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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五)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六)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接受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

(二)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事业部和全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职数设置

第五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职数。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纪委设书记1人。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集团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

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六条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董事长符合条件的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集团公司参股企业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和独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可以交叉任职。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的总体要求,选好配强为企业科学发展建功立业,得到职工群众衷心拥护,具有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班子。

第八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注重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的合理搭配,形成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年龄要形成梯次配备。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主要领导人员要具备战略思维、知人善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忠诚企业,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以上。

(四)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一般应在本级副职或在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同时担任两个职务的,应具备两个职务的岗位素质要求。

(五)担任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的经历。

(六)担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一般应具有机关部室、事业部、二级单位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中层正、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担任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职,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在本级副职或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担任集团公司机关部室、事业部和二级单位副职,一般应具有机关部室、事业部和二级单位下一级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九)担任下列职务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总工程或总经济师职务的,一般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担任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和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十)新任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集团公司党校及其他认可的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十一)符合《公司法》、《党章》、《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提拔担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从中层正职领导人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面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由招聘单位依据上述要求提出任职资格条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经济秩序等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领导人员,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和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和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集团公司全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四)对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五)对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进行党委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第五章动议与提名酝酿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领导人员,应认真做好动议工作。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党委换届和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和交流企业领导人员的提名主体:集团公司机关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选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在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沟通酝酿提出建议人选;二级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选用以二级单位党委提名为主,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报集团公司党委;二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选用以集团公司提名为主,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二级单位党委意见;交流提拔领导人员以集团公司提名为主;领导人员交流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各类提名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提名人选,严肃提名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做到责任明确,惩戒具体,查究到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集团公司二级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经批复同意后进行。

第六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一般程序:

(一)沟通情况,酝酿提名。

(二)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发布考察预告并进行考察。

(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

(六)进行任前公示。

(七)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取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一般程序:(一)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拟定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一次性内部竞聘(竞争上岗)职位数量较大的,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集团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职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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