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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2014-3-17发布2014-3-17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电子数据鉴定基本原则 (2)

5 电子数据鉴定通用程序 (2)

6 电子数据鉴定通用要求 (4)

参考文献 (6)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共同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叶红、王笑强、张羽、魏连、施少培、杨旭、李岩、金波、郭弘、黄道丽、徐隽。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本规范主要解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定位、法律要求、程序规范和通用性技术要求,依据CNAS、ISO/IEC中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标准及行业政策法规,结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实际工作,对鉴定活动中所涉及的操作行为、工具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施环境提出规范性要求,对鉴定各环节进行任务分解和权责划分,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统一规范提供标准依据。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通用实施程序和通用要求,包括鉴定实施中必要环节的程序规范以及技术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数据 Electronic Data

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信息数据,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表达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3.2

存储介质 Storage Medium

承载电子数据的各类载体或设备。

示例:常见存储介质包括硬盘、光盘、闪存等。

3.3

检材Material for Examination

电子数据鉴定中的检验对象。

3.4

样本 Material for Comparison

电子数据鉴定中用于同检材进行比对检验的电子数据。

3.5

原始电子数据 Original Electronic Data

委托鉴定时送检的检材或样本中包含的电子数据。

3.6

电子数据副本 Du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通过逐比特复制,获得的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数据。

3.7

完整性校验 Integrity Check

确保数据复制结果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校验性比对过程。

3.8

散列值 Hash Value

又称哈希值或校验码,是通过特定的散列算法把任意长度的输入数据变换成固定长度的输出值,用于标识电子数据的唯一性或完整性。

示例:常用散列算法包括MD5、SHA1和SHA256等。

4 电子数据鉴定基本原则

4.1 原始性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应以保证检材/样本的原始性为首要原则,禁止任何不当操作对检材/样本原始状态的更改。

4.2 完整性原则

条件允许情况下,电子数据鉴定应首先对原始电子数据制作电子数据副本,并进行完整性校验,确保电子数据副本与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4.3 安全性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原则上以电子数据副本为操作对象,检材/样本应封存妥善保管以确保安全。整个检验鉴定过程应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进行。

4.4 可靠性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检验环境、软硬件设备应经过检测和验证,确保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

4.5 可重现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应通过及时记录、数据备份等方式,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重现性。

4.6 可追溯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过程应受到监督和控制,通过责任划分、记录标识和过程监督等方式,满足追溯性要求。

4.7 及时性原则

对委托鉴定的动态、时效性电子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固定与保存,防止数据改变和丢失。

5 电子数据鉴定通用程序

5.1 案件受理

5.1.1 受理方式

案件受理实行程序审核与技术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确认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5.1.2 程序审核

审核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身份证明、检材等委托材料,对手续齐全的予以确认。

5.1.3 技术审核

5.1.3.1 审核检材/样本的送检状态,使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其外观和标识,并确认委托方要求鉴定的电子数据。

5.1.3.2 审核委托方的鉴定要求,通过相互沟通,引导其提出科学、合理、明确的鉴定要求。

5.1.3.3 审核鉴定要求与检材/样本的技术关联性,从技术层面确认委托鉴定要求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5.1.4 受理规则

5.1.4.1 如有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a)经审核委托材料不齐全、委托鉴定要求不具备有效性和可行性,同时无法补充完善的;

b)《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况。

5.1.4.2 对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进行检验,并向委托方出具送检材料收领单。检验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是否受理并告知委托方。

5.1.4.3 经审核决定受理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否则,应完整退还委托方提供的所有委托材料。

5.2 检验/鉴定

5.2.1 方案制定

5.2.1.1 案件受理后,应成立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含两人)组成的鉴定组共同实施鉴定。

5.2.1.2 根据委托要求、检材及样本的情况,鉴定组讨论确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主要包括技术路线、使用方法、设备软件、鉴定进度计划等。

5.2.1.3 根据鉴定要求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方,并调整鉴定方案。委托方提供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5.2.2 鉴定实施

5.2.2.1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原则上以电子数据副本作为操作对象,对可制作电子数据副本的检材应先制作电子数据副本,并计算散列值进行完整性校验,制作完成后检材应妥善保管。

5.2.2.2 对不能制作电子数据副本的,应在操作过程中采取可能的写保护措施,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所有对检材的操作行为。

5.2.2.3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以检材作为操作对象并可能对其造成修改时,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记录说明所有对检材的具体操作及结果。

5.2.2.4 检验鉴定的操作过程应严格遵守方案所选择的鉴定方法,合理使用设备仪器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作。

