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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

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司办通[2010]8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年4月8日司办通[2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

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治理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司法部决定,从今年4月至12月,在全国监狱劳教场所开展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切实防范、努力杜绝罪犯、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杜绝警察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罪犯、劳教人员行凶斗殴致死等非正常死亡案 (事)件。杜绝“牢头狱霸”和“所王所霸”现象。进一步增强维护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预防非正常死亡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组织动员

迅速组织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监狱法》、《禁毒法》和劳教工作法律、法规,对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09]4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和杜绝非正常死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开展集中整治。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目录及样本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4.终止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7.司法鉴定告知书

文书1 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 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 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 险告知书。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一、立法机关(美国国会) 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但除了在表决相持不下时,副总统并是没有表决权。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众议员。美国国会设置的其他重要机构,还包括总审计署和国会预算办公室。 二、司法机关 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以及联邦司法中心等机构组成。 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一级法院,也是联邦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 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

27 个法官。 三、行政部门机构设置 美国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分为两部分:总统的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的各部。 (一)总统和白宫 1、总统 2、总统内阁 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除副总统和国务卿外,还包括13个部的部长 3、白宫“政研室” 1)国家安全委员会 主席由总统担任,其他法定成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帮助总统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军事、情报和经济政策。 2)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席1人和委员2人组成。委员会主席也称为总统首席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三名成员都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委员会有专业工作人员19名,任期1-2年。其任务是:为总统分析全国经济情况,为制定国内外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协助总统准备提交国会的年度经济报告,为总统收集经济发展和动向的情报,评价联邦政府的各项经济政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 大转折点。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20XX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一个适当的量刑决定对一个定罪的被告,只占公正的一半。要想达到国会在《量刑改革法》、《保护法》中所寻求的公正目标,那么司法部在做出关于起诉什么案件和案件怎样处理的决定时,要有公正和合理、连续一贯的政策。被告所接受的刑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是哪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同样被告所面临的指控也不应取决于哪一个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备忘录的目的就是公布一些全国的联邦检察官必须 遵守的主要政策,以确保司法部完成它法定的义务,即忠诚地执行《量刑改革法》、《保护法》和《美国量刑指南》。这份备忘录取代所有以前公布实施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 一、司法部有关指控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政策 (一)联邦检察官控告和起诉罪行严重和容易证实的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的政策是:在所有联邦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在以下规定的少数情况下并经过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批准的案件,检察官

2020国家司法考试解读

2020国家司法考试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解读 司法考试简介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每卷100题。其中: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 分。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共7题。各 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 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 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 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考试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美国部分国家机构英文及简称

美国联邦调查局,是世界著名的美国最重要的情报机构之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英文全称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英文缩写 FBI。“FBI”也不仅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缩写,还代表着该局坚持贯彻的 信条——忠诚Fidelity,勇敢Bravery和正直Integrity,是联邦警察。美 国联邦调查局根据职能和授权,广泛参与国内外重大特工调查案件,现 有的调查司法权已经超过200种联邦罪行。FBI在北京(美驻华大使馆)等世界各地设有办事处。 中央情报局(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是美国政府的情报、间谍和反间谍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分析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情报,协调美国国内情报机构的活动,并把情报上报美国政府各部门。它也负责维持在美国境外的军事设备,在冷战期间用于推翻外国政府。中央情报局也支持和资助一些对美国有利的活动,例如曾在1949年至1970年代初期支持第三势力。根据很多报道和一些中央情报局重要人物的回忆录,中央情报局也组织和策划暗杀活动,主要针对与美国为敌的国家的领导人。中情局的根本目的,是透过情报工作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美国国家安全局(NSA: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美国保密等级最高、经费开支最大、雇员总数最多的超级情报机构,也是美国所有情报部门的中枢。它名义上是国防部的一个部门,而实际上则是一个直属于总统、并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情报的组织。它甚至能监视包括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在内美国其他情报或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该局谍报活动每小时至少耗资100万美元,每年耗资150亿美元。该局总部和驻外站共有军事和文职雇员约16万人,比美国其他情报部门雇员总和还多。在美国政府每天收到的秘密情报中,近90%是NSA提供的。因此该局一向有世界上最大的情报机构之称。 美国国防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Defense,简称DOD或DoD)是关于美国军队的部门。它的中心是五角大楼。国防部的领导是美国 国防部长。按照美国法律,部长须为文官。美国国防部成立于1947年9月18日,前身为美国战争部,总部位于五角大楼。

