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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一械扣押条款

四品一械扣押条款
四品一械扣押条款

食品: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药品: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

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医疗器械: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化妆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

讨论合并处罚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

讨论合并处罚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 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行政相对人(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关于合并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没有明确规定。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1998年又进一步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但我们发现在工作中对上述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在实际适用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根据法学的原理,并结合参考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什么是合并处罚、合并处罚的原则和正确适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与同行商榷。 1 合并处罚的概念和意义 1.1 合并处罚的概念刑事法典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概念称“数罪并罚”。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根据这一法律原理,我们还是可以给合并处罚下这么一个定义,所谓合并处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根据上述概念,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也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包装标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 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 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员工奖惩条例----不良品处理及奖惩标准

不良品的处理及奖惩标准 1、目的:为了满足顾客需求,减少顾客抱怨,提高公司的质量信誉;加强产品质量的内部 控制,明晰不良品质量责任,特制定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2、适用范围:生产部、质保部、物流部 3、程序: 3.1、生产的过程中操作者要对产品进行100%自检,并且工序间要进行“互检“,过程中 产品件如有缺陷将缺陷记录在《产品缺陷收集卡》中,并将不良品放入不良品箱中(产品件 不得带有锁片和卡扣等其它装配件)。 3.2、班次结束后由操作者填写不良品《报废单》,报废单中要标注好产品件的报废原因是: 工废、料废、调试废或其它,并要保证《报废单》中的数量必须和实际报废数量相符,经质 检员签字确认后,由相关人员送粉碎间进行处理。 3.3、工序间“互检发现的不合格品经质检员判定后,如可以返修则开据《不合格品处理 单》,由质检员做好标识后,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签字(责任人、班长、车间主任), 无误后由责任车间、班组负责组织相应返修处理,若产品无修复价值则进行报废处理。 4、出现不良品的奖惩流程及标准。 4.1质保部在接到相关信息或收到顾客退回不良品实物后,经判定分析确认后,将相关信 息张贴到”质量看板”上进行公示,相关人员若有疑议可在24小时内到质保部进行查 询相关信息或查看产品实物,(并可在实物返回时进行确认)若超过时间将不再受理当事 人的申诉。外部能处理的产品拍图片发回工号,并第一时间与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沟通 4.2出现批量不良品报废,如因模具原因,产品准备(如水管理接错),产品工艺原因质量确 认有偏差等原因造成废品同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生产系统或质量系统责任)。 4.3质保部将《奖惩通知单》与相关部门当事人确认并由车间主任签字后,交综合部,由 综合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奖惩标准见下表。 奖惩明细表 序号类别缺陷原因处罚标准备注 1 内部 发现操作工:“目视自检类”原因导致不 良品(返修品、报废品),被下道工 序人员(含巡检、物流人员)发现。 不良品每件处以2元罚款,奖励发现者1 元/件;批量不良品大于30小于100件 统一罚款100元/次,奖励发现者50元/ 次;批次不良品大于100件的,成立质 保部、生产部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结 果制定预案,并对生产部、质保部相应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批量、批次返修品责 任人需进行无工资返修, 罚款做减半处理;如无时 间返修,班组可安排他人 进行返修,责任人罚款照 常,还需额外扣除返修数 量相应工资,作为补偿给 2 巡检员:非“目视自检类”原因导致不良品(返修品、报废品),被下道工序人员(含操作工、巡检、物流人

