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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22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2-20××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年××月××日

前言

2016年8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移动容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制定形成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6年8月23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编制工作组会议,讨论《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编制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了各章节编制小组成员以及主要编制者,明确了编制工作进度时间表,同时讨论通过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大纲。起草工作组和各章节编制小组在苏州、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就总则、设计、制造、定期检验、安全附件以及规程附件的专项要求等召开多次研讨会,征求国内主要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

2017年10月26日,编制工作组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讨论,并且就初稿各个章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各章节编制小组在上海、北京等地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中有关“使用管理”、“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和“定期检验”等内容进行讨论与修改。

2018年7月9日,编制工作组在安徽池州召开了第三次工作组会议,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的所有章节,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的关技术和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9年2月26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就部分专家和企业对《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与修改。2019年6月,经编制工作组努力,形成了《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月特种设备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设局×××函[2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19年?月,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大移动容规》送审稿。

2019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委员会审议,编制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了《大移动容规》报批稿。

2019年××月,《大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

2019年××月××日,《大移动容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如下:

1.以原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整合并理顺逻辑关系。

2.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制定形成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3.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调整安全技术规范在各个环节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4.《大移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在充分与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如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铁路局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与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

5.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移动容规》(2011版)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以及《移动容规》(2011版)宣贯、实施中反应出来的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条款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增补或者调整相应的规定。

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介质主要是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为了防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运输使用过程中,由于其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同时也是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适应与国际市场的交流需求,适当提高《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与国际规范的相应规定等效或者接轨,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危害性的确定原则等。

7.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分章、分节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责任边界尽可能清晰,并且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

8.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及其物流模式快速发展的多样性特点,在保障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本着降低使用单位物流成本、加快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营周转时间的原则,调整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管理模式和检验周期。

9.解决《大移动容规》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与《大移容规》的协调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内容上的协调问题。有关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检验试验和型式试验等技术要求,尽可能直接引用《大移动容规》的协调标准和有关移

动式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再对技术细节等内容进行重复规定。

目录

1 总则 (1)

2 材料 (4)

3 设计 (9)

4 制造 (29)

5 监督检验 (45)

6 使用管理 (57)

7 充装 (70)

8 改造与修理 (74)

9 定期检验 (77)

10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 (100)

11 附则 (109)

附件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11)

附件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13)

附件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15)

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17)

附件E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23)

附件F 特殊介质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29)

附件G 型式试验 (131)

附件H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136)

附表h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137)

附件J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电子铭牌 (149)

附件K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160)

附件L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162)

附件M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63)

附件N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164)

附件P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67)

附件Q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170)

附件R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申请书 (172)

附件S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75)

附件T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177)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78)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含义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注1-3)及其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和管理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注1-3:走行装置,是指支撑罐体或者气瓶并且担负车辆走行任务的零部件总成,其设计、制造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本规程所指走行装置除注明外,是铁路罐车走行装置、汽车罐车和长管拖车的底盘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等装置的统称。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注1-4);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的(注1-5);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45m3,气瓶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15m3的(注

1-6);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7)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8)液体的(注1-9)。

注1-4: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厂)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5:罐体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

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6:罐体容积,是指单个罐体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罐体内部内件的体积;气瓶公称容积,是指单个气瓶的水容积,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确定。

注1-7: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包装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所有气体;

(2)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可分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气体)、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高于65℃的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包装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

注1-8: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罐体内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同时满足本规程1.3.1中(1)、(2)、(3)项要求的,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9: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和

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符合本规程以及本规程以下附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符合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10),还应当符合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1)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符合附件E的规定;

(6)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充装特殊介质的罐体,还应当符合附件F的规定。

注1-10: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统称。

注1-11: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统称。

1.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

(3)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罐体与大气连通的,在

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

1.5.1 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以及仪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罐体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气瓶开孔部分的端塞;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接管、管座、凸缘、法兰、法兰盖板,以及与罐体上凸缘、法兰等直接连接用的M16以上(含M16)的螺栓(柱)等。

1.5.2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直接连接的管子和管件。

1.5.3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罐体或者气瓶,以及管路上的超压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阻火装置,以及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连接的导静电装置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罐体或者气瓶,以及管路上的压力、液位、温度、真空度等测量装置。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罐体或者气瓶的液相、气相管路中用于充装与卸载用的阀门等。

