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

策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利川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住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推进利川跨越式、追赶型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特色工业、特色农业、特色旅游、商贸物流、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可以以资金、设备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市举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市以下领域投资:自然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商贸物流、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旧城改造、洁净能源、新材料工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建立、延伸技术开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设立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各种企业。

第四条所有来利川的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贫困地区、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支持中部地区崛起、国家产业转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湖北省鄂西生态

文化旅游圈等投资优惠政策,对利用境外(国外)资金投资兴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五条新办生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鄂财税字〔2009〕14号文)程序报批后3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等,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七条根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对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对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800万美元的外资加工型企业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对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三返三减”,即在全额到资并生产后第1年至第3年财政所得先征后返,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

第十条投资兴办的外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额到资后,三年内按50%一次性返还地方留成的土地使用税;外贸出口型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按50%一次性返还地方留成的土地使用税。

第三章融资政策

第十一条凡落户利川的外来投资者,按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凡落户利川的商贸物流投资者,按照民族地区政策,享受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落户利川的外来投资者,按照扶贫开发政策,享受扶贫有偿及无偿资金支持;享受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及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按照产业转移政策,享受产业转移项目资金支持;对A类和B类企业开展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

第十五条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的政策规定,在我市立项的单个产业化项目,可以不受现行投资限额限制,安排一定额度财政投资。同时,对我市以前年度立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符合立项条件的可连续进行项目扶持。

第十六条凡落户利川的投资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以及市政府同意支持的企业,在金融机构认可的条件下,由市担保机构提供信贷担保,予以支持。

第四章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商的收费,按不高于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九条在我市投资鼓励类项目(按《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在立项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第二十条对投资在150万美元(含150万美元)或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进驻腾龙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在全额到资并正常生产后,三年内免收厂房租金。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外,本级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定价标准的下限酌情收取。

第二十三条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安装只收设备材料成本费、安装工时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电费按企业用电等级和用电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目录电价以内更优惠的价格供电。

第二十四条为加快老城改造步伐,促成旧城换新,市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主地块”之外、符合规划条件范围内的周围老屋可以实行协议拆迁,所得土地并入主地块统一规划与开发,因拆迁周边老屋所得土地的政府收益用于土地竞得者进行拆迁。拆迁、规划、建设等市级行政性收费属于本级的即征即返。中介服务型收费酌情收取。水、

电、气、通信等相关费用在政策范围内按下限收取。拆迁还建部分免收城市配套费等。

第五章土地政策

第二十五条为按照国家集约、节约用地的管理规定,实行高新技术项目优惠供地、重大项目确保供地、一般项目从紧供地、小型项目孵化供地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以及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生产性加工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企业全额到资并正常生产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资金奖励该企业。第二十八条入园工业项目按《利川市腾龙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统一供地。国家鼓励类产业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按成本价供地,投资额度每亩超过200万元的按9000元的标准供地;房地产及三产业项目,政府以挂牌或招标方式出让供地。

五星级酒店实行优惠供地政策。投资业主按招拍挂方式,将每亩不低于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打入市财政专户,市政府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逐步奖

励50%,余款待获得“五星级”牌子后全额奖励。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奖励比照州政府的奖励标准对等奖励。社会发展项目,按成本价供地(成本包括对农民征地的各项费用、养老保险、村集体留成、附属物拆迁费用、报批费用和中介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政策规定,在我市实施土地治理项目时,可以将由乡镇政府组织、由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种植的茶叶、经果林、蔬菜、药材等基地建设纳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范围。同时,允许用项目财政性资金对农民所需的种苗按购买成本价格的50%给予补助。

第六章财政政策

第三十条投资者企业就业员工在300人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以后3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20%予以奖励;超过300人的按30%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以后3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市财政奖励人民币元。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商贸、大型物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3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度新增本级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同比例增加奖金。以后年度实行环比递增给奖。

第三十四条新办生产型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政府以财政返还的方式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奖励留成部分的50%。投资2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其他重点支持的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扶持外商企业技术研发工作,对完成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项目并实现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投资企业新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新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着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州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客商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上述第三十条至三十七条,只就单项一次性奖励,不重复给予奖励,其资金来源为预算外资金和基金收入。

