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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核心提示:内容摘要:如何正确界定城镇居民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思考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思考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思考 在建设文化大市的过程中,农村文化现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文化生活日趋丰富,文化需求得到提升。但忽视农村文化建设、忽视农民精神需求的倾向依然存在。农民文化生活相对单一,文化消费水平总体偏低,加上农村文化设施落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量少、需求水平及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得不到精神文化上的满足,一些腐朽落后的文化垃圾趁机占领农村文化市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协调。 一、我乡农村文化建设现状和问题 和城市居民相比,农村文化在结构、水平的多样性、层次性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文化生活相对单一。调查显示:农民对电视的依赖程度达到了88%,高于城市居民。与阅读有关的文化活动则远低于城市居民,家里没订阅专刊杂志的占80%;一天中不看报、不读书的占60%,不上网的占70%。农民参与麻将、扑克等棋牌活动的比例高于城市居民,许多农民大部分时间是在牌桌上度过的。二是农民文化消费水平总体偏低。调查显示:受访农民年人均文化消费支出为298元,超过一半的农民年文化消费在200元以下。当然在农村也不乏一部分高消费群体,在受访者中年文

化消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有7.3%,说明少数先富起来的农民在文化消费方面也先“富了起来”。 目前制约农村文化建设的原因较多。一是文化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村级文化建设中,普遍比较重视文化设施的投入,验收合格后,财政有一定的以奖代拨资金,但开展日常文化活动的经费大多不足。我乡义兴村、宜古村、孙家坳村、川口村等几个村花数万元建了图书室,但新书的添置和管理人员的劳务支出没有经费保证,影响了图书室功能的发挥。在店子村、十里村、韩塬村经济欠缺的村子,由于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少,根本没有资金用于文化活动支出。二是村级文化设施落后。村级文化设施是农民就近参与和享受文化生活的基础。虽然各级政府大力推进村级文化建设,覆盖面越来越广,但老百姓对文化阵地不足的呼声和意见仍然十分强烈。原因是由于条块分割、部门分割,不少文化设施闲置浪费,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的问题,存在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等情况。三是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量少。尽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和文化下乡演出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面向农民的公共文化供给与农民的文化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岁末年终大规模的文化下乡活动,落实到每个村的演出场次极其有限。村文化活动室活动内容仅局限于村民看看电视,进行棋牌娱乐,健身锻炼。四是农村文化市场不健全。由于农村文化产品供给不足且比较单一、质量不高,

市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市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和xx一起来看看下文关于,欢迎借鉴! 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

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以豫北安阳调查为例 郭鹏群 [1] (安阳行政学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河南,安阳,455000) 摘要:本文以近年来豫北农村田野调查为基础,结合政府的有关文件、统计资料和座谈,对安阳市农村社区建设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对社区内生性资源动员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区豫北农村调查研究 自1887 年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社区”的概念,历过百余年,“社区”从纯粹的学术分析概念转换到具有特定时空、基础设施、社会组织和人员等构成要素的社会实体;从最初只包含时空、人口和文化要素的集合到集时空、组织、功能、制度、人口、文化等要素的有机复合体;从最初单纯指向农村区域和社会到后来指向特定城市区域和社会,进而转向指向农村社会共同体的重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之后,安阳市高度重视,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加大投入,强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其中殷都区被评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区”。本文以近年来豫北农村田野调查为基础,结合政府的有关文件、统计资料和座谈,对安阳市农村社区建设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一)农村社区建设的外部视角:政府主导,积极推进 安阳市是河南省省辖的18个市之一,位于河南省北部,冀鲁豫三省交界处,下辖5县(市)4区和1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92个乡镇,43个街道,3278个行政区,216个社区。安阳市生产总值2003-2008年由353.7亿元增加到1036亿元,年均增长15.5%,高于全省、全国的平均增速。2008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9924元,是2003年的3倍,年均增长15.1%。2008年三次产业结构为13.9:60.4:25.7,为二、三、一型。2008年安阳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50.1亿元,是2003年的2.8倍,年均增长23%。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3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分别是2003的1.9倍和2.1倍,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和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基础条件。 1、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成立了市长任组长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2009年11月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召开了高规格的动员大会,形成了农村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思考