5.2.2.5 检验鉴定应详细记录鉴定操作的每个步骤以及阶段性结论。

5.3 文书出具

5.3.1 文书起草

5.3.1.1 鉴定文书应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要求的规范格式进行制作。

5.3.1.2 鉴定文书应如实按照鉴定组讨论形成的意见进行起草,真实客观的反映整个检验鉴定过程。

5.3.2 文书发放

5.3.2.1 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应进行内容核对和文字校对,并经相关负责人复核和签发后方可出具。

5.3.2.2 鉴定文书应按约定的方式及时送达委托方,并留存送达回证。

5.4 出庭作证

5.4.1 出庭

5.4.1.1 依法出庭质证是鉴定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接到审判机关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准时参加庭审,并客观忠实回答有关鉴定文书的各项问题。

5.4.1.2 鉴定人出庭前应全面掌握鉴定文书的相关情况,包括送检材料、鉴定要求、检验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和主要依据等,并准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软硬件环境以便进行鉴定结论展示。

5.4.2 质证

5.4.2.1 鉴定人在庭审中回答问题应简练准确,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进行解释说明。

5.4.2.2 鉴定人接受当庭询问只限于回答与鉴定文书相关的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技术保密以及与鉴定无关的内容,鉴定人可以向法庭说明理由并拒绝回答。

6 电子数据鉴定通用要求

6.1 鉴定人员

6.1.1 从事电子数据鉴定人员必须取得鉴定执业资格。

6.1.2 新入职的检验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可上岗。鉴定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培训可采用在职、脱产或其他适当形式。

6.1.2.1 当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人员岗位和鉴定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

6.2 设备环境

6.2.1 应配备合理的实验室环境,设置门禁管理系统,铺设防静电地板。有手机检验项目的,还应配备必要的手机信号屏蔽设施。

6.2.2 应配备计算机系统及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对防入侵、防病毒软件设备进行升级。

6.2.3 应配置满足电子数据鉴定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具体可参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文件执行。

6.2.4 应对工具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

6.3 鉴定材料流转和保存

6.3.1 标识

6.3.1.1 在不影响读取的前提下,应在检材/样本上粘贴唯一性标识。

6.3.1.2 无法直接粘贴标识的,可在检材/样本的外包装上进行标识。

6.3.2 交接

6.3.2.1 检材/样本在流转过程中应办理交接手续。

6.3.2.2 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应妥善保存送检材料,防止其损坏或遗失。

6.3.3 保存

6.3.3.1 同一案件的送检材料应集中放置于一处,放置处应标明案件唯一性标识等信息。

6.3.3.2 应在专门防磁、防静电的存储环境中保存送检材料。

6.4 鉴定方法

6.4.1 应优先使用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的方法。

6.4.2 当没有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发布的方法时,可根据具体鉴定要求,参照权威组织、有关科学书籍、期刊公布的方法,自行设计制定适用的鉴定方法。自行制定的鉴定方法,在使用前应通过司法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确认。

6.5 检验记录

6.5.1 检验鉴定过程中,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记录方式包括文字、拍照、截图、录像等。

6.5.2 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案件编号、检材编号、鉴定要求、检材的基本属性及状态描述;

b)使用的鉴定方法、仪器设备、软件及软件版本号;

c)鉴定步骤、操作结果、鉴定对象特征、鉴定发现;

d)鉴定人员签名、时间记录;

6.5.3 检验记录中的文字表述应准确、无歧义,拍照、录像等材料应清晰可辨识。

6.6 档案管理

6.6.1 应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6.6.2 应在鉴定完成后及时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并作好档案材料移交记录。

6.6.3 刑事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其它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保管期限从该鉴定事项办结后的下一年度起算。

6.6.4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防止档案受损。

参考文献

[1] GA/T 754-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

[2] GA/T 755-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

[3] GA/T 756-2008 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4] GA/T 757-2008 程序功能检验方法

[5] GA/T 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6]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7]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8] CNAS-CL27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9]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

[10]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2007年10月1日

[11]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2012年3月1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2015-11-20实施 2015-11-20发布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围 (1) 2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和工具 (2) 5鉴定步骤 (2) 6记录要求 (3) 7鉴定意见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旨在确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实验室进行图像真实性鉴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相关鉴定活动的规范有序。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陈晓红、卞新伟、卢启萌、李岩、孙维龙、奚建华、曾锦华。