司法考试题范围及其他

司法考试题范围及其他

司法考试,必懂“八大问题” [日期: -01-12] 来源:科教园法硕作者:wangyu [字体:大中小] 法律硕士辅导班老师提示,复习司法考试,必须搞懂“八大问题”。一般来说,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法律大专毕业生缺乏的是比较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以及坚实的法理基础,可是在记忆力、逻辑推理以及答题技巧与科班出身的正规生基本上不相上下。因此差距只是很少,只要早准备半年基本都在同一起跑线上。 根据我这个非法本门外汉经过司法考试经验,准备针对非法本或零基础缺点进行系统针对性训练。以下分几点陈述我自己两年来参加司法考试的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心得: 1.必须树立坚毅的信念和打持久战的准备。

由于我们是一群非科班出身的人士,对法律缺乏坚实的基础(特别是法律原理)。第一步必须首先尽快熟识法律的基本体系、基本理念(读法律出版社的“三大本”,结合华夏考资网三大本精讲和名师强化阶段视频课程提高非常明显),培养起对法律的新鲜感和考试直觉,这是最基本的一步。当热情退后,每天对着大量的、令人厌烦的法律条文时,我们很容易产生厌倦心理、甚至放弃,这时候听听名师讲课,看看精彩是视频讲座,会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当然,还要靠坚毅的信念才能够支撑,我经常见:黑夜已经降临了,黎明还会很远吗?来自勉。 2.要有比较科学的司考复习安排。 针对司法考试的分数分布,现在就必须安排好整个总体时间。我的去年经验是: a.第一阶段是熟识三大本,看着三大本,结合华夏考资网视频课程边看边听,看一章书,把不会或不懂的都用笔花一划,然后听老师怎么讲解的,老师的讲解一遍没有听透能够重复听。这样看一遍,是非常耗时的,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我是花了5个多月时间才搞定的。 b.第二阶段根据司法考试的分数大项:三大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 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美国司法部机构设置

司法部下属机构: - 反托拉斯局 - 没收资产审批部 - 司法统计局(BJS) - 烟酒枪械炸药局(ATF) - 民事局 - 民权局 - 社区警务服务部(COPS) - 社区关系服务部 - 刑事局 - 麻醉品管制局(DEA) - Diversion Control Program - 环境和自然资源局 - 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 - 美国律师执行办公室 - 美国受托管理人执行办公室 - 联邦调查局(FBI) - 联邦监狱管理局 - 国家刑罚协会 - 美国国外赔偿清算委员会 - 国际刑警组织-- 美国国家中央局 - 司法管理局 - 国家毒品情报中心 - 总检察官助理办公室 - 总检察官办公室 - 律师录用和管理办公室 - 副总检察官办公室 - 调解纠纷办公室 - 信息和隐私办公室 - 总监察长办公室 - 情报政策和复查办公室 - 政府间事务办公室 - 法务计划局 - 美国印第安和阿拉斯加原住民事务处- 法律援助事务局 - 社区争端裁决部 - 教养改造项目办 - 涉毒审判项目办 - Executive Office for Weed and Seed - 国家刑法参考案例服务部 - 国家司法研究所 - Office for Domestic Preparedness - 青少年司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办公室

- 犯罪被害人办公室 - 妇女受害办公室 - 法律咨询办公室 - 法律政策办公室 - 法制办公厅 - 监察员办公室 - 律师赦免办公室 - 工作责任办公室 - 公共事务办公室 - 首席检查官办公室 - 部落司法办公室Office of Tribal Justice - 税务局 - 美国律师管理部 - 美国执法人员服务部 - 美国假释委员会 - 美国托管项目分类部 - 国际事务办公室(OIA)