第七章准入政策

第三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均可在我市生产和经营。工商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直接申领工商执照。有前置审批规定的,持审批文书办理。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以先登记开业、后完善手续(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按规定办理),取消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限制。对注册资本,可按《公司法》的规定,首次到位达到法定限额,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可按规定将评估额抵作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500万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为1000万元。

第三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对手续的办理须加大力度,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限期办结。其中内资企业申报5至10天办结,外资企业15天办结。对需报中央、省、州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办理。

第四十条实行市领导与客商企业联系制度。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投资6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同时确定1名市领导负责该项协调工作,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主管部门、一套工作专班,从项目立项、审批、办证到开工建设,由工作专班全程参与办理。

第四十一条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营造安宁、安全的投资环境。除政法部门履行刑事侦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人个包括“两税三费”(国税、地税、水费、电费、社会保险费)未经开发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所有投资者及其所办企业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检查、收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等部门确需到企业检查的,实行事前预告知制度。市政府对破环投资环境的人和事从严处理。

第四十二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把客商及其投资企业作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保护对象和范围,尊重客商生活习惯,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各种不法侵害行为,确保客商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点企业治安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申请,可安排公安干警或保安常年驻点开展治安协调,费用自理。

第四十五条实行“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值逾亿元、税收超1000万元、解决就业人员500人的投资者,以及捐赠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授予特别荣誉称号;可享受街道和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可推荐为州、市、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和州、市政协委员候选人;可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鼓励其参政议政。

第四十六条企业投资者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市入托、入学、就业、就医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委托市监察局“创优办”、市工商联设立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各类投诉,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客商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地方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市招商局初审,市审计局审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市政府行文,市财政局具体办理。

第五十条本土企业和利川经济开发区的拓展园区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政府过去出台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优惠政策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 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办证事项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并联审批工作;负责管理、组织对涉及行政审批办证的收费实行“一单清”工作;负责对中心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及窗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等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审批办证、收费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四)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统一监督管理,共同打造对外窗口,优化发展环境。 (五)负责受理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工作的投诉,配合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负责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审批办证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培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办证工作的信息汇总工作。 (七)统一受理,分级(口)办理,并联审批,代办服务。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以公开的办事方式、透明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工作制度、精简的工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一条龙服务。 2.负责把握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和产出、宣传及发放相关政策条例。 3.负责入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全力协助企业办理各类证件手续。 4.负责在建项目的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对建办、在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建办、在建项目的进度。 5.负责与市、区审批中心的沟通和衔接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6.负责对项目办理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做好服务中心的内部综合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三: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对进入“中心”的窗口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浅析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对策 分校(站、点):泉州安溪电大 学生姓名:林晓禅 学号: 097060515 指导教师:陈文端老师 完稿日期: 2010年 9月12日

目录 写作提纲 (1) 内容提要 (2) 关键词 (2) 绪论 (2) 本论....................................................................................(3-7)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问题初探 (2)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重要窗口 (3) (二)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 (3) (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4) 二、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4) (一)规范运作缺乏统一尺度 (4) (二)授权不到位问题突出 (5) (三)机构编制及职能定位缺乏有效性 (5) (四)缺乏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 (5) 三、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对策 (5) (一)尽快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系统 (6) (二)加大“职能整合、整体进入”的推进力度 (6) (三)强化专项考核 (6) (四)明确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职能定位 (6)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7) (六)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法规建设和理论研究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写作提纲 绪论 近十年来,全国各地都成立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动作、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窗口和载体,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高效、规范、透明服务的同时,也以自身的具体实践,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分析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查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对策对于规范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论 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定位问题初探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重要窗口 (二)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 (三)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二、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运作缺乏统一尺度 (二)授权不到位问题突出 (三)机构编制及职能定位缺乏有效性 (四)缺乏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 三、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对策 (一)尽快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系统 (二)加大“职能整合、整体进入”的推进力度 (三)强化专项考核 (四)明确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职能定位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六)加强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法规建设和理论研究 结论 推进安溪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仅要在机构体制上予以完善,还得从项目管理、绩效考核、部门授权等方面予以改革创新,创新机制,才能达到当初成立安溪行政服务中心的初衷和目的。