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的方法和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图像真实性鉴定。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图像Image 特指利用光学成像原理和设备,对客观场景拍摄形成的影像。包括模拟照片、数码照片和视频帧。 3.2 图像真实性鉴定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Image 特指运用元数据分析、成像分析、处理痕迹分析、图像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图像是否经过后期加工(或篡改)处理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3.3 元数据Metadata 描述图像数据及其属性的数据。图像元数据包含EXIF信息。 3.4 EXIF 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 可交换图像文件格式的缩写,记录了数码照片的属性信息和拍摄参数。 3.5 写保护Write Block 存储介质接入到计算机时,保证计算机无法修改存储介质中数据的防护设备或措施,可以通过软件或硬件方式实现。 3.6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 嵌于数字图像中,用于标识或校验的特定信息。 3.7 完整备份Integral Duplication 通过对存储介质进行逐比特复制及校验,获得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数据。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 发布

目 录 前言.............................................................................II 1 范围 (1) 2 定义 (1) 3 鉴定原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 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

前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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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且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在Excel中快速检索大量数据

在Excel中快速检索大量数据 很多读者在Excel的使用中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在Excel中,如何在一个工作表中检索出与另一个工作表中相同的数据? 数据量小倒没有什么,但如果要在一个成百上千行的数据中找出上百个没有规律的数据,那可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例如笔者学校最近进行学生资料造册工作,很多老师都在苦恼,有没有办法将手中的200名学生名单在学校总的学生名册(3000人的Excel工作表)中快速找出来?这个时候,使用Excel的粘贴函数VlookUp(),就能让这种“复杂”的检索问题变得简单。 检索原理是利用Excel粘贴函数中的“查找与引用”函数VlookUp()来搜索表区域首列满足条件的元素,确定待检索单元格在区域中的行序号,再进一步返回选定单元格的值。 操作步骤: 第一步,将需要检索的学生“姓名”列置于“子表”工作表的首列(如图1); 图1

第二步,在“总表”工作表的姓名列(B列)后插入一空列(C列),用于显示检索结果,如检索到数据就显示该学生的姓名(如图2); 图2 第三步,在C2单元格中输入公式“=VLOOKUP(B2,子表!A$2:A$201,1,FALSE)”;如果在“子表”工作表中检索到B2单元格的值,则在C2单元格中显示B2中的姓名,否则显示信息“#N/A”; 第四步,拖动C2单元格的填充柄复制公式到C列的其它单元格; 第五步,对C列按升序进行排序,即可在“总表”工作表中检索出“子表”工作表中的全部记录。 总结:此方法不失为在Excel中检索大量数据的好方法,同时也可以用此法进行多个工作表的数据合并。但检索的数据最好是没有重复值的,如“学籍号”、“身份证号”、“注册号”等,否则会把所有的重复值都找出来,使用时要多加小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0日司发通[2001]019号)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 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 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16、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或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1)技术鉴定是对各行业或领域中,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总称。 现实社会中,当事人为举证寻找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性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业性检测机构进行的专门性鉴定活动等均属于技术鉴定的范畴。其特点是在一方的意志下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材料由一方提供而不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不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一般不进行质证,鉴定人只有权利,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问报道:某男性在南京市、上海市砸三菱空调事件,就是该男性以江苏省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为由产生的一个闹剧。最后经公安机关侦察,证实该男性以一个坏空调为检验样品获取了该批空调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 技术鉴定(科学鉴定)种类包括: 1、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 2、刑事技术鉴定; 3、当事人举证鉴定; 4、法官委托司法鉴定; 5、仲裁机关委托鉴定; 6、公证机关委托鉴定; 7、企业、单位委托进行鉴定。 并非所有的技术鉴定均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为企业、单位处理内部纠纷问题、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部门之间协商处理问题、行政处罚等提供科学依据。 (2)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专门知识人进行检验、分析、评定而从事的的科学活动。 特点:1、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委托进行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鉴定材料必须提交法庭确认,鉴定人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私自提供的材料;鉴定文书必须符合诉讼法及有关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

.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

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 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EXCEL中如何使用VLOOKUP函数查找引用其他工作表数据和自动填充数据