1.6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3)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结果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1.8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12)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协调标准;本规程协调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2) GB/T 199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3) NB/T 47057《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4) NB/T 47058《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5) NB/T 47059《冷冻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 NB/T 47064《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7) NB/T 470××《长管拖车》(报批中);

(8) NB/T 470××《管束式集装箱》(报批中)。

本规程中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为本规程的引用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

注1-12:本规程协调标准或者引用标准,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9 监督管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要求的信息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材料

2.1 材料通用要求

2.1.1基本要求

(1)罐体、管路等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以及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等;

(2)罐体、管路等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罐体、管路等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

厂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罐体、管路等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有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或者标签,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或者标签的内容至少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以及材料的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和材料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项目;

(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管路等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管路用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1.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移动式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是境外已有的,在相似工作条件下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和方向,以及冲击吸收能量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境外牌号材料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满足本规程2.1.1的要求;

(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罐体和管路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核查,并且对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核查和复验结果实测值符合本规程以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焊接结构罐体受压元件以及管路材料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罐体主要受压元件中,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或者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后,方可允许投入使用。

2.1.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满足本规程2.1.2.1的各项要求,并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2.1.2.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选用境外牌号材料时,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满足本规程2.1.2.1

的各项要求。

2.1.3新材料的使用

2.1.

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后,方可投入使用。

2.1.

3.2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钢材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用于制造罐体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或者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后,方可投入使用。

2.1.4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保证所使用的罐体、管路等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货检验时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核查材料标志标识等是否与本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致;对于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有怀疑的罐体以及管路的压元件的材料,应当进行复验,确认符合本规程、设计文件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用于罐体以及管路受压元件的材料,在投入使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2.1.5 材料代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对罐体以及管路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出详细记录。

2.2 钢材技术要求

2.2.1 熔炼方法

罐体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以及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2.2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2.2.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磷(P)、硫(S)的含量,C≤0.250%、P≤0.035%、S≤0.035%。

2.2.2.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2.2.3力学性能

2.2.

3.1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板,其力学性能中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材料质量证明书中,常温下的屈服强度(R el)或者0.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 p0.2)与抗拉强度之比不大于0.85;

(2)常温下屈服强度标准值(R el)或者0.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 p0.2)标准值不大

于460MPa、抗拉强度上限标准值(R m )不大于725MPa。

2.2.

3.2冲击吸收能量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在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夏比V型缺口试样冲击吸收能量(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吸收能量(注2-1)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是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或者5.0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吸收能量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指标的75%或者50%;

(4)钢材标准中冲击吸收能量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2.

3.3断后伸长率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板,其力学性能中断后伸长率(A)除不小于10000 /R m (%)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 m )大于540MPa的,其断后伸长率(A)不小于17%;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 m )小于或者等于540MPa的,其断后伸长率(A)不小于20%。

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2部分:奥氏体钢》的规定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的规定。

2.2.4 钢板超声检测

2.2.4.1 检测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板,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

(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为剧毒以及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3)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2.4.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NB/T 47013.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的规定,合格标准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本规程2.2.4.1第(1)~(2)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

(2)符合本规程2.2.4.1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

2.3 钢锻件技术要求

罐体或者管件用钢锻件应当符合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

以下钢锻件的合格级别不得低于Ⅲ级:

(1)与充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罐体用钢锻件;

(2)与充装介质接触的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或者气瓶用钢锻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钢锻件,合格级别不得低于Ⅱ级。

2.4 管路用材技术要求

管子和管件用材除符合以下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1)管子允许使用条件满足GB/T 150.2《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的要求;

(2)管件采用钢锻件时,满足本规程2.3的要求。

2.5 焊接材料技术要求

(1)用于制造罐体以及管路等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力学性能中抗拉强度满足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冲击吸收能量符合本规程表2-1的规定;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接材料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清晰、牢固的标志;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6隔热材料技术要求

隔热材料(包括堆积绝热材料)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罐体和管路等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事故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

(2)具有良好的隔热、阻燃性能。

3 设计

3.1 通用要求

3.1.1设计单位许可资质与责任

(1)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由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能力并且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或者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为整体设计,设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负责;

(3)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设计单位,可以不取得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许可资质;

(4)总体采用分析设计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除具有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许可资质外,还应当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许可资质;

(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规范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设计文件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其比照表;