“国家司法考试”2019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2019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下是通知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 一步增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 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 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 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 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 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升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 体创造活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 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 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 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 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 门组织专家实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理应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 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 第一批(共25种) 1、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2、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4月7日 3、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2010年4月7日 4、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2010年4月7日 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4月7日 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10年4月7日 7、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010年4月7日 8、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4月7日 9、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010年4月7日 11、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2、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2010年4月7日 13、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2010年4月7日 14、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2010年4月7日 15、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7、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2010年4月7日 18、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2010年4月7日 19、血液、尿液中毒鼠强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3-20102010年4月7日 20、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SF/Z JD0107004-20102010年4月7日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世界上明显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有些区别,但都有统一的管理机关,都有一定的管理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 1、英国。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如英国就有内政部公布的48位病理学家,又称为科学家。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1995年4月,英国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它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英国有验尸官制度。验尸官实质上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2、美国。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美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医学鉴定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验尸官办公室属于政府部门。美国法医局领导体制各州也不完全统一,主要有三种形式:属于警察局领导的警察法医局;由当地卫生局领导的独立法医局;直属于县、市政府的司法局的法医局。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架构上有政策的制定机构,即澳新(新西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有实验室的统一认证机构,即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有主要的管理机构,即澳新司法鉴定协会。 澳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6名执行委员,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通过司法鉴定协会来体现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主要有:一是每两年对全国所有的鉴定人进行登记注册。二是对各州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州司法鉴定检测局的主要职责是对鉴定人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鉴定质量,每2-3年对所有实验室进行测试和资格评估,制定通行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三是全国每年定期举办年会,加强交流和合作。 源于英国传统,澳大利亚也有验尸官制度。验尸官实质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澳大利亚的法医学主要由科研机构承担,受司法鉴定协会管理、指导。 4、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以下特点:

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怎么查

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怎么查 第一步: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567793.html, 第二步:点击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按钮 第三步:填写证件号码、登录密码、验证码进入后填写准考证号即可查询 1.查分系统开通第一二天,由于查分人数众多,可能造成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或者中国普法网成绩查询系统网络故障,请各位考生不必着急,可避开高峰时间进行查询。 2.请各位考生在查成绩过程中准备好相应证件: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必不可少的,查成绩过程中,这两个是必填选项。所以,请各位考生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免丢失准考证给成绩查询造成影响。准考证丢失的考生,可以到当地发证机关咨询。 3.2017年司法成绩查询唯一官方查询系统为中国普法网或者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的成绩查询系统,在系统开通前,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法知晓本次司法考试成绩,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考生心理进行改分等诈骗行为,请广大考生谨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官方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567793.html,)或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567793.html,),以免上当受骗。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

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登陆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网站查询。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 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没有垄断者会垄断他没有意识到的正在从事的事。因此美国铝公司在这里意欲保持并确实保持了对铸块市场的完全和专有的控制。这就是“垄断”那个市场,然而在其他方面它做的是无害的。 另一个案件值得在这儿简要地提一下,当谢尔曼法在美国铝公司案上被解释为适用于象垄断者一样行动的寡头以后,它又进一步扩充了谢尔曼法。1946年,美国提出对三个最大的国内卷烟生产者的诉讼。虽然判决承认没有勾结的特别证据,但法院仍判定厂商似乎考虑了在制定价格上的相互的行为,从而犯有暗中勾结罪。实质上,这个案件扩充了法律,既包括了公开的的勾结,也把暗中勾结包括了进来。 其他立法继克莱顿法之后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涉及特殊问题领域的立法。1921年,威利斯·格雷厄姆法从反托拉斯角度出发正式解除了电话行业的兼并(本章后面将更详细地讨论电信行业)。电话行业是一个被政府实质上宣布为一种自然垄断,并认定与其解散它,不如对它进行调节的为数极少的行业之一。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 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

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不仅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在部署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中,既要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更要从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的目的出发,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和时间。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要求。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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