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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

四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

记者证。

第十二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

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三章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二十一条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销毁。

第二十四条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作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临时采访证件的发放范围必须为新闻记者证的合法持有人,并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三十三条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

采访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部分医学类非法期刊 3

部分医学类非法期刊 经有关部门认定,以下医药学报刊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属于非法刊物。其中有些假冒其他杂志的刊名、刊号,有些从未出版过,而是假借某些杂志的名义乱发各种信函,骗取钱财,请各位医护人员留意,切勿上当。(资料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1. 健康指南(CN45―0056) 2. 美国中华护理 3. 医学学报(只有国际刊号) 4. 中国医药(ISSN1608―3776) 5. 中国医药保健(ISSN1810―363X) 6. 中华护理月刊(CN10―4392/H) 7. 中华临床护理学杂志(CN39―7679/R) 8. 中华临床内科月刊(CN16―1680) 9. 中华临床医药卫生杂志(CN(HK)03―4360/R) 10. 中华临床杂志(CN98―0147/HK) 11. 中华临床综合医学研究杂志(CN10―4803/H) 12. 中华实用医药卫生(CN98―4400/R) 13.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ISSN1609―6614 CN98―0699/R) 14. 中华实用中西医药杂志(CN(HK)39―7718/R) 15. 中华素质教育杂志(CN(HK)67―4359/R,CN98―4359/G4) 16. 中华现代儿科学杂志(ISSN1681―5459 CN98-0712/R) 17. 中华现代耳鼻喉杂志(ISSN1681―5823 CN98-1082/R) 18. 中华现代妇产科学杂志(ISSN1681―2654 CN98-0313/R) 19. 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ISSN1681―5122 CN98-0527/R) 20. 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ISSN1726-7587 CN98-2061/R) 21. 中华现代临床医药杂志(ISSN1606―4666 CN01-4097/R) 22. 中华现代内科学杂志(ISSN1681―6676 CN98-0323/R) 23. 中华现代皮肤科学杂志(ISSN1681―4215 CN98-0016/R) 24. 中华现代全科(CN29-3227/R) 25. 中华现代全科医学杂志(ISSN1680―6344 CN29-3227/R) 26. 中华现代眼科学杂志(ISSN1681―6412 CN98-0605/R) 27. 中华现代医学研究(CN(HK)03-206/R) 28. 中华现代医药(ISSN1681―5572 CN98-0072/HK) 29.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ISSN1728-399 CN98-1199/R) 30. 中华现代中西医杂志(ISSN1726-6424 CN98-2050/R) 31. 中华医疗卫生(CN43-7760HK/R)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教育类刊物一览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教育类刊物一览表- --转 如何判断教育教学刊物是否正规(2009-06-23 10:23:40) 教育分类:音教文章近年来,在审核科研论文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盗版印刷的CN刊物、假冒CN 刊号等类型的非法出版物,以及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非国内正式出版物,这些现象对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广大教师反响强烈。为了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使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工作能够健康、顺利发展,现将经新闻出版部门和有关单位查实的部分非法刊物及其刊号以及如何判断这类文章公示在校园网上。凡刊登在非法出版刊物上和非正刊上的论文,不得作为科研成果考核和津贴计算及参加职称评定等参评论文。提请教职工在发表论文时谨慎选择。 一、目前出现在校园内的这些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基本上都具有如下特征: 1、报刊的“名头”都很大,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诱惑性。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什么“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学术期刊”“××××××统计源期刊”,等等。对不了解情况的人,光看这套包装就十分引人,这也是第一线教师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2、这些报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一般这类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其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缺少刊号常识的第一线教师,很容易将它与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混淆。 3、这类报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因此,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查不到他们的任何信息。由于这样的原因,这些非法出版物对广大第一线教师来说,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也有少数蹩脚的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有时会自欺欺人地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只要稍微注意就会发现,

如何辨别非法期刊(同名24487)

