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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上诉人吴正云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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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正云故意伤害一案

上诉人吴正云故意伤害一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长中刑一终字第0044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正云,男,1957年8月

20日出生,长沙市人,汉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盖村木弓冲组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超,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长沙市人,汉族,无职业,住(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吴正云指控被告人石超犯故意伤害罪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X)岳刑初字第270号刑事裁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正云不服,向本院

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认为事

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超与自诉人吴正云因修路发生纠纷,石超持石头打伤了吴正云的

头部,吴正云被打后跑离现场。自诉人吴正云当即被被告人石超的叔叔石辉送

至雷锋卫生院治疗,后分别在湘雅三医院、长沙市中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

自诉人吴正云的头部和肘部的伤情构成轻伤。201X年4月15日吴正云向长沙

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提出控告石超故意伤害,该局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同

年9月3日,自诉人吴正云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院认为自诉人吴正云控诉被告人石超得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吴正云不服,提出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石超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因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共计164,130元。”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正云系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盖村木弓冲组村民,201X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被上诉人石超为埋葬在该村山上的祖父墓

扫墓方便,请人开挖掘机修一条路上山扫墓。上诉人吴正云认为被上诉人石超

修路未经过该组村民组同意,要求其停工,二人因此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被

上诉人石超持石头打伤上诉人吴正云的头部,吴正云被打后跑离现场。当即,

上诉人被被上诉人石超的叔叔石辉送至雷锋卫生院治疗;由于医疗条件受限,

后转湘雅附三医院检查,未诊断有右尺骨鹰嘴骨折;次日下午吴正云至长沙市

中医医院(市八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中医诊断头皮裂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头皮裂伤,右肩关节软组织挫伤。2月28日上诉人吴正云向医生反

映其右肘关节很痛,活动不灵活,经X线照片,2月29日诊断吴正云右尺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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