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云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相关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副高级)和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经济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履现职以来,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六)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下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限须达到相应规定年限。

第八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取得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6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9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5.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6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6.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工作累计满15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获得中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累计满20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评审高级经济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能够指导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能够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三)履现职期间,业绩和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4年以上。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业绩贡献突出,具有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州(市)级本专业领域奖励2项以上的经历。

(3)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

上或州(市)级项目2项以上或单位内部重大项目3项以上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经济领域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或先进管理经验,对提高本单位、本行业经济业务工作水平作出较大贡献。

2.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经济相关专业培训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论证有深度并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十条评审正高级经济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行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够指导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二)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在经济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三)履现职期间,业绩和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业绩突出,使所在单位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业绩贡献突出,具有获国家级本专业领域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领域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以上的经历。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项目或3项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管理创新等重大经济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通过验收或取

得阶段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制定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规划、重大行业标准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领军地位,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2.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4)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两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一)取得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有独特见解。

2.获国家级本专业领域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领域奖励2项以上。

3.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层领导职务3年以上,善于运用先进的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以上,有独特见解。

2.获国家级本专业领域奖励3项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领域奖励5项以上。

3.主持国家级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2项以上,通过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其他政务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应处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符合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经济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具备晋升条件的可直接报考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四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符合相应条件,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第十五条经济专业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同层级的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对已具备其他系列正高级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转经济系列同级别职称,须通过相应级别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和概念界定:

(一)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包含;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包含;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

(二)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履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四)本《评审条件》中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