如何识别非法医学期刊 上海中医药杂志社白玉金 近几年,一些假冒国内刊号或利用境外刊号在境内非法设立编辑部、记者站或办事处进行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非法刊物日益增多,不法分子大肆收取版面费或广告费骗取钱财的现象也更加猖獗。这些非法出版活动不仅破坏了出版管理制度,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而且误导和欺骗社会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造成学术滑坡、学术泡沫的罪魁祸首。这些违法报刊,有的是假冒国内报刊刊号出版发行,有的是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发行的期刊,有的是由外国驻华机构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编印散发,有的一个刊号出版多个地方版本,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报刊的业务或异地设立编辑出版机构并转让出版单位名称及刊号。更有甚者,有些非法报刊还刊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社会各界对这类非法出版活动深恶痛绝,强烈要求严查彻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年来针对非法期刊,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截止目前已经公布四批共 169 种被取缔的非法报刊名单,其中医学类30余种(详见附录)。 一、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的刊号标著 “国内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 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一个号对应一种连续出版物。目前对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报刊,仅以“CN 号”来判定其是否为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读者或作者可以依据“C N 号”的结构、格式,对“CN 号”的真伪作一些初步判断。“CN 号”由字母“CN”和 6 位数字及分类号组成,标准格式是:CN XX-XXXX。其中, CN 为中国的国名代码,前 2 位数字为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 4 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其中报纸的顺序号从 0001 至 0999 ;期刊的序号从 1000 至 5999 。分类号与刊号用“/”隔开,我国的报纸暂无分类号,期刊的分类法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 4 版)》的基本大类划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区号为: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 15-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 31-上海市 32-江苏省 33-浙江省34-安徽省 35-福建省 36-江西37-山东省41-河南省 42-湖北省43-湖南省 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 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 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 61-陕西省62-甘肃省 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生态环境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截至2019.9)8页

表1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领域部门规章 1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1989年7月10日2010 年 12 月22日经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修改。 2 汽车排气污染 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1990年8月15日2010 年 12 月22日经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修改。 3 防止多氯联苯 电力装置及其 废物污染环境 的规定 (91)环管字第050号1991年1月22日 4 国家环境保护 局环境保护科 学技术研究成 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7号 1992年2月20日 5 防治尾矿污染 环境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 1992年8月17日1999年7月12日经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第 6号修正,2010 年12月22日经环境保 护部令第16号修改。 6 化学品首次进 口及有毒化学 品进出口环境 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1994年3月16日经2007年10月08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41号令修改。 7 环境保护法规 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号 1998年12月8日 8 环境标准管理 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 1999年4月1日 9 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1999年6月23日 10 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管理办 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8号 1999年12月10日2010 年 12 月22日经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修改。 11 环境影响评价 审查专家库管 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6号 2003年8月20日 12 专项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8号 2003年10月8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教育类刊物一览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教育类刊物一览表---转 如何判断教育教学刊物是否正规(2009-06-23 10:23:40) 教育分类:音教文章近年来,在审核科研论文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盗版印刷的CN刊物、假冒CN刊号等类型的非法出版物,以及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非国内正式出版物,这些现象对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广大教师反响强烈。为了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使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工作能够健康、顺利发展,现将经新闻出版部门和有关单位查实的部分非法刊物及其刊号以及如何判断这类文章公示在校园网上。凡刊登在非法出版刊物上和非正刊上的论文,不得作为科研成果考核和津贴计算及参加职称评定等参评论文。提请教职工在发表论文时谨慎选择。 一、目前出现在校园内的这些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基本上都具有如下特征: 1、报刊的“名头”都很大,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诱惑性。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什么“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学术期刊”“××××××统计源期刊”,等等。对不了解情况的人,光看这套包装就十分引人,这也是第一线教师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2、这些报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一般这类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其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缺少刊号常识的第一线教师,很容易将它与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混淆。 3、这类报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因此,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查不到他们的任何信息。由于这样的原因,这些非法出版物对广大第一线教师来说,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也有少数蹩脚的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有时会自欺欺人地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只要稍微注意就会发现,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与其它国家正式出版物相同。所以,识别这类非法出版物并不困难。 4、大多数非法出版发行的教育类期刊,社址或编辑部地址都在香港、深圳、北京、广州等大城市,通联地址一般只注明“××信箱”、“××大厦××室”或“××楼××座”,也常常在异地设办事机构。所以,“社址”“编辑部地址”与“办事机构”分离,是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5、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出版物同名现象很多。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三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两家。可以肯定,他们不会是在一家机构注册。当

