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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检查要点-4-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

第四部分

变电站(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1

条款号大纲条款检查依据检查要点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工程采用的专

业标准清单已

审批1.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电建[1997]第79号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执行电力

行业分布的法规和标准、定额等,……

2.《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DL/T1362-2014

5.3.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就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工程执行法规法规和技术

标准清单,……

查阅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清单目录

签字:责任人已签字

盖章:单位已盖章

4.1.2按规定组织进

行设计交底和

施工图会检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二十

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3号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

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2]第896号

7.01施工图约莫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为使施工人员充分领会设计意

图、熟悉设计内容、正确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图纸会检。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Y50319-2013

6.1.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

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8.3.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对图审核,并应形成会审记录。

6《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1362-2014

5.3.2建设单位应在变电站单位工程和输电线路分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

和施工图会检

1.查阅设计交底记录

交底人:设计单位责任人

签字:交底人及被交底人已签字

时间:开工前

2.查阅施工图会检纪要

签字: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责任人已签字

时间:开工前

4.1.3组织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

文实施情况的

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3号

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第8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查阅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记录

内容:与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相符

签字:检查人员已签字

2

条款号大纲条款检查依据检查要点

4.1.3组织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

文实施情况的

检查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1362-2014

4.4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应遵循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严

格执行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查阅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记录

内容:与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相符

签字:检查人员已签字

4.1.4无任意压缩合

同约定工期的

行为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和279号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

压缩合理工期。

2.《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会电监安全[2007]第38号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9.2.1组织应依据合同文件、项目管理规划文件、资源条件与外部约束条件

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4.《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1362-2014

5.3.3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工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针

对现场施工进展、图纸交付进度和设备进场计划等进行专项检查,并按实际情

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当需要调整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物

资供应等单位从影响工程建设的资源、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确认其可行性,不

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查阅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工期和调整工期的相关文

内容:有压缩工期的行为时,应有设计、监理、施

工和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文件

4.1.5采用的新技

术、新工艺、

新流程、新装

备、新材料已

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6号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

水平,鼓励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

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第81号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查阅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论

证文件

意见:同意采用等肯定性意见

盖章:相关单位已盖章

3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 (试行) 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六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 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 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 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大 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 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 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 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 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 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 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1部分: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1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1 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 30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I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IIT5434)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5)以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的原则。 (6)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大纲》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1)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增加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部分。

【建筑工程类】风电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建筑工程质量)风电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风电场部分) 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9年4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部分)。 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所形成的讨论稿。目的是针对风电工程的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场变电站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三个阶段。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110kV及以上)的内陆型风电工程。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以110kV及以上等级电压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以110kV以下等级电压接入电网的风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本“大纲”下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宣布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组成人员; 3)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时,对各阶段“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

汽机扣缸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汽轮机安装工程扣盖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扣盖前监检范围包括高压缸、中压缸和低压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相关的扣盖工作条件。若高、中压缸出厂时为组装供货,不须现场揭盖检查者,则可检查出厂技术文件资料。 ①工程建设和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6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 程部分) DL438-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9-1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5011-19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 篇)》 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DL586-1995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光伏并网接入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0)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光伏发电部分)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1 1.0.2 1.0.3 1.0.4 1.0.5 1. 总则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规定》,为统一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 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 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 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 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按上述相 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本“大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项目; 2)土建部分首检之后施工土建项目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于“大 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 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根据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 细则,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见附录 均应 3.0.1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

3.0.2 各方阵的电池组件、防雷汇流箱、直流防雷配电柜、并网逆变器、三相干式变 压器及相应场内电力线路的建筑、安装工程已按设计全部施工完毕,并进行了工程的验 收、签证。且其区措施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装警示和隔离措施以及消防布设 符合规定要求。 3.0.3 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包括“五防”功能)、继电保护、远动、环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调试 完毕,并验收、签证完毕。 3.0.4 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同意投用的书 面文件。 3.0.5 环境保护按环评批复意见已落实建设,并取得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并网启动的书面文件。 3.0.6 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 调度部门备案。 3.0.7 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8 与电网管理部门已签署关于光伏发电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涉及电网安全技术条件已满足 电网的要求,且有调试部门的确认书。 3.0.9 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录等完整、齐 全、准确。 3.0.10 有关设计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已闭环。 3.0.11 本工程投运范围内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有检查记录。 3.0.12 工程部已按本“大纲”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监检,对所提出的待整改的问题已全部处 理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4.1.1.1 试运指挥部已成立,运行和维护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2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了技术交底。 4.1.1.4 设备、材料到货检验制度健全,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 规定。 4.1.1.5 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 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启动调整试验阶段组织 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 开关站接入地区变电站送电方案已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上网调度协议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版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大纲版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1部分: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1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1 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 30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I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IIT5434)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5)以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的原则。 (6)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大纲》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资料

目录 编制说明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5)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8)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垃圾发电工程建设项目,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均应按《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电力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1.0.5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1.0.6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7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编制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8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1.0.9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

电气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六)