(6)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符合本规程3.1.4.1要求的设计文件。

3.1.2 设计专用章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罐体图上,应当加盖设计专用章(复印章无效),已经加盖竣工图章的设计图样不得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中至少包括设计单位名称、相应资质证书编号,以及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名称等内容。

3.1.3设计条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移动式压力

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

(2)工作条件,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装卸压力、装卸条件、装卸方式、充装频率(次/年),以及可能的附加载荷等;

(3)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称和品种、类别和项别、危害性(含危险性,以下统称危害性)、组分、有害杂质含量,以及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等;

(4)罐体容积或者气瓶容积(单瓶容积、总容积);

(5)预期使用年限;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1.4 设计文件

3.1.

4.1 设计文件内容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3.1.

4.1.1 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委托方提出的设计条件或者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设计条件;

(2)设计、制造规范,以及产品标准的选择依据;

(3)充装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称和品种、类别和项别、物理化学性质、危害性、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以及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等;

(4)罐体设计参数,主要包括安全系数与许用应力、设计温度、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设计压力,以及等效压力、计算压力、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最大允许充装量、最小厚度、设计厚度、最小成形厚度等参数的确定依据;

(5)移动式压力容器主要设计结构、几何尺寸的确定依据;

(6)罐体受压元件材料,包括主要受压元件用板材、锻件、管子、管件等的选用说明;

(7)真空绝热罐体的绝热方式、绝热材料、真空性能和绝热性能指标,以及夹层

吸附剂的选用说明;

(8)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连接方式,以及数量等的选用说明;

(9)走行装置(或者框架、角件等)的选用说明或者制造要求。

3.1.

4.1.2 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环节中的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要求;

(2)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工作条件下,其使用、装卸、运输、改造与修理、定期检验,以及可预见事故工况下的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要求等。

3.1.

4.1.3 设计计算书

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罐体或者气瓶强度计算;

(2)罐体或者气瓶容积计算;

(3)罐体或者气瓶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计算;

(4)罐体或者气瓶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

(5)需要时还应当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强度应力分析计算、罐体内外支撑件结构强度计算、罐车轴荷分配计算、罐车稳定性计算,以及真空绝热罐体的热力学、静态蒸发率和维持时间计算或者罐式集装箱允许堆码质量计算等。

3.1.

4.1.4设计图样

设计图样至少包括总图、罐体图(或者气瓶图)、管路系统图以及必要的零部件图等。

3.1.

4.1.5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2)适用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称和品种、类别和项别、危害性等;

(3)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以及连接方式;

(4)罐体或者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5)操作使用说明;

(6)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性说明等。

3.1.

4.2 设计文件的审批与签署

(1)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总图和罐体图,至少进行设计、校核、审核、批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4级签署;

(2)管路系统图总图、罐体主要受压元件设计零部件图,至少进行设计、校核、

审核3级签署;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设计零部件图,至少进行设计、校核2级签署。

3.1.

4.3保存期限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其设计使用年限。

3.1.

4.4 总图、罐体图与管路系统图

3.1.

4.4.1总图的主要内容

总图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设计、制造应当遵循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

(3)适用的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

(4)主要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等;

(5)主要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设计压力、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等;

(6)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称和品种、类别和项别、危害性,以及应当符合的介质标准,需要时还应当注明介质的质量等级或者质量指标、组分、有害杂质含量等;

(7)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总重、自重、罐体容积或者气瓶总容积、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8)罐体或者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9)特殊制造要求,如罐体内气体含氧量、露点等指标要求;

(10)泄漏试验要求,如泄漏试验方法等;

(11)预防腐蚀要求,需要时还应当注明介质的腐蚀速率以及应力腐蚀倾向等;

(12)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以及连接方式等;

(13)产品铭牌和电子铭牌的设置位置;

(14)装卸管口方位、规格、连接法兰标准等;

(15)运输中的气体保护要求,如洁净氮气或者其他不溶性惰性气体的密封压力限制值等;

(16)涂装以及标志标识要求;

(17)铁路、公路或者水路等国务院交通运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3.1.

4.4.2 罐体图的主要内容

罐体图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1)罐体受压元件材料标准,以及材料牌号、规格和热处理状态等;

(2)罐体中筒体、封头的设计厚度和最小成形厚度;

(3)罐体设计使用年限(罐体按照疲劳容器设计的,应当注明循环次数,次/年);

(4)无损检测要求;

(5)热处理要求;

(6)耐压试验要求;

(7)其他必要的制造、检验、试验要求。

3.1.