哪些刊物是非法教育期刊

哪些刊物是非法教育期刊 晋职称,发论文.老师们如何避免受骗上当? 第一,查询该刊物是否有邮发代号,从邮局是否可以订阅的到,假刊基本上是不会在邮局发行的。 第二,拨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电话65212787,根据刊号,确定该刊号的主办单位,找到刊物主办单位后,查询该刊物编辑部电话,落实你要查证的问题。 第三,注意区分增刊,专刊与杂志正刊的差别。一般可以通过在刊物主管部门处问询到的杂志编辑部电话问询,在某期,某版,是否有某篇文章。另外,从名称也可以判断,如《XX X》杂志的“教研版”、“教师版”、“理论版”等。像这样的要么是杂志社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而出的增刊,专刊。要么就是非法出版物。这些非法刊物的地址一般都是**市***信箱。 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单位曝光的非法教育期刊目录(部分) 1 中华教育杂志ISSN1684-0445 2 中国当代教育杂志ISSN1682-7317、CN(HK)NR4069/194/01 3 中华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杂志ISSN1728-7502、CN16-1690/NR 4 中国教育理论杂志ISSN1683-3767、CN(HK)NR4137/53/02 5 中国教育教学研究杂志ISSN1726-3018、CN18-4258/H、CN35-1239HK/G、CN-4258/H 6 中国教育ISSN1681-1615、CN?NR37-02 7 中国现代教育杂志ISSN1682-2706、CN35-3917HK/G 8 中国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ISSN1728-3531、CN03-3569/G?HK 9 中国教育改革与研究ISSN1727-5121、CN(H)39-7869/G 10 教学纵横ISSN1683-514X、CN(HK)NR4159/87/02 11 当代教育ISSN1607-2065、CN(HK)NR4064/190/01 12 中华教育教学实践ISSN1726-6416、CN03-4383/HK 13 当代素质教育ISSN1726-765X、CN03-3313/G?HK 14 中国教育研究ISSN1727-0405,CN39-7848/G4,CNHK0315,CN43-8319H/G、CN98-0315/G4、CN98-0315/R 15 中国新教育ISSN1727/7167、NR4332/56/03、CN(HK)NR4332/56/03 16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杂志ISSN1729-5726、CN13-9232/G4 17 中国新世纪教育ISSN1684-8606、CN39-7618/G 18 中国教育探索ISSN1009-5071、CN11-4461/I 19 中国教育论坛ISSN1684-9566、CN42-0138/H 20 教育界CN79-1229/Z 21 全国教育优秀论文摘CN-1035R、CN26-1035/I4、CN26-1035R 22 亚洲教育CN(HK)NR4251/02、CN(HK)4251/171/02 23 中国现代教育论坛ISSN1727-4141、CN39-7859HK/G 24 教育科研论坛ISSN1728-8169、CN.NR 183/03 25 中国科学教育研究杂志CN38-3153HK/G 26 教育管理与科研ISSN1682-783X、CN142-03/G4 27 中华素质教育杂志CN(HK)67-4359/R、CN98-4359/G4 28 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ISSN1684-288X、CN(HK)NR4180/105/02 29 中国现代教育研究CN56-082HK、CN65-082HK 30 中国教育纵横杂志CN(HK)NR4159/87/02 31 中华百年教育CN98-1031/G4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已确认的非法刊物