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思考 文章阐述了当前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基本现状,分析了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滞后的原因,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对策。要加强和改善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落实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创新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强农村社区文化硬、软件的充分开发与利用。 标签: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和谐发展;思考 目前,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推进的背景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公用设施基本完备,村容村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改变;新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可是在农村物质文明生活迅速提高的今天,许多地区的农民虽然脱贫致富,但文化生活却显得十分贫困,文化建设却发展缓慢,相对滞后,这一切都制约着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所以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文化体制,探索文化发展模式,以此来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农村社区文化是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基本现状 1、农民文化素质不高阻碍社区文化建设发展 文化素质是衡量农民整体素质的集中体现。一方面由于国力的不足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教育资源大都集中于城市。农民自身知识水平和知识来源渠道十分有限,因而农村受教育的程度相对比较薄弱。农民的教育、培训不能很好地跟进,农民应对新事物、新环境的能力还比较弱。尽管现在各种通讯技术和手段都十分发达,但是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由于各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因素,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在农村社区的普及和推广明显落后于城市的推广速度,很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另一方面,受传统的小农意识的影响,“读书无用”在许多农民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从而在思想上对学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愈来愈多稚气未脱的孩子加入“打工”的大潮之中,早早的为生计奔波忙碌。 2、社区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不高,社区凝聚力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化生产方式的解体。再加上市场经济带来的多元化竞争,导致农村丧失凝聚力的核心与载体。农民的金钱意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这对正在起步发展的农村的公共事业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宗族观念、家族意识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农村中党员的发展、村支书的选举、村中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都受到了影响;新建的广场、花圃、健身器材、照明设施等一些公用设施均由于维护意识不到位也遭到不同程

关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报告 在中国不断与世界扩大交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今天,法律开始走进并更近的影响农民的生活,那么,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呢?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状况又如何呢?这些都是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急切想了解的问题,于是趁着实习的机会,在我县的几个乡镇展开了此次的社会调研。 一、调查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图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农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地。 调查对象分别是黎川县日峰镇、湖坊乡、潭溪乡在村生活的居民,所被调查的人员大概在18-65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小学至本科之间,无文盲。所以,可以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性,以及回答我访问时理解问题的能力。 三、调查的程序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和访问相结合的调查方法。不过仍

是以调查问卷为主,访问为辅的调查方法。 四、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因为考虑到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主要都是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尽可能做到浅显易懂。在爸爸的帮助下,这次的调查共发问卷60份,每个村各20份,采用当场回收的方式,60份全部回收,但有4份没按要求填写,所以,最后的有效问卷为56份。 以下是我的调查问卷: 1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 A该了解的都了解了——12.8% B.不太了解——65.3% C不了解——21.9% 2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 A能,我对法律非常有信心——10% B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 ——18.3% c现在还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 ——31.7% D.说不好——40% 3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 A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40% B带上一群人,拳头解决——17.5% C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吞声——10%

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标准

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标准(试行) 一、新型农村社区定义 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聚居的,从事现代农业生产、享受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社会服务的、实行城镇社区管理模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建设目标: 居住集中化、环境生态化、管理社区化、设施城镇化。 三、建设要求 集约土地、规模生产、提升功能、方便生活。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大力推行“多村整合”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同一县(区)域内农村社区达到建设标准基本一致,服务标准基本一致。 五、建设规模及住宅建设标准 1、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 新型农村社区根据各村人口、产业、文化等情况按600户、2000人左右确定规模;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0-140平方米。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预留0.5平方公里左右的产业发展用地。 2、设区规划 ①坚持便于服务管理、尊重群众意愿和最大限度集约利用公共资源的原则,兼顾农村地域特点、历史沿革和农民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乡镇合并、迁村并点、集中居住建设和农业区域化发展等情况,科学设置社区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社区服务范围。