4.4.3管路系统图的主要内容

管路系统图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1)管路系统设计、制造应当遵循的产品标准;

(2)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以及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等;

(3)管路材料标准,以及材料牌号、规格等;

(4)安全附件(需要时还包括管路超压泄放装置等)、仪表、装卸附件,以及管路附件的型号、规格、连接密封面形式、管口方位等;

(5)无损检测要求;

(6)耐压试验要求;

(7)泄漏试验要求。

3.1.

4.4.4特殊要求

3.1.

4.4.4.1总图的特殊要求

(1)铁路罐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车型代号、轨距、最高运行速度、自重系数、轴重、车辆定距、换长、车辆长度、通过最小曲线半径、车辆限界要求等;

(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底盘型号或者半挂车型号、轴距、整备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以及设计限速、满载轴荷分配、整车稳定性要求等;

(3)罐式集装箱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允许的堆码质量等;

(4)长管拖车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等。

3.1.

4.4.4.2罐体图的特殊要求

(1)夹套结构的罐体,分别注明内容器和夹套内的耐压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的注明允许的内外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等;

(2)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罐体,注明计算厚度、定期检验要求等;

(3)隔热结构罐体,注明隔热方式、材料、结构等要求;

(4)真空绝热罐体,注明真空绝热形式、真空性能指标、绝热性能指标,以及真空设计使用年限等;

(5)加热结构罐体,如罐体内、外设置有加热盘管或者夹套的,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或者超压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

(6)特殊要求罐体,如有防爆或者防水等特殊要求的,注明所遵循的标准和等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公司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XXX同志,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管理者代表岗位职责: 本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宁波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安环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动能基建部职责: 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 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 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 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 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 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内容 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具爆炸危险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不仅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发生事故,对特种设备必须从产品设计、制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部门规章 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文件规范)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1.1特种设备安装要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办理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特种设备使用 4.3.1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空压机房、气化站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4.3.3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4.3.4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设备先进、性能良好的节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匹配合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二.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且所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工程招标时,应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三.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当锅炉选型后,应首先办理增容手续,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必须是非淘汰产品,由调入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局)审查签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四.管理职责及使用登记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按照“规定”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 使用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验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和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科(处)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并领取特种设备“登记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整改率、事故结案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使用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3)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公布,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分别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动葫芦。 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3、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由设备科全部负责。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5、设备科对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6、公司使用单位及时向设备科汇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7、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必需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公司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公司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由设备科负责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公司设备科要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设备科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在用设备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报告设备科进行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要及时预以报废,设备科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1、设备科做好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专业性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正常。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

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 nt Service Admini strati on Regulati 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 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 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 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 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生产部审核并报公司运营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1.2 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完整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 2015 前言 2010 年 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 年 3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 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 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 ( 章节 )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 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 年8 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 行讨论。 2011 年 6 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 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1]79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 送审稿。 2013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 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 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 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 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 耐) 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确保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 3、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4、制度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审核颁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审批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在抓好生产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5)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指定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遁“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9)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 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2.2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 管道。 2.3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2.4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编译的作业。 3 职责 3.1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 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培训。 3.2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3.3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 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 术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初稿。因原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能适时出台,直至2011年12月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正式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2]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就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3 年1月16日,本规则的报批稿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主要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换证方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按姓名汉语拼音排序)如下: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侯旭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绳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2) 第四章考试机构 (3) 第五章取证考试 (4) 第六章审核发证 (5) 第七章换证 (5) 第八章监督管理 (6) 第九章附则 (7)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8)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9)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1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7855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分院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测要求。 3、检测前应当备齐以干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1)设备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质量证明; (2)设备安装资料: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登记文件 (4)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5)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4、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5、检测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

册、变更手续。 6、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914-80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特种设备技术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Administrator and Operators of Eleva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前言 20006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考核大纲起草意向,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 下达了起草任务书。2006年2月,中国特检中心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起草组。2006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考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考核大纲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要求,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考核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金启华黄春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罗向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蒋建华 上海劳动人力资源技术培训中心薛学良 上海电梯技术培训中心陶馀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张磊 上海三菱电梯安装公司包国荣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何祟华 北京市市政房管公司周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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