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两者的相同之处:

(1)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

(2)两者都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3)都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两者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

(3)有无法定期限的限制不同;

(4)提起的条件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不同;

(6)有无加刑的限制不同。

由上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上可以看出,该二程序既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定程序,不能混淆。

2、论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答:(一)人民检察院的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了在第1条有与宪法第129条相同的规定外,在第5条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这些规定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3、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这里规定的“执行刑罚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判决、裁定所确立的内容付诸实施。如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判决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临场监督等;二是解决执行中涉及到的刑罚变更问题。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决定不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裁定。

(三)实施该原则的意义

1、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前后一共有五个诉讼阶段,参加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有一定的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它们都能依法办事,使刑事诉讼协调有序地进行下去。

2、保障诉讼参与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诉讼参与人中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但他们往往要在司法机关指挥下进行诉讼,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诉讼,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3、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刑事诉讼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质量代表着国家法治建设水平。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事诉讼,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错案,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3、试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答:(一)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因此,简易程序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犯罪事实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所审判的案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等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三)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及时、尽早结案,使人民法院将节约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重大或复杂案件的审判中去,既能提高审判效率,又能使审判力量的分配和使用趋于科学化和合理化,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里所讲的“可能”,是指如果指控得到全部证实,指控的罪行依照刑法可以判处的刑罚。在收到起诉书后,作出这种判断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2)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而且每个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不仅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能够保证办案质量最有发言权。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包括适用审判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有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征求其同意。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有权不予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1.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都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因而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因此,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并不会影响公诉的效果。起诉书中对案情、事实、证据已作了有力的说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需要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来发现事实真相,没有支持公诉的必要。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可见,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法律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均可以从简、从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进行,其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单、方便、高效。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应当重新改为普通程序的有下列情形:(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遍程序之日起计算。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 以内审结。”

4、试述不起诉。

答: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2分)

2、不起诉的情形。我国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具体说来,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做出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便属于违法。(3分)

法定不起诉除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实际上还有两情况,一是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成犯罪的,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1分)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第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裁量权的表现。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提起公诉。终结诉讼。按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2分)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规定中包含两个条件:一是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二是证据不足,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法院将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2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2分)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2分)

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2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分)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2分)

5、试述拘留与逮捕有哪些区别?

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

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条件是: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3)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6、试述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分为两类,即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无罪羁押判刑赔偿。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在判决生效以前有错拘、错捕的赔偿,在判决生效后是错判的赔偿。无罪羁押判刑赔偿的发生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无罪为前提,并且受害人被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无罪羁押判刑赔偿有以下三种情况:(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其中,原判刑罚是指原判剥夺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的刑罚,不包括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可以是全部执行,也可是部分执行。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以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前提,但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这种赔偿的情形有:(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试述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力,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遵循国家主权原则,表现为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也不接受任何不平等的歧视或限制,在我国境内不允许存在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

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1、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才能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8、试述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执行主体是依法执行刑罚权的机关。根据执行主体在执行刑罚中的职权性质,执行主体可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三类。(一)交付执行机关。在我国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二)执行机关。我国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三)执行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

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使罪犯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并使到庭旁听的人及其他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全部审判程序的基础,它在整个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活动来看,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第一审程序又是审判的法定的必经程序。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第一审程序以前的立案、侦查、起诉等,虽然都是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但它们都是对第一审正确审判提供材料,准备条件;第一审以后的各个阶段,都是对第一审审判的检查和监督。因此,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2、第一审程序集中体现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从而既集中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法制精神,保证正确地惩治犯罪,保障无辜,又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3、从诉讼效率来看,正确地进行第一审审判,还可以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10、试述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办案人员应阅卷审查,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审查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各次口供相对照,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相对照,审查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相对照,审查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阅卷审查后,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同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为出庭公诉作好准备。通过讯问,还可以发现遗漏罪行、遗漏罪犯,发现侦查人员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的规定进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既代表社会,又代表被害人,有义务保证充分揭示案件真相。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是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从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未提出意见的,应记明笔录。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在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之后,如果发现有疑问,办案人员可以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认为对证人询问不全或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4、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侦查时,可以决定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11、侦查有何意义?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立案虽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但是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以及谁是犯罪人,他有何罪责等实质性问题,一般需通过侦查才能解决。所以,对于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2、侦查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想方设法逃避惩罚,因此,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就必须依靠强有力的侦查,就得一系列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具体来说,侦查是批捕、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及前提条件。侦查工作搞得好,就可以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正确审理奠定良好基础,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在最初阶段就进入正确轨道,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4、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制止和预防犯罪是刑事侦查的具体任务之一,这项任务的完成过程,也是教育和发动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有利于促使群众和某些单位提高警惕,对社会不稳定分子也有教育和震慑作用。所以,通过侦查,有利于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2、立案有何意义?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没有立案这一阶段,便没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只有经过立案,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才有了合法依据,否则便是违法。

2、立案对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对于已经实施或预备实施或正在实施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便及时立案,就能迅速开展侦查审判活动,以有效地制止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3、立案可以有效地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通过立案前的审查,凡是不具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这样就可以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就注意防止无根据地对公民进行刑事追究。

4、通过立案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发案情况和动向,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制定相应的对策,有针对地开展专项斗争,加强犯罪预防,搞好综合治理。

13、试述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两者区别主要有:

(1)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有权适用刑事拘留的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而有权适用行政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法,又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而行政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15天。

(5)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对被拘留人的处罚,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处罚办法,属行政制裁的范畴。

