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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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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公务交通,个人所得税扣除,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税政[2015]82号

【发文日期】2015-12-29

【实施时间】2015-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1721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本指南主要阐述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注册审核、专家管理的操作指南。 一、使用说明 (一)岗位权限配置 财政监管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所需关联的岗位权限。 岗位主要功能权限 经办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初审)-专家—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监察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终审)-专家—专家管理—职称范围维护 (二)主操作页面说明 财政监管的专家管理在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注册审核、专家职称管理菜单以及右侧页面中进行操作。

二、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注册审核 专家列表中登记类型有 9 种。其中网上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取消注销需要经过财政监管初审和终审(两岗审核);直接录入、晋升、降级、挂起、取消挂起需要终审(一岗审核)。 1.专家注册初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审核”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 (可对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初审,选择 “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完成状态:审核通过后状态为“待终审”。 2.专家注册终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终审”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可对 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终审,选 择“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 完成状态:终审通过后成为正式专家。 (二)专家维护管理 平台中专家的状态共有 4 种:“临时专家”(未入库)、“正式专家”(已入库)、“已挂起”、“已注销”,专家管理人员可快速通过标签页进行专家过滤:全部、正式专家、临时专家、已注销、已挂起。 1.新增正式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1)页面右上角点击【新增】,专家类别选择【正式专家】,并完善专家信息:基本 信息、工作履历、现有职称、执业资格,输入过程中可点击右上角的【保存】; 2)必填项输入完成后,可选择右上角的【直接通过】或【提交审核】; 3)如果选择【直接通过】则专家直接入库,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 信通知; 4)如果选择【提交审核】,则需要财政监管专家管理审核,(终审人员)审核通过 后,录入的专家才成为正式专家,同时用户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信通知。 2.新增临时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

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对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9、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当地分库专家不能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2]5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困难 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工信〔2012〕5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

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1.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支持。 3.开展“六乱”集中整治活动。突出困难行业和困难领域,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坚决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5.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2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5]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 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 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 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 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原经济区,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3、热心为河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

技人员。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 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 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三章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 第七条申请者须填写《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登记表》,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入库人选推荐实行属地管理,经过所在省辖市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二)产权未确定的; (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二)能够遮风避雨; (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其具体征税范围是: (一)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郊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河南省地税发票查询真伪

地税发票鉴别真伪常识 一、地税普通发票有哪些防伪措施? 地税发票采取了多重的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强、科技含量高、难以仿造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可根据防伪标识自行识别发票真伪。 在纸张防伪方面,选用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和带税徽及手写体“河南地税”字样区域防伪标示的水印纸两种。干式复写纸用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种,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等;防伪水印纸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等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种之外的其他发票。防伪水印纸,使用区域水印防伪,在造纸时增加税徽及手写“河南地税”字样,同时增加隐形荧光防伪线及专用防伪元素。 在设计防伪方面,使用专用设计软件,在通用定额发票票面增加团花、底纹等版纹防伪;在发票监制章内环增加由“河南地税”微缩字母组成的字环。 在信息防伪方面,采用刮开型数码和条码防伪。刮开型数码防伪即每份发票均有一个与其发票代码和号码对应的8位密码,在印制环节使用专用灰色油墨覆盖,消费者在取得发票后,可刮开进行查询;条码防伪包括一维码防伪和二维码防伪。一维码防伪是根据需要在印制环节产生并印制一维条码,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条码或输入明码的形式对发票进行鉴定和查询;二维码防伪则通过在线开票系统,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环节产生一个二维码并打印在发票上,内容涵盖发票代码、号码、具体开具信息等,税务机关和消费者可通过扫描或图像传输等形式对发票进行查询。 二、专家支招鉴别地税发票真伪: 1、是假发票专用章比较模糊; 2、是商家给的发票印章和消费地点的名称不一致; 3、假发票印刷质量比较粗糙; 4、假发票刮奖区和密码区图层颜色较灰,真发票较黑; 5、消费者可以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8591406.html,/templates/fpzwcx/index.jsp),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密码,可以鉴别发票的真伪;6、可以拔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三、其他方式查询发票真伪: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强化风险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 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 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 登记等相关事宜。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 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 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四)国、地税共管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三)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采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子系统操作手册 (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 2010年09月

目录 第1章系统登录 (1) 第2章待办任务 (2) 第3章修改密码 (2) 第4章专家抽取 (3) 4.1创建抽取项目 (3) 4.2审核抽取项目 (5) 4.3抽取通知专家 (7) 4.4查询抽取项目(本地域) (12) 4.5录入评价资料 (13) 4.6查看评价资料 (14) 4.7查询抽取项目(按操作员) (16) 4.8查看评价资料(按操作员) (17)

第1章系统登录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首页(图1-1)中点击专家库或者快速通道的专家登记,系统转到专家库登录页面。 图1-1首页 专家在注册完毕后系统会默认分配给注册的专家一个账号和密码;如果登录人员是机构(使用单位和监管单位)管理员,那么,系统管理员会分配给各机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如果是机构操作员,那么机构管理员会分配给操作员帐号和密码。 各角色用户,在专家库登录界面如图1-2所示输入名称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系统显示登录界面(见图1-3)。 图1-2专家库登录页面

图1-3 专家库系统页面 第2章待办任务 用户登录到系统首先看的是自己的待办任务,方便工作。如果有待办任务,在待办任务中点击,系统自动转到该任务处理页面。图2-1中“审核网上评委(19)”表示该操作员需要审核的专家数为19个。“审核抽取结果(12)”表示有12个项目已抽取专家需要采购办进行结果审核。 图2-1待办任务 第3章修改密码 单击系统主页面左方的功能菜单中的“修改密码”菜单,在下拉菜单中单击“修改密码”功能点,进入修改用户密码页面(见图3-1)。 在此页面中机构管理员可修改自己的密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发文日期:2006-06-21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秩序,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取得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开始实施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上形态的土地。如:在土地上进行撤迁、对土地进行平整、在地上开始工程施工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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