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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外伤性疾病确认表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外伤性疾病确认表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外伤性疾病确认表

2、医保定点医院需凭所属医保中心《同意补刷卡结算通知书》方可进行医保刷卡结算,否则,患者发生的费用由所属医保中心拒付。

3、参保人员患有外伤性疾病时应于24小时内通知所属医保中心,3天内申请开通刷卡结算。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此表、疾病证明书、首诊医院门诊病历、已发生医药费用清单、“120急救出车单”、交警部门相关证明。

4、参保人员因工伤、交通肇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违法犯罪、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患者所在单位填写意见时,应排除第4条情形方可盖章确认,否则发生的医药费按“骗取医保基金”处理,单位和患者需承担责任。

6、首诊医院应如实填写接诊患者情况,该医疗服务纳入年终定点医院考核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65056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 自纠报告 峨山小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为了响应《玉溪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对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我部对在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了自查自纠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一、加强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职责 1、计划部定期对现场农民工进行人数清点,根据现场农民工提供的身份证对其进行动态台账管理。并对现场农民工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包工头以变相手段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2、定期在农民工中进行回访、调查,彻底杜绝包工头变相克扣、拖欠、套取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3、财务部储备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用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 1、全面调查摸底。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在广大群众中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更为有效、健全的实施方法。 2、查找突出问题。深入查找问题,拟出治理工作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方向。重点查找工程建设中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三、农民工工资发放自查情况 我项目部落实了现场每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自查工作,未发现有拖欠工资的情况,由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客观因素,部分人员来到我工地不到一个月即离开,但我部手续明确,均有领取工资的记录,长期在本工程工作的农民工均已领取工资。 临近年关,我部非常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工作,我部一定按照要求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无突发事件发生。 峨山小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工程款审批与支付流程

深圳特力吉盟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款审批与支付流程(草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款审批与支付制度, 严格控制公司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避免超付工程款现象发生,确保公司利益,针对工程款审批与支付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凡属工程项目建设、安装、维修、装修等需要进行工程款支付、转账、抵扣等工作,均应遵守本流程。 第三条本流程所称工程款,是指资本性投入的工程项目中应支付给承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甲供材料款、装修款、维修款及设备采购款、服务咨询费等。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规定 第四条办理工程项目建设、安装、维修、装修、甲供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程款支付业务,必须按照本流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签订工程合同要做到项目、合同、主体一一对应,即:一项目一合同,一合同一主体。 第六条工程合同签订时必须要有工程价款,签订的工程价款要有审定后的工程报价,审定报价应遵循“准确、谨慎、适度从严”的原则。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手续或签订补充合同,但新增工程内容原则上不纳入进度款支付范围。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签证,原则上不允许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毕时进行一次性结算支付。 第九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主体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如承包人属企业法人单位,只能与合同主体单位办理前述相关业务。 第十条未签订合同前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设计工程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度,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土方、基坑支护、桩基等基础工程)做到完成一个分项工程,核定该部分工程量,开发成本部审核。即使暂时不能办理结算,也必须保管好实际完成工程量资料,以利后期结算、工程款支付。 第十二条与工程承包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所有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必须报送一份完整合同原件到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甲供材料设备审批程序 (一) 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如材料供应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要求)填写《请款单》。 (二) 工程设计部现场代表按照合同条款和工地现场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实物进行验收,并填写《付款审批表》及验收意见(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实际收货数量、供货时间、货物质量及品名、种类、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条件一致)。 (三)设计工程部、成本部负责人对《付款审批表》认真审查,核实后签署是否同意支付的明确意见,开发成本部分管总监签署审核意见。 (四) 财务部门对供应商出具的供货发票、实物验收单、供应合同及《付款审批表》的前期签审程序进行核实。同时,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应对该供应商与本企业的往来账务(包括已付款、欠款金额等)进行核对、清理,若有欠款应及时扣回。审核完毕后财务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 篇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 根据师市《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我公司于11月1日至11月20日在本公司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宣传、调查活动,现将专项调查情况汇报如下:1、高度重视、领导组织 我公司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为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成立了由总经理为组长、各分公司经理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查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通过送法下工地,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了广大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并且我单位自有职工较多,接受培训的机会较多,对各项法律条款掌握程度较高,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起到了督促的效果。 2、注重平时,打好基础 在平时工作中根据农民工动态台账给在场的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确保工资能够发放到每位农民工的手中。定期在农民