白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字体:大中小】【关闭】 2010 年10 月25 日) 为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及煤、铁、硅藻土、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 年以上,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其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一次性或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可依法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项目扶持。 第四条境外客商投资研发中心,依据省政策,协调省政府返还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金,土建投资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补助。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履行投资协议后,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人参深加工、医药、林产、特产、新材料等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以上;矿泉水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 亿元)以上;经营期10 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 2 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项目扶持。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前2 年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在外省(市)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市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在我市再投资新上项目,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九条世界及国内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十条凡享受第六、七、八、九条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十一条跨国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 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 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最低标准,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者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滨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默认分类 2009-08-10 10:2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土地支持 (一)进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 (二)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 企业。 (三)各类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 二、财政支持 (五)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另享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兼并或投资现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该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六)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米以上连锁经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 予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给予奖励。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奖励。

1 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供街道、村、社区学习

为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特点,现对中心各岗位工作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全面工作,对中心的各项工作负总责。 2、协调内部外部关系,化解工作矛盾,确保中心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运行。 3、定期检查中心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廉政建设工作,教育引导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5、组织落实市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抓好分管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中心主任授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工作。 4、负责跟踪掌握即办事项及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督办和催办,重大事项须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 5、协调中心内部各部(室)的业务关系,保证有关联办业务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6、定期研究、分析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中心工作的具体措施。 7、承办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咨询受理人员职责 1、负责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是受理事项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予登记受理,并移交承接办理人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 3、对承接办理人员承办的事项及时催办,催办无结果的,

以及超过承办时限未办结的,及时向中心分管负责人报告。 4、接到承接办理人员交回的办结材料后,立即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5、登记整理群众来信、来电、来人来访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给予答复或移交承接办理人员办理,对影响大、涉及面广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中心分管负责人汇报。 6、负责咨询受理情况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定期整理、及时归档。 四、承接办理人员职责 1、负责承接办理本窗口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对承接办理事项负直接责任。 2、承接办理人员接到咨询受理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凡能直接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承诺办理时限,并负责全过程代理,及时将材料转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确定具体经办人员。 3、与相关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及时联系,督促其按承诺时限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理的,了解原因并作记录,并向中心分管负责人报告。 4、及时办理咨询受理人员移交的来信、来电、来人来访事项,不能及时办理的,向中心分管负责人报告。 5、承接办理事项办结后,向咨询受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6、负责承接办理事项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定期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五、村级代理员职责 1、宣传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办事程序。 2、根据乡镇、街道中心确定的代理服务范围,接受群众咨询和申请,收集和管理各种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向中心提交受托的相关资料,办理代理事项,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向申请人移交办结的相关资料、证照等。 3、向中心报告群众对行政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回族自治区概况 回族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国西北部黄河中上游地区,北纬35°14’~39°23’、东经104°17’~107°39’之间,位于中国版图的几何中心,海拔1090~2000米,黄河从中北部穿越,境流程397公里。国土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66.82万,其中回族人口占36.05%,是中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东邻省,北接自治区,南部与省相连,是接中原,西通西域,北连大漠,各民族南来北往频繁的地区。 有“宜业、宜商、宜创”三大突出特点。 (一)宜业:主要指在产业发展上的三大优势 1.能源化工上的集群优势。地处陕甘宁蒙能源化工金三角地带,已探明矿产50多种,煤炭探明储量超过461.8亿吨,居全国第六,人均产煤全国第三,年人均发电全国第一。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已开发煤制甲醇、烯烃、醋酸、聚甲醛等主要产品,为下游延伸开发苯、芳烃等数百种产品创造了有利条件,具有良好的煤化工资源禀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即将投产的400万吨煤炭间接液化项目,是全球单套装置规模最大的煤制油项目。 2.特色农业上的精品优势。“天下黄河富”,引黄灌溉便利,是全国四大自流灌区、七大商品粮基地和十大天然牧场之一;土地资源丰富,现有耕地1660万亩,人均2.5亩,还有宜农荒地1000万亩、可利用草地3400万亩,人均耕地占有量居全国第6,是国家现代农业、旱作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三大示