新闻出版总署已确认的非法刊物 序号刊名刊号主办主管发行单位认定原因认定单位 1 WTO与中国 ISSN1684-2170、CN62-4342/H WTO与中国杂志社已被取缔的非法刊物新闻出版总署 2 百姓与法制 ISSN1728-870 3 中国国际新闻出版社主办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3 成功教育 ISSN1609-9257 CN(HK)-4188 中华成功教育研究会、中华教育发展基金会主办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4 诚信山西 ISSN1682-119XZs 《中国经济论坛》杂志社出版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5 触动 ISSN1810-1216、CN03-0127/H 中国新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6 创业中国 ISSN1729-1283 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7 当代教师 CN(HK)25/11/03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8 当代教育 ISSN1607-2065、CN(HK)NR 4064/190/01 香港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办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9 当代南方教育论坛 CN35-1515HK/G CNHK0315 CN35-1515HK/GJ CN43-8319H/G CN98-0315/G4 CN98-0315/R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10 当代市长 ISSN1681-6609 《当代市长》杂志社、中国新闻出版社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11当代素质教育 ISSN1726-765X、CN03-3313/G 中华素质教育研究会主办、当代素质教育杂志社编辑出版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12 电气 &智能建筑 ISSN1609-0403 通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电气 &智能建筑》杂志社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13 电气设计与设备 ISSN1727-8171 《电气设计与设备》杂志社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14 电气世界 ISSN1684-9191 《电气世界》杂志社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15 法制新闻 ISSN1727-0960 中国新闻出版社主办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16 防雷 ISSN1684-484X 防雷杂志社已被取缔的非法刊物新闻出版总署 17 防雷世界 ISSN1727-5415 世界防雷国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已被取缔的非法刊物新闻出版总署 18 国际电子商讯 ISSN1683-5468 香港环球资源出版社已被取缔的非法刊物新闻出版总署 19 环球消防 ISSN1726-8869 香港新闻出版社出版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20 建筑电气资讯 ISSN1606-9668 国际建协出版有限公司《建筑电气资讯》杂志社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21 健康指南 CN45-0056 人民保健报社主办假冒正式刊物和合法出版单位,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22 教学理论与方法 CN23-1240/N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3 教学纵横 ISSN1683-514X、CN(HK)NR4159/87/02 当代科技文化期刊出版发行有限公司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新闻出版总署 24 教育管理与科研 CN142-03/G4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5 教育界 CN79-1229/Z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6 教育科技探索与实践 CN(HK)-NR4352/46/03 CN(HK)4251/171/02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7 教育科研论坛 CN.NR 183/03 香港教育出版社出版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协会主办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8 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 CN(HK)NR4180/105/02 香港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办广东省新闻出版局29 教育论坛月刊 ISSN1728-077X CN(HK)NR4432/143/03 香港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泰国华文民校协会新加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2018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方法

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方法 针对于期刊真伪问题,之前我们已经撰写了文章《如何发表论文才能避免上当受骗》、《职称论文发表全攻略》等文章,但是很多作者还是总是咨询期刊查询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在这里给大家说明一下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的方法。 首先,通过在百度里搜索“新闻出版总署”,打开新闻出版总署的网站,在打开的页面中我们可以看到左右两侧各有两个版块:“新闻出版政务信息”、“广播影视政务信息”,点击“新闻出版政务信息”,这时候会打开一个新的页面,在新的页面中下拉右侧的页面滚动条到底,拉到页面最末尾,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在页面的底侧有一条栏目“便民查询”,“便民查询”下面有一些列小的选项,比如“新闻出版机构查询”、“记者证查询”、“新闻报刊违规记录”、“设备入网认证查询”、“标准信息查询”等,点击“新闻出版机构查询”,这样又弹出一个新的页面,在新的页面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排选项:“图书出版单位查询”、“报纸/报社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根据个人查询需求选择相应的查询选项,比如查询报纸就点“报纸/报社查询”进行查询,如果查询期刊,就点“期刊/期刊社查询”。我们举例查询期刊《教育研究》,那么我们点击“期刊/期刊社查询”,这样会弹出一个新的页面,在新的页面中,我们在媒体名称一栏中输入“教育研究”(注意,这里只输入名字即可,不要携带书名号以及引号),然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这样我们就会看到具体的期刊信息。如果不是网站故障或者查询方式不对,在正确查询方式下击查询之后,页面显示“暂无数据库”,则表明期刊并无在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则为非法期刊。好了,先说到这里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通过输入3个w点lunwentaotao点卡姆找到我们或者加我们的企鹅号652431670让我们来为你答疑解惑。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五)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六)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不合法及学术水平低的期刊