电气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六) 项目名称: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情况 1、暗装线盒高度按图施工,标准层所有线盒位 置应定位,上下层统一尺寸。 2、电视(宽带)与电源插座线盒间距200mm。 3、强电盒与电讯盒相距较近时,面对线盒强 电左、弱电右排列,间距200mm 。 4、有线电视线盒与电视电源插座设置在所在 墙的居中位置,具体位置以户型决定。 5、居室开关距门边150mm,特殊位置另行定 位,标准层开关定位后,所有标准层开关均 按此层尺寸定位施工。 6、居室灯位距中设置,特殊位置按图纸设计 定位。 1 预留预 埋 7、所有线盒、箱体不能低于墙面 1 公分,低 于1 公分线盒应加套盒。 观察和尺量检查 8、标准层首层施工,需对所有强电弱电线盒、 分户箱、公共区域线盒、表箱进行尺寸定位, 并做好尺寸记录,交监理存档。以后标准层均 按此层定位尺寸施工。 9、穿线镀锌钢管壁厚不能低于2mm 。 10、剪力墙有配电箱,应预留孔洞,禁止 将箱体直接埋在剪力墙或砖墙内。 11、箱体宽度超过300mm 砖墙应加过梁。 12、线管进箱或盒必需加螺接连接。 13、首层施工完成后应报知监理和甲方现 场查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14、消防管路禁止使用PVC管材代替。 1、导线线芯在管内无裸露,数量正确畅通无 阻,导线分色正确,在箱内预留长度适量, 为箱体周长的1/2。 2、穿线管内禁止有接头。 3、在盒内的接头牢固符合规范要求:接头处 不能增加电阻值,不能降低原绝缘强度,导 线在盒内接头时,导线并齐合拢,用一根线 2 穿线 芯在其他线芯连接端缠绕 6 圈以上后剪断, 把其它线芯余头并齐折回压在缠绕线上。 观察4、接头挂锡饱满、光亮,防水胶带和黑胶布包 裹严实。禁止使用PVC胶带包扎线头。 5、线与线,线与接地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 欧姆。 6、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线缆,不得单独穿 于金属管内。 7、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与直流电

设备安装质量保证措施

设备安装质量保证措施 ㈠管理措施 ⑴在组织施工和质量检验中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 ⑵现场建立如图14-1所示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图14-1 机电安装质量保证体系 执行线上所有施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的要求去组织施工,保证和提高各道工序的安装质量,以工序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人员还需结合施工实际情况,针对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某些工序,找出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在施工中分工序加以控制,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监督线上质检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以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材料、配件、加工件、设备、各施工工序、分项工程及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起到质量把关的作用。为了做好质量检验工作,实施过程中需采取一些切实措施,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检验内容,统一检验工具。施工过程中当监督线和执行线两者意见不一致时,应

以监督线意见为准,行使质量否决权,直至整改符合要求为止。实践表明,现场建立这样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工作,不但可以大大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重视质量控制,还可以增强质检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把好检验签证关。 ⑶重视并做好各层次的施工前技术交底工作,要求质检人员参加,事后填写好施工技术交底记录表,作为施工文件归入工程档案。使施工人员切实做好技术交底,真正做到心中有底。 ⑷建立对使用材料的检查验收签证制度,严格控制使用材料质量。材料的合格证或质保书归入交工资料,不合格的材料或三无产品均不得混入使用。 ⑸重视并切实做好各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在高层建筑安装工程中,水、电、风安装的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多,如地下室钢套管预埋和预留孔、楼板和墙壁中的电管预埋、管线试压、电气绝缘测试和吊平顶封闭等,均需及时检查,并办好隐蔽工程验收和签证手续。现场质检人员要予以重视,严加控制,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证,不得隐蔽,不得进行下一道作业,切实做到不漏项,杜绝质量隐患。 ⑹加强施工质量记录的管理,记录应及时,内容应真实,做到施工质量记录资料的同步和正确性。 ⑺工程质量实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相结合。安装的设备在检查后都需有实测数据和签证手续,每项设备交工验收都必须有完整的质量资料,包括各工序安装测试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运转记录和质量评定等资料。工程交工验收必须具有各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完整的质量资料。

风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风力发电部分)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风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三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以110KV以下电压等级接

入电网的风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本《大纲》下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宣布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组成人员; (3)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各阶段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重点,补充编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具体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见附件“风电工程主要技术文件清单”。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主要危险源识别、风险控制对策、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3 升压站“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升压站及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机)基础的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已按相关验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

附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要点 1.施工管理 1.1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图审机构审查通过,设计文件修改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单,涉及安全性的重大变更内容,应经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5监理单位应编制建筑电气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资料齐全,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2.电气产品的选用及进场验收 2.1建筑电气工程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以下统称电气产品)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2.2电气产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进场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相关规定。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电气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 2.4当主要电气产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测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相关规定。 3.施工过程控制 3.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3.2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场不应小于2处与接地(PE)干线相连接,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3.3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3.4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电缆桥架宜采用梯型桥架,当穿越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区时,应有防火隔堵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电建质监〔2005〕57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修订说明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质监大纲”修订过程中,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全国各质监中心站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再次补充、修改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组织来自各大发电公司和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代表共46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质监大纲”。 本“质监大纲”共分11 个阶段性监纲,适用于200MW及以上火电工程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低于上述等级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质监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变电站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和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送变电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220KV 及以上变电站土建工程所涉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110KV及以下变电站的土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首次和变电站土建及电气安装的两个“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的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 对工程质量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典型大纲》执行。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 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网[2000]786号《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 国家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建标[2000]85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0]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现行建筑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97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宣贯

