.1 处理流程 2.2.1.1主要流程 开始→输入地税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1215473.html,→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校验码→点击“登录”按钮请求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成功。 2.2.1.2流程说明 1、正常流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10]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 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青文发[2006]8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5.10 【实施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青文发[2006]89号2006年5月10日) 为完善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和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文化服务,切实保障群众的文化权益,逐步解决社区文化设施不足、文化需求与文化供给之间的矛盾,现就我市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社区居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社区居民文明程度为目标,通过置换、改建、扩建等方式,充分利用城市文化资源,逐步完善社区文化服务的功能,提高社区文化服务水平,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建设

和谐社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方便居民、合理布局。整合市内四区现有社区文化服务设施为基础,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对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的要求为依据,以方便社区居民就近接受文化培训、参与文化活动为目的,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市内社区文化场所进行改扩建。 (二)政策配套、相互衔接。社区文化中心用房、建设标准、财政补助等政策要配套完善,相互衔接,促进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健康发展。 (三)填平补齐、先建后补。市内四区社区文化中心要按照《青岛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房屋、设备、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经考核验收达标者,市财政给予补助投资。 (四)科学评估,加强管理。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和办法、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由事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力求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通知》可知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将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考生请注意身份证有效期。报名及考试期间,考生所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件一般为: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有关事项将于2019年4月11日前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的“会计管理”栏目、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考试结束后,请留存准考证信息,以便查询考试分数时使用。 (三)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答卷的雷同情况进行排查。确认为雷同卷的,将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证书发放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发放、领取等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事宜请关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人事考试”栏目。财政部门不提供单科合格成绩单。 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地址及路线图,考前冲刺试题、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可登录中华考试网——初级会计师频道查看,及时踩点才能万无一失哟~还有初级会计师历年真题,考前押题,考前冲刺包等你领取~ 初级会计师临考速成套餐,中华考试网初级会计师网校课程采取双轨模式:直播+录播双轨模式教学方式,随时随地放心备考,不限时间、地点、IP、次数的限制,与前命题单位老师零距离接触互动。聘请有多年实际教学经验的教授,博士级导师授课,直击考试重点,绝不浪费您的一分一秒。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网上办税指南操作指南 一、网上申报 山东地税网上申报项目作为山东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依托于山东省现 有网络技术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变化,以完成“网上报税”为核心的任务,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捷、完整的申报、纳税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涉税通知、纳税人信息管理、填写申报表、正式申报、网上划款、申报查询、划款查询、退出系统几部分。 (一)前期准备工作 当您在登录到本系统进行申报、缴款业务之前,应首先到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如税种鉴定、签属税银协议、网上申报方式等)。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登记、鉴定等信息保存到征管系统后,由网上申报管理人员登录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完成纳税人的发行工作。而后纳税人即可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开始申报、缴款业务。(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后编制的唯一的识别号,密码:初始密码由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发行模块设置的。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纳税人信息管理模块修改自己的密码)。 (二)如何使用网上申报功能 正常流程开始→输入网上申报系统地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及校验码→点击“登录”按钮请求登录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成功。 图一登录山东地税网上申博系统页面

图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校验码 图三成功登录后 (三)涉税通知 进入大厅界面(即可看到涉税通知)→点击涉税通知→点击查看通知 图四查看通知界面 (四)填写申报表 在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络申报系统操作平台中按照“用户登录”→“填写申报

表”→“网上申报系统”→“营业税(菜单)”→“营业税主表(菜单项)”→“营业税主表页面”的顺序进入后填写数据。 图五营业税录入主界面 图六保存后主界面显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模板