②规划编制要按照《延安市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暂行)》,充分考虑社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3、住宅建设标准 社区内住宅与生产用地、用房间距不小于100米;人均不低于28平方米;清除危旧房屋,危旧房改造率达到100%;住宅立面及色彩应体现地域风貌特色。建筑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 五、道路交通 1、社区道路 社区道路应全面硬化。社区道路网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合理布置建设,社区主干道不应低于7米,次干道不低于5米。 2、公共停车设施 社区应设有客运车辆停车站点。根据人口规模,应考虑公共停车面积,结合村民住宅形式,考虑私家停车位。 3、社区广场 社区广场面积为1000-2000平方米,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广场配置绿地、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器材等) 六、市政公用设施 1、供水 水源应充足,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安全、完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 2、排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 一、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型: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2、消费行为的目的: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 3、经营者一般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4、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投诉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 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7、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1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的都可无理由退货 不是,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退一赔二” 新消法中为了遏制欺诈销售,对由此产生的赔偿有了更严厉的惩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前,是退一赔二,新消法修改为退一赔三,并且提出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00元,也就是“保底赔偿额”。 当然如果你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你将得到10倍赔偿!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商场买了600元/斤的茶叶1斤,商家声称是新茶,但当你冲泡时却发现这茶是陈茶。那么根据新消法,你可以在退款的同时,要求三倍即1800元赔偿。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暑期调查报告--关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对象:##市####社区居民 三.调查方法:通过派发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共1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四.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五:调查结果分析 最大的问题是:居民的法律实用意识弱于法律权利意识,而造成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有些人面对问题还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私了的观念。对于与自己洗洗相关的日常行为,有的人还有这武力解决的观念,不能理性的处理问题 六.建议: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1社区在居民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农村社区管理的现状与发展思路

农村社区管理的现状与发展思路 城关镇李海英董亚丽社区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做好社区管理与服务,既是维护好广大社区居民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扎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基础。农村社区管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有不同于城市社区管理的特点。结合所在乡镇社区建设实际,就农村社区管理的现状与发展思路谈几点体会。 一、农村社区的特点 农村社区是相对于城市社区而言的,我县的22个社区都是农民转为居民,撤村建居而成的村居混合型社区,其特点如下:一是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人群比较单纯,居民一般以农业生产为主,自我服务意识较强;二是生活方式简单,人际关系比较和谐,乡村文化色彩浓:三是组织程度不高,形式单一化。由于农村社区不同于城市社区,社区服务管理的现状、方式和效应也就有所不同,因而正确认识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服务管理功能,将对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二、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脚步的加快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农村村改

居越来越多,社区建设管理不断深入发展,农村社区在建设管理方面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从我镇社区建设发展情况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建设未完全达标。随着新农村建设脚步的加快,我镇社区的数量由原来的六个增至现在的11个,但按照社区建设“三有一化”要求,只有城区6个老社区活动室面积和室外活动广场面积基本达标,5个村改居的社区不同程度存在活动室面积不达标和没有室外活动广场的问题,再加上社区办公经费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社区服务和管理。 2、干部队伍素质能力有待提高。从我镇社区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县、镇党委、政府在社区建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完善了社区党建、文化等各类活动室,改善了社区基础设施,配齐配足了党支部、居委会、监委会班子,社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乡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社区组织的不断扩大,社区管理人员的观念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文化素质、法制观念、服务意识和管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且“行政化”色彩较浓,其管理方式、活动开展、服务实效等还是被动沿用老一套方法,严重制约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不能很好的服务于广大居民。 3、社区服务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目前,农村社区管理普遍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重建设轻规划的现象,提供的服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 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 生活需要而购买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 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 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详解: 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 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关键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 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 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 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 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 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 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 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 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张丽 学号:20110908708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 一、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提升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平。中国是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其中农村人口7.2亿,在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自八六年我国进行普法宣传以来,法律已经深入基层,走进并影响着农民的生活,促进了农村的建设与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农村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开展着。遗憾的是,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宣传工作,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民法律意识都处于低水平。如何提升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深入本村,就当地农村普法教育以及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一)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的分析,以及联系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都可了解到不少人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的,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去报案;也有一些像有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是朋友,不会出问题,而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委会的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生活实践和普法教育的开展,逐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现行法律评价上,尽管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一般都能肯定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相关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检举、控告权利,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明哲保身,不引火烧身,更有甚者,即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之举,他们也不去检举、控告,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求得“消除”后顾之忧,从这方面讲,普法工作还任重道远。 (三)妇女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广大农村,应该特别是在偏远的山村里,多数的妇女经济上还不能够独立,走不出家庭的圈子,也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妇女受歧视、受虐待、受摧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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