最全不良品处理作业规范、处理方法及管理制度

不良品物料处理作业规范 1、目的: 规范不良品退料流程,明确不良品归属和处理责任。 2、适用范围: 本作业程序适用于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产生的不良品处理,以及不良品仓库存处理。 3、引用文件: 3.1 JS-COP-804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3.2 JS-WI-PM-22 不良品处理作业规范 4、定义: 来料不良品:在物料进料检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零件承认书之要求;在制程中发现不良但属于来料本身劣质和不合格品。 制程不良品:在制造过程中若因加工、组装、测试和包装等作业造成物料的划伤、脱漆、断脚、变形、破裂、坏死等或因产品元器件异常导致不良发生。 5、职责: 5.1 生产部: 负责在线不良品(来料和制程)反馈、报废申请及退库作业。 5.2品管部: 负责对不良品的性质判定及甑别材料所属供应商等评审,提供不良品检验报告。5.3 采购部:负责对不良品处理意见的评审和最终处理决议的执行。 5.4 资材部: 负责不良品帐物管理,并监督、跟进落实相关部门对不良品的处理结果。 6、内容: 6.1 生产退料作业 6.1.1 产线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不良物料时,材料员按来料不良、作业不良区分合理包装存放,再办理退库作业。 6.1.2 物料员按不良属性开出“来料不良退仓单”(属来料不良),或“不良品退库单”(属作业不良、返修拆卸品),并附有品质小票,单据和小票内容必须填写有料号、品名、数量、不良原因、供 应商名称,然后交部门主管审核。 6.1.3 物料员将审核好的单据、物料、小票送随线IQC 裁定,IQC 对不良材料裁定其不良属性、供应商是否准确,包装是否合理,有问题的当场纠正,如果是作业不良的应注明处理意见,物料员根据品管裁定的不良属性分别送不良品仓退库。 6.1.4 不良品仓库收到物料员退来的不良品时,一定要核实单据、小票、实物是否一致,三者缺一不可,确认品管部所签署的意见并提供不良品检验报告,依据品管裁定的不良属性区分点收,退货单签字后留白联(仓库联)存底做帐,对描述不清楚、包装不合要求的拒收。 6.1.5 物料员拿仓库签字的退库单交物管开单,属“来料不良”的开调拨单领取良品材料,“作业不良”的开领料单超耗领取良品材料。 6.2 不良品仓库存处理作业: 6.2.1 仓管员每天对所进出的不良品(含来料、制程),按来料不良、制程不良、报废品做电子档帐,在次日9 点前转发至物管、采购部、品管部,以便不良品周转信息的查询。 6.2.2 急需材料、批量性的不良品要当天反馈给物管员和采购员附来料检验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同时跟进处理进度,并将结果反馈给物管员和采购员。

食品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总结(生产环节)

食品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总结(生产环节)

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标签问题 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 2、冲突情况:(1)成分和配料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2)添加剂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建立该项,GB7718不强制要求(3)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食品生产许可编号:GB7718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5)产品标准号:GB7718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6)产地:GB7718问答中规定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7)营养标签标注问题:GB28050问答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3、解决原则:基本以GB7718为主,但尽量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不在标签上标示,也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二、食品添加剂 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 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 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 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GB 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用引用法律条款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用引用法律条款 说明:本文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如果罪名涉及到相关司法解释的应一并引用。 在刑事判决书中,都要引用到具体的法律条款。现将一审刑事判决书常用法律条款进行归纳,涉及到刑法总则与分则,在常见罪名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对照具体情形进行适用,供实务部门同志参考。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累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首如实供述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缓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交通肇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

环保检查清单 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 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 规范管网、四水分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 2. 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介质及流向标识化、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

不良品处理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不良品处理规范 篇一:iso9001-20xx不良品处理规范 不良品处理规范 (iso9001:20xx) 1.目的intent 确保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报废的过程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产品符合标准和减少损失。 2.适用范围application 适用于客户退货不合格品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返工/返修作业(外包产品参照外协加工的方式处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客户退回需返工返修的产品 2.2成品库中需返工返修的产品 2.3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经品质判定不符合品质标准 3.定义及术语definitionandterm 3.1返修: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 3.2返工:使不合格产品达到规定要求而对其采取的措

施; 3.3报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采 取的措施。 4.职责与权限Functionandpurview 4.1质量部 负责组织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调查,下达,协同生产技术部 制订返工返修方案,对返工返修过程产品质量进行监控,以及返工后零件的质量检查判定,和对后续改善对策的确认。 4.2.生产部 负责的记录,不合格品的筛选和返工返修方案的实施,返工返修的产品和区域标识,提出返工返修不合格物料处置申请;返工返修完成后,汇总统计返工返修工时和所耗费物料,报告质量部和财务部。 4.3.生产技术部 负责根据不合格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标准,制订返工返修方案和,并跟进方案实施过程。 4.4.物料计划部 负责下达返工返修,主导供应商来料不良的退货和返工返修。 4.5市场部 负责与客户沟通和协调退货状况,并出具客户退货清单,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环保检查清单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 经常使用法令律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 响陈述书、陈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恢复状;对建设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分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挂号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呵护法》的规定惩罚。 2、《建设项目环境呵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呵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