区”。是中国的“枸杞之乡”、“甘草之乡”、“马铃薯之乡”、“长枣之乡”、“滩羊之乡”和清真牛羊肉、牛奶、中药材的重要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均属绿色无公害食品。贺兰麓是世界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目前有酿酒葡萄53万亩,葡萄酒庄184家,年产葡萄酒9.5万吨、产值160亿元。去年欧洲知名的《贝丹德梭2015—2016葡萄酒年鉴》录入中国葡萄酒31款,其中20款产自。 3.信息业上的后发优势。信息业快速发展,智慧“8+N”朵云建设加速推进,大数据等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成为备受业界瞩目的后起之秀。发展信息业优势明显:一是电力充足,电价便宜;二是气候干燥凉爽,自然通风条件好,“清凉”是大数据服务器的最佳立地环境;三是4G网络全覆盖,正在优化升级至、的4×100骨干网络,将于今年成为全国互联网骨干快速通道节点。 (二)宜商:主要指在对外开放上的一个平台、三条通道 1.一个平台:中阿博览会平台。主席在开罗阿盟总部演讲时指出,中阿博览会成为中阿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我们已成功举办了3届中阿经贸论坛和2届中阿博览会,数以万计的国外客商云夏捕捉商机、交流合作、谋求共赢。 2.三条通道:陆上丝路通道。是华北、东北、华东联通西北,进入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枢纽。境正在规划建设的中卫迎水桥铁路编组站,将成为亚洲大型铁路编组站之一。刚刚开行的“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目前银西高铁已开工建设,年争取中卫至客专开工,实现与新亚欧大陆桥的快速联通。空中丝路通道。位于雅布赖国际航线交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某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大荆镇农产品资源丰富。该镇自1984年就开始调整农业结构,一直以“大荆西瓜“享誉三湘,多次在省赛瓜会上夺魁。尤其是2000年全镇大面积实践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来,90%的耕地实行了稻田改制,开发了1.5万余亩丘岗山林,基本形成了万亩西瓜、万亩无公害蔬菜、万亩优质果园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并建成了全省最大的黄瓤无籽西瓜和早秋礼品西瓜生产基地。所有农产品均已注册了“大荆牌”商标。镇区内现有湖南谊信大荆净菜加工厂、冯大哥蔬菜食品加工厂、育才蔬菜加工厂、红磨坊食品加工厂等四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鲜菜能力8000吨,产品主要有净菜、干菜、酱菜、泡菜、盐渍菜等5大系列30个品种,不仅在长沙、岳阳占有一定市场,而且远销深圳、香港、新加坡等地。其中“冯大哥”系列加工产品荣获省农博会金奖。 大荆镇二、三产业发达。全镇现有年产值100万元的骨干企业16家,小型个体工商户320。以蔬菜加工、制冷阀门、饮食服务、汽修汽配、建筑和家具为主导产业的二、三产业呈现勃勃生机。年工业总产值达2.5亿元。程控电话、移动、联通通信发射塔、变电站、有线电视台、学校、医院、农贸市场液化气站、招待所等设施一应俱全。 大荆镇投资环境良好。首先是社会环境良好。该镇人民群众科技意识浓、市场意识强、法制意识强、民风淳朴、社会秩序好,全镇近30年无重大刑事案件。其次是招商政策优惠。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决定》,主要包括: 1、土地优惠政策:凡来镇区投资办厂者,征地时可按如下优惠:a、投资20—1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10%—20%;b、投资100—200万元者,征地按时价优惠20%—40%;c、投资250万元以上者,征地时可按时价优惠50%。凡来大荆兴业,租用政府及企业办厂者,一律优惠租赁。 2、税收奖励政策:a、新办企业,年上交税收2万元以上者,超过两万元第一年全征之后奖50%,第二年全征后奖30%,第三年全征之后奖20%。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2014

滨海新区(开发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发展建设方案 滨海新区(开发区)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5日

前言 滨海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是我区公共行政权力实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技术载体和平台。按照标准化、制度化、时限化、电子化、优质化,建设好、管理好、应用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履行为民服务工作程序、集中收费、明确责任主体的功能。 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要逐步完善职能设置,转变传统观念,不断进行理念更新;推动机制创新,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协作机制,打破行政权力的条块分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原则,内部制度的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电子监查系统;提升电子政务水平,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1 概述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投资性质 1.1.3 项目用途及类型 1.1.4 项目性质及责任主体 1.1.5 项目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1.2 建设概况 1.2.1 场址选择 1.2.2 原建筑类型及规模 1.2.3 项目建筑功能设计 1.2.3.1 建筑物东立面功能设计 1.2.3.2 一楼厅功能设计 1.2.3.3 二楼厅功能设计 1.2.3.4 三楼厅功能设计 1.2.4 项目电子系统功能设计 1.2.4.1 总体目标 1.2.4.2 功能目标 1.2.4.3 安全目标