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 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由纳税人利用计算机以拨号或专线等方式连接全球互联网(Internet)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务等税收业务,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并扣缴税款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在税收业务中的依托作用,更好地贯彻了方便纳税人,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办税宗旨,同时为税务部门撤并办税机构,进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本系统作为实际应用是税务机关实现“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申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报税工作效率,加强税企之间信息沟通。申报流程:连接互联网:利用ADSL 宽带(一线通)、普通宽带、电话拨号连接等上网方式连接互联网(Internet)。打开网站:启动浏览器IE(Internet Explorer),即双击电脑桌面上的图标。然后在打开的新页面上方地址栏中输入远程申报网站网址:敲击“回车”键后,通过网络就可以连接到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5 - 登录网站:在综合业务平台左侧“网上报税”栏目中填写用户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报税主页面,进行报表填写。填写申报表:登录进入本系统后,在屏幕左侧会动态显示“本月应申报税种”、“尚未提交的报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申报栏。在“本月应申报税种”栏中,用户可以看到当月应该申报的税种报表,用户直接点击其中所列的报表名称即可进行申报表填写,完成填写的报表会自动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目中消失,并且出现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栏目中分别包括用户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务信息和其它税费报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6 - 具体操作方法(以营业税为例):1、单击主页面中左侧的“本月应申报报表”中“营业税” 的税种名称,在右侧就会出现此税种的报表。进入后,开始录入数据。2、选择您需要申报的“计税项目”,接着依此填写“本期项目收入”等数据。当用户的“计税项目”多于填写页面中的数目时(页面中默认有三个计税项目),单击“增加一行”,在新增加的行中继续录入数据。 3、当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系统将根据用户填写的数据自动计算出税金,这时画面上出现“税收通用缴款书”代表您的报表已保存成功。注:其它报表的填写流程与此类同,这里不再详述,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中“使用指南”版块里的相关说明。提交或删除已填写报表:填写完所有报表数据后,点击主页面左侧动态信息栏中的“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显示的报表名称,进入到提交页面。在此用户可以看到已经填写保存完毕,但还尚未进行提交申报的报表。查验报表是否正确,通过点击明细栏中的“查看”链接,可以清楚察看所填写报表的具体信息,如日期、类型、金额等。如果您在提交数据之前发现所填写的报表有误,请先在错误的报表前面的小方框中单击鼠标打上“√”标记,然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将错误报表删除,并重新填写。如果报表正确,请先在前面打上“√”标记,然后点击“提交- 7 - 选中的数据”,将报表从网上提交给地税局。然后进入到“数据查询”中查询您的报表是否提交成功。提交完报表1 分钟后在“数据查询”中的“税票信息查询”查询银行扣款反馈信息,如果提示转账成功便可到开户行领取税票。注:如果您所申报的报表是零申报,需进入到“数据查询” 中查询您的申报是否成功即可,无需查询税票信息。查询申报数据:查询报表请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再单击“申报数据查询”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此月份申报的报表结果,包括未提交和提交成功的报表。注:如果用户要查询当月报表内容时,无需修改日期直接点击“申报数据查询”即可。查询划款信息:查询税票转账信息与查询报表操作基本相同,请先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单击“税票信息查询” 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月份中报表的税票转账信息。注:零申报的税、费没有税票信息;如果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营改增》操作手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营改增》 操作手册 《适用于纳税人》 山东和华中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目录 1系统概述 (1) 1.1系统运行环境 (1) 1.2系统适用范围 (1) 2WEB申报方式优点 (1) 2.1统一模式 (1) 2.2互联网申报方式 (2) 2.3操作方便简单 (2) 2.4软件升级方便 (2) 3系统登录及公共操作说明 (3) 3.1系统登录 (3) 3.2确认信息 (5) 3.3公共操作说明 (6) 3.3.1功能描述 (6) 3.3.2操作说明 (6) 3.3.3必录项、非必录项、显示项 (8) 4增值税申报操作说明 (9) 4.1报表填写说明 (9) 4.2财务报表申报 (9) 4.2.12007版财务报表 (9) 4.2.22005财务报表的申报 (15) 4.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7) 4.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7) 4.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22) 4.3.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26) 4.3.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28) 4.3.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9) 4.3.6增值税补充申报表 (29) 4.3.7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30) 4.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1) 4.3.9运输发票 (32) 4.3.10增值税确认申报 (33) 4.3.11增值税作废申请 (33) 4.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申报 (35) 4.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5) 4.4.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6) 4.4.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7) 4.4.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判断及填表说明 (38) 4.4.5确认申报 (39) 5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40) 5.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40) 5.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42) 5.3确认申报 (42) 6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 (43) 6.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 (43) 6.2确认申报 (43)

青地税发[2008]10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00号 成文日期:2008年05月22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管理,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清算工作制度,明确清算岗责分工,清算审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将市局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清算条件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征收局、各分局和各县级市地税局。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 本办法所称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也可采取自行计算并申报的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认真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按规定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八条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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