呵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更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年夜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呵护设施验收陈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 规范管网、四水别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含空中、设备冲刷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依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依照规定规范设置早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含应急闸(阀)等。 2. 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企业要依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合适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介质及流向标识化、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纵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治安处罚、传唤)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治安处罚、传唤) 一起读百书上期发布的民警处警百科大全(点此直接 阅读),受到了广大兄弟姐妹们的深度好评,在此非常感谢。由于疏忽,上期处警大全漏发了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昨晚整理好后现予发布。应该说,该法条的选择排列并不十分合理,对此,还希望广大战友留言提出意见,以方便更新改进。各位战友尽量关注留言的各种意见,将在搜集整理完毕和改进后,予以更新发布。敬请关注。 61、减轻或者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 有立功表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62、从重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违反治安管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 治安管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63、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6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65、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和传唤的批准权限是什么?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66、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不良品处理作业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3631 不良品处理作业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不良品处理作业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返工返修作业办法 1.目的Intent 确保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报废的过程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产品符合标准和减少损失。 2.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适用于客户退货不合格品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返工/返修作业(外包产品参照外协加工的方式处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客户退回需返工返修的产品 2.2 成品库中需返工返修的产品

2.3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经品质判定不符合品质标准 3.定义及术语Definition and term 3.1 返修: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 3.2 返工:使不合格产品达到规定要求而对其采取的措施; 3.3 报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 4.职责与权限Function and Purview 4.1 质量部 负责组织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调查,下达,协同生产技术部制订返工返修方案,对返工返修过程产品质量进行监控,以及返工后零件的质量检查判定,和对后续改善对策的确认。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

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 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 规范管网、四水分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 2. 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介质及流向标识化、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越管等,各主要阀门、开关标明“常闭”或“常开”,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对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安装计量装置。 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做到一用一备。废水处理设施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写明运行时间、加入药剂量、污染因子监测结果等数据)。 3. 规范排口、监管到位。 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采样井: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便于沉积排放水;应急闸(阀):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标识牌: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 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有汞、铬、铅、镉、砷、镍、银等13个),必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计量。

制程不良品的处置规定

制程不良品的处置规定 一、目的:对生产线各工序发现的少量来料不良品及制程不良品进行控制,防止不良品的 混用,减少产品质量隐患及产品质量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线各工序发现的少量来料不良品及制程不良品的处理。 大批量及严重不合格发生时,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执行。 三、职责及权限: 1、生产部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制程不良及来料不良品,应提交检验部门判定,进行退 换料。生产部有责任通过现场管理减少不良品的产生及防止不良品的混用。 2、品质部负责对生产部提交的不良品进行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控制不良品的混用。 3、PMC对不良品的出入库进行管理,及时补发料,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对库存不良品进行 管制,防止误用。 四、流程说明: 1、制程中,各岗位操作员应进行自检和互检,工作中发现因来料不良或者制程不良导致相 关物料不可用时,应办理不良品退库及补料手续。 2、不良品报检:拉(组)长填写《不良品处置单》,生产主管初步判定,提出退换料要求, 报检验部门确认。 3、检验员描述不良品现象及判定;初步原因分析:是属于来料不良还是制程加工不良;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返工、退货、报废。贵重物料及超过10件以上的物料的退换,需要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4、生产部退换料:拉(组)长凭检验部门签字的《不良品处置单》,将不良品退交回仓库。 同时仓库填写《出库单》,按退料的同样品种、同等数量办理补料手续。