第二章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与建设 2.1 公共行政服务窗口设置 2.1.1 行政职能部门窗口设置 2.1.2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2.1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与管理 2.1.2.2 部门窗口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3 公共服务分厅、分中心的设置管理 2.1. 3.1 公共服务分厅的设置管理 2.1. 3.2 公共服务分中心的设置与管理 2.2 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网络工程建设 2.2.1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2.2.1.1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2.2.1.2 电子政务内网建设 2.2.1.3 电子政务功能建设 2.2.2 电子信息共享网络建设 2.2.2.1 信息服务建设 第三章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工程建设 3.1 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1.1 行政电子监察主要功能建设 3.1.1.1 实时监察 3.1.1.2 预警纠错 3.1.1.3 绩效评估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2017中国招商引资10大重磅政策盘点

2017中国招商引资“年度10大”重磅政策盘点 为做好2018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我局对2017年度10大重磅政策进行了梳理盘点。 1、招商引资标志性意义:地方政府首次可“依法”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月17日,中央政府发布国发5号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第一次授权地方政府出台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是中央政府62号文两年多来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解读】国发5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措施,不仅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前阶段,也涉及准入后企业经营阶段,不仅涉及中央层面的政策问题,也涉及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 主要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将极大地刺激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比拼,也将进一步刺激各地吸引外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对地方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中国第1部开发区招商引资纲领性文件:重大改革引爆大变局! 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各类开发区的总体指导文件,对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做出明确要求,对开发区招商引资有重要意义。 【解读】伴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高层对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历了从62号文的“一刀切”到25号文的“窗口期”再到5号文的“允许”的过程。与产业政策类似,招商政策的存废也存在巨大的争议,可以说招商政策是招商引资的利器,也是滋生寻租腐败的温床。7号文进一步为地方招商优惠政策正名,提出“开发区要把投资促进作为重要任务”、“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7号文也在鼓励开区“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这说明招商、营商仍是开发区的首要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行政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行政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工作职责1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工作职责:一、保安人员一切管理服务行为对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风纪、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乱扣乱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中心大厅的秩序维护和治安巡查,并负责下班期间或非工作日整个中心区域的所有财产安全。 三、要熟悉中心通道及大厅情况,对所有出入口加强管理。白班负责在工作人员下班时负责清场和加锁,上班时先巡查后开锁。 四、负责消防安全的紧急疏散和求助、

灭火等职责。 五、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交接班手续,并写好值班记录,特殊情况保安人员要全员到岗或延迟下班。 六、每班必须保证2人以上在岗,不得擅自离岗、换人代岗。 七、严格实行交接班登记制度,上班期间必须穿制式服装。交接班和吃饭时间要合理安排,保障指挥连续、工作不间断。交接班时应对所有安全设施及警用装备交接,签字后方可离开,要保证安防设备正常运行。 八、保安人员要根据上下班情况,及时开关各办公区域用电,在确保上班的同时做到节约用电。 九、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会客、闲聊、娱乐、睡觉等一切影响工作的情况。十、下班期间或非工作日对进入大厅人员严格登记,禁止无工作证、无登记人员进入大厅。任何时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窗口办公区、机房、监控室、配电

室等重要部位。 行政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工作职责2 一、队长职责 1、带领全体保安人员按照贵定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和所属保安公司要求,恪尽职守,认真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 2、负责中心全体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及调整。 3、保持与中心的工作联系,及时协调处理发生的临时事件。 4、对所有保安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情况作好登记,并及时向中心和所属保安公司汇报。 5、配合中心处置突发事件。 二、保安人员职责 1、在队长带领下,按照中心和所属保安公司要求,恪尽职守,认真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 2、完成中心和所属保安公司及队长交给的安保任务。 三、主要安保工作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