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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7776776.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7776776.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森林公安局队伍建设材料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ⅩⅩ森林公安局 ⅩⅩ森林公安局正式设立于1993年,成立之初其名称为“ⅩⅩ林业公安科”,当时共选调干部6人,普化同志担任科长职务。1996年经州编委重新核定编制为7人,1999年更名为“ⅩⅩ森林公安局”、“ⅩⅩ森林警察支队”,全局现有民警6人,其中正、副局长各1人,普化同志担任局长。 ⅩⅩ森林公安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设立较晚,1991年全州仅有3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同仁县林业公安派出所、尖扎县林业公安派出所、麦秀林区林业公安派出所),共有民警14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到2006年已成为拥有1个地级、4个县级森林公安局、7个派出所、54名民警的队伍。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九曲黄河第一湾,辖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四县,州政府所在地隆务镇距省会西宁180公里,总人口21.23万人,全州总面积1.89万平方公里,境内有较为丰富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全州林业用地为283.55万亩。其中有林地59.9万亩,疏林地22.17万亩,灌木林地3.06万亩,宜林地37.2万亩。在有林地中,天然林面积57.54万亩,占

有林地面积的4%,活立木总蓄积量519万立方米,天然林蓄积量占95.79%。ⅩⅩ林业资源的主要特点是:灌木林地面积大,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6.78%,天然林比重大,占全部林业用地的99.16%,人工林比重小,仅占0.84%。野生动物有100余种,主要有雪豹、蓝马鸡、岩羊、血雉等,都是我国特有物种,具有较高的科研和经济价值。 多年来,Ⅹ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克服工作任务重、警力严重不足、经费短缺等困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连续几年在林区开展了“破案攻坚战”、“春雷行动”、“绿剑行动”、“三江源行动”“天保行动”、“猎鹰行动”、“候鸟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各类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趋于稳定,森林防火工作取得连续十二年无森林火灾发生的好成绩。与此同时,为确保民警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办案质量,州森林公安局注重加强基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通过在全州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岗位练兵以及加大民警培训力度等,逐步规范了基层森林公安民警队伍管理和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森林公安民警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期以来,ⅩⅩ森林公安局通过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和发扬森林公安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上级认可、群众满意的成绩。在近年来省森林公安局各项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曾荣立集体二等功,被最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20131030

一、概述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原全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领导下,从事全国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对ISO/IEC JTC1(信息技术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国际归口工作。信标委的工作范围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涉及信息采集、表示、处理、传输、交换、描述、管理、组织、存储、检索及其技术,系统与产品的设计、研制、管理、测试及相关工具的开发等的标准化工作。 截至2013年10月,信标委共归口国家标准74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447项,涉及词汇、编码字符集和字型、数据通信、软件和系统工程、卡和身份识别、程序设计语言、图形图像表示、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数据管理、文件描述与处理语言、用户接口、信息技术教育、生物特征识别、分布应用平台与服务、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201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届委员会换届。 第三届信标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领导下,探索新思路,建立新机制,加强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使信标委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迈向新的高度。

二、第三届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肖华司长 副主任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 子信息司丁文武 司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软件服务业司 陈伟司长

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校长 /怀进鹏院士 财政部会计司应唯副司长 全军军用标准 化办公室 总工程师 中国电子技术 标准化研究院 赵波院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林宁书记/研究员 北京赛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林副总经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任志安副处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阳军处长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5名顾问和132名委员名单见附录二。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7776776.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7776776.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全国26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代码及名称

全国26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代码及名称 TC号TC名称 TC1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 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 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7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8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9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 全国医用电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 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 全国真空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 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 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6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7 全国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8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0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1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2 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3 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4 全国电工电子设备结构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5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6 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7 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8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9 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0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1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2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3 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4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5 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6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

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 全国液压气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 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7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8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9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0 全国医用电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1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2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5 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6 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7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8 全国真空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19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0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1 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2 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3 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4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6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7 全国电气信息结构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28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0 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1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2 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3 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4 全国电工电子设备结构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5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6 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7 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8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39 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0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1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2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3 全国导航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4 全国变压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5 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6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7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8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49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0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1 全国绝缘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2 全国齿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3 全国机械振动与冲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4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5 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6 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7 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8 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59 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0 全国电力电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1 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2 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3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4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5 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66 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附件1 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120个) 北京市(2个) 昌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门头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河北省(3个)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蔚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平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山西省(2个) 晋城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10个) 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绰尔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甘河林业局 呼伦贝尔市巴林林业局 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 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1 —

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海拉尔航空护林站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 辽宁省(3个) 铁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武警总队朝阳市支队 吉林省(8个)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延边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敦化市人民政府 桦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露水河林业局 通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支队 黑龙江省(16个)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北安市人民政府 —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森林工业总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 沾河林业局 鸡西市人民政府 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 嫩江航空护林站 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 东北林业大学林火生态与管理教研室 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 江苏省(1个) 国营常熟市虞山林场 浙江省(3个) 磐安县人民政府 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庆元县林业局 安徽省(3个) 黄山市林业局 庐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 福建省(5个) —3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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