14、试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地位的人。这种地位包含二层含义:一是辩护人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所有权益,更不是依法应被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是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区别。辩护人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外,没有其他任何职责。而公诉人、审判人员也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更不是唯一任务,他们还要行使控诉权和审判权。所以说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们只应当进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诉、揭发。

此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5、回避制度有何意义?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公得不到及时的揭露,而且还可能被该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刑事误判的发生。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将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司法人员中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法简答题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 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 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刑法判断题答案

第二章 1、正确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是允许的。 第三章 1. 错,1997年刑法缓刑撤销、假释撤销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但是,考虑从严处罚原则,因此,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应适用97年刑法。 2. 错,1997年以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1-7)均自发布之日生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 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4. 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我国刑法追究。这并不违背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该原则仅适用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 5.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6.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 1、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不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正确,不作为犯属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法官对作为义务加以确认,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错误,应受刑罚处罚性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应然的规定,受刑罚处罚是实然的规定,两者有所不同,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 (一) 1、抢劫罪与绑架罪侵犯客体相同的,因此,同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 错误,两者侵害客体相同,但是,主次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犯罪,绑架罪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2、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错误,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理。 (三) 1、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错误,生理刑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错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国家机关因其特殊性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错误,刑法未将国家机关排除出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因此,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关于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内。)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 B.某外国 C.甲国 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1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头”,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产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刑法简答题 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 概念及成立条件概念:不作 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 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 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 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 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 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 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7.简 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 故意的异同。同:犯罪的过 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 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 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 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 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 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 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 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 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 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 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 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 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 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 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 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 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 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 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 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 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 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 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 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 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 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 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 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 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 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 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 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 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 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 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概 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 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 性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 及要件。概念:牵连犯,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 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 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 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 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 须触犯不同的罪名。11.简 述犯罪客体及其分类。概 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

刑法习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3、甲离婚后嫌才三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4、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8、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9、甲因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11、齐某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A、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1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A、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 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选择题: 1.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 A.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 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 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2.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 () A. 按劳取酬 B.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 不发报酬 D. 根据劳动表现发给报酬 3.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A. 共同犯罪 B. 非共同犯罪 C.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 任意共同犯罪 4. 某甲在1997年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1999年4月归案。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用的原则是 () A. 从新原则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5.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 () A. 行为人的预见程度不同 B. 行为人的预见内容不同 C. 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 D. 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不同 6. 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 A. 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 间歇性精神病人 C. 又聋又哑的人 D.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 7.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 A. 管制的犯罪分子 B. 拘役的犯罪分子 C.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8. 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 A. 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 B. 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 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特点1、侦控审分离;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自由心证制度。 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4、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刑法学复习题集与答案解析

一、选择题 : 1.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 刑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低于刑法 C.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 下列表述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 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效力低于刑法的效力 B. 刑法的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 C. 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超过了字面的意思 D. 我国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D. 犯罪目的是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 所有的犯罪均有犯罪对象 4. 5. B. C. 限制加重原则 D. 面那些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A. 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C.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下列犯罪告诉的才处理的为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原则 反对株连原则 B. 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D. 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原则 ( 6.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A. 抢夺罪 B. 盗窃罪 C. 强奸罪 D. 侵占罪 楚某 1997年 3月5日犯甲罪,追诉期限应为 10年, 2002年 3月 5日又犯乙罪,乙罪的 追诉期限也是 10 年。这时甲罪的追诉期限应: ( A.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 20 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 10 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 10 年 B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 15 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 5 年加乙罪的追诉期 限 10 年 C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 5 年 D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 10 年 7. 不论犯罪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被称为 ()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普遍原则 8. 不论犯罪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凡是侵害本国国家 利益或公民利益的, 都适用本国刑法被称为 ( )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普遍原则 9.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 ( ) A. 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 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 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0. 犯罪发生在我国境内是指 ( ) A. 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B. 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C.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境内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刑法简答题

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4、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 二、论述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 定的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两个基本方面。 (二)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 (三)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正当程序原则。 (四)理论渊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为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五)价值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罚罚个别化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答: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 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 另一方面,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总论判断题

第1——6章 错55.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进行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后,刑法典在少数民族地区则不再适用。对56.大陆法系确立了犯罪的三个特征,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对57.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单行刑法。 错58.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和行为与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错59.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 错60.犯罪分子在1997年9月30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对61.如果某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错62.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错63.只要含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内容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广义的刑法。 错64.只有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可以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错65.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 对66.法益实际上就是犯罪客体,二者只是称谓不同,并无实际变化。 错67.根据犯罪客体的层次不同,可将其分为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 对68.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如果案件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可溯及既往。错69.附属刑法就是刑法典的附则。 对70.对于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选择要素。 对71.直接结果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间接结果只影响量刑。 错72.我国现行刑法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73.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错74.在月台上,甲偷了乙的钱包,乙在跨铁轨追赶甲时,被碰巧驶过的火车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对75.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错76.违法行为和犯罪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错77.客体的基本含义就是对象,因而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 对78.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 错79.犯罪客体太抽象,实践一般很少考虑,因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其可有可无的。 对80.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对81.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 对82.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币,行为人通过伪币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是犯罪所得之物。错83.在我国,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对84.类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天敌。 错85.某一行为事实符合犯罪构成中的若干要件,即充足犯罪构成。 对86.在对刑法某一条款进行解释时,可以同时采用多种解释方法。 错87.在我国军用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错88.危害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错89.认定因果关系则基本上完成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错90.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回归祖国以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错91.各级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释,称谓司法解释。 对92.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是司法原则,但不是立法原则。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