工中进行回访、调查,彻底杜绝包工头变相克扣、拖欠、套取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财务部储备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用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全面调查摸底。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在广大群众中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更为有效、健全的实施方式。深入查找问题,拟出治理工作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方向。重点查找施工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民农工工资发放行为;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行为。对资金的拨付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建立民工资支付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各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切实增强其自觉抵制拖欠民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工资的意识。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做到真正以制度约束人。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管。 农民工工资发放自查情况 我公司落实了现场每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自查工作,未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客观因素,部分人员来到工地工作不到一个月即离开,但我公司手续明确,均有领取工资的记录,长期在本工程工作的农民工均已 经办理了工资卡。 在这次自查活动中领导小组成员到工地通过个别谈话、私下交流、设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报(1)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1)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转发的通知》(社明电〔〕2号)要求,我县自11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局《转发的通知》要求,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按排。为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由我局牵头,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参加,组成了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监察股股长季明生同志带队,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局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协同各部门共同制定了《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 按照《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11月15日至11月30日,我县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工负责,认真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自12月1日起,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通过分工协作、认真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至发文前,联合执法小组共检查用人单位57户,涉及农民工3156人,其中存在违法用工单位11户,接受咨询法律法规政策178人次,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财务部、综合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检查工作。纪委监察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各工点的副经理、总经、总会(或财务负责人) 组员:项目部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协作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第六条项目部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或工作量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根据综合部上报的考勤表按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核对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综合部农民工管理专职人员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发放工资并据实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具备条件的项目部,由协作单位按月上报支付资料) 第八条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条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按合同规定,协作单位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向提交协作单位法人签署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并将其做为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协作单位必须声明杜绝违法转包、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诺,并在每期结算金额中扣除当期支付金额的5%,作为协作单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2.协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为未用其他办法兑付农民工工资,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障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人社局: 根据xxx县财政局、xxx县发改局、xxx县工信局、xxx 县住建局、xxx县人社局关于转发(x财建[20xx]76号)文件,工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组织开展工信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全县45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正常生产34户(包括正常生产的兴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因名称变更,但统计部门未能及时变更,沿用原联普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名称,致使统计库11月、12月停报),停产11户企业中,华威天泉、正晟研磨2户绿硅加工企业因金刚线普及应用,产品被替代,销售无市场而停产,短期内转产困难;莘亿钙业因煤焦油市场行情低迷、生产成本倒挂且后续项目建设资金无而停产;石门河铁合金无启动资金,且不符合信贷支持产业,无法获得金融支持,短期复产困难较大;瑞丰碳材长期做碳化硅贸易,按订单经营,目前无订单而停产;华隆煤业、同德矿业、塔窝煤业、龙腾煤业等4户煤炭开采企业因祁连山生态保护问题整改长期停产;千马龙煤业正在拆除,腾达冶金已拆除。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x财建[20xx]76号)文件要求,工信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按排,成立了工信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自12月6日起,工信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赴企业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把握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工信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以工业建设项目和规上生产企业为重点,建立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稳控台账和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台帐,及时跟踪掌握欠薪隐患。专项检查期间,及时协调玛玡冰川公司对农民工进行支付工资。中节能、创高等34户生产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xx年,工信局将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用人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的监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有效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与施工企业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限定工程款拨款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和条款。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总造价的2%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纳数额进行减、缓、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分别签订《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与《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 法支付民工工资。 第六条建筑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支 付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监督承包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的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监督承包单位发 放民工工资,提醒民工及时索要工资。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建设单位须在十日内足额 补缴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及时足额补缴的,暂停办理后续相关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 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九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外地施工企业或因对工程非法肢解发 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方案

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方案 各村(居)、社区、企业: 根据县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于XX年10月26日至XX年2月5日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检查范围 各村居(社区)企业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督促用人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整个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10月26日至11月8日)。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的意义,进一步普及相关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XX年11月9日至11月22日)镇检查领导小组组织用人单位对XX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县劳动保障