关于高校职称评审有关学术刊物的通报

各高等学校人事处: 从2009年起,在每年职称评审结束以后,我们都根据专家意见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公布一批因论文学术水平低、论文发表的刊物不是学术性、专业性刊物而评审未通过的刊物名单,明确告知参评人员今后不要在这些刊物上发论文,引导教师和教辅人员在本专业学术性刊物上发论文,通过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广大教师和教辅人员的学术水平。实践表明,这种办法收到了很好效果,准备晋升职务的教师会在投稿时正确选择刊物,知道哪些是专业性不强、非学术性刊物。评委普遍反映,现在参评者提供的论文发表的刊物普遍为专业学术性期刊,非学术性专业性刊物从数量上明显减少,论文质量总体比过去显著提高。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教师和教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术水平,提高评审质量,我们根据当前的评审情况和专家意见,对职称评审中发现的刊物问题做了统计分析,有以下五种情况(见附件),现通报给你们,请及时传达给教师和教辅人员,指导教师和教辅人员不要再往这些刊物上发论文。否则,在这些刊物发论文既浪费精力财力又影响正常晋升。 第一类:《中国教育导刊》等7种属于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注册的非法刊物。这类刊物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刊号和编辑部地址都是虚构的,一般只接受电子邮件投稿,而且和中国知网、维普、万方等国内知名网站合作,在这些网站可以检索到该类刊物和论文。 另据2012年1月19国家新闻出版署通报,《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因在2010至当前与多家文化及广告类公司出租《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名称并收取管理费,被吊销《中国城市经济》期刊出版许可证(见光明日报2012年1月20日3版)。因此,请告知教师不要在此刊投稿。 第二类:当前仍把论文发在2010、2009年已公布的不认可刊物上。如《科技创新导报》等早在2009年即列入71种刊物中。因此,希望拟晋升职称的教师在投稿前向学校人事部门查询历年公布的不认可刊物目录,不要再在此类刊物投稿。 第三类:25种专业性、学术性不强刊物,属于当前评审中专家不认可刊物,是当前新出现的,请大家注意。 第四类:属于专刊。我们早在2008年的文件中就明确宣布:从2009年起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发表在增刊(专刊)上的论文不算,但现在还是有人把论文发在学报的专刊上。所以一定要审清学报的正刊和专刊。一般高校的学报都分为社会科学版和自然科学版两个版,除此之外的所谓高等教育版、科学教育版都是专刊类的,切记。 一、下列8种刊物属于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注册的非法刊物 序号刊物名称刊期国内刊号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编辑部地址备注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部令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国内非法学术期刊大曝光

国内非法学术期刊大曝光 1.中国教育CN. NR37—02 2.中华教育与教学杂志CN03—4383/HK 3.中国教育理论杂志CN(HK)NR4137/53/02 4.当代教育杂志CN(HK)NR4064/190/01 5.中华教育杂志(HK)NR4176/100/02 6.教育新导向CN23--1340/GD 7.当代素质教育 8.教育导刊CN03-3313/G 9.教学理论与方法CN23-1240/N 10.中国教育改革与研究杂志CN(H39)—7869 / G 11.中国教学纵横杂志CN(HK)NR4159/87 /02 12.中华现代教育杂志CN35—3917 HK /G 13.航空教育ISSN1005-8176 14.中国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CN03—3569/G·HKCN11—2548/G4 15.引进与咨询CN35—1076/F 16.素质教育论坛专辑 17.改革与创新CN35—0053 18.教育教学研究论CN11—1038/F 19.教学月刊CN33—1279/G4 20.教育教学研究CN22—1339 21.现代教育科学CN22—1173部分版本 22.中国教育研究与实践CN-HK-4311 23.继续教育研究CN23—1470/G4部分版本 24.教育科技探索与实践CN(HK)-NR4352/46/03 25.教育界CN79-1229/Z 26.双语学习ISSN1671-6280 27.中国教育教学研究杂志CN18-4258/H 28.全国教育优秀论文摘CN-1035R CN26-1035/I4 CN26-1035R 29.中国教育(高教版)CN.NR37-02 30.亚洲教育CN(HK)NR4251/02 CN(HK)4251/171/02 31.当代教师CN(HK)25/11/03 32.中国现代教育论坛CN39-7859HK/G 33.教育新发展CN(HK)NR 184/02 34.中国新教育CN(HK)NR4332/56/03 35.教育科研论坛CN.NR 183/03 36.中国教育改革与研究CN.H39-7869/G CN(H)39-7869/G 37.中国当代教育研究CN38-3150HK/G, CN03-1202, CN03-1202/G, CN03-1202/HK 38.中国科学教育研究杂志CN38-3153HK/G 39.中华创新教育CN98-4362/G4 40.中国当代教育杂志CN(HK)NR4069/194/01