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强制性条文1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本条与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投入运行前必须作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加上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技术要点】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高压的电气设备主要是变压器和高压成套开关柜,高压布线系统主要是高压母线和电缆,而继电保护系统虽然其工作电压属低压范畴,但控制和保护着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运行,以实现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电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着生产(各类发电厂)、流通(输配电网)和消费(各用电用户)三个环节,但电力消费过程的安全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差异,即电力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会危及流通和生产环节。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是消费环节,也是高压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 【实施与检查】 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型号规格及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编制试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与供电电网接口的继电保护整定参数值和计量部分,要取得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书面确认。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试验结果合格,试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变配电室的高压部分才具备受电条件。 交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交接试验报告,以试验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2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保护导体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连接导体与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在建筑物中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线)在插座盒 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是要剪断的。其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是设计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技术要点】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是防止一旦电气设备基本绝缘损坏后发生电击损害事故,不得串联连接也就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由于施工设计时,干线是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他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例如采用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动敷设位置或相互连接处的位置。而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与保护导体的连接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连接导体彼此间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要点

国家优质工程化工工程现场复查要点 现场检查: 一、设备安装设备安装主要检查转动设备、化工设备和化工塔类三种设备的安装。 (一)转动设备转动设备包括压缩机、风机、泵等设备,安装前设备基础应经过交接。 1、压缩机 (1)主机组装的水平度和同轴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卧式附属设备的水平度和立式附属设备的铅垂度。 (3)设备振动情况。 (4)各运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连接部位有无松动现象。 (5)有无漏气、漏油或漏水情况发生。 (6)电动机电流,电压,温升和主轴承等各主要摩擦部位温度是否正常。在现场除查看外,还可向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并看操作记录。 2、风机 (1)风机安装的水平度,风机轴承是否找正调平。 (2)各运动部位有无异常现象和摩擦声响。 (3)轴承温升,振动速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 (5)管路与风机连接的法兰面是否对中并平行。 (6)进气排气管路应有单独支撑,并与基础或其它建筑物连接牢固,

其直管段上不得有阻碍热胀冷缩的固定支撑。 3、泵 (1)泵与驱动机应同轴对中。 (2)连接泵的管道应有支架,泵不能直接承受管道重量,相互连接的法兰端面应平行。 (3)各固定连接部位是否有松动,转子与各运行部件有无异常声响和摩擦现象。 (4)连接的管道有无渗漏,轴承温度、润滑油温度,密封液和冷却水温度及密封泄漏量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设计要求。 (二)化工设备 1、高压化工设备 (1)立式设备中心线位置、标高、铅垂度、卧式设备的水平度符合规范要求。 (2)地脚螺栓垂直,螺母与垫圈齐全并接触良好,丝扣无损伤并露出螺母2-5扣,外露丝扣涂油脂保护。 (3)卧式设备与鞍座应贴和紧密,滑动侧地脚螺栓及支座的长圆形孔不得阻碍设备膨胀松动。 (4)垫铁设置整齐均匀,外露10-20毫米,每组垫铁不超过四块,垫铁间点焊牢固,焊渣清除干净。无垫铁安装更好。 2、中低压化工设备 (1)中心线位置,标高偏差,卧式设备水平度,立式设备铅垂度符合规范要求。

(1)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资料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规①及有关机,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定》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构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变电工程凡接人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 质量监督检查。适用于电力建以下简称本《大纲》)102 《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 督检查典型大纲》(,对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水压试验前的质量监督检查。监督)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范围包括:锅炉本体的全部承重结构、受热面、承压部件、炉外管道、杂项管道、密封结构和各种元、部件以及参加水压试验的主蒸汽、再热蒸汽、主给水等管道系统,水压用临时上水和升压用设备系统以及水压试验的工作环境、 技术管理等条件。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工程 1.0.3 各《大纲》中内容相同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1.0.4 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 1.0.5 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大纲》。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附件 1: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 纲 (风力发电部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 2009年5 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而形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9 年4月28 日,在南京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大纲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三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 由于风电工程主要是由升压站和若干台风力发电机组组成,不同地区的建设特点存在差异,本大纲引入了风机“批”的概念,即可以是1-N 台的任意数量。第一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础完成后即可进行,后续完成的其它风机基础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同样,第二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本具备并网条件后进行,其它批次的风机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当风机数量较多、建设周期较长或工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可按“批”增加巡检。第三阶段“整套启动试运前”的监检,是指本期工程最后一台风机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的监督检查。关于场内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和电力电缆工程,各中心站可视具体情况酌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中心站可自行监督,也可授权现场质监站监督,质检依据可参照总站2005 年颁发的《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GB 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5161.5-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 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等。 各中心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阶段监检的时间,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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