局。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清偿计划。 (三)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情况阶段(XX年11月23日至12月13日)镇办公室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四)执法检查阶段(XX年12月14日至XX年2月5日)。配合县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对确定的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对检查中掌握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议。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村居(社区)企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成立了由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密切配合县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四)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小砖窖、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四小”场所用工情况监管力度,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乡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XX]367号)的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四小”场所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的,及时责令其支付,拒不支付的,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要注重处理“四小”场所非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等违法犯罪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教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发表时间:2008-11-28 21:11:00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摘选) 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 工伤待遇随变化适时变更 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制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10级工伤补助标准明确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10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 发50%。 不到退休年龄工伤待遇的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 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人的工伤待遇确定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特殊单位的职工特殊对待 对于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另外,对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因工伤亡人员,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1.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审批流程。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 3.1.1.主要负责对施工单位所申报工程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的确认; 3.1.2.工程管理部各专业工程师对本专业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质量审核确认负全面责任; 3.1.3.工程管理部经理根据各专业工程师的审核意见提出对本次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意见; 3.2.预算部 3.2.1.主要负责复核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以及应支付工程款的确定; 3.2.2.各项目专业造价人员对自身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应支付工程款的审核确认负全面责任; 3.2.3.预算部经理根据工程管理部及专业造价人员的审核意见提出对本次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意见; 3.3.财务部 3.3.1.根据审批确认的应付款额进行工程款的支付与扣回。 3.4.分管副总经理 3.4.1.对工程管理部、预算部、财务部的支付审核进行全面把关。 3.5.总经理 3.4.2.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公司的资金周全情况签批具体的拨付额度或是具体的支付时间。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4.1具备申请付款的条件: 按合同约定需支付预付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形象进度;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工程资料齐全等。 4.2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及支付审批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编码工伤部位工伤时间工伤认定书编号申请认定时间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号鉴定时间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申请待遇项目(勾选)□医疗费发票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兼顾地外就诊交通费发票张□1次性伤残补助金□兼顾地外就诊住宿费发票张□1次性医疗补助金□兼顾地外就诊伙食费□辅助用具费□1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补助□生活护理费□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不是因第3人缘由造成工伤 □是□否单位(个人)垫付项目 1、已垫付金额: 元 2、已垫付金额:元 3、已垫付金额: 元支付账户信息(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结果投递方式(勾选)□自取□网上自助查询□短信投递(填写手机号码:)工伤职工签名年月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表4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1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保存。 2、需附材料: (1)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 病历、出院小结(伤情诊断)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门诊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转诊转院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就诊备案表》; 3、触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侵害赔偿调解书》或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2)伤残1次性待遇鉴定费发票原件。 (3)辅助用具配置 1、《辅助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原件1份; 2、触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侵害赔偿调解书》或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4)1次性医疗补助金 1、《消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1份; 2、《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化情况表》。 (5)兼顾地区之外就诊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2、《工伤职工就诊备案表》(6)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1份; 2、《许诺书》1份。 3、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XX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 一、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我(甲)方的XX 项目中标价为万元,工期为日历天。按照文件规定应每月拨付万元到乙方指定账户XXXXXX账户。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 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

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致:陕西翔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_分公司_项目部 我方已按施工合同要求,完成了工作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已完工程造价;累计已完工程造价 2、其中甲供材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累计甲供材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累计已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应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申请支付工程款元,请贵公司予以批准! 附表:(如:预算书、甲供材料表、甲供材核对清单、认质认价单等按附件内容填写)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签字):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 工程部审核意见: 主管工程师(签字):工程部经理(签字): 采供部审核意见: 采购员(签字):采供部经理(签字): 合同造价部审核意见: 项目造价员(签字):造价部部长(签字): 财务部意见: 项目副总意见: 项目部总意见: ______________ (公章) 本表一式五份,造价部、资料室各一份,监理一份,施工单位二份(一份用于财务付款)注:施工单位写明附件内容,应

与附件对应。本表适用于工程进度款支付。

合同款支付审批表 合同造价部审核意见: 项目造价员(签字):造价部部长(签字): 财务部意见: 项目副总意见: 项目部总意见: (公章) 本表一式五份,造价部、资料室各一份,监理一份,施工单位二份(一份用于财务付款)注:申请单位写明附件内容,应与附件对应。 本表适用于除工程进度款外其他合同付款。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XX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 一、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我(甲)方的XX 项目中标价为万元,工期为日历天。按照文件规定应每月拨付万元到乙方指定账户XXXXXX账户。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 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按照标准报销 工 伤 保 险 基 金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停及 工康 留复 薪待 期遇 工伤康复的费用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不超过12个月, 延长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补 定助 金 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伤津 残贴 一级90% 四级75%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一至四级,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二级85% 五级70% 三级80% 六级60%

生护 理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同上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 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 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 工停工留薪期后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补就补医补就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 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24个月36个月七级15个月15个月九级8个月8个月 六级18个月30个月八级10个月10个月十级6个月6个月 湖南: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三)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四)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死亡: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17175元;2010年:19109;2011年:21810;2012年:24565;2013年:26955。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15084元;2010年16566;2011年:18844;2012年:21318。怀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0年:28736;2011年:32099;2012年:3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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