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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

广西银监局负责牵头召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依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

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市的县(市、区)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逐级审批制,最终审批机构为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区域不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由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设立在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业务范围覆盖设区市的城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四)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九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协议书;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五)公司章程;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公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七)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八)公司住所证明材料;

(九)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发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申请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和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送设区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申请在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凭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出具的审批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更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经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二)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第十六条自然人为股东的,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转让比例超过股本总额5%的,经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及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不含20%)以内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及自

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含50%),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二)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及财务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自治区金融办报送年度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七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月报备利率执行情况,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依法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引》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国家对贷款事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金融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请示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 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

关于成立广东省汕头市xx小额贷款公司的 请示 xxx: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金融体系日趋完善,金融服务环境逐渐改善,金融改革力度不断加强,金融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2005年,我国自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局部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自身特色和市场实际表现获得了积极的社会评价。2008年,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为民间资本涉足金融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逐步构架起了民间资金与急需“补血”的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对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后,我国各地纷纷制订和出台了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政策,积聚民间资金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为此,在充分理解和符合国家金融产业政策方针的前提下,在顺应市场融资领域的客观要求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我们特此提出申请成立广东省汕头市小额贷款公司: 一、公司成立的必要性和意义 1、是顺应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需要 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平遥县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这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最早起源。其试点运行以来,以服务“三农”经济为宗旨,以构建内部管理制度为重点,以简化贷款方式为手段,探索出民间资本回流农村的“平遥模式”,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自2005年始,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了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2008年,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为民间资本涉足金融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逐步构架起了民间资金与急需“补血”的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对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后,我国各地纷纷制订和出台了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政策,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组建了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其后,继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省份之后,全国首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也在浙江省出台。2008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办法》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并详细规定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各项职能。目前,包括广东省在内,全国各地均出台和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组建,旨在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生出一个新的民间贷款力量,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广东省汕头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组建,符合当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顺应了国家金融改革和发展形势。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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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伟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则。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贷款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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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 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号) (9)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13) 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14) 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 (16)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 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 (23) 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 (27) 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3) 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35)

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 办函[2017]56号) (40) 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48)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60)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63) 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 (63) 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67) 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 (83) 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 (86) 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 (95) 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 贷监〔2016〕1号) (97) 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 号) (101) 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 (107)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办?xx?100号)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 __、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7]62号)和自治区金融办《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公司法》及有关公司登记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所规定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对外投资。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法人)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公司依次组成,其设立程序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 第九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股东应当符合《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管理制度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当地金融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贷款政策界定 (一)额度、投向 1、同一借款人贷款额度一般在150万元(含)以下,即不超过资本金的5%; 2、90%的资金投放于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 本公司股东不得借款。 (三) 贷款利率 1、最高利率月息20‰。; 2、最低利率月息18‰; 二、贷款对象条件 (一)贷款对象:企业法人(尤其是微小企业)、个私经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备生产有场地、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具体具备以下条件: l、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经技术监督部门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必备资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法人公章或印鉴章样本(必备资料); 5、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7、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三查制度 (一)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预测。 (3)财务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 现金流量等现状及变化。 (4)信誉状况。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5)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层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 营管理能力。 (6)担保情况。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2、贷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般采用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贷前调查工作要求由双人(总经理与信贷员)共同完成。 3、调查结论 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将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客观、实际、公正的结论,形成报告,连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送交审查部门审查。 (二)贷中审查 l、审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 (3)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4)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5)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签字样本的真伪。 (6)抵(质)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证人资格、能力的审查。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金融发[20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十壹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关联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管理 责任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 信贷管理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贷款总结评价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 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责任人包括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 贷款发放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等职责 并对形 成贷款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人员。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贷资料、客户维护、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总结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司信贷岗位人员。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条信贷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 内容包括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含评 级授信情况)、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呆帐核销等过程中形成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 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 第七条公司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 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信贷 档案管理。 第八条具体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条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 第十一条客户维护内容包括收集客户意见 提供宏观政策和市场信息 推 介公司金融产品 提供结算便利、做好客户咨询服务 帮助客户合理安排资金 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重点客户和优良客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 每季至少进行 一次回访。 重点客户包括经董事会会审批的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及本公司贷款余额最大 十户。重点客户回访内容主要是提供最新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行业信息 掌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 做好客户咨询服务 帮助客户安排资金 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优良客户包括近三年在公司借款均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客户。优良客户回访主 要内容是了解客户服务需求 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推介公司金融产品 拓宽合作领域等。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管辖客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回访 做好客户的咨询服务 工作 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等。

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大》《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四章贷款投向 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政策,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县(市、涉农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审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必要设施;(六)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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