中学文化夫妻非法办学术期刊 诈骗版面费上千万

中学文化夫妻非法办学术期刊诈骗版面费上千万 2012年11月08日 07:30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1人参与00条评论0符某夫妇利用非法创办的20多种学术期刊,诱骗两万多名投稿者交纳版面费逾1000 万元——曾经轰动全国的海南特大非法学术期刊诈骗案近日有果。 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分别判处郭某、符某倩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3年8月,符某夫妇成立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期刊经营活动,通过假冒、伪造国内各省市刊号,7年来利用只有中学文化程度的员工组成“审稿编辑部”,编印了《中华医学护理杂志》、《中国教育教学杂志》等20多种非法学术期刊。还设立数十个网站发布征稿信息,诱骗全国20多个省区市需要晋升职称的人向其投稿。 2011年2月,海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根据举报,联合海口警方历时4个多月,一举将该起特大非法学术期刊诈骗案侦破,查获非法期刊24种两万余册、假公章93枚,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据统计,受害人达两万多人,涉案金额1060余万元。该案被列为2011年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之一。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个部门,了解到这起非法出版期刊案以及符某夫妇发家和诈骗的详情。 非法期刊诱骗作者投稿 出生在海南西部山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的符某和丈夫郭某,大学毕业后回到海口找工作并结婚。夫妻二人为了有房有车,奋斗一段时间后效果不佳。一个偶然的机会,改变了他们拮据的生活。 2003年5月,符某通过亲戚获知伯父符某农(已死亡)在香港有一份产业,操作起来收入很可观,即通过出版期刊发论文收取版面费。随后,她带着丈夫郭某来到香港考察。

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单位现在曝光的非法期刊目录一览

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单位现在曝光的非法期刊目录一览(部分) 时间:2012-07-13 19:03来源:我的博客作者:CC先生郑州律师 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单位现在曝光的非法期刊目录一览(部分) 序号刊名刊号 1人民权益报ISSN1728-7383 2中国法制报ISSN1810-1720 3中国模具报ISSN1683-0717 4中华教育杂志ISSN1684-0445 5中国当代教育杂志ISSN1682-7317,CN(HK)NR4069/194/01 6中华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杂志ISSN1728-7502,CN16-1690/NR 7中国教育理论杂志ISSN1683-3767,CN(HK)NR4137/53/02 8中国教育教学研究杂志 ISSN1726-3018,CN18-4258/H,CN35-1239HK/G,CN-4258/H 9中国教育ISSN1681-1615,CN·NR37-02 10中国现代教育杂志ISSN1682-2706,CN35-3917HK/G 11中国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ISSN1728-3531,CN03-3569/G·HK 12中国教育改革与研究ISSN1727-5121,CN(H)39-7869/G 13教学纵横ISSN1683-514X,CN(HK)NR4159/87/02 14当代教育ISSN1607-2065,CN(HK)NR4064/190/01 15中华教育教学实践ISSN1726-6416,CN03-4383/HK 16当代素质教育ISSN1726-765X,CN03-3313/G·HK 17中国教育研究 ISSN1727-0405,CN39-7848/G4,CNHK0315,CN43-8319H/G,CN98-0315/G4,CN98-03 15/R 18中国新教育ISSN1727/7167,NR4332/56/03,CN(HK)NR4332/56/03 19中国高等教育研究杂志ISSN1729-5726,CN13-9232/G4 20中国新世纪教育ISSN1684-8606,CN39-7618/G 21中国教育探索ISSN1009-5071,CN11-4461/I 22中华现代医药ISSN1681-5572,CN98-0072/HK 23中华医学教育与实践ISSN1726-1899,CN(HK)39-7818/R 24中华医学教学与临床ISSN1608-6716,CN19-2216/HK 25中华现代全科医学杂志ISSN1680-6344,CN29-3227/R 26中华现代临床医药杂志ISSN1606-4666,CN01-4097/R 27中华医药研究与创新ISSN1680-9343,CN31-3927/R 28中国医药保健ISSN1810-363X 29中国医药ISSN1608-3776 30世界医学论坛ISSN1726-295X 31建筑电气资讯ISSN1606-9668 32中国电气ISSN1811-4709 33电气设计与设备ISSN1727-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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