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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课堂笔记(二)

第六章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其他有关法律。

(4)有关法律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6)国际条约、公约。

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审判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问是审判监督关系。

二、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有四种例外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四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KA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目前,我国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出现特殊情况,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f-0的管辖制度。

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1.回避的理由

包括: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和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④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⑤在本案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⑥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2.回避的审查、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3)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4)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三种类型: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任意性指定辩护。

第二,强制性指定辩护。

四、刑事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三)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唯一性。

(3)内容的人身性。

(4)目的的预防性。

(5)时间的临时性。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

一次拘传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5.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节立案、侦查和起诉

一、立案

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立案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

二、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8)通缉。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也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足以对案件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考生须注意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三类案件:①事实不清的案件;②证据不足的案件;③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起诉

根据起诉主体不同,起诉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类型。

四、刑事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制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力法执行。

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裁定的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3.缓刑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判决、裁定的执行

(1)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女口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3)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节刑事审判和执行

一、刑事审判

(一)刑事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刑事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3.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判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

(3)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刑事审判组织

1.独任制

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2.合议制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3.审判委员会

(三)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有无证据目录。

(3)有无证人名单。

(4)有无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四)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六节刑事审判和执行

一、刑事审判

(一)刑事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刑事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3.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判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

(3)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刑事审判组织

1.独任制

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2.合议制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3.审判委员会

(三)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有无证据目录。

(3)有无证人名单。

(4)有无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四)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七章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自然资源法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含义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计民生的基本保障。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含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体系

概括起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构成。首先是综合资源法。其次是资源行业法,再次是专项资源法,最后是资源保护法。

(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3)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资源的权属

1.自然资源所有权

我国自然资源法中所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基本有两类: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

(1)土地的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林权中的所有权。林权中的所有权有两个层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和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林木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国家、集体及单位、个人。

(3)草原的所有权。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水资源的所有权。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5)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同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6)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1)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取水权以及与水的利用有关的其他权益。

(2)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3)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

(4)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

(5)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狩猎权和驯养繁殖权。

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转让的自然资源权利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矿权和林权。

4.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补救和补偿

资源利用补偿不同于资源补救,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设立的依据不同。设立补救义务是基于资源损害和公共利益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资源;设立补偿义务的依据是个体利益的损害,其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第二,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补救义务的内容是补救资源,补偿义务的内容是补偿利益损失。第三,二者的履行原则不同,资源补救最终必须实际履行,不能以金钱内容替代;补偿义务则可以以金钱内容予以履行。

(二)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内容各不相同,但通常都要包括规划的现实基础,规划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和分期、分类目标及其分项指标,为实现目标而要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等。

2.自然资源调查

3.资源综合利用

4.自然资源许可

从实施管理的范围来看,自然资源许可证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权益

土地权益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土地的利用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土地的保护

土地的保护是指为了防止土地资源被荒废、破坏和污染,保护土地数量和质量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

(1)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4.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四、水法

(一)水法概述

水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防治水害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水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水资源,也包括经过开发利用的商品水和经过工程调节的供水。其中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不属于水法的调整范围。

(二)水法律制度

1.水权

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和取水权。

2.取水许可制度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呵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

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3.水费和水资源费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五、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勘探、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产资源法主要包括矿权、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利用、保护等内容。

(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1.矿权

矿权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森林法

(一)森林法概述

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保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巾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森林法律制度

1.林权

林权是指主体对一定森林或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统称为林权。林权主要有两种分类:按权益的客体分类的林权主要有森林权益、林地权益和林木权益。按权益的注体分类,林权主要有国家林权、单位林权、集体经济组织林权和个人林权。

2.林业规划、经营和保护

3.森林采伐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为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确定最高年采伐数额。

七、草原法

(一)草原法概述

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开发利用、保护和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草原权益、草原保护、草原建设、牧业管理等内容。

(二)草原法律制度

1.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草原所有权区分为国家草原所有权和集体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是草原和牧业经营方式的体现,按使用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又可分为国有草原使用权和集体草原使用权。

2.草原规划和建设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2)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3)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八、节约能源法

(一)节约能源法概述

《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二)节能管理

1.节能标准

节能标准分为强制性节能标准和推荐性节能标准两类。

2.淘汰制度

淘汰制度是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用能设备及产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名录,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制度。

3.认证制度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申请,经过取得认证资格的机构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用能产品,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该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实行自愿原则。

4.能源统计

(三)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1)工业节能。

(2)建筑节能。

(3)交通运输节能。

(4)公共机构节能。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6)农业和农村节能。

(四)节能技术进步

(五)激励措施

政府财政应当为节能活动提供专项资金。国家对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九、其他自然资源法

(一)渔业法

渔业法是调整渔业经济活动中有关渔业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与渔业发展有关的渔业资源的增值和保护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拯救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中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规定、建设、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没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3)公众参与原则。

(4)污染者付费(负担)原则。

(二)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中央一级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环境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专门性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限期治理制度。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一一种无过错责任。

(2)环境行政责任。

(3)环境刑事责任。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但是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该法。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4.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我国对大气污染的防治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法规、规章,构成完整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水污染防治法

六、其他环境保护法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八章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1)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

(2)社会保障的内容是由政府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3)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从业人员和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体系

第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

第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四,社会互助法律制度。

第五,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障措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则。

(3)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二节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性质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

(二)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属于社会法范畴。

(三)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四)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金支付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

(五)管理体制不同

(六)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七)经营主体和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为主体。

二、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基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征缴,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开支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费则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交纳的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二者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三、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第三条保障线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

(3)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障

(五)运动员的社会保障

四、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所有企业职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3.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老人”、“中人”、“新人”制度。

第二,关于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新制度。

第三,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制度。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被保险人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参保手续。这是领取基本养老金最起码的条件。

被保险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五、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广泛性。

(2)医疗机会和待遇的均等性。

(3)医疗保险目的的专一性。

(4)医疗保险的强制性。

(5)医疗保险的福利性。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享受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一,城镇居民。

第二,在校大学生。

第三,优抚对象。

2.医疗保险的给付项目种类

包括医疗服务、医疗期限和报销的待遇标准。

3.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从保障基金中开支;另一种是医疗保险费通过税收率解决。医疗保险费的管理是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使用、运营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工作的总称。

六、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就是对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愿望的社会成员,当其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经济收入中断,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针对的劳动风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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