EXCEL中如何使用VLOOKUP函数查找引用其他工作表数据和自动填充数据 如何在EXCEL中对比两张表(不是对比两列)? 两张都是人员在职信息表,A表长,B表短,A表中的记录比较多,有的人A表中有而B表中没有,有的人AB 两表都有但是在A表中的行数比B表中多(举例说明,就是这个人在A表中可能有三行,分别是,同样的人在B表中可能只有7月一个月的在职信息),如何把A表中有而B表中没有的行挑选出来单列成一张表? 假设姓名在A列,在职月份在B列,两个表的第一行都是表头. 在B表插入一个新A列,这样B表的姓名就在B列,月份在C列,在A2单元格输入 =B2&C2 在A表表头的最后一个空白列(假设为H1)写上"与B表的关系" 在H2输入公式 =IF(ISERROR(VLOOKUP(A2&B2,Sheet2!A:A,1,FALSE)),"B表没有此记录","B表有此记录") 如何在EXCEL中筛选出相同的名字? 我现在有2张表:一张有1000个用户,另一张有800个用户;如何快速的找出两张表中相同的名字啊。 方法一、sheet!b1輸入 =IF(COUNTIF(Sheet2!$A$1:$A$1000,A1)>=1,"重複","") 方法二、在1000个用户的sheet1!B1輸入(假设你的记录在A1而且是竖列扩展) =if(isna(vlookup(a1, sheet2$a$1:$a$800,2,0)), " ", "重复“) 两列数据查找相同值对应的位置 =MATCH(B1,A:A,0) EXCEL中如何使用VLOOKUP函数查找引用其他工作表数据和自动填充数据 VLOOKUP函数,在表格或数值数组(数据表)的首列查找指定的数值(查找值),并由此返回表格或数组当前行中指定列(列序号)处的数值。 VLOOKUP(查找值,数据表,列序号,[匹配条件]) 例如在SHEET2表中有全部100个学生的资料,B列为学号、C列为姓名、D列为班级,现在在SHEET1表的A 列有学号,我们需要使用该函数,将SHEET2表中对应学号的姓名引用到SHEET1表的B列。我们只需在SHEET1的B2输入以下公式=VLOOKUP(A2,SHEET2!$B:$D,2,FALSE)(或者=VLOOKUP(A2,SHEET2!$B$2:$D$101,2,0),就得到了A2单元格学号对应的学生姓名。同理,在SHEET1表的C2输入公式=VLOOKUP(A2,SHEET2!$B:$D,3,FALSE),即可得到对应的班级. VLOOKUP(A2,SHEET2!$B:$D,2,FALSE)四个参数解释 1、“A2”是查找值,就是要查找A2单元格的某个学号。 2、“SHEET2!$B:$D”是数据表,就是要在其中查找学号的表格,这个区域的首列必须是学号。 3、“2”表示我们最后的结果是要“SHEET2!$B:$D”中的第“2”列数据,从B列开始算第2列。 4、“FALSE”(可以用0代替FALSE)是匹配条件,表示要精确查找,如果是TRUE表示模糊查找。 如果我们需要在输入A列学号以后,B列与C列自动填充对应的姓名与班级,那么只需要在B列,C列预先输入公式就可以了。为了避免在A列学号输入之前,B列与C列出现"#N/A"这样错误值,可以增加一个IF函数判断A列是否为空,非空则进行VLOOKUP查找.这样B2与C2的公式分别调整为 B2=IF(A2="","",VLOOKUP(A2,SHEET2!$B:$D,2,0)) Model=IF(G311="","",VLOOKUP(G311,数据表!$B:$I,4,FALSE)) C2=IF(A2="","",VLOOKUP(A2,SHEET2!$B:$D,3,0))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1、印章:又称图章,通常由印面和用于执掌的印柄构成。 2、印面: 又称印章章面。 3、印文:印章印文的简称,又称印鉴。 4、公章:印面上镌刻有单位、机构、部门法定名称的印章。 5、名章:又称私章,印面上镌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 6、专用章:指单位、机构、部门内部使用的用于专门事务或专项业务的印章。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行业特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司法鉴定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因为司法鉴定包含多种鉴定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规范的鉴定标准,那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看下文。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SF/Z JD0201003-2010

I目次 前言.............................................................................II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1)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5)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9)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13) SF/Z JD0201003-2010 II前言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SF/Z JD0201003-2010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印章印文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印文特征的种类。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印章印文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 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 (元) 释义及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 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 3 早期尸体常规 解剖 具8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 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 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 解剖 具1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 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 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 6 乙类传染病尸 体解剖 具20000 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 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 体解剖 具15000 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 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 剖 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 8 单个器官肉眼 大体检查 个 1000/心脑 肺、500/ 其他 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 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心或脑进行 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 官。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 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 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 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 体检查 套7000/具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 大体检查 10 常规组织切片 制作和检查 张100/张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 检查。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 行组织切片检查的 11 组织切片特殊 染色检查 张600/张 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 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 12 电子显微镜病 理检查 标本800/样 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 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 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 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对四肢中的任何一肢、二肢、三肢、四肢进行检查,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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