5、仓库收到退料后,应及时给予补料处理,不得影响生产用料。所收到的退料分报废区、 退货区及返工区存放,并分别记账管理。 6、退库不良品的处理: ●退货物料:属于供应商物料质量问题的,采购部与供方联系,做退换处理,所有费用 由供方承担。如供方需要我司协助返工的,由采购与供方协定费用报分管领导。 ●返工物料:PMC根据当月的销售订单、库存明细情况以及生产产能,安排返工计划, 下达返工单。生产部门返工后应报检,品质部检验合格后,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报废物料:仓库每月定期盘点清理,机加工零件需要报废的,机加工车间每月报一次, 仓库统一处理。所有报废由生产部门呈报分管领导批准。 五、注意事项: 1、生产部发现废料或发生报废时,应在当月30日前退回仓库。延期不退还仓库,造成 采购退货困难、物料供应断档、停工待料等情况的,由生产部门负责。 2、超过当月发放数量的退料、发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退料、当月及上月无生产计划的退 /补料,需要生产主管说明原因,报PMC部核准,否则仓库有权不给补料或者不发放同等数量的补料。 3、特殊制程需要给予一定物料的报废率的,由生产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批文在品质部 备案。品质部按规定的报废率控制退换料的数量。 4、出现批量性制程报废,或者超过公司允许额度的,责任部门进行追责处理,按物料的 原价,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不良品处理流程

一、目的:规范不良品的处理程序,明确权限职责,防止来料不良进入生产线,防止生产线 产生大量不良品,促进生产顺利进行和保证产品质量。 二、职责: 1.IQC负责来料的检验和判定。 2.QC负责对线上半成品的检验和判定。 三、程序: 1.原材料检验及不良品控制 1.1 IQC依相关原材料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并记录《进料检验报告》及给出检验结论。合格 原材料方可入库,不合格品做相应标识。 1.2不合格处理方式:退货、让步接收、挑选使用。品质主管应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作出处 理方案,必要时召开MRB会议。 2.制程检验及不良品控制 2.1 QA负责首检,填写《制程首件检验报告》,确认首检合格方可进入量产。作业员对本工 序产品自检合格后再流入下一工序。 2.2凡经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应进行正确的标识与隔离。车间及时进行返工处理,做好记 录。 3.QC巡拉时如发现有员工因操作错误而造成不良品时,必须立即停止该操作员一切动作,并指导该操作员正确的操作。 4.员工在自检或QC巡拉时中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时都必须及时报告拉长或主管人员,由上级判定不良状态或制订可接受标准。 5.管理人员在接到员工的质量异议时,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并作好质量记录。 6.管理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因来料不良或工艺缺陷导致产生不良品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生产主管,由主管人员牵头查找问题根源,并制订相关解决方案后再进行生产。7.QC负责每日对不良品放置场内的不良品进行判定和常规处理,并作相关记录。不良品数量较大或不良原因较为突出时,应立刻报告生产主管,由主管负责制订处理方案 8.由生产通知相关部门,召开MRB会议,制订不良品的解决方案(退货、加工使用、降级

常用处罚依据

常用处罚依据 1、拒不执行监察指令,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之规定,决定对紫龙煤矿罚款1.0万元。 2、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之规定。 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之规定,可以对煤矿负责人罚款3-15万元。 违反了《煤矿安规程》第149条,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17条可以对企业处2万元以下。 3、监测探头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调校,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之规定。 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之规定,可以对煤矿负责人罚款3-15万元。 4、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之规定,决定对煤矿罚款2.0万元。 5、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3条之规定,决定对罚款1.0万元。 6、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2条之规定,决定对煤

矿处罚款2.0万元。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放炮请示制度:违反了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依据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决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8、电气设备失爆: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每处300元。 9、未执行火工产品领退制度: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10、盲巷未及时密闭: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2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元。 11、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违反了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依据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12、未执行探放水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1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13、矿长、技术负责人未执行瓦斯审签制度: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之规定,对责任人各50元。

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范本)

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 %计付代理费用; 3、不良资产清收额达到清收底限的(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 %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 %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2、若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未采取调查、诉讼措施的,或乙方在工作中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债务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反馈债务人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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