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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免费版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1 总则1.0.1 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

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1.0.

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1.0.

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0.

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

6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type of flat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房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2.0. 4阳光室sun room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分隔。2.0.5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2.0.7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2.0.8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9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室内净高ceiling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低层住宅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一至三层的住宅。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四至六层的住宅。2.0.13中高层住宅medium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七至九层的住宅。2.0.14高层住宅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 building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2.0.17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 apartment 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20跃廊式住宅skip floor apartment building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 for leasing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3.1.l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3.2居住环境3.2.1高层住宅

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小于1.2倍。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3.2.10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3.3.l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距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X15m。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1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2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3.3.3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 X 8m。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2设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3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3.3.6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4套型设计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问、贮藏室或壁厨、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4.1.2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 套型分类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小套2

中套3

大套4-5

4.1.3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4.1.5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个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

间和戏迷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4.1.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4.1.7卧室与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4.2卧室4.2.1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主卧室12m2;2双人卧室10 m2;3单人卧室6 m24.2.2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3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30m;大套不宜小于3.60m。4.3起居室4.3.1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 m2,大套不应小于14 m2。4.3.2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3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60m,大套不宜小于3.90 m。4.3.4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m。4.4厨房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小于4.5 m2;中套不应小于5.0 m2;大套不应小于5.5 m2。4.4.2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回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4.4.3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应小于2. 10m。4. 4. 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4.4.6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并宜设污洗池。4.5卫生间4.5.1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4.5.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6贮藏及交通4.6.1 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大套住宅应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o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直超过两层;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居同时设置时,每层(包括跃层)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户门;3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个方向(同时向上或向下)跃层;4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4.6.4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 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3楼梯应设扶手。4.7阳台、阳光室4.7.1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 1.30m,阳光室的净深不宜小于 1.50m。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4.7.3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4.7.4晾、晒衣物的设施宜设置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分户的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4.7.5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置。4.7.6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施。4.8层高、净高4.8.1住宅层高应为2.80m。4.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8.3厨房、卫生问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贮藏室净高不直低于 2.00 m。4. 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应低于1. 90 m。5公共部位设计5.1楼梯5.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5.1.2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4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5.1.3楼梯门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门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5.1.4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5.1.5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宜开在楼梯间、前室内。5.1.6住宅的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分隔。5.1.7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门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5.1.8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5.2电梯5.2.1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5.2.3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5.2.4底部商业营业场所高度在24m以下时,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所可不停靠。5.2.5电梯应在设有门户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停靠。5.3走道、连廊5.3.1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 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5.3.2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l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2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

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5.3.3 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的户门外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入走道的疏散距离。5.3.4 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5.4管道井5.4.1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5.4.2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5.5出入口5.5.1住宅出入口处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2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3十八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4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应为100%。5.5.2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5.5.3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5.6公共用房5.6.1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如需设置时,应严格遵守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5.6.2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5.6.3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但其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6.5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5.7装饰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地面、墙和平顶应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的装饰。5.7.2住宅外墙宜使用涂料。5.7.3装饰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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